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奋飞: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获得正义
法官:人类正义的操持者和守护神

法官:人类正义的操持者和守护神
董淼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09(000)014
【摘要】正义是法的核心与灵魂。
关于法官这样一个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中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无一例外,学者都认为正义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基本内容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
法官的中立性至少在视觉上让人们感到了公正,其基本内容是基本内容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
【总页数】1页(P141-141)
【作者】董淼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正义的守护神抑或惟利是图者--再论律师的任务 [J], 王勇
2.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得到正义——由“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事件所想到的[J], 李奋飞
3.正义阐释的司法范式——兼论法官如何正义思维 [J], 廖奕
4.正义的守护神——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J], 无
5.浅析马克思正义观视角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正义 [J], 陈乙童;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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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坚持正义》知识点清单统编版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中册

高二语文选择性必修中册(新教材)《人应当坚持正义》知识点清单5 *人应当坚持正义一、重点剖析1. 文章虽然以谈话的方式行文,但说理时依然层次鲜明。
请梳理本文的论述层次。
(一次发言计一段) 答案:第一部分(第1—28段),针对格黎东所提出的逃狱的第一个理由进行驳斥,主要讨论人应该听从众人的意见还是应该听从真理本身,引导格黎东同意他所坚持的“听从道理”的观点。
第二部分(第29—36段),讨论行事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引导格黎东同意以是否“正当”作为判断是否应当越狱的标准。
第三部分(第37—49段),主要讨论与“正当”相对的“不正当”的标准问题,进一步完善对正义没有特殊性的阐释。
2. 阅读第一部分,说说苏格拉底是怎样一步一步引导格黎东认识到“人不能听从众人的说法,只能听从真理本身”的。
答案:首先,面对格黎东的逃狱建议,苏格拉底并没有直接否定或肯定,而是指出他接受建议的原则——“合乎正道”,继而阐明自己现在奉行且一贯遵守的原则——“听从道理”。
其次,通过反问和层层深入的追问,使格黎东一步一步地走进他的“圈套”,最终同意他所坚持的“听从道理”的观点。
第一步,引导格黎东同意“有些意见我们应该注意,也有些意见我们应该不考虑”;第二步,引导格黎东明确什么是“好的意见”,什么是“坏的意见”;最后,以“一个从事体育锻炼并且以此为业的人”为例,引导格黎东同意“与道义和不义有关的部分”对人十分重要,从而得出结论——不能听从众人的说法,只能听从真理本身。
这就使得格黎东陷入自我矛盾,也就巧妙地驳斥了格黎东所提出的逃狱理由之一——“在不知情的外人来看,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是他的朋友未尽心尽力解救他”。
这一部分充分体现了苏格拉底的辩论艺术,即面对问题,不直接给出答案,而是通过层层深入的反问和反驳,使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他思想的影响,从而放弃自己原来错误的观念,并产生新的观念。
这种辩论艺术也被称为“助产术”。
3. 文中,苏格拉底通过提问先后提出了哪些观点?答案:(1)我们不必尊重人们的一切意见,有些意见要重视,有些就没有必要,也不必听从所有的人的意见,有些人的要听,有些人的不必听。
相互信任才能“有效辩护”法制日报——李奋飞

相互信任才能“有效辩护”法制日报——李奋飞相互信任才能“有效辩护”法制日报——李奋飞(2012-03-18 01:11:54)转载▼标签:杂谈龚刚模举报辩护人,这块有违人伦、笼罩在黑幕下的寒冰,随着春天的到来,即将被慢慢揭开,渐渐融化。
法制日报——李奋飞绝不能再让当事人揭发自己律师的现象重演。
道理在那里明摆着,没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有效辩护”。
甚至,就连辩护制度的根基都会发生动摇一般认为,要想实现刑事案件的公平审判,就必须尽力维护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
然而,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存在着一个代表国家的强大的控方,这使得控辩平衡的维护极其不易。
大体上来讲,控辩平衡的实现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对控方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二是要对辩方进行特殊的程序保障。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辩护方对诉讼的参与性,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到侦查阶段,但是控辩力量明显失衡的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
不仅控方的力量尚缺乏有效的制约,而且辩方的力量还显得过于微弱。
且不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承担着如实供述的义务,也不说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单说那些已经获得了律师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辩护”都还远远没有实现。
因为“有效辩护”要求律师参与的辩护能够有效改善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实现与追诉方的平等对抗,进而能够对司法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有效辩护”无法实现,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目前律师职业化还不够充分,律师权利还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司法环境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不过,“李庄案”又让我们看到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作为北京康达律师所的执业律师,李庄受聘担任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
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他被重庆市公安局从北京押往重庆。
尽管此案所经过的司法程序在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是李庄仍然被两级法院快速地认定有罪——“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因此被最终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
