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下环境法构建的_深层环境法学_方法论视角的解读与反思_陈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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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也不断加剧。

为了保护珍贵的生态资源和维护良好的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出台了环境保护法。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强调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态环境保护包括了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等方面。

1. 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系统是地球上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综合体。

保护生态系统对于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破坏和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制定生态系统保护计划、加强对生态系统的监测等。

2. 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法中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禁止非法猎捕、放生入侵性物种、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等行为,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3.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而划定界限并加以管理的地区。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原则和具体管理办法,以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一个安全的栖息地。

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环境保护法中另一个重要内容,它强调在环境破坏发生后,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手段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

1. 污染物的治理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及其治理的具体要求。

例如,对于大气污染,应当采取减少、恢复和预防大气污染的措施;对于水污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严禁排放污水等。

2. 生态系统的修复对于受到严重破坏的生态系统,环境保护法要求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例如,通过植树造林、湿地恢复、河流清淤等方式,恢复受损的湿地、森林、河流等生态系统,以促进其自然再生和恢复。

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对于维护人类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环境法治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并分析其在推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一、环境法治的意义环境法治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在法治理念指导下的环境保护模式,以法律为基础,通过规范行为、制定标准、加强监管等手段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环境法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民权益。

环境法治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使公民在环境保护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2. 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治通过法律规范环境行为,引导人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和环境的长期稳定。

3. 强化环境监管。

环境法治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打击,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们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环境质量。

生态文明建设致力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环境恶化,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2. 保障人民健康。

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降低环境健康风险,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

3. 推动绿色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合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其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法治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

我们通过制定环境标准、规范环境管理行为等手段,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环境法》课程思政案例

《环境法》课程思政案例

《环境法》课程思政案例一、课程内容在环境法的目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地立法等环境法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的教学过程中,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专业知识讲授置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制水平提升的时代背景中,提高学生的生态环境意识,增强学生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能力,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提供必要的法制人才保障。

二、课程育人目标课程以国家战略层面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为指导,通过环境法课程思政教学的开展,旨在引导学生对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认同,引导学生将生态文明理念内化,养成环境法律义务,引导学生将生态文明理念付诸实际行动。

育人元素与专业知识结合部分本课程专业教学与思政课程的融合,将以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为主线,在深入系统阐述生态文明思想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把课程专业内容与育人元素进行了有机结合:(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思政建设的主线,在教学过程中从以下两个方面提炼了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育人元素内容:其一,在环境法目的教学部分,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环境法目的有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对于生态文明的内涵、人类文明发展阶段划分、生态文明理念在中国的提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立法的影响等问题,进行系统讲解,加深学生对生态文明理念的理解,培养学生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认同感。

其二,在环境管理体制的教学部分,增加有关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重点围绕2018年生态环境部的组建,对于生态环境部组建的背景、对生态环境管理职能的整合、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系统讲解,引导学生对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保障形成完整认知。

(二)公民环境法律义务养成公民环境法律义务养成,是当下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环境法课程教学中思政育人元素的重要体现。

针对该问题,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义务性原则教学部分,结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对于公民垃圾分类义务进行了个案研究和探讨,让学生了解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垃圾分类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垃圾分类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引导垃圾分类义务观念的养成和自觉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习惯,不仅积极响应和配合上海市垃圾分类的整体部署和法律实施,也以点带面促进公民环境法律义务的养成,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

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解读

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解读

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解读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保护与修复成为了全球攸关的议题。

为了解决和预防生态环境破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行为,并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本文将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进行解读。

一、概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态环境保护法:该法旨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中包括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保护要求。

2. 森林法: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并规定了森林破坏行为的惩罚与修复要求。

3. 湿地保护法: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水资源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湿地保护法规定了湿地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湿地修复的要求。

4.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利用进行了规范,保护和修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解读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最核心的法律法规之一,重点关注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修复。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内容,对污染物的排放、减排与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生态修复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三、森林法的解读森林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资源,对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森林法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加强对非法砍伐、滥伐等行为的打击,并提出了对受损森林区的修复要求。

