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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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对化妆品的分类

fda对化妆品的分类

fda对化妆品的分类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用途、产品成分、产品效果、产品目标人群等。

下面将针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产品用途分类根据产品的用途,FDA将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1. 护肤品:主要用于清洁、滋润和保护皮肤,如洁面乳、面霜、乳液等。

2. 彩妆品:主要用于美化肤色和修饰容貌,如粉底液、口红、眼影等。

3. 洗发护发品:主要用于清洁和保护头发,如洗发水、护发素等。

4. 口腔护理品:主要用于口腔清洁和保护,如牙膏、漱口水等。

5. 防晒品:主要用于防护皮肤免受紫外线伤害,如防晒霜、防晒喷雾等。

二、产品成分分类根据产品的成分,FDA将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1. 化学合成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如合成香料、合成染料等。

2. 天然成分:包括来自自然界的植物、动物或矿物等原料,如植物提取物、动物油脂等。

3. 有机成分:指符合有机农业标准的原料,如有机植物提取物、有机精油等。

4. 矿物成分:指来自地下矿物资源的成分,如矿物粉末、矿泉水等。

三、产品效果分类根据产品的效果,FDA将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1. 滋润保湿:主要用于补充肌肤水分和营养,如保湿霜、面膜等。

2. 美白亮肤:主要用于淡化色斑和提亮肤色,如美白精华液、美白面膜等。

3. 抗衰老:主要用于减少皱纹和提升皮肤弹性,如抗衰老精华液、抗衰老面膜等。

4. 祛痘控油:主要用于清除痘痘和控制油脂分泌,如祛痘霜、控油面膜等。

四、产品目标人群分类根据产品的目标人群,FDA将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1. 女性化妆品:主要面向女性消费者,如女士香水、女士口红等。

2. 男士化妆品:主要面向男性消费者,如男士洗面奶、男士须后水等。

3. 儿童化妆品:主要面向儿童消费者,如儿童洗发水、儿童沐浴露等。

4. 中性化妆品:适用于男女皆宜的产品,如中性香水、中性洗面奶等。

总结:根据FDA的分类标准,化妆品可以按照产品用途、产品成分、产品效果和产品目标人群进行分类。

美国部分法规及标准要求简介

美国部分法规及标准要求简介
影响
食品标签法规的实施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所购买的食品的成分 、营养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同时,这些法规也促进了美国食品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 了产业的竞争力。
02
环保法规
清洁水法
总结词
该法案旨在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详细描述
清洁水法是美国最重要的环保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该法案规定了排放到水体中的污染 物的种类和浓度,以及排放标准。此外,清洁水法还要求工业设施、市政设施等在处理废水时必须符合相关标 准,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该法案的实施对保护美国的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护等方面。
建立了电信用户投诉机制,对 电信服务的质量和收费问题进
行监督和处理。
05
其他重要法规
贸易法规
贸易法规是美国政府在国际贸易方面 进行管理、监督和调节的重要依据, 主要涉及关税、进口限制、反倾销、
反补贴、贸易救济等方面。
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FTA)也是贸易法规的重要组成部 分,这些协定对商品进出口、投资、
知识产权法规的执行对于保障知 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技术 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 律。
主要涉及禁止非法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方 面,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的执行对于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提高消费者 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物质处理法规
危险物质处理法规(HAZMAT)是美国国土安全部依据《危 险物质处理法案》所颁布的法规,其目的是确保危险物质在 运输、储存、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

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

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1、美国化妆品法规历史1938年美国正式颁布《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第一次将化妆品纳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管制范围之内。

法案规定化妆品不能掺假伪劣和错误标注,也就是说,化妆品按照预期用途必须是安全的,而且必须进行正确的标注。

另外,法案对于在药品和化妆品里使用色素也进行了管理,建立了一个可用于化妆品和药品的色素添加剂清单,并且针对每种色素添加剂的化学成分规格做出了规定。

自1938年以来,《FD&C法案》已经多次修正。

特别是1960年《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要求业界提供每种着色剂安全的科学数据,FDA由此可以确定着色剂在产品里的纯度限制。

