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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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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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的12篇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是由本店铺精心整理的法学案例分析范文范文模板,欢迎阅读参考。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篇一

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篇二

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李某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案例分析篇三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张某在袁甲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亲刘某去世。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甲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诉讼请求。

袁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某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某一直将袁乙扶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法律案例分析篇四

问题1 养子女归还后的问题

我于8年前,收养一好友的儿子,那时由于我好友刚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带着一个2岁大的儿子和5岁大的女儿有困难,我于是便收养了好友的儿子,并对其孩子办了户口。过了8年后,我不想再对其进行抚养,(由于其不听话)我想把他还给我好友的妻子。我想问:

1.我可不可以将其归还给我好友的妻子?

2.好友的妻子有没有权利不对这个孩子进行抚养义务。如果我好友的妻子不答应,我能如何做?

3.如果我死后这个孩子会不会有继承我财产的权利?(当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对孩子进行收养都是私下进行的,.

望尽快回复。谢谢!

解答分析

由于没有登记,您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养,由孩子的母亲承担抚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2 子女过继给他人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位70岁的老母亲张氏,1950年时与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陆某(跟养父的姓),李某与其表哥(姓陆)原先讲好此子过继给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没有生养),两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

哥就把此子带走了,之后张氏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儿子。因为后来其李某的表哥调往一个很远的地方工作了,自从带走孩子后就没有了联系。

1954年时张氏继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遗产(一破烂两层木板楼房和后面一间小房,共计62平方米左右)。

后来张氏在1955年的时候与现在的丈夫结婚,1956年时两夫妇另外建了两间房屋(约33平方米)。到1958年时房屋改造,政府将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间自留房自用(约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扩建了4间房(约60平方米)。到1979年时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张氏夫妇并将政府后来扩建的房屋一并买下了。1986年时房产开发公司将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迁分得房屋两套,单间一间,当街门面两间,其中多出的面积由现在的家里人一起购买下来。(现在所有房产的产权证上一直都是用张氏的名字)

张氏和现在的丈夫生有4个子女,大的儿子47岁了,小儿子也33岁了,中间还有两个女儿(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现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现在陆某听说此事后,就前来认亲,想得到财产(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这样一来让张氏一家一时不知所措。象这样的情况,想请教 :

1.陆某是否还可以要回其生父李某原来的遗产的那份呢?

2.将来陆某是否还可以继承其生母张氏的遗产?

3.如果张氏夫妇已经立下了遗嘱将来由他们现在的两个儿子继承所有房产,那么将来陆某

是否还可以有这边继承权呢?

解答分析

1、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陆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使就此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

2、陆某是张氏的亲生子女,且当年送人时并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陆某与张氏的母子关系依然存在,有权继承张氏的遗产。

3、如果张氏已经立有遗嘱,那么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陆某将无法分得遗产。当然,为减少争议和确保遗嘱有效,最好将此份遗嘱公证。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篇五

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篇六

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

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篇七

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

20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篇八

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篇九

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

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失。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法律案例分析篇十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还清了

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法庭辩论】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

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某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小李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某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第十一篇

一、案例分析的位置

案例分析的位置必须恰到好处,唯有如此才符合规范。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之首,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中间,也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的末尾。我们对这三个位置进行一些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开头就将案例已经分析得头头是道,则使案例失去了提出问题的价值,如果您在文末对案例进行分析,则又显得体系不和谐。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在文章开头提出案例的,则比较适合将案例作为引子,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随后在理论分析之后,再对案例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中间提出案例,则可以一并进行探讨;如果在文末提出案例并且分析该案例,则不甚适宜,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案例分析的数量

案例分析的数量不宜多,我们建议1-2个案例,并且各个案例之间必须有所不同,而不是相似的案例。案例不能太多,也不能相似,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范本意义。如果案例采用过多,则有凑字数的

嫌疑。以前我们遇到一个学生一口气分析了5个案例,且这5个案例之间的差别并不大。5个案例占了他毕业论文的2/3字数,被老师斥责为案例教科书。因此,案例宜精,而不宜多,否则案例分析的效果会走向反面。

三、案例分析的内容

切记,案例分析的内容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抄网络或者人·民法院公报,如果照抄案例并且标明注释,从理论上将这并不算抄袭,并且摘编案例本身也不是抄袭,但是现在的抄袭检测软件却可能将这部分内容当成是抄袭,给您带来很多麻烦。我们的建议是,您需要对所摘编的案例进行精简、归纳、总结,在保留案件关键信心和核心信息的前提下,对案例的文字进行优化。

四、案例分析的必要性

如果您的文章能有一个恰当好处的案例,那一定能为您的文章增色不少,但是如果实在没有案例,那还是不要案例为好。一个和主题不甚相关的案例,或者一个杜撰的案例,可能会使您的论文得到差评。所以同学们切记,案例必须高度相关,并且能借此案例说明问题,否则宁愿不要案例,也不要杜撰案例或者选编不相关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第十二篇

