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企业登记权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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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甘政办发〔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为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培育壮大总部企业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文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甘肃省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一、积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符合我省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对推动生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各生态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

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

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

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但可以使用总机构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定办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65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1【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外商投资者要求延期出资备案事项。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职责。

3.取消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

4.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增加的职责增加企业信息公示职责。

(五)调整的职责1.调整工商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2.调整已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

(六)加强的职责1.加强工商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建立法治化市场环境。

2.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

3.加强对市场行为风险监测分析职责,加快建立重点商品领域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我局对1979年至1989年间制定发布的216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含批复、函复、内部授权、委托及制度)进行了清理。

认定:继续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126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90件。

现予公布。

局长刘敏学1990年8月4日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099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81)工商总字101号1981.7.10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85)工商262号1985.12.20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5)工商263号198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1986.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工商标字(1987)第20号1987.2.6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1987.5.13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8号1988.1.14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号1988.1.1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10号1988.1.14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1988.9.1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9号1989.3.14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1989.9.22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1989.10.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甘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02)1号2002年1月14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精神,按照《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现有审批等事项进行了第二次全面自查清理。

经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审定通过,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减少的审批、核准等事项401项,其中取消139项、下放45项、合并181项、转中介组织16项、转备案20项。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减少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事项(5项)1.不需国家和省上投资的地县农林水利(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小型农林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2.地县和企业自筹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3.不需国家和省上投资的地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及城市道路等)基本建设项目4.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指标分配(由国家统一管理,省上不再进行审批)5.成品油省内供给计划二、省经贸委(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企业自筹资金的技改可研报告2.成品油、化肥、农膜、农药出省3.蚕茧收购委托书4.集体企业产权界定5.冶金有色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6.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用能单位节能奖(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铁路新增企业自备车购置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0项)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2.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3.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4.职业高中专业设置、调整5.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6.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7.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8.职业高中招生计划9.全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10.全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职业高中设置(下放地、州、市教育部门)2.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下放地、州、市教育部门)四、省科技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甘肃省“星火”奖(二)下放核准事项(1项)专利广告出证(下放地州市专利管理局)(三)取消核准事项(1项)技术交易会(四)取消审核事项(5项)1.进口科学仪器免税2.科技达标县(市)验收3.技术引进4.技术商品广告宣传5.科技开发贷款(五)取消备案事项(2项)1.市、地、州核发的甘肃省技术贸易证书2.专利许可合同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少数民族特需金银指标分配计划2.民族及相关古籍、文物的借用展示3.“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项目贴息贷款”项目安排计划(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1.本系统下属单位有关出访来访2.民族贸易县的确定3.民族统计六、省公安厅(一)下放核准事项(1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下放地、州、市公安部门)(二)下放备案事项(1项)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下放地、州、市公安部门)(三)取消备案事项(2项)1.消防产品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管理)七、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消(下放地、州、市、县)(二)核准转备案事项(2项)1.社会团体章程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八、省司法厅取消核准事项(3项)1.公证联络员登记2.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报批3.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颁发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款购买音响设备(二)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省级会计资格考试培训资格的认定2.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的资格认定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中央在甘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额核准(三)下放核准事项(1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下放地、州、市及各部门)(四)取消备案事项(1项)引进技术、设备合同及政府间合作协议规定的技术交流等相关的出国(境)培训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国有企业家居农村老职工子女顶替招工2.国有企业临时工使用3.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方案(二)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转高评会)2.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转劳动力市场)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下放地、州、市)(二)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地质项目调查登记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核事项(1项)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和承包资格(二)取消备案事项(2项)1.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临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改装、改造2.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购置(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格(下放地、州、市)2.20辆以上汽车租赁业经营资格(下放地、州、市)3.