关于宁波市公共交通特惠(学生)卡个人办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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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甬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方便市民生活、减少重复投资、促进智能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环境,根据原国家计委《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2001]1928号)、《全国IC卡应用总体规划》和《宁波市市民卡规划》和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民卡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民卡的定义、功能和发放对象第一条宁波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市政府授权发放给市民用于办理个人有关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由本市有关商业银行与市政府授权的市民卡机构合作发行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标准的银行联名卡。

第二条市民卡具有信息服务和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是现行银行卡的有益补充,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九个国家有关部门鼓励发行的金融IC多应用卡。

其中信息服务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信息服务和社会公共信息服务;交易支付是指可在市民卡内设置银行电子钱包、银行卡借记功能、银行卡贷记功能,并以此进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以及商业、社会公共领域的定额和非定额小额支付;市民卡的银行电子钱包支持现金充值或银行账户圈存交易,并根据用途设定单笔支付最高限额及卡内最高现金限额,具体标准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民卡支持接触式或非接触式使用;市民卡的功能随着市民卡工程建设的进展扩充,申领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市民卡的某一种或几种功能。

第三条市民卡发放对象包括户籍在本市和不在本市的居民。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甬资交管办〔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办制定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2020年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等列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的信息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决策、交易、监管、服务、交易主体信用记录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决策信息是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资源交易决策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涉及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等;交易信息是指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平台交易到成交的全过程信息,包括交易公告信息、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和变更信息等;监管信息是指行政监管事项信息和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投诉(举报)处理信息、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服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交易平台办理各类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数据统计信息等;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等。

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奖学助学力度,推进教育公平,按照“整合、扩面、提标”的原则,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我市推行“525”学生资助体系,具体是指“五类对象、两个系统、五大内容”。

所谓“五类对象”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五类受助学生组成;“两个系统”包括政府和社会两个实施系统,其中以政府实施系统为主;“五大内容”指“奖、助、贷、免、补”五种资助内容,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我市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一条对象范围宁波户籍和非宁波户籍幼儿园在园幼儿、中小学学生以及宁波市属高等学校学生,其中非宁波户籍幼儿园在园幼儿、中小学学生特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幼儿和中小学生。

第二条学校界定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教、高中(职业学校)和大学,以及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认定标准上述对象范围内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宁波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一)持有宁波市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子女;(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三)革命烈士子女;(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六)扶贫办登记在册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含市级经济欠发达的19个乡镇和片区的低收入农户子女);(七)其他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但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相关学生资助:1、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3、家庭子女中有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4、因监护人员缺失,比如父母离异,亡故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5、其他情形导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甬政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总称。

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应当建立便民的场所、透明的环境、高效的机制,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统一为行政服务中心,其管理机构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职能。

下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接受上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学生卡发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学生卡发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学生卡发
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勤办[2006]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学生卡发行工作的通知
(京教勤办〔2006〕22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关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市民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公交票制票价进行调整。

现将此次调整涉及学生卡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卡发行范围和使用方法
公交票制票价调整后,取消学生月票卡,发行学生卡(学生卡具有储值后刷卡消费功能)。

学生卡发行范围仍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学生IC卡月票发行工作的通知》(京
教勤〔2006〕5号)规定执行。

已办理学生月票卡的学生持原学生月票卡付费充值后作为学生卡继续使用。

学生持学生卡刷卡乘坐市区公交线路享受2折优惠;刷卡乘坐原月票有效分段计价线路“打折封顶”,学生卡每乘次0.2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生IC卡月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生IC卡月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生IC卡月票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京教勤[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生IC卡月票发行工作的通知(京教勤[2006]5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关直属单位:为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交通资源,方便乘客出行,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5月1日起,采用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铁纸质月票(一卡通IC卡共五种,包括学生IC卡月票)。

现将做好学生IC卡月票(以下简称“学生月票卡”)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生月票卡发售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铁纸质月票后,原市学、通学月票合并为学生月票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各级各类学校中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均可购买、使用学生月票卡。