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上面就是本店铺给大家整理的12篇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法学案例分析范文的相关认知。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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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想要针对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时,那么相关的分析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我叫xx,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律专业,我在区人民法院刑庭进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已经结束了,与之前的既兴奋又有些紧张相比,现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与自信。 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虽然许多书记员和我们同龄,有许多专业知识不如我们,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价格鉴定中心,由于是刑事案件,我觉得像价格鉴定这样的事应该由公安局或检察院来做,而法官告诉我法院作价格鉴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些是我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上实际的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范本模板】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分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特别是近年来不断浮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 1 幼儿园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一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发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漂亮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其不利。那末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16 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者通信不受任意或者非 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一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 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 长即将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 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 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 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 2 幼儿著作权纠纷 儿园起诉到法院。法庭审理时,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 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作家惟独 8 岁,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是法律意义上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俱全的“公民”,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 主体,其作品当不受保护。 2、幼儿园应如何做才干避免侵害孩子的著作权? 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 书面意见,写清晰孩子的、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 的纠纷。 案例 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起纠纷 案情某现年惟独 6 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目录】 一、案件概述 二、案件分析 三、案件法律问题 四、案件判决 五、案件启示 【正文】 一、案件概述 2018年3月,xxx公司与yyy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yyy 公司同意向xxx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商品,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 日期和交货方式。合同生效后,x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然而,在约定交货日期之前,yyy公司擅自停止了供货,导致xxx 公司无法及时完成客户订单,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xxx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y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供货合同是双方之间的关键性合同,因为它涉及到 重要的交易合作。在合同中,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交货日期和交货 方式,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据了解,yyy公司擅自停止供货违反了 合同约定,导致xxx公司无法及时完成客户订单,对其经济利益造 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然而,为了判定y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行为,需要确定合同中 相关的义务和约束力。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其中应当规定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等条

款。合同一旦形成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 定的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为了判定合同的违约情况,需要 分别分析合同条款中的义务以及xxx公司是否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 时支付了货款。 三、案件法律问题 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供货合同是xxx公司与yyy公司达成的一种合作形式,在其中,双方都应当遵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交易和合作的进展。因此,为了确定y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行为,需要确定其是否履行了 供货日期和供货方式等义务。同时,需要确定xxx公司是否在履行 其相关义务的同时支付了货款。 2. 违约行为的成立 在合同中,供货日期是双方共同约定的重要条款,如若货物没 有按照约定日期及时交付,而是一方擅自停止供货,则可能导致合 同的违约。为了判定是否构成违约行为,需要判断合同履行条款, 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而yyy公司是否能够按照约定的时 间交付货物。 3.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如果双方发生违约行为,从被违约方的角度考虑,应当考虑如 何补偿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如果判定yyy公司违约,则需要考虑由于货物未按时到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未能按时完 成客户的订单,进而导致财务损失等。 四、案件判决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认定yyy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范文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

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84938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成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成认,承当责任,如果无人成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拟接近?民法通那么?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当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管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那么?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那么不然,是因动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XXX是原告,XXX是被告。XXX现居住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而XXX则住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7日,XXX驾驶豫A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在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XXX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导致XXX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XXX逃逸。XXX被送入XXX治疗,经诊断为多处伤势。交警五大队依法认定XXX负全责,事故鉴定所依法评定XXX伤情程度为重伤。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交警五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3、误工费的赔偿期间;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的确定问题;5、交通费赔偿数额;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药品的票据及医嘱单问题;8、残疾赔偿

金的数额问题;9、精神抚慰金的主张问题;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及数额计算问题。 四、争议焦点分析: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每个问题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案。其中,交警五大队和事故鉴定所作出的认定和鉴定书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瑕疵,而其他问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来确定赔偿期限和数额。对于精神抚慰金的主张问题,需要注意当前法律对此的支持程度。 1、交警五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 该事故认定书包含了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意外原因等信息,并符合法律构成要件。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认定书存在瑕疵,否则司法机关应该采纳该认定书。 2、事故鉴定所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_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1.【案情】19XX年X月,X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XX年X月被假释。20XX年X月的一天,X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X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XX年X月,X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X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X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X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X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X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 20XX年X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X某其实真实姓名为“X某”,因为在19XX年的X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X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1. 【参考答案】 (1)对X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X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XX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 适用假释的。(根据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X 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XX条第X 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X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X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以下是一篇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的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美国音乐家协会诉YouTube案 摘要 美国音乐家协会(美协)起诉YouTube侵犯版权的案件持续了很长时间,并最终达成了和解。本文将分析案件的背景,争议点、法律问题和法律结果,并探讨该案对于版权法和音乐产业的影响。 背景 2006年,Google收购了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以及其拥有的用户生成的内容和音乐视频。这引起了美国音乐家协会的注意,因为该网站上有很多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人的版权。2007年,美协对YouTube提起了集体诉讼,要求停止侵犯版权并赔偿损失。 争议点 该案的争议点是,YouTube是否应该对其用户上传的未经授权的音乐进行版权审核,以避免侵犯版权。 法律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主要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YouTube是否符合安全港法的要求。安全港法指的是2000年通过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根据DMCA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可以免责,只要他们在侵权情况出现时采取了及时的删除行为。只要ISP提供的服务符合DMCA的规则,他们就不用承担侵权的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YouTube是否有能力在其平台上审核版权。美协反对YouTube的意见是,YouTube有义务在其平台上审核所有上传的视频,并保证没有没有未经授权的音乐或其他版权材料。如果未经授权的内容被上传,YouTube应该立即删除该内容。 法律结果

