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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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韩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韩国化妆品法律法规1概况1.1主管机构及立法概要韩国卫生与社会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据1999年9月7日颁布,2000年7月1日生效的第6025号《化妆品法》和2000年第163号条例《化妆品法实施条例》对化妆品进行管理。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1965年《药事法》修订案。

韩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

1.2法定定义根据1999年《化妆品法》的规定,化妆品是温和作用于人体,以达到清洁、美容、提高魅力、改变容貌、保养或改善皮肤或发质等目的的物品。

《药事法》中定义的药品不属于此定义。

此外,《化妆品法》还给出了功能性化妆品(有时翻译为“药物化妆品”)是在以上化妆品定义范围内,属于卫生与社会福利部法令指定的下列类别之一的产品:①用于美白皮肤的化妆品;②用于消除皮肤皱纹的化妆品;③用于防止皮肤受到太阳紫外线影响或使皮肤产生自然美黑效果的化妆品。

1965年《药事法》第2.4条将药品定义为:①《韩国药典》认可的物品;②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治愈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品;③对人类和动物器官及功能发挥药理作用的物品。

化妆品、卫生设备、牙科材料及医疗器械不属于药品的定义范围。

2注册/许可/通报2.1企业不要求进行企业注册,但企业需要获得国家卫生部的批准,卫生部依据个案原则颁发批准文件。

企业必须符合2000年5月29日发出的第16825号《总统令》中规定的设施标准。

2.2原料韩国福利保健部发布《化妆品原料相关规定》,对化妆品最常用原料作出规定,而在该规定中所涉及的原料无需审核。

此外,韩国卫生与社会福利部还发布了一份可以用作化妆品成分的官方批准成分纲要清单。

该清单包括《韩国化妆品成分标准》、《韩国化妆品成分字典》、《韩国药典》、《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日本化妆品成分法典》、美国香化协会《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及其他。

另外,韩国卫生与社会福利部第1999-24号公告还批准欧盟《化妆品指令》、《韩国食品目录》以及《韩国食品添加剂目录》中所列出的成分准予在化妆品中使用。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 引言在当今社会,化妆品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化妆品一直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 化妆品定义及分类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被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供人用于清洁、保养、美容、修饰、以及改变外观的物质或制剂”。

化妆品根据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护肤品、彩妆品、香水等多个类别。

3.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3.1 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和销售化妆品。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原材料的信息,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审核。

3.2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对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化妆品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主要成分批准文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人群联系方式3.3 化妆品进口管理中国对于进口化妆品实行管理制度,须向国家药监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和验收。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被禁用的物质。

3.4 化妆品安全评价和监督为了确保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化妆品安全评价包括对成分的安全性、生物毒性、致敏性等方面的评价。

此外,监督部门对化妆品进行抽检和监督,对不合格的化妆品进行查处和召回。

3.5 化妆品广告管理由于化妆品广告对于消费者的影响较大,因此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和效果。

同时,化妆品广告中不得涉及医疗保健和药物治疗等内容。

4. 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与提醒尽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仍存在一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