学生月票卡的使用方法按照市交通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运输管理局《关于使用一卡通IC卡替代公交地铁纸质月票的通告》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发行使用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月票卡的发行办法(一)已领取市教委统一颁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的中小学生,于4月1日起持“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在公交集团指定的发卡/充值点办理储值手续。

储值后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可作为学生月票卡使用。

(二)尚未领取“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需购买学生月票卡的小学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学生本人近期1寸证件照片于4月1日起在公交集团指定的发卡/充值点领取学生月票证件卡(学生月票证件卡卡样见附件1),同时办理购买学生月票卡和储值手续。

(三)尚未领取“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需购买学生月票卡的中学生,由所在学校统计人数、各区县教委汇总所需学生月票证件卡数量并于3月27日至31日报公交集团运营部(联系方式见附件2),公交集团运营部按所需数量送至区县教委,区县教委下发学校,由学生粘贴本人近期1寸证件照片并填写学校名称、本人姓名、性别及有效期,经学校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后,学生本人持学生月票证件卡于4月4日至16日在公交集团指定的发卡/充值点办理购买学生月票卡和储值手续。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甬政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3日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稳定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重点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组成的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定期协商解决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在市人力社保局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制定人才引进配套政策措施,召集相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在甬工作期间存在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

第三条妥善解决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作为本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的重要内容,列入每年市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成绩将作为人才工作年度先进县(市)区、开发区评选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认定的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根据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和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认定的人才或人才团队主要成员;从市外引进的符合宁波产业发展导向,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做出突出贡献的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

公交IC卡办理、刷卡指南

公交IC卡办理、刷卡指南

公交IC卡办理、刷卡指南一、公交车收费受理种类目前推出的常规公交IC卡卡种有:交通联合一卡通、普票卡、学生优惠卡、成人月票卡、学生月票卡、老人免费乘车卡(简称老年卡)、爱心免费乘车卡(简称爱心Ⅰ卡)、爱心优惠乘车卡(简称爱心Ⅱ卡),以及“安庆掌上公交”APP中的“云公交卡”;同时我们还支持银联云闪付、美团乘车码、支付宝(预计2019年底前开通)乘车码等。

二、办理1.办卡证件资料、押金费用及办理对象①交通一卡通、普票卡: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办理。

办卡时缴纳卡押金10元,(卡套费1元自愿购买)。

办理对象不限。

②成人月票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一寸免冠近照1张办理。

办卡时缴纳卡押金10元,(卡套费1元自愿购买)。

办理对象不限。

③学生优惠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1张办理,如果在安徽省在籍学生查询系统中查不到信息的,需提供学校证明材料。

办卡时缴纳卡押金10元,(卡套费1元自愿购买)。

办理对象年龄为19周岁以下(含19周岁)。

④学生月票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一寸免冠近照1张办理,如果在安徽省在籍学生查询系统中查不到信息的,需提供学校证明材料。

办卡时缴纳卡押金10元,(卡套费1元自愿购买)。

办理对象年龄为19周岁以下(含19周岁)。

⑤老年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一寸免冠近期照片1张办理。

初次办卡,免收IC卡押金;因遗失、损坏等原因,二次或二次以上办卡,应缴纳IC卡押金10元,(卡套费1元自愿购买)。

办理对象为安庆市城区70周岁及以上老人。

(如果户口不是安庆市的,请到安庆所住地居委会开常住证明)⑥爱心Ⅰ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1张办理。

初次办卡,免收IC卡押金;因遗失、损坏等原因,二次或二次以上办卡,应缴纳IC卡押金10元,(卡套费1元自愿购买)。

办理对象为残疾军人、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如果户口不是安庆市的,请到安庆所住地居委会开常住证明)⑦爱心Ⅱ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1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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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公共交通特惠(学生)卡个人
办理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社局和宁波市交通委联合印发的《宁波市公共交通特惠(学生)卡办理规定》通知(甬经信信推〔2014〕315号)的相关要求,为方便学生个人办理特惠学生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学生因未能参加集体办理或出现丢失、有效期过期等需要个人前往市民卡公司网点办理特惠学生卡的,新规定要求学校出具相关证明(附件1)。

学生可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前往学生事务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个人证明。

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处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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