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产税改革——以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

浅谈房产税改革——以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
浅谈房产税改革——以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

2010年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通知》首次具体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又进一步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从提出到至今已两年有余,其实行成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国人所关注的。本文试图从房产税实施目的出发,结合目前房产税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分析房产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弊端,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2010 年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重庆市、上海市为开征房产税试点,于2011 年1 月28 日起正式开征房产税。

一、房产税改革的原因

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并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具体为以下三点:

(一)征税范围过窄

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经营性用房”,而居民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并未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这不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二)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分别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这种计税依据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无法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无法抑制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膨胀发展。

(三)税率设计缺乏灵活性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并没有根据不同收入的人群设置不同的税率,没有体现出“差别化”的税率。这意味着无论房地产的持有者持有多少价值的房产,其在纳税数额的比例上是完全相等的。这也成为房地产投机者对房地产进行大量投资,以致大量房产空置积压的原因之一。

二、实施房产税改革的目的

针对现阶段我国的房产税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的现状,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为以下几点:

(一)完善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缺失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地理位置的唯一性决定了土地价值的巨大差异性,更造就了特殊城市和某些城市特殊地段房产价格的高企性。同时,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的税费主要集中在投资和开发环节,而在个人房地产的保有阶段并没有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个人持有多套房产几乎没有成本,因此,投机性炒房的收益随着房价的上升越来越高,这样的高收益又进一步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而

又推高了房价。目前土地资源相对有限,特别是大中城市土地资源日益枯竭,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城市房价上涨的恐慌。由于我国现阶段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不健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空置房”现象,如鄂尔多斯空置新城,海南的空置小区等。

(二)扩大政府财政收入,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我国1994 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拿走了全国税收的大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出现了严重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现象。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将眼光投向了土地开发,这直接造成了今天的“土地财政”现象。全国土地出让金从2006 年的7000 亿元增加到2010 年的2.7万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40.1%。“土地财政”不仅助推了房价,而且不具有可持续性,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所以,目前急需调整现阶段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

纵观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物业税或房产税都是其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英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全部来自房产税,法国为69% ,加拿大为85% ,美国为50%-80%。但在我国,近几年房产税的收入仅占地方税收收入的6%左右。从长期角度来看,房产税将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因为房产税的征收不仅能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土地财政”问题,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三)调整我国目前畸形的投资方向,遏制投机性购房

目前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投机性炒房现象的存在。买房子,等升值,再卖房子。这个循环将大量的资本吸引进入房地产市场,一路推动房地产市场向畸形的方向发展,使得我国楼市超过股市成为第一大资金的蓄水池。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逐渐降低房产作为投机品的价值。因为在未来市场面临不确定的条件下,征收房产税使投机者要直接面对确定的税负,从而使房屋投机属性大大降低,进而引导民间资本重新关注商业市场的发展,引导资金进入生产领域和高科技制造领域,从而逐渐调整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四)通过税收手段调控我国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之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特殊背景,中国将迅速产生一批超大型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随着大城市群发展的提速,世界性大城市所面临的难题必然会出现:城市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人口增长的爆发性的矛盾。城市越发展,人口越增加,越会推高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并且城市交通、公共卫生、新增人口就业、社会治安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也更为凸显。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居高的房价和滞堵的交通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面对这样的情况,北京采取的“限购令”手段不仅效果十分有限,而且产生了大量的副作用,如人才流失,资本流失等。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美国的纽约、法国的巴黎、日本的东京、英国的伦敦等都采取了城市化向城郊化的发展。即在城市周围建立多个卫星城,每个卫星城都有自己的配套设置,同时也和主城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卫星城市的规划建设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需要大量的配套设施来有效地吸引居民。政府的资金投入、政策导向、规划水平是影响卫星城成败的重要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政策调控手段就是房产税。

综上所述,房产税改革的目的不是打压房地产市场,而是引导包括房地产行业在内的多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正常享受,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

