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律规章制度
集团公司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促进员工的守法意识和规范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执行,不得歧视任何员工。
2.事实明确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事实依据,不得凭主观臆测或无根据的猜测进行处罚。
3.宽严相济原则:行政处罚应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综合考虑员工的表现和悔过态度,在确保惩罚的力度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宽容和改正的机会。
4.教育惩戒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在惩罚的同时,以教育为主,通过警示和引导员工改正错误行为,提高行为规范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1.警告:对于轻微违规的行为,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并提示其后续违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罚款:对于严重或经多次警告未改正的违规行为,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
3.调职降级: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严重失职的员工,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调职或降职处罚,以警示其改正错误行为。
4.撤职辞退:对于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涉嫌严重违法或职务违规的员工,可以给予撤职或辞退的处罚,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5.其他处罚:对于罪行较轻、情节较轻的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措施,如降薪、停职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查证阶段:当发现员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员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说明。
2.决定阶段:在查证阶段结束后,由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并根据员工的违规行为和情节作出决定,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
3.通知阶段: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员工,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员工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司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四条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书面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评优。
3. 记大过: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书面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评优,并扣除相应工资。
4. 离职: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第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调查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执行:1. 警告:由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处罚员工。
2. 记过、记大过:由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书面通知被处罚员工,并在公司内部公示。
3. 离职:由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书面通知被处罚员工,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申诉第七条被处罚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收到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违反制度的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受到行政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 携带、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非法信息,扰乱公司秩序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权益的。
5. 携带危险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威胁公司安全或他人安全的。
6. 在公司内部或对外进行诽谤、侮辱他人,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
医院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惩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管束,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医院的良好形象,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内部管理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室、全部医务人员。
第三条定义1.行政惩罚: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
2.医务人员:指在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生、护士、技师等人员。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行政惩罚第四条违纪行为1.违反医疗纪律,如擅自更换、停用医嘱;私自开具虚假病历、医嘱等;2.违反医疗准则和规范,如对患者隐瞒病情、错误诊断、治疗失误等;3.违反职业道德,如索贿受贿;患者投诉情节严重;4.违反操作规程,如违规操作医疗设备、药品;5.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患者隐私信息;6.有意拖延、拒绝执行医疗工作任务;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院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惩罚的形式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将采取以下形式之一:1.劝导教育2.书面警告3.记过4.降职5.开除第六条行政惩罚的依据和程序1.行政惩罚的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行政惩罚决议应当明确违纪行为、惩罚形式和依据等。
第七条适用情节酌定原则行政惩罚时,应依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违纪人的悔过表现等进行酌定。
对于情节较轻或者悔过表现良好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惩罚。
第八条行政惩罚的执行与复议1.行政惩罚决议应当及时执行,并告知违纪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2.违纪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惩罚的执行暂时停止或者更改,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院管理措施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惩罚管理制度,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进行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2.建立违纪行为的举报渠道,鼓舞医务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举报;3.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行政惩罚挂钩;4.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予以严厉处理;5.依据需要组织医务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民法典的重要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处罚的力度,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处罚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实施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法律制裁活动的一种,具有行政性质,同时也具备民事影响。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理,民法典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基于法律依据,即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和依据进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处罚。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教育、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被处罚人改正错误。
4.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严格履行程序要求,确保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违法行为的客观评判。
5. 量刑适度原则: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相对合理,既不能过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也不能过轻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经过以下基本程序:1. 事先告知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违法行为主体告知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2. 确认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采集充分的证据,确保对违法事实的准确了解。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罚款数额、停业整顿期限等相关内容。
4. 监督和申诉: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申诉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2)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二)行政处罚的管辖(P54)(★★★)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提示】税务行政处罚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例题·单选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解释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包括()。
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规章制度概述:行政处罚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力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审查程序等方面介绍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一、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总规,统一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一些补充性的规章制度,用于详细的规定具体处罚事项的相关内容。
这些规章制度可以是行政机关自身制定的,也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授权或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
二、主要内容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标准:规定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标准和幅度。
2. 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听证、调查取证、听证程序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违法行为认定:明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 处罚决定的公告和送达: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和送达程序,保证信息透明和当事人的知情权。
5. 处罚救济: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争议的救济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审查程序为确保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时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1. 立法机关的审查:由立法机关负责审查法律与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的适用关系,避免出现冲突和重复。
2. 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意见反馈。
3. 相关利益方的参与:相关利益方,如公众、社会团体、律师等,应当有机会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提供意见和建议。
4. 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
行政处罚会审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会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行政处罚的会审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处罚会审是指在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前,由多人组成会审组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审查和评议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会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行政处罚会审工作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审慎独立地进行决策,杜绝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会审制度,确定会审组成员及其职责,明确程序和要求,规范会审工作流程。
第二章会审组成员的确定第六条行政处罚会审组成员由不少于3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主持人、法律顾问和其他审批人员。
第七条主持人应当是行政处罚机关内部的高级人员,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较高的行政职务级别。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是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职务级别。
第九条其他审批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较高的行政职务级别的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会审工作。
第十条会审组成员的任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制度,不得有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第三章会审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会审工作的程序应当包括召集会议、通报会议、审议查明事实、评议定罪处罚等环节。
第十二条会议由主持人召集,提前通知会审组成员,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会议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下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会议应当听取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核实。
第十五条会议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会审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行政处罚会审决定应当由主持人亲笔签名确认,并报批决机关审批,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会审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会审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处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机关的执行权威。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程序正当、情况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的科学化和程序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执行,依法制定、依法执行、依法保障。
第七条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依法运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合法、真实公正。
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合理有效,权责明确、程序合法、结果公正,目的明确、适用合理。
第九条行政处罚应当严格规范,规范管理、规范执法、规范审查、规范监督。
第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权责一致,权力为责任、责任为权力,权责对应、责权相统一。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登记证书、责令关闭、责令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种类。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选择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应当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程度、单位或个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返还给受害单位或个人,没收的非法财物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依法销毁。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程序合理性。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环节。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立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具有明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应当实事求是,调查清楚、事实明了,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结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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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
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讲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因此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
)——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
——相对人不同于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目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遵循特不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差不多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差不多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联系学习: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
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如,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不处理:(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差不多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够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能够对事实上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能够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关于第(3)种情况,有时也应同意存在只实施一个处罚的情形。
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实施两种违法行为(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实施两个以上同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只要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不能对二者均实施处罚。
关于前者,依照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关于后者,依照分不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治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物资、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要紧形式是行政拘留。
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分不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治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临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差不多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接着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临时或在一定期限内,
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专门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见第三章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收缴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接着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如,酒后驾车,吊销驾照。
3.财产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
如《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如《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要紧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能够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能够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
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点规章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能够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归纳
表格中需要注意的小点:
1.区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2.“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不满”不包括本数。
3.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临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4.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
5.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所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提示:要学会区分行政处罚、治安治理处罚、海关行政处罚的不同法定种类。
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治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