1966年的《正确包装和标识法案》(FPLA),该法案增加了对成品标注的要求,并且使公众更容易获取产品信息来对产品进行比较。

FPLA要求并不仅限于针对化妆品和药品,而是针对所有进入流通的消费品。

2、化妆品法规的实施美国FDA负责《FD&C法案》的实施,通过保证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来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FDA还通过发布规章、指南、政策声明、函件和讲话来为《FD&C法案》的具体实施提供框架。

其中规章用于正式贯彻实施《FD&C法案》,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联邦规章法典》(CFR)中发布,CFR每年更新一次。

指南是用于解释规章的技术或政策性文件,并且代表FDA在某个问题上的最新思想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于了解FDA的标准动态提供了有用的参考。

FDA 下属多个科学家组成的中心,负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规章的实施,FDA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FSAN),负责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标的管理,而FDA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则负责处方药、非处方药和非专利药的管理。

FDA对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偏重于标签管理,另一个政府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要负责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的广告管理。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Intertek天祥集团健康及美容产品部毒理安全评估李能李霞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对化妆品和药品的定义以及对化妆品标签及相应宣称的有关要求,详细列出了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具体规定,从而帮助化妆品企业深入了解并更好地掌握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要求。

关键词:美国;化妆品;法规;宣称美国对化妆品管理已有多年的历史,对化妆品监管的法规比较完善,其中对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称的要求尤为严格,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管理局的审批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生活中,一些化妆品公司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宣称其产品具有特殊功效,但是这也相应的增加了产品出口到美国的风险。

通过分析,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5月,共有大约2930款化妆品被拒绝入关,其中因为标识错误和宣称有歧义的约占80%[1]。

此外,一些知名品牌也因宣称问题收到了FDA的警告信。

因此,对出口化妆品到美国的企业,深入了解并掌握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具体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美国化妆品法规及FDA对于标签及相应宣称的有关规定。

1.美国化妆品标签法规介绍1938年美国正式颁布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Act[2]),第一次将化妆品纳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的管制范围。

1966年美国议会通过了《合理包装及标签法》(Fair Package and Labeling Act, FPLA[3])对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法规要求并不仅限于化妆品和药品,而是针对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消费品。

因此,在美国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国产品还是进口产品,都必须符合FD&C Act和FPLA的法规要求。

根据FD&C Act的规定,化妆品是指除脂肪酸碱性盐肥皂之外,以擦、倒、洒、喷、注入等方式施用于人体或其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美化、增强吸引力或改变外观而对身体结构和功能没有影响的产品。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38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案,旨在保护公众免受不安全或欺诈性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伤害。

该法案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该法案的背景、内容、实施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案背景20世纪初期,美国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不安全或欺诈性的产品,这些产品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例如,一些药品制造商为了追求利润,使用了未经严格测试的化学成分,导致药品的副作用严重,甚至致死。

而一些食品制造商则为了增加产品的质量和口感,添加了大量的有害物质,如硼酸、甜蜜素等,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此外,化妆品市场上也存在大量的不安全产品,例如含有重金属、有害化学物质等的化妆品,这些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

面对这些问题,美国政府开始思考如何保护公众免受这些不安全或欺诈性产品的伤害。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成为了美国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法律。

二、法案内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注册和审批制度该法案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必须进行注册和审批,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制造商需要向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交产品的注册申请和相关文件,FDA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有效、合法的标准。

2.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该法案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成分、用途、用法、剂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质和用途。

3.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质量标准该法案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包括成分、含量、纯度等方面的标准。

制造商需要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测试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4.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监管和惩罚制度该法案规定,FDA负责监管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市场,并对违规的制造商进行惩罚。

