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一)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知识产权资产转变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和交易。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逐渐凸显,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法律、市场和管理层面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律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转让,但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存在侵权难以追究、保护周期不确定等问题,这给证券化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对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稳定和透明的知识产权交易环境,提高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心。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适用法律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适用的选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策:建立全球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框架,明确适用的法律和制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市场问题1.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投资者难以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导致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
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评估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可靠和充分的信息。
2.交易流动性不足: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目前还相对不成熟,交易流动性不足,市场参与者较少,市场规模较小。
对策: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提高交易流动性。
三、管理问题1.资产评估与定价难题: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定价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可比性不高、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资产评估和定价成为一个难题。
对策:建立一套科学、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和定价方法,将专业机构引入评估和定价过程,提高评估和定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风险管理与监管缺失: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监管体系不完善,机构和个人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有限。
知识产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和方式选择

济 条件下 , 识产权 交易越频 繁 , 知 其利 用
效率 就越高 , 越能促进 技术创 新和技术 转 化。 要彻底 改变与发达 国家相 比的落后 状
况, 必须不断 加强科技 与经济 的结 合 , 通 过 扩大 知识 产权 交 易使 科技 成 果加 速流 动, 从而促进科 学技术 向现实生 产力 低级 向高级迈进。 可见 , 现代市场 经
济是产权交易J  ̄ 进行 的体制背景 ,离开 l1 l 了市场经济 ,知识产权交易将无从谈起 。
在市场经济 中, 知识产权交易要顺利进 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 知识产权交易成功
方根据 另一方的要 求,通过合 同的形式 ,
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类企
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 为内容 的交易场所 , 包括现在 的产权交易所 ( 中心) 、资产调剂市场、承包市场或租赁市
断等;专利技术入股协议 , 则是一方以技术
作为投资, 与另一方合作 , 同组成经济实 共 体的协议 。此外 ,商标权 、 版权的转让也可
就某一工程技术项 目的研究、开发 、设计 、
生产、应用全面 负责 , 一般情况下 , 专利技
术承包还含有大量非技术性 内容,如采购、
与否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 其一 , 要有明晰
的产权界定 ;其二 ,要有进行交易 的场所
—
运输、 辅助劳力等 , 这与专利技术 自身特点
有着密切联系; 专利技术咨询协议 即掌握技
活 动创 造 的成 果和 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的 标
记 、 誉而依 法享有 的权利 。 对于实 物 信 相 资 产而言 , 知识 产权是 一种 无形资 产 , 虽 然 不具有实 物形态 , 却具 有财 产价值 , 它 不 但可 以作 为财 产 出资 ,而 且 具有 可 交 易 性。 知识 产权 交 易是 平等 主体 之 间通 过 市场 行 为完成 的 与知 识产 权 相关 的 交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

知识产权的论文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摘要]传统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们用智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
但是传统知识因为相传年代甚久,并且很多记载不明确,甚至追溯不到其源头,故不能确定其权利的主体。
便很难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所以本论文以探讨我国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利益以及民族的利益做贡献。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民间技艺;恶意抢注一、传统知识概述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
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
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
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2.传统知识的特征(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常见问题和风险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常见问题和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常见的问题和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妥善处理,可能会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不清晰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是交易的基础。
如果在交易前未能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类型和权利归属,可能会导致后续的纠纷。
例如,对于专利技术,需要明确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对于软件著作权,要确定所涵盖的代码范围和功能模块。
此外,如果知识产权存在共同拥有的情况,还需要理清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实际交易中,有时会出现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有者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主体对同一知识产权主张权利。
这可能是由于职务发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如果在交易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确认,一旦发生争议,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
二、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问题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条件,稳定性则是指其在未来是否可能被无效或撤销。
例如,专利可能因为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而被宣告无效;商标可能因为与在先商标相似、缺乏显著性等原因而被驳回或撤销。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如果购买方未能对所交易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评估,可能会购买到价值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价值的知识产权。
