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5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可能存在添附物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特制定以下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
一、定义与范围1. 添附物:指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为改善居住或经营环境,经出租人同意,自行投资购置、安装或改造的物品及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装饰、固定装置等。
2. 本合同所约定的添附物处理原则,适用于租赁期间及租赁关系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
1.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添附物品:(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添附物品,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添附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及权属。
(2)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应将添附物拆除并恢复原状,或者经出租人同意留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2. 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添附物品:(1)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物品,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
(2)因擅自添附物品造成房屋损坏或安全隐患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添附物的权属与处置1. 租赁期间,添附物的所有权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若双方无明确约定,一般归属于承租人。
2. 租赁关系终止时,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添附物的处置问题。
可选择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带走、保留在房屋内、折价补偿等。
四、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处理1.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将添附物拆除并恢复原状,或按照出租人的要求进行处置。
2. 若因故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双方应提前协商添附物的处理事宜。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1. 承租人未按约定处理添附物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若因添附物引发纠纷导致出租人产生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8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8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添附物的处理,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处理原则:一、定义与范围1. 添附物:指乙方在租赁期内,为满足居住、使用或其他需求,在房屋上增加、改造或安装的设施、设备、物件等。
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装饰、隔断等。
2. 本处理原则适用于租赁期内乙方添附物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维护修理、报废处理等。
二、添附物的所有权1. 乙方在租赁期内添附的物件,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但添附物应为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乙方添附物应当符合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安全要求,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功能,不得危及房屋的安全。
三、维护修理1. 乙方应对其添附物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添附物的正常使用。
2. 若添附物发生损坏,乙方应及时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添附物损坏,甲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报废处理1.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添附物进行拆除或保留。
若选择拆除,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外观。
若选择保留,应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协商处理方案。
2. 对于报废的添附物,乙方应负责清理并恢复原状。
如因乙方拆除添附物导致房屋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让与转租1. 乙方在租赁期内,经甲方同意,可将房屋进行转租。
转租时,乙方应确保添附物的完好无损,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处理原则。
2. 若乙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添附物的处理应遵循甲、乙双方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
如未做约定,应遵循本处理原则。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添附物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 若因乙方添附物导致房屋损坏或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处理原则的修改、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处理原则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7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7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乙方可能因居住或经营需要在房屋内添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装饰等),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处理原则:一、添附物的定义与范围1. 添附物定义:本合同约定所指添附物,系指乙方在租赁房屋期间,为居住或经营之目的在房屋上增加的不动产或动产。
2. 添附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装饰、壁画、窗帘等物品。
但甲方原有的固定装修及设施不属于添附物范畴。
1. 协商原则:乙方在租赁期间添附物品,应事先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添附的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恢复原状。
2. 归属原则: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添附物归属应根据其价值、用途、安装情况等综合考虑,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 补偿原则:对于乙方添附的物品,甲方在合同终止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金额应参考添附物的价值、折旧率、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三、添附物的具体约定1. 乙方在租赁期内添附物品,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合同等)。
2.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回复,同意或提出意见。
如甲方同意,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添附物的具体事项。
3.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有权拆除并带走自行添附的物品。
对于需要拆除的物品,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
4. 对于乙方留下的添附物,甲方应根据上述补偿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双方可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后,在终止租赁合同时一并结算。
5. 若因添附物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违约责任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添附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未按照约定处理添附物,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或请求乙方承担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添附物及其处理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添附物及其处理原则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附件,是指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房屋土地形成的装饰装修和房屋的改建、扩建。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附着物所有权和补偿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中对附着物所有权和补偿没有约定的,附着物所有权一般属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改建、扩建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改建或扩建,可能导致房屋质量和结构出现问题,增加出租人的风险和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的,应分别处理解除原因。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不赔偿剩余价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赔偿。
因双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剩余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费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较短,但装修投资巨大,且合同双方对续租有合理预期的,应充分考虑未续租的具体原因和装修残值的实际价值。
出租人对未续租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房屋的,要区分扩建是否合法办理。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的,扩建费用按过错由双方分担。
简而言之,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附属物的约定,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不动产权益,防止承租人的装修、装饰或扩建对房屋造成损害,降低房屋价值。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附着物的归属和补偿,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用15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用15篇)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房屋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房屋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房屋租赁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
如不能除去的,房屋租赁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
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
二、经过房屋租赁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
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2、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房屋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
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如果房屋租赁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
即以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
