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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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有什么效果

意向书有什么效果

意向书的含义和作用意向书又称“草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就某一项目的合作问题在实质性谈判之前,经过初步接触而形成的具有原则性、导向性意见的书面材料。

意向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十分广泛,尤其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企业之间双方或多方联营、联建等活动中使用得越来越多。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意向书是双方或多方进行下一步实质性接触和谈判的依据,他有助于相关企业之间进行联系,有助于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为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奠定基础。

篇二: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一、意向书含义: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二、作用:三、特点:1、协商性。

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

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

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1)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

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2)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

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

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

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写法:意向书的一般结构:包括标题、双方出席代表、时间、地点,以及协商经过,协商的主要事项,最后署名及具体日期等。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五、注意事项:1、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

不分国家大小、单位大小和资本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既不能迁就对方,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无原则地强加给对方。

2、是非要分明,态度要诚恳,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客气。

3、内容要明确,条款要具体,用词要准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篇三: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含义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意向书

意向书

【写作要求】 (一)意向要切实可行 意向、设想的切实可行,除了协商双方(或多方)的内在 因素,即具备必要的条件外,还要考虑外界大环境、大气候的 变化。 (二)要坚持互利互惠 一个好的意向,应当建立在互利互惠、双赢共荣的原则 上,做到既合情又合理。在拟制意向书时,要充分考虑自己提 出的条件是否能为对方所接受,对方的收益是否能等于或大于 付出,这些收益是否可以得到确实的保障等。 (三)文字要简单明了 表意要明确,文字要简洁。一般都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不加修饰。文字表达要准确,不可含混不清。





四、综合服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企业。 五、双方各派代表若干人组成筹建小组,具体负责 筹建工作。筹建小组应于明年春完成可行性研究并 提交工作方案。 六、有关具体问题双方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进一步 协商。 七、本意向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一、标题
(1)项目名称+文种。《 XX原料合资生产 意向书》 (2)文种,即《意向书》。 1.导语 :写明合作各方当事人单位的全称, 双方接触的简要情况,磋商后达成的意向性 意见。然后用“本着xx原则,兴建xx项目” 作为导语的结束。
意 向 书
二、正文
2.主体 :分条款写明达成的意向性意见,可 参照合同或协议的条款排列。 3.结尾 :写明“未尽事宜,在签订正式合 同或协议书时再予以补充”一语,以便留有 余地。
【例文】
意 向书
××年×月×日至×日,香港云氏研究所(简称甲方)云先 生,与西北远望公司(简称乙方)李先生,就双方共同合作生产 压缩机事宜,进行了洽谈。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1.双方对进一步探讨在甘肃兰州地区建立压缩机生产基地的 可行性深感兴趣。 2.双方商定,乙方负责为该合作项目寻找厂址,甲方负责提 供压缩机的最新技术。 3.双方同意于××年×月×日至×日在西安进一步探讨投资 的方式和比例,利润的分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 云晓璎(签字) 李林明(签字) 香港云氏研究所所长 西北远望公司总经理 ××年×月×日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概述在大学生即将毕业之际,就业意向书成为他们寻找工作的重要工具。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通常用于表达对某家公司或机构的就业意向,包括一份简短的自我介绍、就业意向、个人能力介绍以及对未来工作的期望。

然而,关于毕业生就业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并对毕业生就业意向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估。

法律效力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文件所具有的合法性和约束力,即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障。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用来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的性质毕业生就业意向书一般是由毕业生自己撰写,表达自己对就业的意向,以及对未来工作的期望。

与简历相似,就业意向书起到展示毕业生个人能力和对公司的了解程度的作用。

但是,就业意向书并非是一份合同,而更多地是表达双方之间的意愿和期待。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的法律地位根据民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明确性等。

就业意向书通常只是表达就业意向的意愿,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就业意向书一般不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然而,一些特定情况下,就业意向书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例如,在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缔结前,双方可以签订就业意向书,双方对意向书内容达成共识后,双方可以根据就业意向书的内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就业意向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期协议,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就业意向书中包含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并经过双方确认、签字等形式,则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此情况下,就业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与普通合同相近。

就业意向书的实际作用虽然就业意向书本身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在实际就业过程中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就业意向书可以作为求职者展示个人能力、就业意愿和对公司的了解程度的材料,为求职者竞争获得就业机会提供有利条件。

意向书的介绍及特点

意向书的介绍及特点

意向书的介绍及特点关于意向书的介绍及特点1、意向书的概念意向书是协作各方通过初步谈判,就合作事宜表明基本态度、提出初步设想、表达某种意图或目的的协约文书。

也就是说,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2、意向书的分类意向书按其签署方式可分为单签式意向书、联签式意向书、换文式意向书,其中最常用的是联签式意向书。

