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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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中,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两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术语,但学界对两者的使用较为混乱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两者关系的论述意见不一,彼此的内涵也纠缠不清,这不利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如果要得到一个合乎语言逻辑、满足理论研究需求的结论,我们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使用“豁免”概念,并依据其产生的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

由此,我们可以将“适用除外”纳入法定豁免,从而实现两个术语合乎逻辑的共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给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法制基础和巨大的研究动力。

我国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逐渐从“应该如何”的研究角度,逐渐深入反垄断法“如何实施”的探讨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适用范围的确立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直接发生影响的就是反垄断法豁免。

一、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概念之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豁免”概念的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特别是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着不同的方式,有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对此作出区分。

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反垄断法基本体系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一)中文语境下的不同观点在现有中文资料中,观点众多,如“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

”又如,“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这种观点选择了“豁免”用语,并用“排除适用”来对其进行解释,本质上应该是将豁免等同于适用除外。

在法学教材中也有这样表述的:“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

论农业领域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豁免

论农业领域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豁免

论农业领域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豁免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激起了法律界,尤其是竞争法界的法律人士的注目。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天然弱势地位,更是在竞争法界引起注意。

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追求效率和实现正义,因此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下,农业豁免也存在其合理性。

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则需要更明确界定农产品和农业经济组织的概念和范围。

关键字:农业;反垄断法;农业豁免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其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关于反垄断法农业领域适用豁免问题和解释。

其中规定了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于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适用豁免的概念及作用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

[1]具体到农业豁免制度来说,就是反垄断法对于农业主体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不予追究其违反发垄断法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我国农业领域内过度竞争,促进我国农业领域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实践的进行,反垄断法不再是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垄断,综合考量垄断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

生产者和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

”合并控制的目标在于防止反竞争的合并,同时避免妨碍对竞争有利和对竞争中立的合并。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协议的个案情况认定其符合 《 欧共体条 约》 8 条第 ( ) 第 1 3 项
的条件而予以核 准。 在欧盟竞争 法上 , 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 和影 响成员 国之
不追究法律 责任 的制 度。 一部 分在 等 同两 个概 念 的同 另 时 , 为豁 免包括部门豁免 ( 型豁免) 认 类 与行 为豁免 ( 案豁 个 免) 。行为豁免相当于我 国反垄断法第 十五条和二十八条的
以期能为完善我 国反垄 断法 的豁免制度添砖加 瓦。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 适用豁免制度 ; 适用除外制度
[ 中图分类号] 1 2 .9 9 2 2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 0 8—82 (0 0 0 0 2 0 29 2 1 )4— 0 6— 2 法认定其究竟属于豁免还是适用除外 , 有些学者认为毫无疑 问该条是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 而不会将它称为反垄断
念完全等同, 豁免制度就是适用 除外制 度 , 括我 国反 垄断 包 法第十五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七条 、 第五十五条 、 五十六 条 , 第 还包括我 国 19 95年颁 布 的《 商业 银行 法》 九 条与 《 第 保险 法》 8条 的相关规定 。如 : 第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 是指立
性 。法 定 豁免 包 括 反垄 断 法 和 相 关法 律 中 , 确 而 直 接 地 明
表 达出来的或能够直接推断出 , 对特定行业授予 以该法律认
可的反垄断法豁免 , 例如银行业 、 险业 和农业 ; 保 另将反垄断 法第十五条、 第二 十八条称之 为意定 豁免 ( 或者 酌定豁免 ) ,
法的豁免 , 但如果 混合 两个概念 , 疑我们 也就可 以将 该条 无
称 之 为豁 免 了 。

论我国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和豁免

论我国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和豁免

论我国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和豁免【摘要】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

由于垄断协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典型的垄断行为,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直接危害性,并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但同时,实践中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垄断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大都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也作出了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内容,并具体分析了我国纵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关键词】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垄断协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垄断行为,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和作用较为间接,相对横向垄断协议来说更不易于引起市场和大众的关注。