四、湿地保护法的解读湿地是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服务。

湿地保护法主要围绕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湿地开发与修复的管理,促进了湿地的健康发展。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解读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和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益。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逐渐凸显,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也成为了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持续发展的理念,而环境法治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治理方式。

这两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为人们建立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的理念、实践以及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理念生态文明的理念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发展的同时尊重自然规律,保持生态平衡。

而环境法治则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人类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这两者的理念都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旨在避免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破坏,为人类的未来提供一个更为可持续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二、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实践生态文明的实践需要人们深入理解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这包括限制工业污染、提倡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等。

环境法治的实践则依赖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过建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等方式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的实践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和公民。

三、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前景随着社会环境问题的加剧,人们对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未来,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人们将推动各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环境挑战。

同时,社会将加大对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这将为未来建立更为美好的生态环境奠定基础,并推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我们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来。

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企业应推进绿色生产,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公民应培养环保意识,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

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

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热议的话题。

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而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对于实现生态文明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

首先,环境法的制定与完善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

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通过立法对环境的保护作出规定,可以加强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环境法还可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明确责任义务,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

通过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可以建立起保护环境的法治体系,为实现生态文明的目标奠定基础。

其次,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管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

环境法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执行与监管。

只有执行力度得到加强,才能真正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执法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状况的全面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只有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管得到有效保障,才能推动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中,公众参与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是公共利益的体现,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与监督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力量。

因此,应该加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

通过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可以增强环境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也可以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和责任感,形成人人关注环境、共同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此外,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跨国经济活动往往对环境造成跨国性的影响。

因此,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环境法律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挑战。

国际间可以通过制定共同的环境法规,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共同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浅析生态文明思想的内涵及理论体系构建

浅析生态文明思想的内涵及理论体系构建

浅析生态文明思想的内涵及理论体系构建一、生态文明思想的内涵生态文明思想是在对人类与自然关系不断思考和总结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生态文明思想强调人类应当尊重自然、珍爱自然,以和谐的方式与自然相处。

在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尊重自然、保护环境成为了一种当务之急的观念。

只有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才能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2. 发展可持续、循环利用的经济模式生态文明思想主张发展可持续的经济模式,即在满足当前需求的也要考虑到未来世代的生存与发展。

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建立循环利用的经济模式,降低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3. 倡导简约、绿色的生活方式生态文明思想主张人们应当过一种简约、绿色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这种生活方式不仅有助于保护环境,还能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

4. 建立生态伦理、生态道德生态文明思想强调人们应当树立一种生态伦理、生态道德,即在行为和决策中要考虑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不损害自然环境和他人利益。

这种伦理和道德将有助于形成一种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体系构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地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进行思考,进而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框架。

目前,关于生态文明理论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态文明思想的哲学基础生态文明思想的哲学基础主要包括生态学、环境伦理学、系统论等。

生态学提供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全面认知和理解,环境伦理学提供了对人类与自然关系伦理和道德的思考,系统论则提供了对人与自然系统复杂关系的分析和理论框架。

这些哲学基础为生态文明思想提供了理论和方法的支持。

2. 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原则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环境优先、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等。

环境优先原则要求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环境保护要放在首位;生态平衡原则要求在人类活动中要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要兼顾到当前和未来世代的利益。

