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停诊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4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4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号】京卫监字[2009]99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4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
(京卫监字〔2009〕99号)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局安排监督员对提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了审查,有25家单位符合规定的发证条件,经我局批准颁发卫生许可证(名单见附件)。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日常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新办、延续、变更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进行一次全面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附件:2009年4月获证单位信息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件:
2009年4月获证单位信息。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卫生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办字[2009]31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卫生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办字[2009]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c657b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84.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卫生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卫生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办字〔2009〕31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2009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和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统计数据运用到卫生事业管理中,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现将2009年全市卫生统计工作要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卫生统计工作制度2009年,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将结合卫生部最新的相关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组织相关专家编写北京市卫生统计工作制度以及相关规范,以适应我市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
二、完善“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建设随着我市多个卫生信息系统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统计工作不断增加,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与各类应用信息系统整合,提高数据质量,减少重复上报,以满足区县和医疗卫生机构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的需求。
三、实施医疗服务工作月报制度,加强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从2009上半年起,各医疗机构通过“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按季度上报数据改为月报制度,以促进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决策水平。
四、提高网络直报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整合与统计分析(一)开展数据质量年活动。
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拟于2009年6月份与市统计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数据真实性、编码准确性、上报及时性和漏报情况,检查范围主要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月报数据、人力及设备数据库,检查方式为自查及抽查。
区县卫生局统计部门要及时催报和审核辖区内卫生机构数据,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原始记录数据库,准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报告任务。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京卫监字[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78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加强对食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确保首都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市卫生局制订了《2009年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三、各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计划安排的任务,及时上报抽检结果。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抽检结果汇总,由市卫生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市卫生局将对承担全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五、本年度抽检工作安排以本计划为准,遇有临时增加或减少的抽检项目,市卫生局将另行通知。
六、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熙电话:65007152 传真:65007127二○○九年四月十七日2009年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一、2009年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抽检任务安排表1-2 2009年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上报单位(签章):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二、2009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任务安排表2-4 2009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区(县)单注:[1]检查单位数为存在新改扩建项目单位数;[2]检查单位数、合格单位数、合格率栏内请分别同时填写检查人数、合格持证人数、合格持证率;[3] 检查单位数、合格单位数、合格率栏内请分别同时填写检查种(次)数、持合格批件数、持合格批件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妇幼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妇幼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京卫妇社字[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妇幼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妇社字〔2009〕6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为增进城乡居民健康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现将《2009年妇幼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2009年妇幼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2009年妇幼与社区卫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以完善政策、强化功能、注重质量、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全面提高妇幼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增进城乡居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一、妇幼卫生工作(一)认真落实政府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1、按照自愿原则,在2008年朝阳、西城、怀柔区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所有区县均要开展为本市户籍40岁至60岁妇女提供乳腺癌免费筛查,为本市25岁至65岁妇女提供子宫颈癌免费筛查服务。
各区县要按照市卫生局制定下发的《北京市开展为户籍适龄妇女免费筛查子宫颈癌、乳腺癌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在年度内完成“两癌”免费筛查工作。
2、从2009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免费为户籍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为0-6岁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市卫生局制定下发的《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切实落实好该项政策,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学前儿童健康体检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bfa4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64.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督查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京卫医字[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督查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46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卫生部2009年7月7日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市卫生局的整体工作要求,结合“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及“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等工作,即日起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北京市卫生局邓小虹副局长任督查工作组组长,医政处负责具体落实。
二、督查目标与内容(一)落实法律规范,保证医疗安全通过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落实急症科、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手术科室与麻醉科、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监测、环境卫生学检测和医院感染报告制度;加强感染性疾病科的管理,做好医院感染控制与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传染病的院内传播;进一步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完善并落实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与工作标准,保障临床医疗安全。
(二)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体系,有专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建立患者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明确,有具体政策出台,并有措施及督导落实的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3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3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4.19
•【字号】京卫监字[2009]76号
•【施行日期】2009.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3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
(京卫监字〔2009〕76号)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局安排监督员对提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了审查,有19家单位符合规定的发证条件,经我局批准颁发卫生许可证(名单见附表)。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日常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新办、延续、变更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进行一次全面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附件:2009年3月获证单位信息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2009年3月获证单位信息。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b143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f8.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预约挂号工作是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诊秩序,减少候诊时间,方便群众就医的有效措施。
开展预约挂号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升医院医疗服务内涵,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满意度的重要工作,是体现医疗卫生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效果的重要内容,应加以强化和推广。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预约挂号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要积极开展预约挂号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预约挂号工作。
要切实加强门诊预约挂号管理,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预约挂号运行方式。
并通过多种形式(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短信等)及时、准确地公示各种门诊挂号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预约挂号工作顺利开展。
二、预约挂号服务应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从2009年第四季度起,全市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挂号服务,并逐步推广到二级医院。
三、各医院要进一步完善与对口支援社区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优先为社区转诊的病人提供方便、有效的门诊预约就诊服务。
同时,鼓励大医院结合医改方案,建立覆盖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
四、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
复诊预约挂号比例不低于40%,口腔科、产科复诊预约比例应达到100%,出院病人门诊复查预约率要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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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停诊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09]10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停诊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10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随着秋冬季节的来临,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发病水平逐渐下降,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就诊人次也大幅度减少,为此,市卫生局决定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间,每区县除保留2所医疗机构的肠道门诊24小时开诊外,其余医疗机构肠道门诊予以停诊。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结合辖区内人群分布、医疗机构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继续开诊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
并于2009年11月1日前将继续开诊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上报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
传真:83560323。
二、继续开诊的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肠道门诊工作要求》(京卫疾控字〔2009〕15号)开展工作。
区县卫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附件:区(县)秋冬季继续开设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___________区(县)秋冬季继续开设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