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律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法律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法律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

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讲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因此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相对人不同于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目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遵循特不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差不多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差不多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联系学习: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

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如,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不处理:(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差不多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够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能够对事实上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能够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关于第(3)种情况,有时也应同意存在只实施一个处罚的情形。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实施两种违法行为(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实施两个以上同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只要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不能对二者均实施处罚。关于前者,依照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关于后者,依照分不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治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物资、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要紧形式是行政拘留。

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分不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治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临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差不多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接着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临时或在一定期限内,

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专门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见第三章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收缴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接着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酒后驾车,吊销驾照。

3.财产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如《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如《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要紧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能够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能够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

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点规章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能够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归纳

表格中需要注意的小点:

1.区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2.“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3.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临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4.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

5.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提示:要学会区分行政处罚、治安治理处罚、海关行政处罚的不同法定种类。

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治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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