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及存在问题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及存在问题分析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建设项目及专项规划等环境影响报告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论述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作用,通过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以期提高环评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众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通过公示、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使公民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和环境管理中,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使得各项行为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环境保护。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具体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和第21条分别规定了专项规划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进行公众参与。
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
但现行的公众参与过程中仍然有很多问题,致使公众的意见无法得到正确的表达和处理以及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偏低。
本文作者通过对多年环评工作经验和实践总结,发现在公众参与工作中存在着参与对象选取不合理、公众参与意识淡薄、环境信息支持不足、调查问卷质量偏低、调查结果可信度低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探究问题存在原因及解决对策。
1 环评公众参与的作用1.1 这是环境公众参与由末端参与走向事前控制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主要是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发生后,危害到自身利益时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机制和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机制和方法探讨【摘要】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使项目能被公众充分认可,提高项目的执行力和效益。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最早开始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吸取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本文就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方法,包括参与的时间、方式及参与的一般过程等进行了介绍,并提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与方法前言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大量的实践证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实施公众参与,可以提高评价的有效性,并在参与的活动中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完善。
环境影响中公众参与的定义及其发展1、内涵从社会角度讲,所谓“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权利、义务范围内所从事的有目的的社会行动。
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可以理解为项目方或环评工作组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提高项目的环境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
2、公众参与的发展⑴、国际:①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70年代。
1970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公众参与的要求。
②197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其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程序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这个概念。
⑵、国内:① 1991年,我国在亚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问题。
②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的要求。
③1996年5月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章第13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方法与机制1、公众参与的基本流程为了直观显示其基本步骤,下面就以流程图来展现其基本过程2、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根据当前公众的知识水平、信息性质、经费等情况,一般来说公众参与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⑴、书信、电话等是比较传统的公众参与方式,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这种方式透明性较差,只能做为辅助的公众参与调查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
①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最早出现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该法提出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受影响者的意见。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最早先是在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中实施。
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供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髓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得到考虑和补偿。
《通知)中提出的。
公众参与。
包括听取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圃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瑗日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应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
1996年,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随后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也有了相同规定。
1螂年国务院通过的健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听取所在她的单位和居民意见。
在环评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广瑟性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建设项目建设前一般不向大众公布.也无听证会形式。
报告书不公开,只在环评过程中通过发放问卷、个别走访收集公众意见,并且将专家意见、地方意见也视为公众意见。
因此,公众参与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2∞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则顺应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
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时机作了相应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机制与方法探讨

种双向交流的方式, 使 环 境 影 响评 价 的有 效 性 得 以提 高。 公
众从广义上来说 ,一般被分为三个部分 :① 直接 受影响的组
织 。项 目的 预 期 受 益 人 和 利 益 相 关 组 织 以及 承 担 相 关风 险 的
组 织等 是 这 部 分 的 主 体 内容 ,在 这 里 的 生 活 的 公 众 大 多在 受 和 预 测 。我 国环 境 相 关类 保 护 法 规 定 了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主要 项 目区域 的 影 响 。 ( 受到 一 定 影 响 的 组 织相 关代 表 。 有许 多 个 人 或 组 织能 够 提 供 信 息 。 做 受 影 响 团 体 的倡 导 者 和 发 言 人 , 这 些 个人 和 组 织就 组 成 了受 影 响 团体 代 表 的重 要 部 分 。在 受 影 管理 部 门 . 同 时 明确 规 定 了各 个 部 门的 权 利 和 义务 。 这 些部 门
理解, 合理解决遇到的 困难事情。② 在环境资 源的价值 方面,
可 以确 定环 境 资 源的 价 值 。 大 家都 一 致 认 识 到 , 环 境 资 源 是 有 价的, 但 是 不 能 用 货 币形 式表 现 。 文 化遗 产及 自然 景 观 资源 价
值 作 用 巨大 . 进 行 估 价 就 更 加 困难 . 如何 在 环 评 中对 其 进 行 适
境 影 响 评 价 中公 众参 与 的机 制 和 方 法 进行 了探 讨 。
及环境产生的不利和有利影响 , 通过发布信 息, 公 众 会 自觉 维 护 自己的切 身 利 益 , 更 加 关 注环 境 问题 . 从 而 大大 提 高人 们 的
1 公众参与的定义和作用
可 接 受 性 出发 .通 过 项 目方 或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组 与 公 众 之 间 的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称环评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环评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1公众参与概念公众具有环境权,即公民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和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
公众参与是指以社会群众、社会组织、个人行为或单位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行动[1]。
让公众参与到项目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来是公众环境权的真正体现。
通过公众参与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社会、对居民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从而减少居民投诉,保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使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其环境效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最广大公众的利益。
