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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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依据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原则和制度。

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这是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防工作的任务、原则和制度。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这是消防安全领域制定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度等。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这是危险化学品领域制定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

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是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内容和要求。

该导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法规,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原则、制度、程序和要求。

该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基本法规,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该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_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_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GB/T 29639—20132013-07-19发布 2013-10-01实施目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1)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3)3.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3)3.2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3)3.3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4)3.4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4)3.5应急演练 emergency exercise (4)4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4)4.1概述 (4)4.2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4)4.3资料收集 (4)4.4风险评估 (5)4.5应急能力评估 (5)4.6编制应急预案 (5)4.7应急预案评审 (5)5应急预案体系 (5)5.1概述 (5)5.2综合应急预案 (6)5.3专项应急预案 (6)5.4现场处置方案 (6)6综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6)6.1总则 (6)6.1.1编制目的 (6)6.1.2编制依据 (7)6.1.3适用范围 (7)6.1.4应急预案体系 (7)6.1.5应急工作原则 (7)6.2事故风险描述 (7)6.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7)6.4预警及信息报告 (8)6.4.1预警 (8)6.4.2信息报告 (8)6.5应急响应 (8)6.5.1响应分级 (8)6.5.2响应程序 (8)6.5.3处置措施 (9)6.5.4应急结束 (9)6.6信息公开 (9)6.7后期处置 (9)6.8保障措施 (9)6.8.1通信与信息保障 (9)6.8.2应急队伍保障 (9)6.8.3物资装备保障 (9)6.8.4其他保障 (10)6.9应急预案管理 (10)6.9.1应急预案培训 (10)6.9.2应急预案演练 (10)6.9.3应急预案修订 (10)6.9.4应急预案备案 (10)6.9.5应急预案实施 (10)7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11)7.1事故风险分析 (11)7.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1)7.3处置程序 (11)7.4处置措施 (11)8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 (11)8.1事故风险分析 (11)8.2应急工作职责 (12)8.3应急处置 (12)8.4注意事项 (12)9附件 (13)9.1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13)9.2应急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 (13)9.3规范化格式文本 (13)9.4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应急预案编制格式和要求 (14)A.1封面 (14)A.2批准页 (14)A.3目次 (14)A.4印刷与装订 (1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以及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附件的主要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安监总厅调度〔2007〕1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精神,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范围(一)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法规依据

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法规依据

一、引言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三个方面阐述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第17、33、68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17、18、23、26条等规定了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法规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明确了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编制、演练和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规范性文件依据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指导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条例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各项措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发布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风险分析;(二)事故预警和预防措施;(三)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五)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六)事故现场处置措施;(七)事故信息报告和发布;(八)事故恢复重建。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技术进步、法律法规的变化等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发生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三)组织救援力量,救助受伤人员;(四)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实施和修订等各项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安全事故应急条例1. 引言安全事故是指突发事件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或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的事件。

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紧急应对措施2.1 指挥体系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设立紧急指挥部,由指挥长负责指挥调度,进行安全事故的紧急应对工作。

指挥部应配备必要的沟通设备,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所需资源。

2.2 应急通讯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通讯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个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通讯系统,确保信息能够迅速准确地传递。

此外,还应培训员工如何正确使用通讯设备。

2.3 人员疏散在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疏散是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措施。

应制定详细的疏散计划,包括疏散路线、疏散指示等,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离开事故现场。

2.4 环境控制安全事故往往伴随着危险物质的泄漏或火灾等情况,因此应制定相应措施来控制环境。

这包括对危险物质泄漏进行封堵、火灾进行扑灭等,确保环境变得安全可控。

2.5 救援与治疗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派遣救援队伍迅速赶往现场,进行人员救援和治疗工作。

救援队伍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救援技能,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3. 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分析,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调查与分析的目的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调查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事故重现,并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和协作。

4. 安全事故预防措施4.1 检查与修复为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和场所的检查与维修。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其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4.2 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是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应急设备,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并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培训。

(最新整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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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大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大全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以下简称“《导则》”)为依据,严格按照《导则》中的要素进行编制,不得缺项。

《导则》第6.1.2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必须有编制依据,并对编制依据定义为“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等。

”企业在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往往对预案编制依据不重视,对自己企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清楚,存在没有依据、依据少、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已失效等问题。

本文主要例举一些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依据,提供一些思路,以供参考。

另外在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时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跟本行业企业有关,是否为最新、有效的版本。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二、行政法规(国务院令)1.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55号令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05号令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445号令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55号令7.民用爆炸物品条例466号令8.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9.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501号令1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505号令1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14号令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令1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553号令1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63号令1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583号令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17.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599号令1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612号令19.道路运输条例406号令2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2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617号令2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625号令2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639号令2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641号令2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528号令26.农药管理条例677号令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708号令三、部门规章(国家部委发布的令)1.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8号2.质监总局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5.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0715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8.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9.煤矿防治水规定10.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四、国家规范性文件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五、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政府令〔2007〕第13号2.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政府令〔2009〕第12号3.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2010〕第8号4.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第18号5.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2012〕第3号6.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2012〕第6号7.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第12号8.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12〕第15号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10.省厅《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六、安全生产标准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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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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