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刑法的几个真题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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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刑法犯罪主体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刑法犯罪主体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刑法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在我们常规的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对来说自然人犯罪考查的更多一些,这不仅因为与生活很接近,也因为自然人的一些信息更好确定。

那我们从自然人知识点来看。

自然人犯罪是考试中考查最多的,而根据自然人的不同年龄和不同精神状态,又在法条和实际运用中进行了区分。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一)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当自然人不满14周岁时,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当自然人在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时,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知识点在考试时考的也是最多的。

有可能以案例形式考查,也可能是概念性的考察,需要在备考时牢记知识点。

当然在记忆时,我们也常用些“顺口溜”记忆,在相对责任年龄的知识点中,8种行为可以简记为“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三)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因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又因为还不满18周岁,仍为未成年人,所以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的是自然人的精神状态,但是作为普通的个人,我们并没有能力和资格去鉴定精神状态,所以在考试的时候需要牢记关键词,以防出现概念性的考查。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形态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形态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形态【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犯罪的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既遂)与未完成形态。

有同学会疑惑,为什么未完成形态也需负责任呢?那是因为,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主客观属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故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说几点注意: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也就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存在的意。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

从主观上来看,过失犯罪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也无所谓犯罪停止形态中"为了犯罪创造条件,制造工具"以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内容,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律练习题(二十四)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律练习题(二十四)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律练习题(二十四)【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练习题(二十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下列关于各种立法文件的效力问题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B.部门规章的效力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平行,但高于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C.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本级地方性法规、上级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D.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地位上与地方性法规类似,但对于上位法的内容可以加以变通1.【答案】B。

解析:从法的效力层级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次之,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故A选项正确。

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平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与部门规章平行。

B选项错误。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政府规章,故C选项正确。

自治法规是民族制造地方的人大制定的,类似地方性法规,但可以结合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对上位法进行适当的变通。

D选项正确。

故本题选B。

【考点】法律宪法法的效力层级2.根据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正确的是( )。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休息的权利C.私有财产不受侵犯D.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2.【答案】D。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选项错误。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B选项错误。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C选项表述不够严谨,错误。

我国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入侵公民的住宅,D选项正确。

故本题选D。

【考点】法律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3.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墙外,偶尔经过此处的刘某发现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0分钟以后,王某来到墙院外,发现货物已无踪影。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相关考点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相关考点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相关考点科技日益变化,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根据目前考试命题的方向越来越接近实际生活。

今天给大家来说下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关考点,让大家在以后考试或生活中得以应用。

一、交通肇事罪的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法条的解读1. 通过本法条可以看出本罪是主观方面是过失犯,且为结果犯。

即发生交通肇事后引起重大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定为此罪。

若行为人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了本罪。

2. 本罪成立的条件范围指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道路”如广场公共停车场。

在公共交通道路范围外的事故,只能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定罪论处。

3.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允许管理范围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

例如:利用三轮车运输货物,在道路(正常通行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

责定为交通肇事罪。

4. 盗窃得来的机动车(包括盗窃过程中和盗窃得手后)违反交通允许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有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

例如:没有驾照的人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有有驾照的人正常在高速公路上行使,被害人突然从路边冲出导致交通事故,行为人就不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6.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车承包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目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目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目【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常识《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理部分单纯考概念记忆的题目在逐年减少,而出现了更多的灵活考察题目。

法律谚语解释型题目就是一种非常新颖的考察方式,它能够深入检验考生对于法理学部分知识点的掌握程度,所以本文侧重来给大家做一些法理学的谚语解释型真题,带着大家回顾相关考点。

【经典例题】“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条西方谚语,是期待可能行理论的谚语表达,普及法律不会要求人们去做根本办不到的事情,对此理解正确的是:A.凡是人能做到的事,都是法律特殊要求的B.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C.对人所不知晓的事情,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D.凡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B。

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指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

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阻碍进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求人们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也就是“强人所难”。

所以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这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

故本题答案选B。

【经典例题】“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了法的什么特征?( )。

A.法的普遍性B.法的强制性C.法的国家意志性D.法的规范性【答案】A。

解析: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其内容之一为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体现了法的这一特征。

故A选项正确。

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法理学由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理部分考察较少,所以往往是广大同学容易忽视的内容,也有一部分同学认为法理部分知识点比较抽象,难以掌握,干脆放弃。

但是在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曾经考察过一道和法的渊源有关联的知识点,所以对于法的渊源相关的知识点,同学们也要着重把握。

考点一:法的渊源例题1.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是由________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A.国务院各部委B.全国人大和常委会C.中央政治局D.国家主席1.【答案】B。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做这一类型的题目,大家要能够把法的渊源和其制定机关一一对应起来,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可以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法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宪法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总章程,,这部分内容考察方式以直接考察为主,并且往往会靠拢时政。

比如之前曾经直接考察过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及国务院的相应职权,并且还在2017年还结合将要召开的十九大考察过国家宪法日的日期。