实质上是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信息交流,使项目被公众充分认可,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它特别强调的是项目方同公众之间联系、交流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它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利益双方矛盾纠纷的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于2006年2月14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尊重,赋予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与途径。
现阶段,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评机构采用公开相关的环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举办环评报告专家评审会等方式使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当地居民等参与到规划项目、建设项目的环评过程中,以此来提高环评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2]。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机制与方法探讨

环评公众参与建议意见

环评公众参与建议意见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旨在评估某个项目对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公众参与是环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增加环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下面我将列举一些环评公众参与建议意见,希望能对相关部门的决策有所帮助。
1.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环评报告和评估结果。
公众有权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风险,并对相关决策提出合理建议。
2. 建立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机制,如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 提供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评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通过增加公众的环保知识,使其更好地参与环评过程,发挥自己的作用。
4. 加强环评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保证环评过程的公正性。
5. 鼓励公众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评工作,发挥其在环保领域的专业经验和影响力。
通过多方合作,共同推动环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强化对环评报告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环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7. 提高公众对环评决策的参与度和决策权。
通过开展民意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环评决策的态度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8. 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和回应,及时回复公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公众参与环评过程是一种权利和责任,相关部门应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要求。
9. 加大对环评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环评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意愿。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普及环评知识,鼓励公众参与环保事业。
10.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法律的保障,确保公众在环评过程中的参与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摘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今世界各国都极其重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
[1]只有正确认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才能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近日,昆明部分市民走上街头抗议px项目,体现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热情,也反映出我国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环节不甚注重。
当代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在享受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丰富物质享受的同时,又在感叹我们周围生态的恶化。
资源的枯竭,生态的破坏,这些环境危机成为制约中国发展的瓶颈。
如何确保公民正确行使公共参与的权利,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历史背景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通过环境的污染而导致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因此,西方学者提出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生存权的派生权利的理论。
他们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对环境权的呼吁下,一些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均相应地将“环境权”写进环境法律之中,公众参与的原则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2]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70年代末就将公众参与纳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
[3]1973年,我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三十二字方针,就把鼓励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提到显著的位置上来。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这表明中国公众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
在1996年人大常委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新增加一款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在环保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实行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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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
公众参与是环评机制能够发挥效用的关键。
但是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机制在法律规定、公众参与人员素质、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不足,使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进而在探讨如何完善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真正形成“阳光环评、民主环评”的机制。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机制;阳光环评;民主环评一、厦门px事件引发的思考厦门海沧px项目,是厦门市引进的一项总投资额108亿元的对二甲苯化工项目,该项目号称厦门“有史以来最大工业项目”,选址于厦门市海沧台商投资区,投产后每年的工业产值可达800亿元人民币,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px项目,于2006年11月正式开工。
但由于px项目区域位于人口稠密的海沧区,与厦门岛仅7公里之距。
项目开工后其安全问题便遭受广泛质疑。
10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厦门海沧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
提案指出,离居民区仅1.5公里的项目存在泄漏或爆炸隐患,必须紧急叫停项目并迁址。
但遗憾的是厦门市政府没有采纳他们的建议。
6月1日,数千名激愤的厦门市民以“散步”的名义,上街游行,“反对px,保卫厦门”。
6月7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各方专家进行厦门市全区域的规划环评,就厦门市的环境承载能力、城市发展定位、总体空间布局、生态功能分区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综合性建议。
若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包括px项目在内的重化工项目都将予以重新考虑。
厦门市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进行“厦门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2月5日,环评报告简本向社会公布,以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其后公众座谈会召开,参会的71%的发言者反对建设px项目。
12月18日,《大公报》报道px项目将迁址漳州的古雷半岛。
px事件引发笔者的思考:己通过法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批准的px项目,为何会引发公共事件?这涉及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局限性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完善。
二、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规划环评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为了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规划环评不同于项目环评. 规划的大范围性与高水平性使规划环评能够较好地解决长期的、区域性的环境问题. 规划环评有助于解决不能在项目层次上解决的冲突,并且能够分析大量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 进行规划环评的初衷就是要将环境保护的思想尽早地纳入到决策的过程当中,使环境因素与社会、经济因素一样,在规划形成之时即得到重视,使规划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公众参与是一个连续和双向交换意见的过程,以增进公众了解政府机构、群体组织和私人公司所负责调查和拟解决的环境问题的做法与过程,积极地征求全体有关公民对涉及项目决策、资源利用、备选方案及管理对策的酝酿和形成信息的交换和推进公众参与的各种手段与目标。