美国功能化妆品法规与管理

美国功能化妆品法规与管理
案 的 完 成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但 是 必 须 承 认 .它 有 严 重 的 局 限 性 。特 别 显 著 的一 点 是 .在 定 义 上 给 术 语 ’ 物 的 限 制 .致 使 难 以 控 制 有 害 化 药
妆 品…” 。纽 约 参 议 员 C p ln o ead从 13 9 3年 开 始 . 来 自 政 府 机 构 的 化 被 妆 品 损 害 报 告 所 oe u面 霜 ” 这 类 产 品 K rml
破 产 。联 邦 政 府 由 于 缺 乏 管 制 化 妆 品 的 立 法 权 . 能 给 予 消 费 者 提 供 不
应 有 的 保 护 。 于 是 C n ln o ea d在 1 3 9 3年 6月 6日提 出 S 1 9 它 是 几 .9 4
个法 案版本 中的第 一个版 本 。 法机 构对化 妆品 安全 性的关 注 . 现 立 体 在 该 法 案 的 第 5章 .禁 止 化 妆 品 掺 假 。按 照 该 提 议 的 法 规 .如 果 在 通 常 或 指 定 的 使 用 条 件 下 . 妆 品 对 消 费 者 造 成 伤 害 . 者 如 果 化 妆 品 化 或 含 有 任 何 被 政 府 法 规 限 制 或 禁 止 的 “ 毒 或 有 害 的 成 分 .那 么 该 化 有 妆 品 将 被 认 为是 掺 假 的 。 而 S 19 法 案 在 美 国 的 每 个 地 区 都 遇 到 强 然 . 4 9 烈 的 反 对 .并 且 被 S2 0 .0 0版 法 案 所 代 替 .将 第 5 的 第 一 部 分 掺 假 化 章 妆 品 定 义 为 :“ 有 或 含 有 任 一 有 毒 或 有 害 物 质 “ 在 通 常 或 指 定 的 使 具 . 用 条 件 下 . 能 对 消 费 者 有 害 。这 种 定 义 在 法 案 的 后 来 版 本 中 被 充 分 可 保 留 着 .从 而 将 F DA 法 规 集 中 在 化 妆 品 的 有 害 物 上 。

美国化妆品法规

美国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以涂抹、喷洒、喷雾或其他途径 施于人体以达到清洁、美化、增加魅力或 改变外貌但不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的物品。 (不包括肥皂)
非处方类药品化妆品:化妆品除了意图使 用于清洁、美容和增进魅力以外,还包括 治疗、预防疾病、或其他改变人体结构或 功能的作用的物品。(如防晒露、止汗剂、 去头屑洗发水、含激素的膏霜等)
氯氟烃推进剂 :气溶胶产品中禁用
五、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
《联邦法规》(CFR)禁止在化妆品中 使用以下成分:
硫双二氯酚 卤代N-水杨酰苯胺 雾化锆复合物 氯乙烯 二氯甲烷 三氯甲烷
五、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
2、可接受色素添加剂 用于化妆品的色素添加剂必须是FDA批 准的。 FDA有用于化妆品的永久或暂时列入色 素添加剂的清单,还有一个单独的药品 色素清单,用于非处方类药品化妆品中 使用的色素必须同时符合这2个清单。
六、化妆品安全评价
1.危害识别 皮肤和眼睛刺激性/腐蚀性 接触过敏 皮肤穿透性 皮肤光毒性试验 人体试验
六、化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安全评价
2.暴露评价 暴露评价基于化妆品的类型、形式、功 能和经验。 评价暴露时需要分析消费习惯和实践研 究或者消费使用的数据。
六、化妆品安全评价
3.风险控制 如果制造商上市一种化妆品,而此产品 无足够数据支持其安全性,此产品应附 带声明:“警告,此产品的安全性未经 证实”。
四、化妆品分类
FDA对化妆品的分类主要包括: 护肤类、芳香类、眼部及眼部外修饰物、 头发护理类(染发、香波)、除臭剂、 面部修饰剂、婴儿用产品(香波、洗液 及爽身粉)、沐浴液、口腔清洁剂及防 晒制品等。 产品功效宣传用语和预期用途确定产品 分类。
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美国面临监管情况:
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 美国:监管分类