老旧船舶改建(下放有关地、州、市)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下放有关地、州、市)5.港区岸线使用(下放有关地、州、市)(三)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转行业协会)(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地、州、市)(五)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转行业协会)(六)取消审核事项(1项)对船舶使用的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制造厂认可和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由主管部门管理)(七)下放备案事项(1项)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开设临时性客运航线(下放有关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十五、省水利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二期世行项目农村供水工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各地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下放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门)(三)审批转备案事项(3项)1.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年检、注册2.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报建和开工报告3.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四)取消备案事项(2项)1.二期世行贷款农村供水工程2.小型水利工程十六、省农牧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农作物种子调运准运证(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省管农药经营许可证(下放地、州、市)2.水产养殖使用证(下放地、州、市)(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种畜禽广告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企业自筹资金林业基建、技改项目立项2.省际间调运林木种苗3.林木良种引进推广(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及年检(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四)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乙级及其以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转行业协会)(五)取消审核事项(1项)人造板生产许可证(六)取消备案事项(2项)1.国有种苗生产基地建立、撤消及隶属关系变更2.林木种苗行政案件的处理情况十八、省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流通设施项目立项2.厅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3.厅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4.自筹资金基本建设立项(二)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酒家、酒店及餐馆的分等定级(转行业协会)2.烹饪、摄影、美发、美容名师大师评定(转行业协会)(三)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内贸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四)取消核准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2.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五)取消审核事项(1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六)取消备案事项(1项)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十九、省文化厅审核转备案事项(2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2.娱乐场所设立二十、省卫生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地、州、市、县、区)(二)取消审批事项(1项)二、三级医院等级评定(三)取消核准事项(1项)省内企业食品广告证明二十一、省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延期缴纳税款2.超税负返还3.免征营业税二十二、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全省体育先进县2.全省体育先进乡(镇)(二)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十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企业商标权投资审查(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国家工商局已废止)2.汽车交易验证盖章(由公安部门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股东、发起人资格意见(国家工商局已废止)4.《商标注册证》验证5.进口照相机备案审核(国家工商局已废止)(三)取消备案事项(2项)1.商标评估报告2.商标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变更或终止(四)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五)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3项)1.广告审查员证(转省广告协会)2.商标印制业务人员资格证(转省商标协会)3.广告从业人员技术岗位资格证(转省广告协会)二十四、省新闻出版局下放核准事项(1项)文件、证件等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资格许可(下放地、州、市)二十五、省技术监督管理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锅炉设计许可证(管理制造、改造许可)(二)取消核准事项(2项)1.游乐设施质量验收(管理制造、安装资质)2.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赶超先进水平(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食品标签(转标准化协会)二十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2.医用氧气生产企业合格证3.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合格证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二)取消核准事项(5项)1.药品经营合格证变更2.药品生产合格证变更3.药品生产合格证年检4.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年检5.省外一次性使用输液(注射)器进甘销售审查合格证(按新规定管理)(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由国家统一管理)(四)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国产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下放地、州、市)2.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下放给医疗机构)二十七、省乡镇企业局取消审核事项(2项)1.乡镇企业出口贷款贴息2.农业部、财政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贷款贴息二十八、省国防工办(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军工系统自筹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二)取消核准事项(2项)1.军工企业五年发展计划2.军工企业长远规划(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军工系统下岗职工登记表审核(由劳动部门管理)2.省军工企业有关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的环保审核(由环保部门管理)(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1.军工企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军工企业防震减灾十年规划3.电磁辐射建设项目4.省属国有军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5.省属军工会计帐务处理办法6.军工系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人防工程建设投标(纳入建设项目统一招标)(二)取消备案事项(1项)小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三十、省测绘局(一)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报送(转省地理信息中心)2.测绘单位对四种测量资料应汇交副本(转省地理信息中心)(二)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省外单位来甘测绘或进行专题地图编制活动2.测绘任务登记(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转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2.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转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对外测绘科技经济合作交流项目(涉及保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2.地方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审批)三十一、省旅游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旅游培训定点单位2.旅行社以外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旅游商品小额出口贸易许可(由贸经厅统一管理)(三)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旅游广告(转给旅游协会)(四)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一、二星级饭店(由地、州、市评定)2.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由地、州、市定点)三十二、省供销合作社取消审批事项(3项)1.棉花加工生产许可证2.烟花爆竹省外采购进货计划3.废钢铁及废旧有色金属出省审批三十三、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取消审批事项(1项)企业自筹资金技改项目立项三十四、省物价局减少34项,另行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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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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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企业登记权限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7.25
【实施日期】2010.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企业登记权限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工作,方便经营者就近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决定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分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至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现将下放登记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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