公众参与包含了信息的馈给和反馈,其目标是给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听取别人意见的机会,使公民有机会影响决策;行政部门与公民间进行双向交流,最后将公众参与的成果用于eia和sea中。
不难看出,公众在环评中的参与作用是很重要的。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直接的双向交流,通过公众参与,全面了解环境背景情况,掌握重要的、为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通过公众参与,掌握群众关心的公共资源及具有美学、文化、生态、历史价值的享受性资源。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事实证明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我国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无论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还是提高环评的决策质量等方面,公众参与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
三、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必要性环评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手段远远胜于事后的补救,这种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公众参与一直被认为是环评的最基本原则,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第一,公众参与有助于促进环评的民主公正性和决策科学性。
在各项规划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权力之声掩盖了公众的声音,公众没办法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因而环境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如引起争议的px项目中,如果在环评阶段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相关环境信息,倾听各方意见后再做决定,也许不会招致如此激烈的反对了。
政府虽然可以代表公众视线公共利益,但其容易受短期经济利益目标的诱惑,偏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而公众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环境问题有着切身的认识和感受,因此做出的评价也比较公正,是最有发言权的。
建立公众参与的环评机制,能够集思广益,避免浪费,提高效率。
第二,公众参与环评机制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公众参与环评机制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的环境权益,也起到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护生态环境,尽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四、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局限性(一)法律规定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法》①没有明确提出公众参与这个概念,只是包含了公众参与的内容,且缺乏可操作性,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项目环评的范围、公众参与的形式,及各种形式都提出了富有操作性的办法,但是对于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虽然列出专章,却没有可操作的做法,现行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都是参照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规定来进行的,实际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有很大的不同,如具有不具体性、前瞻性、指导性、范围一般也比项目环评大得多,其公众参与与项目环评相比,更加复杂,应有一些与项目环评不同的办法,如扩大环评简本的公示时间、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对公众参与人员的层次要求及来源要求,如遇到公众参与结果多数不同意的情况,该如何操作,以上这些方面,必须在法律法规上予以规定,以使公众参与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参与人员素质要求不明确现在公众的环境意识已经得到很大提高,但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个参与人员的素质问题,在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的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极端情况,极少数与项目密切相关的相邻业主或是出于对项目完成后对自己生活质量影响的担心,或是希望项目业主能拿出一部分的补偿金,从而极力反对项目的建设,即使环评经合理认为分析项目的实施不致对环境产生明显环境影响。
而其他公众由于该项目对自己生活不致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对项目实施与否漠不关心,这两种态度都不利于体现公众参与的意义与价值。
众所周知,现在环评通过率非常高,这其中和委托方与环评机构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委托方希望项目或规划顺利通过,而环评机构为了顺利完成环评最终获取环评撰写经费,肯定会作出项目或规划在环境影响范畴可行的结论。
现在的公众参与工作一般均由项目业主或规划承担方委托环评机构连同环评整体工作进行,而环评机构为了保证环评通过,避免出现不利或激烈意见的公众参与,而对环评顺利通过造成麻烦,会采取尽量简化公众参与面及参与办法,选择性的挑选公众及专家,避免尖锐的公众参与意见。
这样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公众参与为项目或规划把关的作用相对弱化。
把为环评把关的责任全部推给管理部门显然有失公允。
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相比,牵涉范围更广,环境影响更为复杂、深远,所以规划环评对公众参与的对象、人员组成与素质应有比项目环评更高的要求。
(三)参与的时机过晚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及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进行公众参与。
这时规划或项目的基本框架已经完成,公众参与时机显得太晚。
建议在规划或项目可研阶段就进行一定形式的公众参与,征求专家及普通民众对规划或项目的建议,而且对环境影响重大的规划,公众参与要贯穿在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中f在项目可研、修改、报批阶段都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公众参与,甚至在规划批准后的实施阶段也可进行公众参与,以监督规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环评的要求。
(四)流于形式、缺乏反馈。
现在公众参与工作一般是由业主单位委托环评单位进行,为了保证环评的通过,使公众参与不致成为项目的拦路虎,环评单位会采取缩小公众参与面,多采用问卷方式,少采用听证方式,问卷内容简单,回避敏感环境问题,尽量避免聘请可能提出尖锐反对意见的专家等做法,得到令评价单位满意的公众参与结果,好使环评顺利通过。
建议环评法在修订时,应把公众参与通过与否作为规划环评是否通过的必备条件,这样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及科学发展观的思想。
五、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完善机制(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应当重视规划环评在环评程序中的作用,制定并完善规划环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应当具体规定,如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而应涵盖到整个环评范畴,为一般规划和非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实施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
(二)在环评的各个阶段应规定公众参与。
公众越早介入该环评程序,公众对于该决策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就越大。
因此,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就应当允许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应当介入到整个环评程序中,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性。
(三)应当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尽管专家对环评报告的评审时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环评中更应听取受规划、建设项目影响的普通民众意见,因此,应规定除可以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以外,还必须征求受项目影响的公众意见。
同时,应当加强公众的环境素养,尽量限制为一己私欲和漠不关心的公众参与介入环评,这样既保障了公众的环境权益,又体现了环境决策的民主性。
(四)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
公众参与环评不仅限于小范围的问卷调查,为确保公众参与环评的有效性,还应规定公众参与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即对公众代表和专家代表进行审查,对发放调查表、座谈会、听证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公众推选的人数、达到人数的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
此外,还应当赋予公众申请发动听证程序的权利,使听证会的征求意见方式在环评中更多地被采纳。
此外,应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
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提交环评报告审查时,应将回收的公众意见,包括公众来信、调查表、听证会笔录等一并提交环保部门一并审查。
此外,国家还应当鼓励以环境公益为目的的社团的成立和发展,为环保方面的ngo提供宽松的社会活动空间和完善的保障制度,使他们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成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量。
六、结语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如同规划环评本身一样,是一个刚起步的新鲜事物,无论法律规定还是从具体的实际操作中,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我们相信,随着社会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公众参与在实践中会逐步走向成熟,成为规划环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