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

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

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FD&C法案)是美国国会立法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公众免受有害的化妆品和食品药品的影响。

该法案于1938年颁布,经数次修订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科技环境。

本文将对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内容和影响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对化妆品和食品药品行业的影响。

一、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内容1. 《1938年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FDCA)该法案是美国国会在1938年通过的第一部有关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的法案,主要目的是确保这些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该法案规定了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审批和监管标准,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措施。

2. 《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FD&C法案)该法案在1938年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以适应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除了规定了产品的审批和监管标准外,该法案还增加了对产品广告和宣传的监管内容,以及对产品成分和标签的规定。

3. 《美国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修正案》(FDAMA)该修正案于1997年通过,主要是为了促进药品审批的流程和速度,并增加了对药品与设备新技术的相关规定。

该修正案也增加了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广告以及宣传的监管内容,以防止不实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改善法案》(FDAAA)该法案于2007年通过,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监管的力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该法案增加了对临床试验的要求和监管力度,并规定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措施。

5. 《美国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修正法案》(FDARA)该修正法案于2017年通过,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监管和审批流程,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该修正法案还增加了对生物制品和仿制药的监管内容,以防止产品质量不合格和造假。

二、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影响1.对化妆品行业的影响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实施,加强了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和审批流程,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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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1、美国化妆品法规历史1938年美国正式颁布《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第一次将化妆品纳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管制范围之内。

法案规定化妆品不能掺假伪劣和错误标注,也就是说,化妆品按照预期用途必须是安全的,而且必须进行正确的标注。

另外,法案对于在药品和化妆品里使用色素也进行了管理,建立了一个可用于化妆品和药品的色素添加剂清单,并且针对每种色素添加剂的化学成分规格做出了规定。

自1938年以来,《FD&C法案》已经多次修正。

特别是1960年《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要求业界提供每种着色剂安全的科学数据,FDA由此可以确定着色剂在产品里的纯度限制。

1966年的《正确包装和标识法案》(FPLA),该法案增加了对成品标注的要求,并且使公众更容易获取产品信息来对产品进行比较。

FPLA要求并不仅限于针对化妆品和药品,而是针对所有进入流通的消费品。

2、化妆品法规的实施美国FDA负责《FD&C法案》的实施,通过保证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来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FDA还通过发布规章、指南、政策声明、函件和讲话来为《FD&C法案》的具体实施提供框架。

其中规章用于正式贯彻实施《FD&C法案》,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联邦规章法典》(CFR)中发布,CFR每年更新一次。

指南是用于解释规章的技术或政策性文件,并且代表FDA在某个问题上的最新思想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于了解FDA的标准动态提供了有用的参考。

FDA 下属多个科学家组成的中心,负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规章的实施,FDA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FSAN),负责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标的管理,而FDA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则负责处方药、非处方药和非专利药的管理。

FDA对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偏重于标签管理,另一个政府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要负责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的广告管理。

FTC主要负责对不正当和欺诈行为的管制。

所有广告行为必须真实可靠、不带有误导性,并且必须有可以证明其宣传合理性的依据。

3、国内化妆品生产销售管理(1)自愿注册计划(The Voluntary Cosmetic Registration Program)。

包括自愿化妆品生产设施注册和自愿报告计划。

自愿进行化妆品生产设施注册是指任何化妆品公司在自愿的情况下,对涉及生产或包装销售的化妆品的生产设施应予以注册。

设施应在化妆品开始投产后天内注册,一旦FDA完成全部文件的审核,将会给该生产设施指定一个永久性注册号。

自愿报告计划是化妆品生产厂家自愿注册化妆品成分声明(配方),即在生产销售前化妆品生产厂家既可自愿注册,又可不经FDA批准直接生产上市。

该计划鼓励化妆品制造商在化妆品首次进入市场60天内将新产品说明报告提交给FDA。

停止出售或生产的产品也应向FDA报告。

这项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让FDA了解有关在美国市场上出售的化妆品的最新情况。