反思与重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理之维

反思与重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理之维

探 讨 生 态 文 明 建设 .即 从 生 态伦 理 观 、环 境 法 的 价值 排 序 和 权 利 与 义务 的 关 系三 个 方 面 进 行 了思 考 .以 期 为 生态 文 明 建设 尽 一 份 责 任 。 关 键 词 : 生 态 文明 ;建 设 ;伦 理 观 ;价值 ;权 利 ;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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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 态 度 的 真 实 反 映 。 这 种 伦 理 观 支 配 下 ,O 纪 7 在 2世 0 年 代 以后 , 球 性 生 态 危 机 日益 加 剧 . 态 灾 难 频 频 发 全 生 生 上 述 触 目惊 心 的 数 据 正 说 明 导 致 这 一 危 机 和 生 态 灾 难 的罪 魁 祸 首 是 人 类 中 心 主 义 那 么 . 摒 弃 和 走 出人 类 中 心 主 义 . 树 立 什 么 样 要 应 的 生 态 伦 理 观 呢 ? 人 主 张非 人 类 中 心 主 义 , 表 性 的 有 代 观点 有生 物 ( ) 心论 、 命 中 自然 中 心 论 ( 称 作 生 态 中心 也 主 义 ) 深 层 生 态 学 等 . 们 对 人 类 中 心 主 义 进 行 了猛 和 它 烈 的 抨 击 认 为 人 类 中 心 主 义 把 其 他 生 物 、 种 排 除 在 物
治学; 吴培 ( 9 J 刀一 ) 女 , , 吉林 长 春 人 , 吉林 省委 党校 《 白 学 刊》 辑 部 助理 研 究 员 , 究 方 向 为 社 会 学 。 长 编 研 基 金 项咽 :本 文 系吉 林 省 委 党 校 ( 吉林 省 行 政 学 院 ) 校 ( )级 课 题 “ 院 吉林 省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研 究— — 以 法 治 的 建 设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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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期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1,2017(总第202期)Journal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General,No.202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17.01.004生态文明下环境法构建的“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视角的解读与反思陈志荣(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摘要:环境法研究面临“广义”的困境,这种困境产生有其方法论原因。

“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理论,主要有环境利益论、环境行为论和环境法律关系论,在环境法建构中各有其功效和局限之处。

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只有坚持生态文明理念指引,进一步整合方法论工具,才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由广义向狭义的回归。

契合生态文明的狭义环境法应当以生态利益为本位,以生态行为为直接规范对象,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

关键词:生态文明;深层环境法学;环境利益;环境行为;环境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85(2017)01-0032-10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

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

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由于之前已就“浅层环境法学”作过论述,本文仅就“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厘清“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法学视角下环境法的建构应当吸收生态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进一步整合发展“深层环境法学”各方法论,着力建构契合生态文明内涵的狭义环境法。

狭义的环境法应当以生态利益为本位追求、以生态行为为直接规范对象、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构建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

广义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多样化、定义多样化、体系内容多样化。

这种“广义”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实然层面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如有关环收稿日期:2016-07-04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生态文明社会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建构”(JAS150133)。

作者简介:陈志荣,男,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33第1期陈志荣:生态文明下环境法构建的“深层环境法学”境侵权理论、资源的财产性利益等一些民事与环境法交叉领域。

第二,部门法本质特征欠缺。

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缺乏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无法体现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

广义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包含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环境资源使用权关系、环境侵权等法律关系,也包含侵犯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囊括的法律关系内容。

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环境资源使用权关系,是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和享受关系,属于物权关系,环境侵权关系亦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当纳入环境法律关系。

可见,这样的环境法律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以区分部门法的法律关系。

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能否“独立”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地体现为生态危机时代的新的利益形态———生态利益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从而得不到法律应有的规制。

因此,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是破解生态难题的法律实践需要,也是法律理论发展的命题。

(二)方法论问题笔者认为,从法学角度分析,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所采取的研究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而缺乏对环境法学“本体论”的探究。

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几乎涉及所有法学部门,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环境法学的研究必然呈现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性”,从而给人以“广义”的印象。

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研究的起始还只是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问题,但由于环境的生态性、整体性、公共性和科技性的特征使得这种狭隘的研究方法已经难以适应环境法构建的需要。

综上,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

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教授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①,笔者拟借用此提法,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

“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是相对于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而言的。

关于“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笔者曾进行过专门评析,并指出了其在建构环境法体系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必须实现法学视角转向。