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市场竞争地位。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不准确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交易中的关键环节。
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准确评估其价值往往具有较大的难度。
常见的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但每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
如果采用成本法,可能会低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为其创造过程中的成本往往不能完全反映其潜在的市场价值。
市场法要求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可比的交易案例,但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条件并不具备。
知识产权交易

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通过交易来实现经济价值的转化。
知识产权交易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其他人或者与其他人进行授权合作的行为。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交易成为了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交易的定义、类型以及其中的挑战和机遇。
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定义知识产权交易是指权利人以公开、明确的方式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给其他经济主体使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这种交易可以涉及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交易的类型1. 知识产权转让: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完全转让给他人,转让人将不再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益,同时也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知识产权许可:权利人通过签订许可协议,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授权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权利金或使用费用。
3. 知识产权合作:权利人与他人进行合作,共同开发、生产、销售和推广某项知识产权,共享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交易的挑战1. 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果交易双方在合同起草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发生纠纷。
2. 评估困难: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交易的基础,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很难确定一个准确的价格。
3. 技术限制:对于某些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才能充分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否则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商业价值。
四、知识产权交易的机遇1. 创新推动: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技术和专利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推动产业创新和技术发展。
2. 资金流动:知识产权交易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来源,通过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获得相应的报酬,增加企业的收入。
3. 品牌价值提升:通过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商标或品牌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加强品牌的宣传和市场推广,提升品牌的价值和知名度。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分析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IP)交易市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指通过一定的平台,促进IP的交流与交易,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内容和功能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升级和提升。
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类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技术转让市场技术转让市场是指通过平台,提供专业的技术转让服务,为技术开发者与技术需求者之间,提供快捷高效的对接服务。
技术转让市场强调的是技术的交流和转让,对于技术创新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技术转让市场一般需要注册入驻,有资格的科技公司或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才能够在平台上发布技术转让信息。
2. 著作权交易市场著作权交易市场是一个专门的版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著作权的买卖、授权和转让等交流。
著作权交易市场主要服务于各类创作者,如作家、画家、摄影师、音乐创作者等。
在这个平台上,创作者们可以出售自己创作的著作权、授权他人使用著作权、申请版权登记、追溯侵权责任等。
3. 商标交易市场商标交易市场提供专业的商标交易服务,主要面向商标的出售、转让等交易。
使用商标交易市场的商户来自各个行业,包括制造业、服务行业、电子商务等等。
商标交易市场提供规范、专业的交易流程,保障保护了商标识别符的权利,对于鼓励创新、促进市场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4. 专利交易市场专利交易市场是专门为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的IP交易平台,主要涉及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产品交易等。
在这个平台上,科技公司或研发人员可以将自己的发明公开出售或进行互换,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等。
5. 股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市场也是一种特殊的IP交易市场,主要以股权的交易为主。
利用股权交易市场可以吸收更多的资金,提升公司的发展壮大。
股权交易市场一般以股权交易为主,同时具备交换并购、股权众筹等多项特色服务。
二、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都在迅猛发展,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数字化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开始了数字化进程,将所有的交易与交流都实现了网络化和数字化,大大简化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手续和流程。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市场化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市场化概述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的过程中所拥有的各种权益。
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对于推动创新、保护创造者权益以及推动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导致知识产权市场运作不够高效。
因此,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市场化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知识产权管理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和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政策、颁发证书、处理纠纷等。
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种中央化的管理方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各种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需求差异很大,而传统的管理方式往往过于笨重,使得知识产权难以流转和交易,限制了创新和经济发展。
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市场化的必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市场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鼓励知识产权的流转。