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得到正义——由“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事件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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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在 律师的 职业风 险 问题 一直 没有 人惊 异的事 件 ,也 由于事 件发生 后 当地 不 慎 ,而 直接 成 为原 来案 件 中 的警 官 、 得 到彻底 解决这 一大 背景之 下 ,这 一事 法院的异常反应和 当事 人双方对 “ 相” 检 察官刑 事追诉 的对象 ,甚 至在一些 极 真 件或许可 以成为 解决上 述 问题 的一 个绝 的严 重分歧 ,人们 ( 包括 笔者在 内 )当 端 的个案 中 ,辩 护律 师刚走 出法庭就 被 好 的突破 点 ,甚 至可 以成为我 们改善 律 然有 理 由要求 和相 信这一事 件能够 得到 检察机关或 公安 机关拘留 、逮捕 。所以 , 师执 业环境 的一 个新契 机 ,就 如同几 年 圆满 的解决 ,而不 是像有些 事件一 样到 也就 难怪很 多律 师说 ,这是一 种赤裸 裸 前的 “ 孙志 刚案 ”所带来 的震 动效应 那 最 后 不 了 了之 。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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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文人应当坚持正义的观后感

《人应当坚持正义》读后感
正义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有利于人类和谐幸福的行为。
正义是人间正气的凝聚,没有正义,世间将一片黑暗,是正义给了我们战胜邪恶的力量,所以社会需要正义,也呼唤正义。
在老师的带领下,我阅读了柏拉图的《人应当坚持正义》这篇文章。
本文主要讲述了在苏格拉底入狱之后,他的朋友格黎东来到监狱,劝苏格拉底越狱逃跑的事情。
苏格拉底面对格黎东的劝说,不断提问,层层递进,将格黎东带入自己的逻辑轨道,阐述了自己唯正义是从的道德信念,体现了苏格拉底愿意为正义而献身的精神。
文章中苏格拉底坚持正义、舍生取义的行为令人感动。
苏格拉底认为真理和正义被毁造成的损失比身体被毁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对于毕生追求真理和正义的苏格拉底而言,他没有越狱,因为越狱逃跑意味着以不义对不义,这是对真理和正义的损害。
苏格拉底直到生命最后一刻,脑袋里只有正义原则指导下的正义或不正义的抉择,世人看重的生与死,在他自己看来是那么的无足轻重,这就是一代哲人超脱生死,始终遵守法律,追求正义的至高精神。
通过这篇文章,我充分认识到人的行为要符合“道理”,人要坚守“正义”,人要追求真善美,远离假恶丑,这样,人才能“活得体面、正派”,社会才能充满正能量。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更应该维护正义、歌颂正义发扬正义。
正义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倡导正义的实质就是倡导真善美。
邪恶有时会占上风,但正义必将胜利。
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得到正义——由“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事件所想到的

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得到正义——由“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
师”事件所想到的
李奋飞
【期刊名称】《律师与法制》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最初,笔者是无意中在网络上看到“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这一消息的。
至今,我还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的复杂心情。
坦白地说,那一刻,我的心里充满了震惊和意外。
当然,在震惊和意外之余,我还感到,这个事件很有可能会触动民众的敏感神经。
果不其然,经过媒体的报道,这一事件迅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以至于不仅北京律师协会启动了相关维权程序,就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都作出了“要实事求是处理”的批示。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李奋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以党建促所建以公益促品牌——记被天津市司法局授予“天津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支部”称号的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2.法律是弱势群体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保安殴打孕妇致胎死腹中事件调查
3.在“灵与肉”的挣扎中坚守做人的
尊严与守护正义——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4.厚德尚法维护正义——记优秀共产党员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王培军5.坚持原则小额信贷中心主任遭殴打维护正义公安干警惩恶扬善促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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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崇尚法治精神 测试题-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崇尚法治精神测试题一、选择题1.下列做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是()A.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忍气吞声B.捡到钱包后据为己有C.张强看到别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见义勇为D.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歌唱比赛的一等奖2.面对不公平,我们要敢于说“不”,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
之所以强调最大限度的公平,是因为()A.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B.维护公平,个人能力有限,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公平C.法律也有鞭长莫及的时候,要实事求是D.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3.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
因为公平可以()①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①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①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①让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和成功的人生A.①①①B.①①①C.①①①D.①①①4.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说明了()A.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B.政府官员在量刑上要受到从重处罚C.贪污腐败分子都要受到刑罚处罚D.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2021年9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指出,完善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保障和特殊保护。
从平等角度看,针对特殊群体所采取的措施()A.体现不同情况差别对待B.表明国家允许特殊群体享有特权C.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D.表明人们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不同6.下列属于有正义感的行为是()①欺凌弱小同学①捐款献爱心①扶老人过马路①公交车上让座A.①① B.①①① C.①① D.①①①7.在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①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①采用一切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①敢于对不公平说“不”①崇尚公平,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A.①①①B.①①①C.①①①D.①①①①8.李克强总理有过这样的比喻:“政府的职责就是管好两个灯。