三、实施房产税改革的措施自房产税改革通知公布以后,上海和重庆作为全国的试地区,率先在全国实行了房产税改革。虽然同为国家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但是沪渝两市的方案和侧重点也有所不

同。上海房产税征收范围主要是全部新购住房,且涉及全部行政区域,影响的范围是新购房群体。然而,其税率为0.4%-0.6%,为固定的税率且税率较低,存量房没有纳入到征税对象之中。

重庆主要是打击高端住宅和投机性购房,其采取了分档征收的方案,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不会影响大多数老百姓的正常购房需求,但其征收对象的范围较窄,影响范围不如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主要是在心理层面上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

四、房产税改革实行措施的成效及弊端

至今,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行虽没有达到预期的显著效果,其征收收入所占的比例不是很高,但实行至今在各方面都取得一定的成效。房产税试行至今,重庆、上海两市的高端房产成交量明显下降,而高端房产成交量的下降也使得整体房价成交水平趋于平稳,房价至今未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重庆在70 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中排名比较靠后,这说明房产税改革具有一定的成效。据相关资料统计,2012 年1-6 月份,上海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3.8%;重庆多数高档住宅商品住宅楼盘访客量下降30%-50%,且主城区应税住房交易价格也都有所下降,较房产税实施前同类房屋成交价下降10.48%。另外,上海通过此次税制的具体设计,取得了很好的实际调节效果。由于公众都倾向在中心区购置不动产,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里设计的一个很小的杠杆,即中心区域的税率是0.6%,周边区域的税率是0.4%,这个细微的差距就使成交量被引流到周边区域。另外,有“人均60 平方米”和“均价两倍”这样的数量界限来区分不同的税负,明显促进了小户型的销售占比上升和均价的稳定。并且,2011 年重庆房产税税收收入为1 亿元人民币,上海房产税收入为22.1 亿元。虽然收入额相对较小,但其收入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对房地产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但是,在上海、重庆的试点试行中也发现房产税改革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主要为:目前信息登记、联网等配套制度不完善,使房产税的征收有一定的困难,效果堪忧。并且房产税的设计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房价的现状,税收改革的征税对象最终会以房租或者房价的形式转嫁给普通购房者,从而使房产税不能更好地行驶其调节房价的功能。而且,从此次试点方案的各项课税要素来看,目前房产税实施仍存在与税法公平原则相悖之处,而这些相悖之处将影响调节收入差距、完善房地产税制等长期目标的实现。

五、个人对房产税改革的意见及建议

从房产税改革的目的出发,结合目前上海、重庆的试点试行情况,现提出个人对房产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房产税的配套制度。

房产税改革必须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产权制度。只有产权关系明晰,才能合理界定纳税人并准确界定纳税人财产的评估价值。其次,为保证税负公平、杜绝偷漏税,国家也可以参考公司年检制度,实行房产年检制度。即房产无论何种性质,持有人须每年到房产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未通过上年年检的房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售、抵押等任何交易,从而保证税收的征税对象不转嫁给普通购房者。

(二)统一纳税人标准

就纳税人而言,目前试点方案中对其区分主要是基于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即调控高居不下的房价,故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非本市人口的购房行为,遏制房地产投资。以经济调控为目的的立法具有暂时性,而作为需长期存在的税收制度,则需要以公平原则作为立法指导。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

应当对现行的区分纳税人的做法进行统一,以拥有房产的数量作为统一纳税人标准的方向,从而保证税法的公平原则。

(三)降低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负并进行“清费立税”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存在名目繁多的税费,这些税费不仅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且与房产税有很多重合。因此,在推行房产税的过程中,必须减少或者合并这些税费。这样能使房产税在打击房地产投机的同时降低房价的成本。从而使得房产税更好地履行其调控房价的功能。

(四)对于房产税的支出,要实行“专款专用”

要保障房产税的“专款专用”,需将征收的房产税用于地方公共事业的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并在实行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切实落实好社会舆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房产税改革的顺利执行,才能真正把房产税改革的目的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征收房产税还将给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缓解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的问题。

(五)应以不增加普通老百姓的负担为原则

目前,房地产改革的侧重点应放在遏制投机炒房囤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放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而不是着眼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因此,在房产税制度设计时,应该特别注重保护中低收入家庭。如实行起点税率较低的累进税率,住房面积越大、套数越多,税率就越高;对首套房免征房产税,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低税率等。

参考文献:

[1]喻景忠,杨蔚.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困局与思路[J].当代经济,2011,3(下).