国外化妆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课件

国外化妆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课件

1997年4月17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7/18/EC 欧盟官方公报L114,1997年5月1日,第43页
1997年7月14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7/45/EC 欧盟官方公报L196,1997年7月24日,第77页
1992年2月18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2/8/EEC 1992年10月21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2/86/EEC
欧盟官方公报L138,1986年5月24日,第40页
欧盟官方公报L149,1986年6月3日,第38页
欧盟官方公报L56,1987年2月26日,第20页 欧盟官方公报L105,1988年4月26日,第11页 欧盟官方公报L64,1989年3月8日,第10页
5 89/679/EEC COUNCIL DIRECTIVE of 21 December 1989 amending for the fifth time Directive 76/768/EEC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cosmetic products
4 88/667/EEC COUNCIL DIRECTIVE of 21 December 1988 amending for the fourth time Directive 76/768/EEC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cosmetic products
1995年7月10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5/34/EC 欧盟官方公报L167,1995年7月18日,第19页
1996年6月25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6/41/EC 欧盟官方公报L198,1996年8月8日,第36页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标签和包装要求
规定了化妆品的标签、包装和 使用说明要求,以确保消费者 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构和程序
监管机构
东盟各成员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是负责实施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 构。
注册和备案程序
在东盟区域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向所在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注 册或备案,并获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欧盟委员会对化妆品法规进行了修订, 以适应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并进一步 加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要求。
2003年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EC发布, 取代了旧的指令,加强了对化妆品的 安全性要求,并引入了更多的监管措 施。
欧盟化妆品法规的主要内容
规定化妆品的定义和范围
安全性要求
欧盟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产品属于化妆品 范畴,并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向消费者披 露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成分、 生产过程、安全性和质量等,提
高产品的透明度。
05
未来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趋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改革方向
欧盟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 槛,确保产品安全性和质量。
东盟
促进区域一体化,统一化妆品监 管标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
止使用有害物质和违规成分。
注册和备案
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向相关监管机 构注册或备案,确保产品符合法规 要求。
标签和包装
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也有明 确规定,要求产品信息必须清晰、 准确,标签和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
对化妆品进口的影响
01
02
03
进口许可
化妆品进口到欧盟或东盟 国家需要获得相应的进口 许可,确保产品符合当地 法规。

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详]

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详]
氯氧化铋
Bismuth oxychloride.
73.218
愈创蓝油烃
Guaiazulene.
73.219
棕红
Henna.
73.225
氧化铁
Iron oxides.
73.2298
亚铁氰化铁铵
Ferric ammonium ferrocyanide.
73.2299
亚铁氰化铁
Ferric ferrocyanide.
73.1326
氢氧化铬绿
Chromium hydroxide green.
73.1327
氧化铬绿
Chromium oxide greens.
73.1329
鸟嘌呤
Guanine.
73.135
云母钛珠光颜料
Mica-based pearlescent pigments.
73.1375
焦倍酚;邻苯三酚
Pyrogallol.
欧美日化妆品法规标准
以下法规标准仅供参考,请注意查询使用最新规定。
1、美国联邦法典化妆品规定
法规/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21CFR1
总那么
General Regulations
21CFR
70.3
定义
Definitions.
70.5
着色剂使用的一般限定
General restrictions on use of color additives.
73.3
胭脂树橙提取物
Annatto extract.
73.35
叶黄素
Astaxanthin.
73.4
脱水甜菜〔甜菜粉末〕
Dehydrated beets (beet powder).

美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美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美国化妆品法律法规概况1.1主管机构及立法概要美利坚合众国管理化妆品的政府机构是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该机构隶属于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由9个中心组成。

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学中心下设化妆品和着色剂办公室,负责监管化妆品。

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负责监管非处方药品。

既是化妆品又是非处方药品的产品由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学中心和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联合监管。

1.2美国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根据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的授权发布了化妆品法规,1960年颁布的《着色剂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修订。

根据法案颁布的法规被编入美国《联邦法典》第21篇第73、74、82节和第700~740节。

根据1967年颁布的《公平包装及标签法案》,化妆品的标签、包装及广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另行监管。

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对产品所作的声称或在某些情况下出现在配方中的成分,在其他国家被划分为化妆品的某些产品在美国可能既被作为化妆品又被作为非处方药品监管。

根据《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及随后的修正案,对非处方药品的要求比对化妆品更为严格(见“产品注册、标签要求、良好生产规范及安全检测”)。

上述联邦法规制定了对化妆品和药物化妆品的最低监管标准,并在50个州及美国所有的领土和领域内施行。

此外,许多州还通过立法在某些方面监管化妆品。

尽管州法律不会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但各州有权颁布更为严厉的法规,且监管区域不适用于联邦法律。

例如,许多环境保护措施和包装法规已经在一些州内颁布。

在化妆品上市后,或者如美国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化妆品处于洲际商业流通时,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仍然对其拥有执法职能。