自愿注册厂家将获得下列利益:自愿注册生产机构的信息被记入FDA的VCRP 数据库;如果厂家使用的某种成分被认为是有害或被禁用的,FDA 将通过VCRP数据库中的通讯录及时通知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商,VCRP可帮助零售商识别有安全意识的生产商。

(2)上市前许可(Premarket APPROVAL)。

药物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得到FDA对于其安全性和效力性的许可,某些还需要经过权威实验室的检测和临床试验。

实验室的分析检测结果可以显示企业是否具备生产满意和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能在商业活动中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3)召回程序:是由化妆品企业自动采用的一种召回具有潜在危害的或缺陷的产品的行动。

FDA不被允许采取召回程序而只是监督召回程序,如果FDA想从市场上清除一种化妆品,它必须首先在法庭上证明这种化妆品对消费者有害,或标签说明不当或违反相关法律。

FDA可以检查化妆品的生产设施,采集样品用于检验,并通过司法部门清除掺假或滥用商标的化妆品。

尽管FDA没有直接发动召回程序,但FDA可以要求一个公司这么做,而且FDA可以监督整个召回程序。

除此之外,FDA还可以审阅公司报告,对零售和批发进行审计,以此来核实召回程序的有效性。

FDA对产品召回进行了分类,通过这种监督程序,FDA评估召回程序下违规产品与人类健康危害的相关程度。

第一类产品召回是针对那些出售后极有可能对人们的健康产生危害的产品,如可能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或死亡,第一类产品召回,通常必须将产品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并且在大众新闻公告。

第二类产品召回是针对可能产生暂时的或医学上可逆的健康不良反应,或不太可能对人们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产品,第二类产品召回中,产品回收只要求到零售点。

第三类产品召回是针对不太可能对人们健康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的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回收只要求到批发商。

4、美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管理《FD&C法案》第801节授权FDA检验通过美国海关进入美国境内的化妆品。

检验既可在入境之前,也可在抵达进口商和中间商之后进行。

进口商/中间商把向美国海关报关文件副本,连同每次报关物品的发票提交给FDA。

美国海关和FDA对报关归档分类以鉴别需FDA执行法律法规的程序。

接到报关文件后,对进口产品的初检是记录复核。

通过对化妆品进行记录复核,将做出下列的决定:1、本批放行;2、本批自动扣押;3、通过码头检验或取样以进行检验。

对于化妆品,码头检验基本上包括对于强制性标签要求的标签检验,以确定化妆品的标签上是否带有或列出下列内容:1、配料标签;2、禁用配料;3、英语标签;4、不准许使用的色素;5、法规要求的警示性说明;6、产品需用符合21CFR700.25节要求的抗干扰的包装;7、其它强制性标签信息(如制造商工厂的名称和地址,包装商或经销商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品名,内容物净含量的公布等)。

进行进口检验的检验员可对全部入境产品、多重批次或单一系列产品进行码头检验或抽取样品。

取样一般包括对产品的物理采集或文件汇总,用于FDA地区实验室的随后检验。

无论何时FDA抽取了样品总会向货主或承销商提供一份取样通知单。

检验可包括色素分析,污染分析,微生物分析或化学污染分析。

检验也可是复查标签或标签制作,以确定是否符合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制作的要求或是否带有疗效或药物声明。

进口程序如下:1、在货物抵达入境口岸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或机构向美国海关总署填报入境文件;2、当FDA接到入境通报后,审核进口商的报关单位以确定是否应进行物理检验(码头检验,抽样检验);3、如果决定不抽取样品,FDA分别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可续行通知)。

此时,本批货物在FDA处予以放行。

但应注意的是,“可不经检验放行”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要求,它只表示在产品入境时FDA不予检验。