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平台,创新者和企业可以更方便地买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流转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可以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传统的管理方式下,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导致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价格不合理。
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够得到更加准确和公正的评估,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流通效率。
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市场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通过市场机制,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取所需的知识产权,并将其应用到产品或服务中。
同时,创新者也可以更轻松地将自己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
这种双向的交流和交易有助于推动创新和经济的繁荣。
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市场化的途径要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的市场化,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举措: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使知识产权的交易更加透明和便捷。
这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协调合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技术支持,以及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标准。
知识产权市场化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市场化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市场化体系建设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来促进知识产
权的产生、运营、交易和保护。
其核心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市场体系,
使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品。
知识产权市场化体系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市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可以方便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流转,提高知识产权价值,
并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和购买者提供便利。
2.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知识产权市场
化体系建设的基础。
需要建立更加完善、可操作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3.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推行可以有效防止知
识产权的侵犯和盗用,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进而推动
知识产权的市场化交易。
4.推动知识产权转化:知识产权市场化体系建设需要将知识产权转化
为实际价值。
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可以唤醒知识产权的潜能,提高知识产
权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5.拓展知识产权交易渠道:知识产权交易渠道的拓展能够为知识产权
交易提供更多选择,满足知识产权交易的多样化需求,增加市场竞争,促
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发展。
总之,知识产权市场化体系建设是提升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所在,需
要全社会共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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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一)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交易中存在着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结构,通过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促使科技成果尽快商品化,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一是解决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脱离的问题;一是解决科研活动效率不高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都渗及到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产转移。
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催化剂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实质是知识产品转化为知识商品。
知识产品只有进入交换领域才能转变为知识商品。
而在知识商品交换关系中,知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以后,知识商品进入买方的生产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得到应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对于卖方来说,通过知识产权的出让,使卖方在科技研究中消耗的人力(主要是智力)、物力得到补偿,以保证知识生产过程不被中断,并有可能实现知识的扩大再生产,从而使得知识生产源源不断的产出,知识产品通过交易源源不断地消费,这就体现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状况是知识产权交易的运作的最主要因素。
1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结构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交易双方通过协议或合同,由一方提供知识产品,另一方偿付知识产品的价格而进行的。
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了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
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的市场特点。
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
(1)在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知识产权的购买方处于主导地位。
买方在功利性驱动下,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
特别是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以后,中小型企业的承包者急功近利,迫切希望在承包期内有较高的效益产出,对技术商品的购买是有积极性的。
至于私营企业主,由于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其本身虽不具备技术开发能力,但对于购买技术商品同样持积极态度。
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具有研究与开发机构,但大多数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也倾向于购买专利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买方市场的特点是知识产品供大于求,买方的选择性大。
目前,企业的市场意识大大加强,买方只接受能立即产出经济效益的知识商品。
另外,由于我国企业界技术吸收能力普遍不高,企业资金困难。
买方在挑选技术商品时,除了要求新技术开发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要外,还要求新产品简单,价格低,易于开发市场等。
因此,在知识产品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其实质只是知识产品的绝对数量上的供大于求。
而在易进入市场、技术易吸收转化、价格合适等方面符合买方需要的知识产品不多。
如1994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北京技术交流洽谈会”共送去3000多项科技成果,其中受到用户青睐的仅7项。
这使得买方市场中的买方虽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
买方市场这种“两难”状况(知识产品总量的供大于求和符合用户需求的知识产品供不应求)说明必须加大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其方法是买方向卖方的靠近。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它的核心资产是知识。
知识含量越高,最终产品的价值就越大。
融入到产品中的知识越多,产品就越难仿造。