该机构有权利对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投诉或违法嫌疑对产品进行检查。

根据此授权,该机构可以检查任何生产、包装或分销化妆品的企业。

检查人员可以检查与化妆品相关的任何设备、成品、原料、容器或标签。

在检查过程中,调查者可以提取样品以便在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实验室进行分析。

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

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

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1、美国化妆品法规历史1938年美国正式颁布《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第一次将化妆品纳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管制范围之内。

法案规定化妆品不能掺假伪劣和错误标注,也就是说,化妆品按照预期用途必须是安全的,而且必须进行正确的标注。

另外,法案对于在药品和化妆品里使用色素也进行了管理,建立了一个可用于化妆品和药品的色素添加剂清单,并且针对每种色素添加剂的化学成分规格做出了规定。

自1938年以来,《FD&C法案》已经多次修正。

特别是1960年《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要求业界提供每种着色剂安全的科学数据,FDA由此可以确定着色剂在产品里的纯度限制。

1966年的《正确包装和标识法案》(FPLA),该法案增加了对成品标注的要求,并且使公众更容易获取产品信息来对产品进行比较。

FPLA要求并不仅限于针对化妆品和药品,而是针对所有进入流通的消费品。

2、化妆品法规的实施美国FDA负责《FD&C法案》的实施,通过保证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来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FDA还通过发布规章、指南、政策声明、函件和讲话来为《FD&C法案》的具体实施提供框架。

其中规章用于正式贯彻实施《FD&C法案》,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联邦规章法典》(CFR)中发布,CFR每年更新一次。

指南是用于解释规章的技术或政策性文件,并且代表FDA在某个问题上的最新思想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于了解FDA的标准动态提供了有用的参考。

FDA 下属多个科学家组成的中心,负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规章的实施,FDA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FSAN),负责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标的管理,而FDA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则负责处方药、非处方药和非专利药的管理。

FDA对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偏重于标签管理,另一个政府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要负责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的广告管理。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Intertek天祥集团健康及美容产品部毒理安全评估李能李霞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对化妆品和药品的定义以及对化妆品标签及相应宣称的有关要求,详细列出了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具体规定,从而帮助化妆品企业深入了解并更好地掌握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要求。

关键词:美国;化妆品;法规;宣称美国对化妆品管理已有多年的历史,对化妆品监管的法规比较完善,其中对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称的要求尤为严格,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管理局的审批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生活中,一些化妆品公司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宣称其产品具有特殊功效,但是这也相应的增加了产品出口到美国的风险。

通过分析,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5月,共有大约2930款化妆品被拒绝入关,其中因为标识错误和宣称有歧义的约占80%[1]。

此外,一些知名品牌也因宣称问题收到了FDA的警告信。

因此,对出口化妆品到美国的企业,深入了解并掌握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具体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美国化妆品法规及FDA对于标签及相应宣称的有关规定。

1.美国化妆品标签法规介绍1938年美国正式颁布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Act[2]),第一次将化妆品纳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的管制范围。

1966年美国议会通过了《合理包装及标签法》(Fair Package and Labeling Act, FPLA[3])对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法规要求并不仅限于化妆品和药品,而是针对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消费品。

因此,在美国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国产品还是进口产品,都必须符合FD&C Act和FPLA的法规要求。