3、意向书的基本特点意向书的基本特点是临时性、协商性和一致性。

临时性。

意向书只是表达谈判的初步成果,为今后的谈判作铺垫,所以一旦经过深入谈判,最终确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意向书的`使命便告结束。

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协商性。

意向书是共同协商的产物,也是今后协商的基础。

在双方签署之后,仍然允许继续进行协商修改,有时甚至可以提供几种方案,供今后谈判协商时选择。

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

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一致性。

意向书虽然只是谈判的某一阶段而不是最终阶段的成果,但它的内容应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能反映双方的共同意愿。

只有具备了一致性,意向书才能成为双方认可的今后谈判的基础。

此外,意向书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

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二是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

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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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意向书法律效力

投资意向书法律效力

投资意向书法律效力【篇一:投资意向书】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参谋股份关于po朝霆广告制作投资意向书2013年12月【】日签署本投资意向书旨在描述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参谋股份〔以下简称“蓝标”或“投资方”〕拟投资po朝霆广告制作〔一家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事宜的主要合同条款。

在本投资意向书中,“公司”指上述po朝霆广告制作以及公司的关联企业及其所有附属公司。

本投资意向书于签署之日生效。

本投资意向书不构成投资方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投资方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方内部批准机构的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公司,并收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后,本投资意向书便对投资意向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意向书各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投资意向书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备案投资协议和其他投资文件。

排他性条款公司同意,在签订本投资意向书后的六十〔60〕天内,公司及其股东、董事会成员、职工、亲属、关联公司和附属公司在未获得投资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寻求股权/债务融资或接受第三方提供的要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信息或者参与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谈判和讨论;且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协议或安排。

如公司为满足投资协议所载明的交割条件造成延期,本排他性条款有效期限自动延展。

保密除非另有规定,有关本次投资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及本投资意向书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假设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另一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

且如另一方要求,需要透露信息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的信息争取保密待遇。

尽管有上述说明,但在交割之后,公司有权将投资的存在、投资方对公司的投资事项披露给公司投资者、投资银行、贷款人、会计师、法律参谋、业务伙伴和诚信的潜在投资者、职工、贷款人和业务伙伴,但前提是,获知信息的个人或者机构已经同意承担保密信息的义务。

录用意向书有法律效力

录用意向书有法律效力

录用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录用意向书有法律效力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

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

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

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

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

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 的全部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一、意向书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事项达成初步意向,愿意进一步协商、合作,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的书面文件。

2. 特征(1)非正式性:意向书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非正式协议,其内容较为简单,形式较为灵活。

(2)初步性:意向书是当事人之间初步达成的协议,并非最终协议。

(3)承诺性:意向书要求当事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4)协商性:意向书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

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1. 意向书的效力概述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意向书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约束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意向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守意向书中的约定。

(2)对第三人的约束力:意向书对第三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第三人可依据意向书主张权利。

(3)证据效力:意向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作为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2. 意向书的具体法律效力(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意向书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意向书中的约定:当事人应遵守意向书中的各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②履行相关义务:当事人应按照意向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③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意向书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第三人的约束力意向书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第三人可依据意向书主张权利:第三人可依据意向书中的约定,向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第三人可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可要求当事人按照意向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3)证据效力意向书的证据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意向书可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的依据。

②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向书可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③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意向书可作为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三、意向书法律效力的局限性尽管意向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 意向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意向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意向书约定,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意向书是指双方在达成正式合同之前,就合同条款和条件达成的初步协议书。

虽然合同意向书并非正式的法律文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合同意向书必须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签署。

其次,合同意向书必须包含双方的真实意向和基本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价格、交付方式等。

最重要的是,合同意向书必须清晰表明双方的意向是达成正式合同的前奏,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达成正式合同。

在法律上,如果一方在合同意向书中违约或撕毁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意向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解约条款,那么这些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意向书并非正式合同,它仅仅是双方达成正式合同前的一种协议。

因此,如果双方最终未能就正式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合同意向书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合同意向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
仍需谨慎对待。

在制定和签署合同意向书时,建议双方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意向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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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2009年03月16日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

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

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

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

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

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

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

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

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

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显的体现:《合同法》第12 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 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

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具体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

实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法》第14 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

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如果过于轻率地承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

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成本,法院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

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

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成本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

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不完全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而不应简单否定。

首先,签订附条件或带有未尽事项的合同,常常是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要求,其核心作用在于为当事人从进行接触到最终订立合同之间的投资设定依据。