但企业光有这种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对知识产品的一定了解,同时具有将知识产品投入到商业应用中去的创新能力。
这样,买方市场上供大于求的那部分知识产品会逐步减少,供不应求的那部分知识产品会逐步增加,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才会趋于平衡。
这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属于科研推进型,重心在卖方一侧。
加大买方市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的另一方法是卖方向买方的靠近,即提高知识产品与市场的符合度,从企业的需要、市场的需要考虑研究与开发活动,这是对卖方的要求。
由于买方市场上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状况比较复杂,需要同时对买方与卖方进行激励,从而改善知识产品的供求状况。
一般来说,这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属于市场拉动型,重心在买方一侧。
(2)在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知识产品供不应求,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处于主导地位。
由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科研人员主观上的商业意识、市场意识不断加强,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主动性也日益增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成果投放市场受到欢迎。
在卖方市场中,进入市场交换的知识产品符合买方的需要,但总量上是供不应求的,这同样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要。
与普通商品的卖方市场不同的是,知识生产者除了关心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上获取利益以满足物质层次上的需求外,同时还希望更多的科技成果进入买方的生产过程,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对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以满足精神层次上的需求,实现自身价值。
在卖方市场上,知识产品总量和符合用户要求的知识产品数量均供不应求。
解决的办法是加大知识生产的投入,激励知识生产者生产出更多的知识产品。
这种知识产品必须符合市场的需要,否则,又会导致向买方市场的复归。
这种情况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实际属于市场拉动型,市场对科研成果供应一侧起主导作用。
(3)知识产权交易的这种二元市场结构,实际是科学技术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的交互作用的体现,它反映了科学技术系统与环境的能量、物质、信息的交换。
从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角度分析,由于技术商品的不可替代性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垄断性,以及知识生产者较高的需求层次,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结构和实物商品的市场结构具有不同的性质。
以买方为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在知识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实际并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以卖方为主导地位的卖方市场,同样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这种市场结构的分割是不利于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也不利于经济建设吸收科技成果。
关键是变对立着的二元市场结构的互斥性为互吸性,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态平衡结构,运用市场的供求机制来调节知识生产。
从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来看,知识产品购买方在买方市场不能进行充分的选择,知识产品的所有者(知识生产者或知识生产部门)在卖方市场不能生产更多符合市场的知识产品,其原因是受到主体固有的缺陷的影响。
在买方市场上,用户一般具有较强的商业意识,而对科学技术知识了解不多,对科学技术知识的应用及市场开拓缺乏经验,因而不会轻易购买技术。
加上一些科研单位的技术不太成熟、技术售后服务工作不好,致使卖方无法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在卖方市场上出现共不应求的最主要原因便是知识生产者和知识生产部门没有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来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科技人员缺乏经济头脑,不熟悉市场经济运作规律,不了解市场需求,致使符合市场需要的知识产品不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要和卖方自身价值实现的需要。
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即买方懂技术,卖方懂市场,这样的二元主体结构才能使知识产品向生产部门的流动顺畅无阻,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平衡。
2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2.1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商品。
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
技术商品和实物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不同。
实物商品的交易一般是所有权的交易,买方在购得实物的使用权的同时,也购得了实物的所有权。
技术商品在绝大多数交易中,买方不是购买技术商品的所有权,而是购买技术商品的使用权。
这种技术贸易的交易方式,是由技术商品的所有权特性所决定的。
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和独占权,即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唯一的、绝对的;所有者对其财产具有所有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利。
技术商品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除了具有以上一般特性外,还具有它的特殊性。
一是利润增值性强,一是财产独占性弱。
买方购买技术最直接的动机,不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一般需要,而是为了追求能给使用者带来的超额利润。
但这种财产是一种思想财富,不能控制,一旦传播出去,就无法收回。
知识商品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所有权的流失,不但所有者失去了知识财产的独占性,也使得所有者失去了商业利润。
由于技术商品对所有权的控制有困难,我国以往的技术贸易中,主要是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进行交易。
另外,从经济体制上看,计划体制条件下,科技成果是无商品化可言的,大部分成果是无偿使用的。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的无序化,一是缺少经济活动中的规范,二是即使有经济规范,也缺乏执行规范的力度,假冒、仿制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坏了购买技术商品所有权一方的利益,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是缺少积极性的。
而知识生产者一方对技术成果也缺乏保护意识,申请专利权的不多。
还有的成果所有者为获取更大利益,未申请专利权,采用许可证贸易形式向一方或多方转让成果使用权,其后果是无法阻止第三方对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或实施、公开此项技术,最终仍然丧失独占权。
随着经济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法规的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更由于市场本身残酷的竞争性,越来越多的技术贸易会是围绕知识产权来进行交易。
我国专利总量也在逐年增加。
1985年,我国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数为138项,1988年三项专利数上升到11947项,到1997年,三种专利数猛增至41419项。
从市场经济发达的日本看,1983年日立制作专利申请为18424件,东芝为179593件,松下电器产业为17499件,三菱电机为16389件,丰田自动车为6943件。
这说明,知识生产者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越来越重视,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
而作为科技成果的接受者的企业,由于确立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地位,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看,都必须抢占市场的制高点,致力于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因而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今后的趋势更多的是购买技术的所有权以换取对市场份额的独占和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