根据FD&C Act的规定,化妆品是指除脂肪酸碱性盐肥皂之外,以擦、倒、洒、喷、注入等方式施用于人体或其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美化、增强吸引力或改变外观而对身体结构和功能没有影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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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于皮肤美白的产品”归类为“机能性化妆品”,包 括“防止皮肤黑色素沉淀、一致黑斑、雀斑生成、淡 化皮肤色素,有助于皮肤美白的化妆品”。
美白类机能性化妆品的生产或进口,均需要获
得韩国官方的许可,类似于我们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许可,但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 基于原料的管理制度 韩国政府负责制定“已认可的机能性原料”清单,包括用于美 白化妆品总的活性成分种类和含量,相关信息如下:豁免 不相关,豁免 豁免
3.2韩国监管体系给我们的启示
针对某些具有特殊功能的化妆品,由于对其
功效和安全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是其所含 的原料,所以,建立基于原料的管理体系, 而不是采取针对所有类型的产品,统一的申 报材料要求,审核标准,将是对我们审视国 内现有特殊类型化妆品(包括调整后的美白 类化妆品)的管理方式,进而做出合理、科 学调整的重要参考。
(1)美国现行的 OTC 类药品管理制度建立于 1972 年, FDA 官方将其简称为“ OTC Monograph Process ”, 核 心 内 容 就 是 FDA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 advisory panel commendation > FDA 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 FDA Tentative Final Monograph > FDA Final Monograph,建立某类 OTC 药品的一个专论(monograph),其中规定该 OTC 药 品的活性物质种类、剂量、使用方式、标签和注意事项 等信息,只要某类 OTC 药品的 monograph 建立了, 相关企业只要确保产品满足 monograph 中的规定,便 可以生产科销售 OTC 药品,无需像其他药品一定申请 许可(pre-market approval)
4.2 日本监管体系给我们的启示
目前来看,国家 CFDA 将所有宣称“美白增白”
的化妆品都纳入祛斑类进行管理,可以说与日本 将所有宣称“抑制黑色素生成,可以淡化或去除 色斑、雀斑”,纳入医药部外品管理的思路是一 致的,都必须在产品上市前,经过政府的审批。 不同点在于,日本对可以用于生产医药部外品美 白化妆品的原料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清单,企业可 以基于此研发自己的产品,或者开发新的美白活 性原料,提升产品的科技和竞争力,反观目前我 们的管理现状,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基于原料的完 善管理体系。
FDA Warning Letter:
/ICECI/EnforcementActio
ns/WarningLetters/2012/ucm334727.htm
3.3 FDA 规定了氢醌在 bleaching product 中含 量在 1.5~2.0%,超出这个范围的必须按照处 方药来进行申报,截止到目前,FDA 只批准 了一款氢醌含量在 4%的处方药产品(tri-luma), 后者可以在医嘱的情况下,用于治疗如色斑、 雀斑等局部色素沉淀症状的治疗。
(2) 即使按照 OTC 来进行管理的部分“美白
产品”,其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基于活性物质, 即原料,而不是产品,FDA 确定了活性物质 的种类和剂量,以及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等规定,企业无需进行产品上市前的行政许 可,而是采取事后监管的对策。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 及启示
2.1 欧盟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简述 欧盟没有针对美白产品的特殊规定,而是通 过禁用或者限用清单来对可能起到美白作用的活 性原料进行管理,比如金属汞以及相关化合物被 列为禁用物质,而氢醌则是被列为限用物质,至 允许按照 0.3%的用量作为染发剂使用。
(1) 基于上述情况,如果简单的将所有美国市
场的“美白”产品,都理解为是按照“OTC 药品”来进行管理,显然是片面的,FDA 关 注的仅仅是根据 OTC bleaching product monograph 中宣称“对局部色素沉着皮肤 有漂白或淡化”的产品按照OTC 药品进行监 管,而对一些有 skin lightening(美白祛斑) 宣称的化妆品,依然按照化妆品来进行监管。
成分名称 枸树提取物 熊果苷 允许限量 2% 2-5%
乙基抗坏血酸醚
脂溶性甘草提取物 抗坏血酸葡萄苷
1-2%
0.05% 2%
抗坏血酸磷酸酯镁
烟酰胺 甜没药 脂溶性维生素 C
3%
2-5% 0.5% 2%
(2) 弹性的申报材料要求 虽然韩国要求所有的美白机能性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安全和功 能性审核,但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而是基于原料和产品的标准,制定 了弹性的申报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全,同时也为企业在自我管理的情况下,提供了 更多产品创新的空间,即实现了欧盟化妆品法规 在保护消费者安全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了其内 部统一市场的功能。