[2]任宇.房产税改革简析[J].高教论述,2012(2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就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问题答记者问.

[4]祝林林.房产税改革研究[J].大观周刊,第14期.

[5]王清川.我国房产税征收成效及创新[J].税务管理,2012(3).

[6]孙新翔,陈诚.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J].中国外资,2012(3).

[7]贾学智.房产税改革的经济效应分析[J].北方经济,2011(4).(作者:陈霞边江璐)

浅谈目前的房产税 毕

毕业论文浅谈目前的房产税

目录 一、引言 (2)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2) (一)、房产税的概述 (3) (二)、房产税的现状 (3) 三、当前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4) (一)税收体制的不足之处导致税收“流行” (4) (二)政策性问题增加征管难度 (5) (三)其他制约房产税发挥财政功能的因素 (6) 四、对我国现行房产税制的建议 (6) (一)完善相关法律、促进制度建设 (6) (二).改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 (6) (三).清理房地产行业收费 (6) (四)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7) (五)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7) 五、总结 (7) 六、致谢 (8) 参考文献 (8)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我国房地产税的现状,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当然也有值得继续推广的有效措施,来用发展的眼光看看未来房地产税的走势,通过进行有效的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 关键字:房地产税现状改革发展 一、引言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课税对象,要求租赁人或者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同时所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升高。房产税的实质是财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个别财产税,征税对象只有房屋且一般规模不大。 房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稳定性,房产税收制定是否合理对房产能否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2010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中重点要求,尽快出台资源税收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房产税的改革将会对房地产行业、购房者、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房产税的改革将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一)房产税的概述 1、房产税的含义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征税范围看,房产是以房屋价值为主要表现的一种财产,所以房产税是一种个别财产税:从课税对象看,房产税是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静态房产为课税对象的主体,所以它是一种静态财产税。 对房地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杆杠,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并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2、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有房屋,征税对象

沪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 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

浅谈我国房产税存在问题及改革

浅谈我国房产税存在问题及改革 摘要:近十年,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归纳出我国现有房产税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房产税征收经验,提出改革我国房产税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问题;改革方向 一、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征税范围看,房产是以房屋价值为主要表现的一种财产,所以房产税是一种个别财产税:从课税对象看,房产税是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静态房产为课税对象的主体,所以它是一种静态财产税。对房地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杆杠,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并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1984年10月,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写入了“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战略举措。2009年1月1日废止了《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至此,中国建立了内外统一的房地产税体系,并适用至今。 2010年5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11年1月26日推出新的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新“国八条”),房产税征收工作于同月28日在重庆和上海启动,两市颁布了房产税征收条例并宣布正式实施。房产税试点对高价房的需求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房产税也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经济发展飞速,但也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横的问题。各个省份的发展也存在着差异,即使在同一城市中,因为发展的不平衡,各个地区依然存在着差异。而根据现行房产税条例规定的房产税税率,却是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未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二)依法办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行为横行 有的房产所有者对房产税政策知识认识不够,缺乏了解,认为房产税属于可征可不征的选择性税种;有的私营企业随意申报或虚报数据;有的个体户不按规定纳税;有些企业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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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弊端及完善思路学号:20152666 姓名:年庆鹏班级:15金融7班目前,我国房价像一匹脱缰的烈马,一路狂奔。面对日趋飙升的房价,普通人对对房子的刚性需求满足不了,而高收入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购买房产作为投资,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畸形发展。为了规范房产市场,国家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但结果不容乐观。审视现行房产税,弊端重重,已不能适应现行房地产市场现状。由于我国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个人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欠缺是导致个人房产投机热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现行房产税成为时代需要。 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概念 1、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以期积累建设资金,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率。 2、房产税的职能 房产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反映监督的职能,具体表现为: (1)房产税税源充足,收入稳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足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职权的行使,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2)杠杆调节,发展经济。对个人自用的非经营性用房免税的规定,反映出了房产税的征税目的是对富者征税,打击投资投机行为①。对投资的房产征税,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3)房产税还可以起到抑制投机、确保公平的职能。由于房地产的有限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财产权只能归部分人所有,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呈现为卖方市场,这就为投机行为创造了契机。对房地产征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机行为的积极性,利益的减少使一些人远离房地产市场,给普通消费者节省了房产资源,有利于社会的公平。 (二)我国房地产税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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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税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解读】: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最后一页上打印的日期为准。 (2)缴纳房产税时间怎样确定?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读】:看房产证上的日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时间的,按月计算。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解读】: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解读】: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解读】:家庭成员情况:夫妻、未成年小孩,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单。 具体申报流程、需要材料确认后马上通知?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解读】: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文件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浅谈房产税缴纳的几个重点

