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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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海师办〔〕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如下: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凡属我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在籍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校纪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学业成绩条件:)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分以上;)经审核其所学各门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二)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

、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学生个人思想品德达标考评两次不及格者;

、在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程中,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

、非英语专业的普通专业类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含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分(含分)者;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含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分(含分)者;运动训练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含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分(含分)者;英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分或专业八级考试分者。

二、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毕业当年因下列原因之一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自取得毕业证书起一年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

、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大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平均绩点小于大于),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大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大于)。

(二)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人报考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申请人参加本专业竞赛并获得相应奖励者。本专业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创业大赛和本专业学术或技能大赛(组织单位须至少有同级教育行政单位或本专业权威学会发证)。申请人须获得以下相应奖励之一:)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前名,二等奖前名,三等奖前名;)省级或省级片区个人项目一等奖前名,二等奖前名;)全国性比赛集体项目的个人在团体中的排名:一等奖前名,二等奖前名,三等奖前名;省级或省级片区一等奖前名,省级二等奖前名。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在新闻出版署备案的出版社出版本专业著作一部(独著或合著排名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两篇(含两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作品一篇(含一篇)以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著者,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及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刊数据库、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页。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三天。

(二)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表决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予以发文公布。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证书只能一次发放,遗失不再补发。遗失者学校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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