所以我们大胆预测,由于2017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也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那么在2018年的考试中,宪法的考察有可能会向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民族自治制度相关的知识点靠拢,同时相关的基础知识可靠性也非常大。

考点二:民族自治制度例题2.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依照宪法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A.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主任B.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C.主任必须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担任副主任D.主任或副主任中有朝鲜族公民即可2.【答案】D。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部分真题解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部分真题解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部分真题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真题再现】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是( )A.放火罪B.投毒罪C.刑讯逼供罪D.交通肇事罪【答案】C。

解析: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投毒罪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也是一般主体。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当患有身心损害,下列哪种情形,不能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C.医院在手术前已将告知手术风险,且该风险确实发生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房地产开发商宣传楼盘时,谎称楼盘位360度无死角的海景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一行为违背了民法那一原则A.意思自治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编考试基础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物或信息,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

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

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意志因素不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2、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比较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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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宪法练习题探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宪法练习题探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题库《事业单位考试宪法练习题探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宪法作为法律部分每年必考科目,单选、多选和判断题都会涉及,但是学员考试的过程中学员得分率却并不高。

在这些题目中,有些知识偏向考查对法条的记忆,需要考生进行认真下功夫去反复识记,比如说国体、政体、某些国家机关的职权,但是有些题目不仅仅是记忆这么简单,还会涉及到一些记忆技巧。

以下几道题来做以分析。

第一道题目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给予补偿D.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这是一道题单选题,正确答案选的D。

这道题主要是对宪法财产权的考核,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法条原文来看,A和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虽然少了一个“征用”两字,但是不影响题目意思的完整性。

D选项“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少了“合法”二字,将会造成语义上的偏差,意思变成了“只要是公民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剥夺”,这将会和国家合法征收、征用产生冲突,因此本着单选题“最佳选项”的原则,应选答案D选项。

再看一道判断题,“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的依据,否则无效”。

这道题考察的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指的是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需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凡是违背宪法者原则、精神,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母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需要有宪法的依据,指的是制定主体需要符合宪法要求、制定内容的合宪性和制定程序的合宪性。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律练习题(七)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律练习题(七)【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常识大全《法律练习题(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下列关于刑法的主刑和附加刑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

A.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式,不能独立适用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能适用死刑C.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D.附加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它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于重罪犯【答案】A。

解析: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式,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故A选项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故B选项正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故C选项正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附加刑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于重罪犯的说法正确,本题D 选项正确。

2.两刑警租用出租车追击犯罪嫌疑人,出租车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

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 )。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答案】C。

解析:本题中,两刑警租用出租车追击犯罪嫌疑人是合法行为,但由于出租车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出租车司机被犯罪嫌疑人炸伤,因此司机有权请求国家补偿。

两刑警因执行公务而租用出租车,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两刑警不存在行政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予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民事损失,应当由犯罪嫌人本人偿还,而非家属给予民事赔偿,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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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刑法的几个
真题考点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刑法的几个真题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人最大的恶,莫过于犯罪。

犯罪必将要接受国家的惩罚,但是用什么惩罚、如何惩罚,就很考验法律实用技术和公平公正的人心平衡。

在我们实际的各类考试中,刑法和犯罪也是必考知识点,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常考真题给大家来强化一下相关知识:真题1:甲国人和乙国人在我国国际航班的飞机上斗殴,造成丙国人人身伤害,请问适用()国刑法。

A.甲
B.乙
C.丙
D.中国
本题比较简单,选D。

但是它考察了一个知识点:在一国领陆(水、空)以及属于该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适用该国法律管辖。

本题虽然出现过甲、乙、丙三国人,但是他们犯罪的地点是在中国的飞机上,所以根据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

真题2: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是()。

A.赵某,醉酒驾车撞死人
B.刘某,13岁,盗窃50万元财物
C.张某,遭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为躲避仇人追杀,抢路人摩托车逃跑
本题答案选A。

主要考点是: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犯罪排除事由,不负刑事责任。

真题3:(多选)小王,15岁,下列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强奸少女
C.抢夺财物
D.盗窃自行车
本题有一定难度,答案选ACD。

主要考点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即“八大
罪状”—故杀强抢,贩放爆投),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真题4:(多选)下列人员可以假释的有()。

A.王某,贪污罪,被判有期12年
B.李某,累犯
C.陈某,抢劫罪,被判有期6年
D.古某,爆炸罪,被判有期9年
本题难度比较大,答案为ABD。

知识点: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本题,很显然,A虽然被判12年,但是它不属于暴力犯罪,因此可以假释;C、D虽然罪名属于不能假释之列,但是它的刑期达不到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故也可以假释。

真题5:赵某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他为了逃跑,打伤主人。

赵某所犯罪名是()。

A.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非法入侵住宅罪
本题涉及“转化型抢劫罪”,有点复杂,答案选C。

知识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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