浅谈房产税缴纳的几个重点 【摘要】2009年1月1日之前,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一直执行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不少纳税人对于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十分清楚,本文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对房屋原值的规定、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及外币换算的时间点等几个关键点对房产税的计缴做了明确说明. 【关键词】房产税;计缴;关键点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2009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文件就有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月1日之前,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一直执行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少纳税人对于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十分清楚。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加以分别说明. 1.关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2.关于房产税的适用税率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 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另外,《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关于房产税对房屋原值的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2011年01月27日21:21 重庆市政府网站1月27日消息,重庆市1月27日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浅谈房产税改革——以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

2010年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通知》首次具体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又进一步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从提出到至今已两年有余,其实行成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国人所关注的。本文试图从房产税实施目的出发,结合目前房产税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分析房产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弊端,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2010 年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重庆市、上海市为开征房产税试点,于2011 年1 月28 日起正式开征房产税。 一、房产税改革的原因 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并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具体为以下三点: (一)征税范围过窄 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经营性用房”,而居民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并未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这不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二)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分别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这种计税依据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无法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无法抑制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膨胀发展。 (三)税率设计缺乏灵活性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并没有根据不同收入的人群设置不同的税率,没有体现出“差别化”的税率。这意味着无论房地产的持有者持有多少价值的房产,其在纳税数额的比例上是完全相等的。这也成为房地产投机者对房地产进行大量投资,以致大量房产空置积压的原因之一。 二、实施房产税改革的目的 针对现阶段我国的房产税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的现状,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为以下几点: (一)完善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缺失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地理位置的唯一性决定了土地价值的巨大差异性,更造就了特殊城市和某些城市特殊地段房产价格的高企性。同时,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的税费主要集中在投资和开发环节,而在个人房地产的保有阶段并没有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个人持有多套房产几乎没有成本,因此,投机性炒房的收益随着房价的上升越来越高,这样的高收益又进一步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而

房产税如何计算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 应税面积×单价×70%×0.4%或0.6% ■本市居民家庭定义为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 ■按年征,不足1年按月计算;未按规定期限缴税要收滞纳金和罚款 ■新买房要提供家庭成员是否有房材料,买卖房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 公式核心:如何计算应税面积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存量+新购,人均仍低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存量+新购,人均已高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

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存量房人均已高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具体适用问题解析 试点范围如何确定? 答: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doc ?房价低于28426元房产税税率为0.4% ?上海地税局:高于28426元/平米,应税税率为0.6% ?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 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据新华社上海2月22日电记者22日从上海市地税部门了解 到,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28426元/平方米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 法》,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市新建商品 住宅全市平均销售价格为14213元/平方米,全年各环线区域