9.电影《第二十条》 课件(共12张PPT)---2024年中考时政热点专题讲解.ppt

2024年中考时政热点专题:《第二十条》
公平
3.为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平,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 ①医疗方面,我国编织了世界最大的全民医保网,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②养老方面,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③文化教育方面,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美术馆免费开放,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 ④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⑤实施精准扶贫政策; ⑥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⑦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24年中考时政热点专题:《第二十条》
法治
1.法治的作用? (1)(人民)①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②让人们能够建立起基本、稳 定、持续的生活预期,③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④使人 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2)(国家)①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②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 保障,③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④走法治道路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2.怎样厉行法治?(如何建设法治中国?怎样依法治国?) 公民:(1)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现代社会公民,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 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党和政府:(1)各级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 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家社会:(1)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树立法治导向。 (3)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 法治国有机统一。
链接中考
1.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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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获得正义
——由“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事件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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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笔者是无意中在网络上看到“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这一消息的。
至今,我还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的复杂心情。
坦白地说,那一刻,我的心里充满了震惊和意外。
当然,在震惊和意外之余,我还感到,这个事件很有可能会触动民众的敏感神经。
果不其然,经过媒体的报道,这一事件迅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以至于不仅北京律师协会启动了相关维权程序,甚至就连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都作出了——“要实事求是处理”——的批示。
尽管,这一事件的真相目前还没有大白于天下,甚至还存在着两个截然相反的“真相”(北京律师以党性和人格保证其在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遭到改元行政庭庭长的殴打。
而天津法官也以28年的党性担保自己绝对没有动手),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
甚至,我还认为,在律师的地位普遍不高甚至面临着被“边缘化”的今天,在律师的职业风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一大背景之下,这一事件或许可以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绝好的突破点,甚至可以成为我们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个新契机,就如同几年前的“孙志刚案”所带来的震动效应那样。
长期以来,人们早已对律师被对方当事人伤害的案件见怪不怪,甚至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端遭受公检法机关的迫害的现象也不再感到意外。
但,人们却无论如何也无法容忍,本来应成为正义最终守护者的法官采用这样一种低级的方式(如果说确实是动手殴打律师的话)去侵犯同样是正义的维护者的——尽管表面上似乎只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的权益。
这不仅是因为,律师的权益保护状况乃是测量一个社会民主法治水平的标尺,更主要的是因为,“法官殴打律师”与人们对法律人的合理预期有着极为明显的距离,甚至可以说它完全冲破了善良的人们心中的最后一道底线。
虽然,这一事件的真相到目前笔者还不清楚,但笔者可以很大胆地推测甚至断定,这一事件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极不正常的。
否则,也就不会出现“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这一事件了。
由于这是一个令人惊异的事件,也由于事件发生后当地法院的异常反应和当事人双方对“真相”的严重分歧,人们——包括笔者在内——当然有理由要求和相信这一事件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而不是像有些事件一样到最后不了了之。
不过,由于“法官打律师”这样的事件毕竟属于罕见的极端个案(当然极端的个案往往很能说明问题),而中国律师目前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事实上是在执业过程的——时常会碰到但相对比较“含蓄”甚至表面上看还是“合法”的——职业风险问题。
近年来,在笔者参加的一些为数不多的与律师有关的会议上,也总是能听到——不少律师包括一些律师界的精英都抱怨他们所遇到诸如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质证难等一系列的诉讼难题——的声音,有的律师甚至像“杨白劳”控诉“黄世仁”那样对有关机关的做法进行了无情的鞭挞,使原本的学术研讨会在很大程度上蜕变成为一个带有“诉苦”性质的大会。
不仅如此,笔者还通过媒体以及其他途径了解到,不少正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往往还是比较负责任
的律师),还由于在执业过程与警察、检察官发生了一些其实在法律人看来是极为正常的冲突或者言行不慎,而直接成为原来案件中的警察、检察官刑事追诉的对象,甚至在一些极端的个案中,辩护律师刚走出法庭就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拘留、逮捕。