那么当前法学视角的环境法学研究能否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呢?以下拟就“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厘清各种法学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局限及其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及其讨论范围界定“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指从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是相对于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而言的。

环境法学的研究应该遵循法学的属性,从权利开始。

权利在法律上具有多种面向的理解,首先,最广泛意义上的权利就是利益;其次,权利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意义上的权利;最后,权利相对于义务,但不管权利还是义务,它们都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或不作①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

参见“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研讨会纪要。

参见王明远:《“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研讨会纪要》,《清华法治论衡》2014年第3期。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为)。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法学属性、法律思维就是从利益、行为、法律关系开始。

因此,环境法学经历了“浅层环境法学”的发展,到了“深层环境法学”阶段,就是回归法学方法论,运用利益、行为、法律关系等法律思维建构环境法。

盖因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理论相当广泛,本文仅择其最为紧密相关之理论———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与环境法律关系的有关理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第一,环境利益论。

利益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

环境利益是环境时代的产物,是利益家庭的新成员。

在以环境利益为视角的环境法学研究中,李启家、李丹最早完整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纲”,认为环境法的研究当应从利益着手。

随着法学方法论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和深入,基于环境利益的研究得到极大关注并不断丰富,环境利益日益成为环境法研究的基础认识和建构工具。

以下将以环境利益为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有关观点统称为“环境利益论”。

第二,环境行为论。

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①应该说,行为作为法的调整对象一直贯穿于传统法学研究,只不过大多数学者将法的调整对象直接界定为法律关系,而将行为视为法律关系的中介,从而使其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凸显。

对于环境法来说亦是如此,有的学者认为环境行为是环境法学的基石性范畴,其地位类似于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界定了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

以下将以环境行为为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有关观点和理论统称为环境行为论。

第三,环境法律关系论。

法律关系乃法学理论之基本范畴,贯穿于整个法律内容,是法律架构的基础,具有构建法律体系和提供法律解释的基础功能,具体到环境法亦如此。

以下将以环境法律关系为视角进行环境法研究的观点和理论统称为环境法律关系论。

三、“深层环境法学”的环境利益论(一)环境利益论略述第一,关于环境利益的定义。

人们最初大多将其作为应对环境问题产生的一种必然的、不言自明的利益类型。

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提出了不同的界定:一是认为环境利益是公共或共同或生态利益,有“环境资源即利益说”②“环境共同利益说”③“环境公共利益说”④“生态利益说”⑤,还有一些学者从法益角度论述环境利益为“环境法益”⑥。

二是认为环境利益兼具公、私益性,如“公众环43①②③④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第16-17页。

蔡守秋教授认为,“对人来说,环境资源首先是一种利益即环境资源利益(简称环境利益)”。

详见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1页。

唐双娥、吴胜亮在2007年第6期《社会科学家》发表的“协调发展原则:一个新颖性的界定与阐述———环境利益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一文中指出:“应肯定环境利益是独立的新型利益,从性质上看属于共同利益。

”金福海在2002年第4期《法制与社会发展》发表的《论环境利益“双轨”保护制度》一文中指出:“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双轨制,要求一方面有完善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有完善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王小钢在2010年第2期《法商研究》上发表的《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以乌托邦现实主义为视角》一文中指出,“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就是环境公共利益”。

有的认为,“环境法法益就是环境法保护的利益。

环境利益是人类需要与环境资源交互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环境利益是环境资源给人类带来的好处”。

(廖华、孙林:《论环境法法益:对环境法基础的认识》,《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有的认为:“独立的环境法益保护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即法律保护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

”(周建军:《独立的环境法益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有的认为:“环境生态法益是在认同环境法益作为环境犯罪客体的基础上,但将环境法益的内容限定于环境生态法益。

”“环境生态法益是指生态环境作为生态体系维持其基本结构功能的稳定和发展对人类持续发展和永续繁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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