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内环线以内为48032元/平方米,内外环线之间为14831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为11961元/平方米。 ?上海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房产税税率减免依据 以全市平均销售价格14213元/平方米为准,不会根据各环线区域的均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改革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改革 发表时间:2018-07-23T16:43:23.970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上作者:林艳艳[导读]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价持续猛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也已逐渐成为焦点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指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延边大学,吉林省延吉市 133000)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价持续猛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也已逐渐成为焦点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指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党的十九大强调“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收体系”。这些均为我国加快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加快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指明了方向。本文以房地产税的现状为切入点进行分析,随后讨论房地产税的重要性同时针对房地产税改革给出相关建议。关键词:房地产税地方税收房价改革建议 近些年来,房产税一直是社会公众的热议焦点。自1986年,国务院针对经营性房屋颁布暂行条例后,不少地区就此制定出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总体来看,仅有重庆和上海市对自主房屋进行征收房产税。2017年,财政部部长提出“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毋庸置疑,这愈发地推动了房产税的立法和实施。 一、中国房产税的现状分析 谈及房产税,其可追溯至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此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房产税,但我国的房产税征税对象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住房,并未涉及至个人自住住房。随着21世纪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我国无论城镇还是乡村的房价都极速上涨。之后在2010年,“十二五”正式提出房产税,并在重庆市与上海市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一次提及房地产税改革。2017年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又一次提出了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指出未来将征收房地产税,要坚持立法先行、制定好相关配套制度[2],由此可见,国家层面上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房地产税制度,在不断的改革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实施与试点工作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房地产税的意义 (一)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方税收失去了主体税种,以至地方财政收入大幅缩减、情况有待改善。然而由于房地产税税基不易隐藏、税负不易转嫁、税收收入稳定,符合地方主体税的特点,为缓解这一现象,可通过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式,将其纳入地方财政税收,以培育稳定可靠、宽税基的地方主体税,确保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通过这种方式可很有效的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保障财政收支稳定。 (二)抑制房价的上涨 近年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逐渐低迷、缺乏财富效应、居民的投资渠道缩小,从而选择大举进攻房地产业,致使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以至房价不断飙涨。面对此种现象,居民对于出台房地产税以遏制房价的呼声愈发高涨。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除了上海和重庆之外的其余地区的房地产税负均为零。 对此,可采取征收房地产税。一方面,此举将会增加投资、投机者的持有成本,让投资者更加理性的购买房子、减少盲目的无节制购房。另一方面,由于房产税下投资者过高的持有成本,以至于其可能会选择售出已有房产,这将变相地增加房产的供应,缓解房地产供不应求的情况,抑制房价的上涨。但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的征收税率须限定在普通居民尚可接受的税率范围内。 (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就目前中国现状而言,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积累的财富也越多,同时也拥有了更大面积的房产。部分投资者通过投资房地产进行财富获取,特别是在我国房价飙升,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尤为严重。由于其财产税的性质,通过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例如征收房地产税时采用差别税率,以此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到“抽肥补瘦”的效果,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三、对房地产税改革的建议 (一)将重心放在房地产税改革 房地产税改革为的是推动地方税制的改革,以此完善房地产税和地方税体系,促进房产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3]。可将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纳入财税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与其他相关的财税改革一起协调、联动,使房地产税改革更加科学可行,顺利推行房地产税改革,推进立法。 但需引起注意的是不能过多的依靠其能调控房地产价格。房地产税能否成为地方税的主体,多是取决于其他相关的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和其他相关的财税一起改革,协调联动,而不能只是针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否则房地产税改革只能是事倍功半。 (二)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 地方政府所需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房地产税。因此,可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并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使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些年,地方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土地出让的收入,随着房地产税的不断改革,房地产税的相关收入将有所增加,从而取代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这也将是此次房地产税改革是否能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遵循“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宽税基,顾名思义是指尽可能拓宽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将更多地区、更多纳税人纳入征收范围。从房地产税的性质来说,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若征收了房地产税,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范围里的居民理应需纳房地产税。因此,此次房地产税的改革可尽可能扩大征税的范围,纳入更多的纳税人。还可从以下这几方面来逐步扩大范围:从商业用房地产扩大到居住用房地产,从非法人组织扩大到自然人或家庭,从合法房地产扩大到目前尚不合法的小产权房地产等。实际实施中,由于种种限制,房地产税的改革只在某些城市进行试点。所以,需要逐步进行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税务规划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于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视频:重庆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等开征房产税 壹、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壹)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之上的住房。 3.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且 提交房屋所于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于房产所于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壹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于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之上的税率为1.2%。 (二)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壹)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壹个家庭只能对壹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于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

