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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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概况、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1.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创作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赋予作者对原创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在美国,版权法的基础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立法保护创作作品的权力。

实际上,美国版权法的根基是《1910年著作权法》和《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案》。

美国版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文学、音乐、艺术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期限和权利的转让等相关事项。

2.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是创新者保护其发明的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法可追溯到1787年,其基本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和《1789年专利法》。

专利法规定,只有满足创新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被复制性等条件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可以延长。

3.商标法商标是区分和认可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商标法的核心是《1946年兰哈姆法案》,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维持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可连续续展。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知识产权法制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来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其中包括:(1)执法机构: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版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负责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处理有关纠纷。

(2)民事救济:知识产权持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3)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4)国际合作: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美国,知识产权被广泛认可和重视。

论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

论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

论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来源:液压扳手/美国自建国以来十分注重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它不但在其宪法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制定有比较完善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联邦法院有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涉外案例的历史分析,对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作一初步的探讨,并揭示其知识产权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供某种借鉴。

一、专利法美国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它是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项所列举的立法权限制定的,当时由美国国务卿、战争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实施。

后来成立专利与商标管理局负责专利与商标事务的行政管理,隶属于商务部。

此后美国专利法经历了1793年、1836年和1952年三次大的修改。

美国今天的专利法主要是建立在1836年专利法的基础之上的,它是1952年7月通过的。

1952年以来,该法又被多次修改,但是总的框架并没有改变。

从该法的内容来看,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美国境内。

该法明确规定专利授予是给予一种“在全美国境内享有的制造、使用、出售或者销售发明的专有权利”。

因此,“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授权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发明,即构成专利侵权”。

在1870年立法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之前,美国法院在处理专利案件的时候,也认为专利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美国境内。

在“Brown诉Duchensne案”中,该案涉及到一艘在国外制造的帆船违反了美国人的专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专利法“只适用于美国境内,其立法本意也是如此”,“除非立法明白无误地从文字上指出立法机关的意愿”,否则法院不会做出专利法具有域外效力的解释。

20世纪70年代,在“Deepsouth Packing Co.诉Lait-ram Corp.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坚持专利法只能适用于美国境内的侵权行为。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益,旨在鼓励和保护创作力量的发展。

在美国,版权是基于宪法授权的,通过美国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并介绍相关案例和适用的法律原则。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和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法对版权保护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字、音乐、艺术作品、戏剧、摄影作品、电影和音像制品等。

这些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必须是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独创性。

二、版权的取得与保护在美国,版权的取得相对简单,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就已经拥有了版权。

根据“即创即权”的原则,只要作品以任何形式被表达出来,例如文字、图片、录音等,版权立即生效。

此外,作者可以选择注册版权,以加强其法律保护力度。

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版权保护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再7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和作品对公众有贡献但作者难以辨认的情况,版权保护期还可能更长。

三、版权侵权行为与惩罚在美国,版权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因此得到了严厉打击。

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翻版、复制、散布和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等。

美国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通常是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一系列权力来保护他们的作品权益。

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美国知识产权法设立了多项法律制度,例如采取法律诉讼、申请行政执法手段、索赔损失等。

同时,美国法律对于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违法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刑事指控甚至坐牢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1. 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对Napster的起诉案1999年,索尼音乐娱乐公司起诉Napster公司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

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Napster服务关闭。

这个案例凸显了版权法保护作者权益的重要性,也展示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在维护版权方面的实际效果。

2. Disney对亚马逊公司的版权侵权案近年来,Disney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亚马逊公司侵犯其电影作品的版权。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之一,而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更是被视为法律视角下的必要措施。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视角出发,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相关法律、实施机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以呈现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视角。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它为创新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激励了他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鼓励投资者对创新领域进行投资,因为他们能够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

这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提供可预测的商业环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为创新者和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1. 专利法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技术和发明的重要手段。

美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发明了或发现了任何新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工艺、机器、制造品或组成品,或有创造性地对任何现有工艺、机器、制造品或组成品作出改进的,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的期限为20年,创新者可以独享其权利,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

2. 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学术作品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版权法,任何人原创的表达形式,例如文字、音乐、照片、绘画等,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通常持续的时间较长,一般在作者死后70年。

版权保护鼓励了创作,保护了作者的经济和道德权益。

3. 商标法商标是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商标法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通过注册来获得对商标的独占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商标权益。

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次地延长。

商标的保护有助于消费者从众多商品和服务中辨识出自己所需的,并为企业建立了品牌价值。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摘要: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有特殊的立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即美国的“301条款”与“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目的、调查程序与特点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301条款、337条款一、概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每次几乎都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给予应有的保护”。

这其中除了因为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外,中美知识产权法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有必要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几种法律的产生、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各不相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商业秘密主要仍由各州法律保护外,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都由联邦法律来规范。