如果日后发现产品违反法律和法规,将视违法的性质启动相应的法律措施(如没收等)。

如果决定取样,FDA分别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取样通知书”,该批货物必须保持原样以待进一步通知,FDA将从该批货物中抽取样品。

采集样品的决定基于:1、产品的性质;2、FDA重点关注的问题;3、产品的以往历史。

FDA取得一物理样品并将它送到FDA地区实验室进行分析。

如果FDA发现样品符合要求,则分别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送一份“放行通知书”。

如果FDA断定,样品“有违反FDCA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表现”,则分别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扣押和听证通知书”。

通知书详细说明违法和性质并给案及进口商10个工作日以提供该批货物可获准许的证据。

已扣押的进口货必须在FDA或美国海关的监督下修整,回输或销毁。

听证会是进口商为进口物品进行辩护或提供证据能够使货物经过修整后适合于入境的唯一机会。

如果案及承销商、货主、进口商或指定代表拒不答复通知书,FDA将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拒入通知书”。

而后问题所及的产品回输或销毁。

如果案及承销商、货主、进口商,可指定代表答复“扣押和听证通知书”,当进口商提供证据表明产品“符合要求”或提交修整产品的申请书时,FDA就已扣押的产品举行听证会。

如果商号提供了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FDA将采集后续样品。

待分析后决定产品或是被放行或是被拒绝入境。

FDA审核进口商拟议的修整程序,视情况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一旦批准,FDA将进行后续检验/样品采集以确定其合格性。

如果样品合格,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送“放行通知书”。

发果样品不合格,出具“拒入通知书”。

FDCA的第8(C)节要求申请人支付全部费用,除更新标签或其它使扣押商品符合申请书(FDA-766表格)条款中有关措施的费用外,还包括FDA官员或雇员的差旅、日用和工资。

通过提交FDA-766表格,申请人同意按现行法规支付全部监管费用。

5、美国化妆品有关标签规定:在美国生产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遵守FDCA和FPLA法规对标签标识规定。

所谓“标识”一词包含了在产品及产品容器或包装材料上所有的标签和其他文字、印刷或图形,或者产品所附的宣传手册、传单和其他文字材料。

FDCA要求化妆品标签信息必须放置于化妆品定型包装的展示版面上。

无论其内部包装上还是外部包装上都必须显示这些强制性信息。

并要求标签信息出现在化妆品外部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上。

如果某化妆品的外部包装就是其定型销售包装,那么其定型包装也必须符合FPLA对标签的要求。

FDA要求“产品名称、产品属性、内容物净含量、生产商、包装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成分表标注、警示性用语”为标签标注的强制性内容。

标注化妆品的产品属性可以采用产品的俗名或常用名,也可采用适当的专业名称,或者是被大众所理解的新奇名称,也可以是表示化妆品用途的适当注解或图解,此内容须以“粗体形式显示在主要展示版面,并与产品名称相邻;与容器底部水平印制”。

FDA要求零售化妆品标注成分表。

成分表标注必须显示在外部包装上,但不一定要求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或内部包装上。

规定要求在“某个适当展示版面”上按照“优先顺序从高到低排列”列出所有成分,先排那些占总体配方的1%以上的非色素成分,再随机排列那些含量低于1%的非色素成分,最后随机排列的是色素添加剂。

香精香料可以只写总称而不必列出具体名称。

FDA允许拥有贸易机密权的生产商用“其他成分(等)”字句来代替需要保密的成分,并将其标注在成分表结尾。

法规规定了一些专业词汇来源,如CTFA国际化妆品成分法典等,来决定成分的正确标注名称。

对于化妆品类药品,必须首先标明其中的“活效成分”,再按优先顺序从高到低排列其他非活效成分。

FDA法规要求警示性语句用于加压式容器化妆品、女用除臭喷剂、一些泡泡浴液,以及其他难以保证足够安全的化妆品。

此外,FDCA要求煤焦油染发剂必须标注警示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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