2016年,美国音乐家协会和YouTube签署了最终和解协议,YouTube同意向美协支付9,5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在达成和解之前,一审法官认为,YouTube没有过度保护自己,并符合了DMCA的安全港规定。 影响 该案对音乐产业和版权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它表明,平台和版权持有者必须制定政策以对在线材料进行审核和删除。它还表明,DMCA安全港规定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完全免责,并且在成立案件时判定其是否过度保护自己的作用。此外,和解协议也显示出版权保护团体的能力,在通过集体诉讼来为版权进行维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结论 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版权法案例,良好地体现了版权保护和网络安全之间的权衡。通过分析该案,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互联网文化领域中的争议。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引言: 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学科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旨在深入研究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揭示法律原则的运用和发展。本 文以一些具体的法律案例为例,进行深度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和相关法律原则的适用。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够加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 一、案件事实 本案是关于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甲方企业与乙方员工因工资计算方式 存在争议而对簿公堂。甲方企业主张按小时计算乙方员工的工资,乙方员 工主张按照月工资制度发放工资。甲方企业认为按小时计算比按月计算更 公正合理,而乙方员工认为按月计算更符合合同精神和习惯做法。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工资计算方式的约定情况以及法律对工 资计算方式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是自由结合的法 律行为。在劳动合同中,雇佣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工资计算 方式。 2.劳动法的适用原则: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劳动法对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转移和终止,适用劳动合 同法律规定。

3.勞動合同的解釋原則: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 動合同條款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方式解釋。 四、分析及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分析并解决本案的争议。 首先,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劳动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享有自由约定 工资计算方式的权利。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 工资计算方式是关键。如果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按小时计算工资,那么甲方 企业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反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 那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适用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释原则,劳动法对雇 佣双方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那么按照劳动法的精神,应当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角度解释合同。按照我国习惯做法和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工资应当按照月 工资制度发放,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则应当按照月工资制度发放工资。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劳动法的适用原则和劳动合同的解释 原则,本案中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则应当按照月工资制度 发放工资。因此,乙方员工的主张更具有法律依据。 结论: 在本案中,经过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以及问题的解决方 案的探讨,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 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则应当按照月工资制度发放工资,乙方员工的主张更 具有法律依据。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篇一: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二、案情分析(一)《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 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 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 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 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 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 1、被害人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距 离拱桥下坡处较近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2、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桥下坡约5米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 3、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丁某造成损害的结果 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应 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的认定 1、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间接故意杀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 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 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丁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 有拉动,于是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丁某的逃离显然是明知自己的丢弃也许 会造成本已重伤的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却对这种危害结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范本模板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范文

明月何时照我还?田永能否顺利拿到学位证。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案情: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年至1996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但1998年6月田永毕业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永诉称,其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订了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其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他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责成被告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分析: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2、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3、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篇一:案例分析范文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作业 课题名称 教学点名称马鞍山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法学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6666666666 指导教师 20XX年月日 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XX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XX 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XX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XX年6月1日作出朱某与林某的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告

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XX年1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的《生效证明书》证明于20XX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朱某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A区房管局已于20XX年10月19日将别墅登记在了向某名下。朱某认为,A区房管局在知悉该别墅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新的房地产权证给向某,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而林某与向某未经作为合法产权人的自己同意,私自转让自己所有的房屋,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该别墅现值人民币600万元以上,A区房管局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区房管局将自己别墅产权错误转移给向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向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A区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案件焦点: 一、A区房管局颁发房产证给向某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范文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供大家阅读! 篇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 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 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 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 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 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 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 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 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 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 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 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篇2:在还没有进入大学之前,我就对法律这一行业很感兴趣,但是我不喜欢背书,所以我大学没有学习法律专业,不过在选修 课里我可以来进一步了解法律专业。实用民法与案例分析这门课 的重点是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真正作用。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 是指,使用每一个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 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对于一学期就几节课的我们,要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 本上不可能的,只是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才能更 好地使一部法律为自己所用。我想既然是民法案例分析,那就找 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一定的分析吧! 案例一:20xx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 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集锦16篇) - 其他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集锦16篇)-其他范 文 篇1: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_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_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_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

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_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_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_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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