虽然各州也都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在州法与联邦法律有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

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美国国内的侵权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随着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的不断巩固,为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开始扩大其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的保护进行监控,并试图干预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某些商业活动或行为。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近年来,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知识产权拥有量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历史、法律框架、政策措施和国际影响等方面探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首先,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1790年,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专有权利保护。

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而在20世纪末,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其次,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基于法律框架,以法律保护为核心。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建立专利和商标局等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再者,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美国政府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美国政府通过加强合作与协调,与其他国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此外,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激发了创新活力,提升了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全球市场份额。

其次,美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然而,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引发了贸易争端和非议,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美国的政策倾向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基于法律框架,通过多种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对国际贸易产生着深远影响,既激发了创新活力,也引发了国际贸易争端。

欧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应对

欧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应对

月, 再三延期的T P P 协定经过艰难谈判而达成一致 , 其标 准 4 . 1认清欧美边境保护制度国际化战略的实质并积极应对 之高, 覆盖领域之 被称为“ 立足于下一代” 的贸易新体制, 对各类边境保护国际化措施要有正确认识 。 权保 护推到 历史的最高 制度在初创时期 , 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利益 , 鼓励知识创
l n t e r n a uo n a I T r a d e l 国际商贸
货物 被查扣的风险 , 结合运输成本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 。 为第三方受到沉重打击。 贴牌企业要 注意防范被动侵权的风险。 商标 侵权是欧
署, 缔约方应允许其海关对进I : 1 、 出口、 转口 或 自由贸易区内 共享。 为规避转 运环节风 险, 国家应组织专业人员, 梳理世
流动的涉嫌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货物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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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 但在执法实践 中, 其主要在进 口 环节开展知识产权保 内层面, 我 国可以利用当前( ( T R I P S 协议) ) 中边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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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宽松和 模糊的法律框架 , 对企业的分类标 准进行本土
未来发展的趋势。
当普惠大众; 倡导“ 包容性创新” , 因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
海关的执 法范 围越来越广。 欧盟赋予海 关执法的范围 鼓励创新发展, 因此 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必须具有开发性和 较大, 实施的环节包括进口、 出口、 复出口、 转运或者正处于 包容陛。 两个倡导将有利于我们站在道德制高点, 给我国企 某种中止程序 中以及 置于 自由区和 自由仓库中的涉嫌侵权 业一个必要的缓 冲期和适应期, 同时兼顾消费者利益。 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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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有特殊的立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即美国的“301条款”与“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目的、调查程序与特点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301条款、337条款一、概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每次几乎都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给予应有的保护”。

这其中除了因为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外,中美知识产权法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有必要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几种法律的产生、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各不相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商业秘密主要仍由各州法律保护外,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都由联邦法律来规范。

虽然各州也都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在州法与联邦法律有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

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美国国内的侵权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随着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的不断巩固,为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开始扩大其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的保护进行监控,并试图干预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某些商业活动或行为。

其行事依据在1986年《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中有充分体现。

该重述第401条列举了三种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

其中立法管辖权是指通过国会立法、总统的行政行为或命令、行政法规或法院的判决使其法律适用于某些行为、关系、个人身份、或个人物质利益。

而第402条进一步列举了可以行使这种立法管辖权的情形,包括(1)当某行为发生在其境内,或尽管发生在境外但却对其境内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影响时;(2)当行为人是其国民而无论该行为发生于其境内或境外时;(3)当行为人是非国民,其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却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或其他的国家利益时。

该条对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域外适用一般是指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仅在其领域内有效,而且在其领域外也发生效力。

一般各国进行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影响原则和合理原则。

综上所述,作为对各州普通法的总结,《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对上述四种原则都予以承认,尤其采纳了影响原则。

而第403条则是对合理原则的阐述,要求只有当行使域外管辖不是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行使域外管辖,并列举了衡量不合理的因素,诸如行为与行为影响地之间的联系、管辖国与行为人之间的联系、行为特点与对该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性等。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并非直接将其本国法律适用于外国公司和个人,而是在基于上述域外管辖条款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规定,当发现外国法律没有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符合美国利益的保护时要求外国政府进行改进;当发现外国公司及其产品在对美国进口或过境贸易中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时对其实施制裁。

前者属于“泉源治理”,后者属于“截流控制”,其主要内容体现在著名的“301条款”和“337条款”中。

但是这种“域外保护”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相悖,常常引起其他国家与美国之间的法律对抗与管辖冲突。

例如,一个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行为按照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可能侵犯了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按照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却可能是合法的。