所以,也就难怪很多律师说,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职业报复。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从1996年以来,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遭受各种刑事指控的已经达到数百人之多。
也正因为如此,笔者的主要关注点,已经不再是这一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律师的职业风险之所以大量出现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只有找到这一原因并从根本上克服它,律师的职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法官打律师”类似的事件——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得以避免。
那么,在那些律师执业权利被公共权力侵犯——包括“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的事件形成过程中,究竟有那些因素在发挥作用呢?应该说,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笔者相信,《律师法》关于——“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于任何一个合格的执法者而言,都不会太陌生。
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执法者要置《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于不顾而却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呢?如果我们排除个别执法者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有意为之的话,那么,在这一问题的背后一定存在其他更加深刻的原因。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不同的人完全可凭借自己的经验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正如同同样是“春江流水”,在有些人看来,可能是“日出江花红胜火”,而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却很可能是“一江春水向东流”。
在笔者看来,就某一具体事件的而言,律师的执业权利被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侵犯可能有着较为不同的原因。
比如,公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律师的介入往往会对公、检、法的职业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公检法机关甚至地方政府常常将律师当成讨厌的“麻烦制造者”,至少也对律师的介入怀有深深的疑虑和担忧)、很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本身确实也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等等。
但是,在笔者看来,律师职业风险问题的大量出现,更多的是因为,现行法不仅对于律师的保护不够(一系列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承认的律师的职业特权诸如职业豁免权等权利都没有能够确立在中国的法律之中),而且,现行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也为一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律师滥用刑事追诉权提供了制度上“便利条件”。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不仅检、警机构均享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批捕权也是由直接承担追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来行使的。
如果说一般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尽管也存在着争议——问题还不是特别严重的话,那么在追究辩护律师刑事责任的案件中,由本案的公诉人——辩护律师的直接对手——行使对辩护人的批捕权,其问题就比较明显了。
当然,至于是否存在许多律师所指出的职业报复,笔者不得而知。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做法至少是很难令包括被追究的律师在内社会公正心服口服的!
当然,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护甚至遭受职业报复的情况之所以在中国会大量发生,还与律师职业与公检法职业越来越走向分离化而不是趋向于——不少学者所主张的——一体化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作为司法局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律师与公检法人员一样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而现在,律师则被认为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且是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的人,即律师的身份越来越走向民间化、社会化甚至经营化。
正因为如此,尽管从总体上来看,律师的收入相对公检法人员而言并不低甚至还要略高,但律师在政治地位上实际上越来越被“边缘化”,甚至为主流社会所抛弃。
在不少地方,律师还被认为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是应该被防范和管制的对象,尤其是那些“胆敢”在诸如拆迁纠纷、房地产纠纷甚或行政诉讼等必须与官方进行交涉的案件进行代理的律师。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这一事件的出现似乎又不完全是偶然的。
但是,作为以维护弱者权益为己任的一个职业群体,也作为法治国家里不可或缺的一个社会构成要素,如果律师自身的权益都无法得到维护,又如果连律师这一群体都畏惧强权甚至都对司法正义丧失信心的话,那么,又有什么人敢于维护正义!所以说,在法治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有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要想让正义得到实现,必须让那些维护正义的人首先得到正义。
例如,在美国,为了保证律师独立自主地行使职能,不仅实行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律师管理体制,而且还设置了专门的惩戒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一定比例的成员是来自于律师行业之外的社会人),即以律师协会作为主要主体来对律师进行惩戒,这充分反映了律师自律的要求。
另外,律师惩戒所采用的程序还是一种类似于刑事诉讼程序性质的程序,使惩戒不仅更具权威性,也更能充分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虽然,美国的律师制度与中国的律师制度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但是这种对律师进行严格保护的合理因素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要充分保护律师执业权利,措施很多,字数所限,不再赘述。
不过,眼下这一事件处理的情况如何,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逐步走向法治化的中国能够在律师权利保护之路上走多远。
如果我们想切实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妨从“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这一事件开始。
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上传时间:2006/5/12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本文由法律思想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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