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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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常识

瘦肉精常识

瘦肉精常识
石翔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06(000)020
【摘要】“瘦肉精”是一种白色或类似白色的结晶体粉末,无臭,味苦,全名叫“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可用作兴奋剂的药物.并可用于治疗哮喘:南于本品化学性质稳定,加热到172℃时才能分解,因此一般的加热方法不能将其破坏:这种药物胃肠道吸收快,人或动物服后15~20分钟即起作用,作为兽药或禽畜饲料添加剂,则属于违禁品。

【总页数】1页(P56)
【作者】石翔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7
【相关文献】
1.金锣2015年再陷“瘦肉精”困局根除“瘦肉精”任重道远
2.新型“瘦肉精”和传统“瘦肉精”饲料的区别
3.强化“瘦肉精”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四川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式监测和交叉大检查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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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5•【文号】食药监办食[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现将《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决定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品种目录见附件1)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瘦肉精作为一种违禁药物,长期被非法用于养殖领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杜绝瘦肉精的非法使用,确保肉类产品的安全。

二、组织架构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设立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1.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严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

2.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瘦肉精危害的认识。

四、具体措施1.开展全面排查。

对全市范围内的养殖场、肉类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情况。

2.严格监管。

对养殖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详细记录饲料来源、兽药使用等情况。

同时,加强对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使用违禁药物。

3.强化检测。

加大对肉类产品的检测力度,对入市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4.严厉打击。

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

5.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1-3月):开展宣传教育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2.第二阶段(4-6月):加强监管和检测,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3.第三阶段(7-9月):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3.落实资金保障。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严格考核评价。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思绪如潮,我将这些想法一一记录在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省厅决定实施“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完善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检疫等环节监管,实施出栏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自检和监管部门抽检制度、收购贩运环节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各环节有机衔接,构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通过专项治理,达到以下目标:(一)全面提升生猪、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规范投入品的使用,完善养殖档案;(二)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实行出栏前批批检测或承诺制度,落实动物养殖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监管;(四)定点屠宰企业实行批批自检制度,落实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五)落实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工作机制;(六)建立健全“瘦肉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七)完善违法案件查处和移交制度,发现违法案件做到可查、可控、可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八)全省“瘦肉精”总体检测合格率达到99.9%,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治理重点加大饲料兽药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和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瘦肉精”的添加与使用。

在养殖领域强化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监督动物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动物出栏前批批检验或承诺制度。

强化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加大对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

监督定点企业落实屠宰动物批批自检制度,在出栏和屠宰环节全面实施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机制,落实“瘦肉精”疑似阳性动物确认和处理机制,严格执行违法案件查处和移交制度。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我部发布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报送范围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1]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6
【实施日期】2011.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11号)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反映“瘦肉精”监管存在的有关问题。

其中,也反映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摸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数量、性
质、专业、学历等基本情况。

对编制内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制度。

要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奖优罚劣、能进能出。

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农牧办【2009】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牧办【2009】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9 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直接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

为保证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国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出率呈下降趋势,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

但仍有个别企业和个人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引发瘦肉精中毒事件。

各地农牧部门要认清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既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农牧部门要将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重要抓手,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要密切关注生产环节,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重点对其核心原料库房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可疑物质进行抽样检测;要以养殖环节为监控核心,以生猪养殖场户自配饲料、食槽饲料和育肥期生猪为监控重点,在生猪主产区进行大范围、高密度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拉网式监测;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现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来源线索,要顺藤摸瓜,彻底查清制售源头,打掉非法生产窝点,铲除销售网络,严惩违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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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农质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

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

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

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5.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要加强对已办结“瘦肉精”案件的分析,应及时将案件侦破情况和有关“瘦肉精”犯罪的特征和范围通报涉案线索提供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提高搜集线索的针对性。

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的追查,跟进开展相关行政处罚。

(三)线索移送内容
1.检测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出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核实情况。

4.国外通报的线索应提供国外通报的内容。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应提供媒体报道的内容。

二、关于“瘦肉精”案件督办
(一)督办案件范围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4.各地报送的重大案件。

5.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方式
案件督办可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实施联合督办。

(三)督办程序与要求
1.接到案件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是否需要督办。

2.督办立项后,各有关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即研究确定督办方案,明确督办负责人、督办方式、督办内容、案件办结时间、信息报送和案件办理要求等,并立即向案发省份的相关部门(承办单位)部署督办事宜。

3.承办单位对督办案件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办单位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严格、快速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单位要定期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通过案件动态跟踪、信息收集、上下反馈或检查调研等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办理过程;有关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违法性质认定及案件办理结果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各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会商协调。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一起讨论研究,共同开展调查。

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做好移送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院意见。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要充分发挥“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各部门要相互通报“瘦肉精”案件查处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

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瘦肉精”整治联合行动,认真清查清缴,深挖线索,查清案源,彻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点。

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奖惩考核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工作的奖惩考核。

对于办理准确、及时的,给予表扬。

对违反本机制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包庇或故意瞒报,拖延、推诿的,应给予批评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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