此时外国政府很难接受美国法院或行政机构借此提出对该国或该国的公司实行域外管辖,但是美国又利用其经济地位单方面迫使其他国家接受其知识产权制度,因此,域外保护成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极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二、301条款在分析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时提到的“301条款”有时是指一般“301条款”,而更多时候还包括“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一般“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09条的统称,后来被收编于《美国联邦法》第19编。

该条款的最初确立是因美国国会认为当时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机制无法对美国贸易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通过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对从事不当贸易行为的国家进行制裁。

其中第301条第1节授权总统针对违反其与美国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的国家进行报复;第2节授权总统针对那些采取给美国商业增加负担和限制措施的国家进行报复。

依据“301条款”提起的调查程序可因利害关系人向美国贸易代表针对某外国的特定行为提出请求而启动,也可由美国贸易代表自行启动调查程序。

在第一种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应在45天内做出是否同意调查的决定,并应将其决定在《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

基于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301调查程序如经要求须举行公众听证会。

调查程序开始后,美国贸易代表必须与外国政府协商。

一般来说调查应在启动之后12个月内结束。

如果调查涉及到对某贸易协议的违背,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根据该协议所确立的争端解决条款行事,并且该调查必须在调查程序启动后18个月内或在争端解决程序得出结论后30天内(以二者中最先到的日期为准)结束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发布在《联邦公告》上。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定被调查的国家的确违反了该条规定,则有权中止、撤回或阻止对该国授予根据贸易协定原应作出的关税减让等利益,对货物提高关税或施加其他进口限制以消除或逐步消除其行为、政策或实践,消除任何负担或限制,或为美国提供赔偿性的贸易利益。

后来迫于美国国内的跨国企业希望通过国内立法进一步强制发展中国家采取更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要求,美国国会通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原来的301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将对总统的授权转给美国贸易代表。

由于其增加的内容与“301条款”有关,因此被称为“特别301”和“超级301”条款。

前者着重于不公平的知识产权行为,要求美国贸易代表确定哪些国家没有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或者哪些国家没有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产品及其工业部门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报复措施。

后者则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审核美国的贸易重点并确定对美国出口形成主要壁垒的外国行为。

“特别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第1303条修正后的《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条,其正式名称是“确定那些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足够保护的国家”,并将其列为“重点国家”。

一旦某个国家被确定为“重点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在30天内提起一般301条款调查程序,并通过磋商和贸易制裁等手段迫使该国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法律、政策和做法。

和普通的301条款不同,特别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到9个月。

如果调查结果是肯定的,则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用普通301条款中规定的报复制裁措施。

除了确定“重点国家”外,该法还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确定另外三类国家,即“引起注意”的国家、列入“观察名单”的国家和列入“重点观察名单”的国家,其严重程度由轻至重,其目的是为了监测某国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程度以作为衡量其是否可能被认定为“重点国家”的标准。

“超级301条款”是经《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第1302条修正的《1974年贸易法》第310条,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两年内(1989-1990)认定从事不当贸易行为和极大限制美国出口的“重点贸易行为”的“重点国家”并对其展开有关该等贸易行为的301条款调查,主要目的是解决一般301条款没有提到的对美国出口的贸易壁垒。

该条款失效后又经总统签署行政命令后重新适用数次,于2001年失效后没有再被延长。

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认定那些极大限制美国出口的重点国家的行为。

在认定该种行为之后的9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对任何在其报告中认定的“重点外国贸易行为”启动301条款调查程序。

纵上,一般301条款是针对美国对外贸易中的总体性贸易障碍,为美国的对外贸易制裁设定了一个总体的框架,而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则是在这框架之下针对具体某一方面的贸易障碍做出的规定,其中前者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而后者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因而,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而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

三、337 条款“337条款”又叫“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条款”,是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立法,因最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后来由《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法》修订。

它主要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

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侵犯美国专利权或商标权等不公平行为并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一旦接到申请,ITC必须在30天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一旦启动调查程序,由一名行政法官根据行政程序法主持听证,该听证程序和诉讼非常类似,申诉方、应诉方和ITC的调查律师都可以在听证会上出示证据。

行政法官做出最初决定后由ITC复审。

如果ITC最终认定进口行为违反了337条款,ITC可对侵权企业或产品进行处罚,也就是对申请人和美国产业实施救济。

处罚或救济措施包括颁布排除令或停止、没收令。

除此ITC不能授予金钱赔偿。

要想得到金钱赔偿,申诉人必须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单独的诉讼。

申诉人也可以同时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平行诉讼,例如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然而,如果被告是根据337条款进行调查中的应诉方,则其有权要求地区法院中止案件审理直到337调查结束。

一旦调查结束,ITC的调查记录可以被传给地区法院。

ITC在337调查中做出的决定可以被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因此,有学者认为337条款是美国当地针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对本国产业的“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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