这些“投资”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加速未来交易进展和生产进程的投资,如在订立大型设备购买意向书后即可开始委托建筑师设计厂房;其二,研究是否有继续交易可能性的投资,如在并购中投资进行尽职调查。

从鼓励投资的角度考虑,正如施瓦茨和斯科特所强调的,在以下三方面的事项上要求确定性即已足够:当事人达成了进一步交易的意向;当事人大体上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履行职责的顺序(同时履行或是先后履行)。

其次,当事人订立有一定缺漏的合同,未必会将其缔约的成本外部化给法院:一方面,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要自己支付诉讼费,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对司法的滥用,尤其在法院按其裁判成本足额收取诉讼费时(如我国和英国);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也会让法院作出有典型性的判决,从而使规则变明确,使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德国只是象征性地征收诉讼费,因此诉讼率很高,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法发达的重要原因)。

第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关系与古典的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

如果说古典的合同关系是“单事项的”、“对立性的”、“零和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则更多是“多事项的”、“合作性的”和“互利的”。

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当事人的意思分歧程度常常相对较弱,法律适当容忍合同的不完全性将有助于最终达成“双赢”的协议。

最后,法院从当事人以往协商记录中合理推论出其真实意思并据此确定合同内容,这与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下文以意向书中具有代表性的独占协商条款和诚信协商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二)独占协商条款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

与意向书中大部分的程序性条款一样,独占协商条款具有充分的确定性,学理上普遍承认其效力:赋予他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投资,因为行为人为此放弃了潜在的与他人进行协商的机会。

同样,独占协商的权利人通常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的资格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又如自行投资提出某项可行性研究计划。

可以看出,此类约定与其他双务合同没有本质区别,若法律不予保护,除了可能发生有违公平的后果外,还会导致经济上不效率的后果——当事人将因为缺乏信任及法律的保护而不敢进行先期的投资,最终妨碍市场交易的完成。

各国的司法实践也基本承认独占协商条款的效力。

在我国“山西金盟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市锅炉修理安装公司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中,被告在与第三人协商并购事项的同时,还与原告签订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的意向书,最后因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导致对意向书的违反,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英国法上采取同样的见解,只是强调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度。

在美国2004 年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就2003 年到2009 年的某项赛事的推广业务签订了意向书,约定原告享有90 天的独占协商权。

在该独占协商期间,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了接触,最终和后者达成了赛事推广协议。

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独占协商条款,构成违约。

(三)诚信协商条款相比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诚信协商条款的效力,要从“尽最大努力协商”条款说起。

当事人所约定的“尽最大努力协商协议”,虽然内容模糊,但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英国法上有这样一个案例:供应商和电厂订立了一个15 年的煤供应合同,双方约定了第一个5 年的价格,同时约定,对第二个5 年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5 年过后,电厂认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下一个5 年的合同价格作出明确约定,而“双方协商确定”不具有确定性,所以也不具有约束力。

枢密院裁决认为:该约定隐含了这样一层含义,即当事人“要尽合理的努力进行协商”。

“尽合理的努力进行协商”并不要求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协商本身不能被省略。

在英国的另外一个案例中, 被告迈尔斯夫妇想出卖其企业和有关房产。

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与尽最大努力进行协商条款的意向书,不过与此同时其仍然继续和第三人接触。

最后,被告决定不将企业出卖给原告,而是出卖给企业的会计师,会计师的出价和原告的出价相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陈述——“将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以及“没有与第三人进行协商”构成了不实陈述,故判决其赔偿原告700 英镑的损失。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终审法院也一致同意地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意向书中所包含的协议的违反,构成了违约。

? 不过其进一步地认为,本案中“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进行协商”的条款有效,但“诚信协商协议”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阿克纳勋爵(ackner)对此的解释是:“每一个合同当事人都有在不进行不实陈述的情况下追求最大利益的权利。

而为了追求其最大利益,他必须有权在缔约的过程中以退出缔约协商为威胁,以期对方能作出适当的让步。

??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进行协商的约定不符合缔约过程本身的特点。

”? 上述认为诚信协商条款可能无效的意见遭到了学者的批评。

如学者尼尔认为“诚信”和“尽最大努力”这两种条款没有本质区别,阿克纳勋爵的解释不符合逻辑。

该学者援引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 版)第205 条的规定和范斯沃斯的观点——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法院认为这样的条款有效(虽然有些法院有保留)。

例如,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双方约定将“尽各种合理的努力去订立合同”,法院引用伊利诺斯州的法律认为“双方都有义务诚信地协商以达成最终的合同”,实际上是将“尽合理的努力”和“诚信地进行协商”等同起来,说明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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