3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3.1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
韩国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MFDS)将“有
1 美国FDA 确定 OTC 类 skin bleaching drug product 的历程、现行 OTC 类药品管 理简述及OTC 类“美白”产品的启示
1.1 FDA 确定 OTC 类 skin bleaching drug product 的历程
1.1.1美国现行 OTC 类药品管理简述
欧盟对化妆品安全性管理,重点在于对原料
的安全评估,并且通过法规,界定了欧盟官 方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即欧盟官方负责存在 较大安全风险的原料管理,比如制定禁用物 质、限用物质、防腐剂、着色剂清单等,企 业对除此之外所使用的原料和最终产品的安 全性负责。
2.2欧盟监管给我们的启示
欧盟的上述管理思路,可以说即保证了产品的安
(3)1982 年 ANPR
在得到上述 advisory panel 的推荐后,FDA 于 1982 年正式公布了 OTC bleaching product的 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第一次公 布了对 bleaching product(漂白产品) 活性物质氢 醌的剂量(1.5~2.0%,超出 2%需要按照处方药进 行新药注册)、使用方式、标签、注意事项等说明, 其中几个重要信息如下: 3.1 规定了 skin bleaching active ingredient(皮肤 漂白活性成分) 的功能含义,即其是通过抑制皮肤 细胞的黑色素生成,能够对有色素沉淀症状的局部 ( limited area)皮肤进行漂白(bleaching)或 者淡化(lighten),如色斑。
申报材料要求 所含美白功效原料列入“已 所含美白功效原料列入“机 认可的机能性原料”清单 能性化妆品的标准及实验方 法”
豁免 豁免 豁免
来源、研发背景、研发过程 等技术资料
安全测试资料(如毒理测试、豁免 皮肤刺激性等) 功效性资料(人体试验、功 效试验) SPF/PA检测报告 产品标准和测试方法,包括 样品 豁免 不相关,豁免 需要
国外关于美白类化妆品的相 关法规介绍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东盟)
内容概要
1、 美国FDA 确定 OTC 类 skin bleaching drug product 的历程、 现行 OTC 类药品管理简述及OTC 类“美白”产品的启示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及启示 3、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4、日本的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5、 东盟对美白化妆品的监管
3.2 这里的重点是对局部色素沉淀皮肤的漂白或
淡化(类似于我们所宣称的祛斑功效),FDA 建立 OTC 类“美白”药品的核心初衷是用于治 疗,而不是“淡化皮肤色泽,起到美容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日后的监管过程中,FDA 也只是 针对宣称有诸如“help get rid of ugly spots and freckles on the skin”的化妆品企业发送了 warning letter,要求其按照 OTC 药品进行产品 生产和销售,而没有将一些宣称“lightening skin(美白肌肤)”的化妆品,等同于 OTC 药品进 行监管。
(2)1973~1978 年 (Advisory Panel Recommendation)
针对 skin bleaching drug,根据 FDA 公布的文
件,在这个时期,FDA 首先提出了包括氢醌在 内的 7 种活性成分,号召公众(包括相关药厂) 提供安全和功效数据,以便让 advisory panel 能 够对相关活性物质进行评估,最终产生供 FDA 进一步评估的活性物质种类。在这个时期,只有 4 家药厂,提交了氢醌在 skin bleaching 方面的 功效和安全数据,所以,可以说,目前美国 FDA 所谓的美白 OTC 类药品或“化妆品”,只 有以氢醌作为活性物质的 OTC 药品。
4 日本的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4.1日本的美白类化妆品监管简述
由于日本规定了化妆品宣称的 55 个种类,所以,如果某个所 谓“美白”化妆品,仅仅宣称具有“亮泽皮肤”的作用,没有在 美白宣称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其“通过抑制黑色素生成,去除 或者淡化色斑或雀斑”的功能,则只需要按照化妆品,而非医药 部外品(Quasi-Drug)来进行管理,所以,决定某个“美白”产 品是按照化妆品,还是按照“医药部外品”来进行管理,其决定 作用的是其宣称,即产品的述求。美白类化妆品监管简述
针对医药部外品,必须在上市前获得官方许可,而 且所使用原料必须满足“医药部外品成本标准”的 规定,针对没有被上述标准收录的医药部外品原料, 将视为新原料,需要首先申报,获得批准,才可以 进行相关医药部外品成品的申报。
比如 Kanebo 事件的医药部外品活性成员——杜鹃 醇,其就是在 2008 年 1 月被日本后生劳动省批准 的 active quasi-drug ingredient。
(5)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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