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房屋租赁出租人赔偿。
如果因房屋租赁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房屋租赁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
但是,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参照上条规定处理。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四层,包括地下室)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之间约定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有时会涉及到对房屋添附物的处理问题。
那么,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首先,添附物是指房屋租赁中属于房屋一部分的物品,比如家具、电器等。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添附物的种类、数量、状态和价值等信息,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描述和清单列举。
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因添附物问题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对于添附物的维护和折旧问题,一般来说,承租人应当负责对添附物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避免损坏或损耗。
如有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情况,租户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修理或更换。
而租户对于添附物的正常磨损和使用造成的合理损耗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者,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归属和归还问题。
一般来说,租赁期满时,租户应当将添附物按照原有数量和状态归还给出租人。
如果添附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损坏、遗失或价值降低的情况,租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也应当在收回添附物时进行检查,确认添附物的完好和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最后,如果在租赁期间双方需要对添附物进行维修、更换或增减等操作,应当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进行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处理方式和责任分担,并保留好书面证据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总的来说,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但无论如何,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有所帮助。
篇2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并签署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添附一些物品或设备,以确保居住环境的完善和居住条件的舒适。
因此,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3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其中一般都会附带添附物。
添附物是指房屋租赁合同中额外添附的物品或设备,一般包括家具、家电、装修等。
在处理添附物的问题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添附物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添附物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等细节。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添附物才能够作为租赁双方的约定权利义务的一部分,避免发生纠纷。
其次,添附物的归属权应当明确。
在合同中应当对添附物的归属权作出清晰的规定,明确是租客在租期结束后将添附物返还给房东,还是房东将添附物留给租客使用。
这样可以避免因添附物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再次,需要注意添附物的维修和保养问题。
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好添附物的维修责任,明确是租客自行维修还是由房东负责维修。
同时,租客在使用添附物时也应当注意保养,避免因不当使用或保养引发添附物的损坏,造成额外费用。
此外,添附物的使用范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合同中应当规定添附物的使用范围,明确是仅限于房屋租赁期间使用,还是可以带走或转让。
避免双方因使用范围不明而引发争议。
总的来说,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应当遵循明确约定、规定归属权、维修保养责任、使用范围等原则,以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意见,避免后期发生潜在纠纷。
只有租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实际操作中积极配合,才能够确保租赁过程顺利进行,达到双方的满意。
篇2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依赖于房屋租赁。
作为一种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不仅要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要规定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事项。
然而,在实际的租赁过程中,有时候双方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添附物的处理问题。
那么,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首先,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原则应该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
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
在租赁合同中,有时会涉及到房屋内的一些附物,比如家具、电器等。
这些附物在租赁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租客和房东之间的矛盾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附物的处理要有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首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应当就房屋内的附物进行清单的列明。
清单上应包括所有的附物名称、数量、品质等详细信息,以便日后有争议时作为依据。
双方可以对清单进行讨论和修改,直到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其次,在租赁期间,如果双方对附物有任何变动,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确认变动的内容。
比如,租客购买了新的附物放置在房屋内,或者原有的附物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都应当经过双方的商议和确认。
这样可以避免一方擅自处理附物而引发争端。
另外,在租赁期满时,对于房屋内的附物处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租客可能需要将原有的附物还原到原状,或者支付
一定的折旧费用。
如果附物有变动或损坏,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及时处理,以免影响后续的租赁交易。
总的来说,租赁合同中的附物处理需要双方的诚信和协商。
只有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双方能够遵守约定,才能有效地避免附物引发的纠纷。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附物的处理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沟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租赁合同中,附物的处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只有双方能够明确规定和遵守约定,才能有效地避免因附物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希望每一份租赁合同都能够顺利执行,租客和房东之间能够和睦相处。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租赁合同在履⾏的过程中,如果当事⼈协商⼀致或者出现法定情形造成合同⽆法履⾏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会产⽣⼀定后果,那么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租赁合同解除后,对添加物的处理,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由承租⼈⾃⾏处理,产⽣纠纷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途、租赁期限、租⾦及其⽀付期限和⽅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后的状态。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式1、协商解除当事⼈有权⾃愿订⽴合同,当然在双⽅协商⼀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愿终⽌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安排和处理。
2、约定解除当事⼈在合同签订时,经常事先就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约定,以满⾜不同的需求和⽬的,⼀旦约定事由出现,当事⼈可以通过⾏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即便合同双⽅当事⼈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提前解除的具体内容。
在履约过程中,符合法定事由时,⼀⽅或双⽅当事⼈仍然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2)在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3)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4)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在租赁期间,承租⼈在房屋内添加物品的,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般由承租⼈事带⾛添加物,如果产⽣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诉讼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以下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当事人约定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依据当事人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具体处理条款,笔者认为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
2、侵权责任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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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导读:本文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希望能帮助到您!
1、当事人约定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依据当事人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具体处理条款,笔者认为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
2、侵权责任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
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上述规定是侵权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
3、过错责任原则。
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添,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
(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应当无偿归出
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张折价补偿。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承担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公平原则。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