对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思考

对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思考 摘要:上海、重庆两地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出台后,迅速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但房产税试点改革却遭到了是否违法甚至违宪的质疑。本文从房产税立法面临的问题以及在近几年税收高速增长的下,地方财政困难反而与日俱增,房产税能否成为地方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向普通老百姓开征房产税将会面临怎样的挑战几个方面来反思房产税改革试点。 关键词:合法性质疑;立法问题;地方财政;政府的挑战 众所周知,征收财产税有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减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但却对中低收入者不利。但在现行的分税制体制下推行财产税,面临的问题就是要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利益的分割问题。 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在部分城市改革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具体征收办法授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1年1月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该《通知》称,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的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与此同时,重庆市也作为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其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市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自此,争论多年的房产税在上海和重庆开始“破冰”。然而,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无论是学者还是老百姓,都开始从不同角度关注这次房产税改革的试点。 一、沪渝开征房产税的合法性质疑 国家产生以后,税收的不可或缺使主权者一直面临着征税依据合法性的诘问。征税的合法性应该包括如下方面:国家征税时应予征税说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税收史上有句箴言:没有民主,便没有税收。而且,直到今天,对于国家征税合理性的说明已经是一个民主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必经程序。征税不仅要看经济上的承受能力,还要看征税是否平等、是否普遍等;征税是否合法不仅要看是否符合狭义上的制定法,而且更应该看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换言之,征税对象的可税性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很多新的税源出现,政府在追求丰厚收入的冲动支配下,急切地想把它们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之内。就程序上而言,这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因此,征税对象的合理首先是征税对象的合法,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就仅仅因为征税对象的税源丰富而擅自征税,这显然会极大损害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积极性。 从以上衡量,房产税试点征收明显存在瑕疵:一是没有作详细的征税说明,

财政学论文——浅谈我国房产税征收的改革

财政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房产税征收的改革姓名: 学号: 系(院): 专业: 班级:()班 任课教师:

浅谈我国房产税征收的改革 【摘要】近几年,居民住房价格快速上涨的现象,成为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社会矛盾不断的激化,从全国都可以看到征地引发的社会问题。为缓和社会矛盾,解决地方财政的收支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中央政府把房产税的改革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突破口,通过开征住房房产税,减少房屋空置率,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问题通过对我国房产税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的征收。 【关键词】房产税;财富分配;税基调整;改革; 一、我国房产税现状 房产税在我国有千年的历史,最早起源于周朝,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举行,讨论房产税改革的问题。 现行的房产税基本规范是1986年颁布的,就近几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陈旧的税收制度无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局限性日益突出。第一,现行房产税采用固定税率。近几年全国城市化发展迅速,许多城市房价也逐步上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的房价差距很大,这种税率征收制度就显失公平。第二,现行的房产税基本规范是在国内尚未对居民福利水平严重威胁时出台的,削减房价的针对性不怎么高。第三,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应当扩大征收范围,对非经营性房产也开征房产税。 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一)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改善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影响房产税实施效果显现的因素,以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多管齐下,发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应有作用,进而促进我国房地产 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下文是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 阅读!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相关法律知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 通知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 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 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 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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