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概述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 税目税率《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目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七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3. 营业额《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 纳税申报与缴纳《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 营业额的计算《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细则与1993年公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原细则)相比,形式条款由原来的36条减少至现在的28条,字数也减少了400字左右,但是实质内容却发生了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变化。
一、拓宽了视同销售范围新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将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2、首次将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了。
3、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视同销售范围提供了依据。
4、删除了原细则中关于“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
二、明确对特殊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2006年下发了“国税发[2006]80号文”。
这两个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进行了规范,废除了重复征税的规定。
2008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实施细则释义

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准备 及时提交申请
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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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填报
准确填写相关报表 资料
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与防 范
企业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风险,避免因征收不 当导致税务调查和处罚。强化税收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是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的关键。企业需要定期进行风 险评估,及时调整税收策略,确保合规运营。
营业税实施细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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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营业税政策概述 第2章 营业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 第3章 营业税的实施细则解读 第4章 营业税的监督与整改 第5章 营业税的应对策略与建议 第6章 营业税政策的总结和展望
● 01
第1章 营业税政策概述
营业税的定义和范围
营业税是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征收的税收,涵盖了多种行 业和领域。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 主体。营业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01 提高员工税收意识
确保税收合规
02 定期组织培训
促进企业发展
03 确保税收合规
提高企业稳定性
营业税的创新与发展
了解税收政策 变化
及时应对
推动税收制度 完善
促进企业发展
积极参与税收 改革
推动企业进步
营业税的创新与发展
政策变化应对
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避免税收风险
参与税收改革
理解政策方向 积极配合政府政策
营业税的合规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企业应注重加强税收合规意识, 避免不当行为
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核心内容:目前最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全文修订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等内容。
编辑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标 签】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发文日期】1984-09-28【实施时间】1984-09-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营业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
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
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 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
五、金融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银行及其它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等其他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分析这一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征税范围、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调整和完善现行的营业税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税收的合理分配与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条例对于哪些行业或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进行了界定,包括了销售、服务、代理、转让和资产租赁等行为。
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避免税收的规避与逃漏。
同时,对于非营利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各类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律依据。
其次,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税率的设定与调整方面予以了重要的。
条例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营业税税率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具体税率。
这样的分类与差别征税,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实现税收的差异化征收。
同时,条例还授权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关税率的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样的授权与调整机制,有助于提高税收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
此外,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纳税申报与管理方面也进行了难度调整。
条例规定了纳税人行为的规范,明确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加强了税务管理与监督的力度。
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的监管与管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实现税制的与优化,进一步完善税收体系,推动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其次,条例的出台将为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提供更为清晰和明确的准则,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意愿和积极性。
最后,条例的出台将促进税收的科学管理与监督,提高税收收入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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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 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 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 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 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 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 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 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 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包后转包、分包方式的, 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 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 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第二、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 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 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 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 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三、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 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 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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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
二、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征收范围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有文字表述上作了个别修改。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对于这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征收营业税。
(二)并不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营业税。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释义】本条是关于境内外行为划分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
2、将"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调整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境内外行为判定的原则理解本条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提供方为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二是接受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无论劳务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
二、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理解这条规定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对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方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受让方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则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属于境内行为;反之为境外行为。
(二)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关键在于所转让的土地是否在境内,如果土地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
三、关于销售不动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本条规定,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根据这一规定,判定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属于境内行为,其关键在于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在境内,如果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有关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1、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征税范围从"不动产无偿赠与"扩大到"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1)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时,之所以要将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无偿赠送行为与单位无偿赠送性质相同,而且目前个人转让房屋过程中客观存在一些个人利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不征税的规定,签订假赠与合同以达到偷漏营业税的目的,这次我们将个人无偿赠送行为也纳入征税范围,就是为了从源头上解决纳税人偷逃税的问题。
(2)、对于征税范围从"不动产无偿赠与"扩大到"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这是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也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以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2、删除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
"的规定我们认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本身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明确的是应当适用何种税目的问题,并不是研究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的问题,与本条中无偿赠送不动产和自建行为等不同,与是否视同应税行为没有关系,因此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时,将这一条款删除,将其放到《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营业税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适用主体为所有单位和个人(二)适用范围,仅限于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建筑业劳务在理解该规定时一定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是指自己施工建设,不是指自己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
在实际执行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纳税人把自建行为理解为自己投资建设,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自己投资建设并没有发生建筑业劳务,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是对自建行为要征税必须是发生销售建筑物的时候。
自己施工建造建筑物,一般分为自建自用和自建销售,如果自建自用,没有发生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当然也不存在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视同应税行为的情形这条规定主要是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政策规定提供依据。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释义】本条是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确认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1、删除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出现的争议,一般还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协调解决,这条规定显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删除。
2、将"个体经营者"的表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将"征收营业税"调整为"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2]344号)所附的《经济类型与代码》对各种经济类型相对应的企业构成中明确规定,个体经济中包括个体工商户,而非个体经营者,因此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时候,都将原先"个体经营者"的表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
之所以将"征收营业税"调整为"缴纳营业税",是因为本条款描述的主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是缴纳营业税的主体,而税务机关才是征收营业税的主体。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问题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
2、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以及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
3、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
二、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判定征税的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这就是判定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混合销售行为中特殊情形的税收处理规定。
本条规定是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次修订条例和细则之所以要提出增加这个条款,主要原因:建筑业是混合销售行为中目前增值税与营业税中交叉较多,情况最为复杂的一个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