纵向垄断协议兼具积极效果和负面效果。

判断单个纵向垄断协议是否应该被禁止,应该从其制定的目的以及具体的市场占有份额来进行合理分析,才能区分其是否有利于竞争的开展,最终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美国和欧盟经验告诉我们,即使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也可能起到增加附加值和建设品牌文化的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一、纵向垄断协议概述(1)纵向垄断协议的定义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市场上出于不同经营层次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尚明主编,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211]因为签订此类协议的各方往往不互为直接竞争关系,处于同一产业市场内的不同经济层次,需要进行交易将各层次的企业衔接起来。

各阶段按生产-流通-消费的顺序排列,每个环节的前后主体即互为上下游关系。

处于前一阶段的,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

[ 张靖,《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6):82]下游主体通过签订协议,稳定供应和货源;上游主体则通过签订协议,选择合适的出货渠道。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垄断协议的豁免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垄断协议的豁免● 详细描述:例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均沾的垄断协议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垄断协议D.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正确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豁免的垄断协议”知识点。

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规提高技术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提高质量效率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提高中小企业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公共利益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缓解不景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保障进出口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无需证明定: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髙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被豁免的垄断协议有()。

谈谈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谈谈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保障消费者利益
确保消费者能够继续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因 企业垄断而导致价格上涨或质量下降。
保障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由选择,避免因企业垄断 而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豁免制度可以鼓励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技术创 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豁免制度监管
建立豁免监管机制
成立专门的反垄断豁免监管机构,负责豁免制度的执行、监 督和管理,确保豁免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豁免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市场行为、经营状况和竞 争状况进行评估和
建立申请审查机制
建立专门的豁免申请审查机构,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负责对豁免申请进行 审查和决定,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豁免。
06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反垄断豁免制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具 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豁免制度在不同市场环境、不同产业和不同国家/地 区的具体实践存在差异。
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 行评估和调整。
研究的主要贡献
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梳 理和分析。
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探讨 。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主要类型
根据豁免主体的不同,反垄断豁免制度可以分 为行业豁免和特定组织豁免两种类型。
行业豁免是指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给予豁免其 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如农业、交通运输、金 融等行业。
特定组织豁免是指对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给予豁 免其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如商会、行业协会 、研究机构等。
03
企业豁免标准不清晰
企业豁免的标准不够清晰,容易造成不同企业 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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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政治学院08级思政1班—盖伟明
【摘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在形式上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或其特定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免除其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豁免制度的实施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说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特殊作用。

并结合本国国情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反垄断豁免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背景及目的
反垄断法以其原则性强和弹性极大的条款,织就了“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

但它并非对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都进行禁止。

利益权衡和合理原则在反垄断法中占居着重要位置,即在限制竞争行为既有积极效果又有消极效果的情况下权衡利弊,“当利大于弊”时,反垄断法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此类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并由此产生了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制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目的在于
1、弥合反垄断法自身不确定性的缺陷。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激发主体创造性的发展以求技术进步与创新。

4、适应经济全球化下法制社会的趋势与要求。

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概况
从反垄断立法来看,对豁免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情况:1,针对不同的反竞争行为适用不同的豁免规定,或者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豁免情况。

例如,欧盟竞争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反垄断法等对反竞争协议的豁免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些反垄断法没有规定适用于所有反竞争行为的统一豁免制度。

2,集中规定适用于所有反竞争行为的豁免制度。

澳大利亚就属于这种情况,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第四编先是对反竞争协议、滥用行为以及反竞争的购并作出了禁止规定,然后规定了法定豁免。

三、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豁免范围
从现有世界各国立法体例上看,豁免的范围主要包括那些对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自然垄断行业通常是指那些以自然资源或基础资源作为其存在背景的行业。

经济学理论将自然垄断行业定义为在给定的市场需求下,长期平均成本趋于下降的行业。

而法学家通常将其定义为:在某一市场上出现一个经营者或供给者之后排除了其他经营者或者供给者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已进入该市场的经营者或供给者自然取得了对该市场的独占地
位。

各国在处理自然垄断行业的问题上都极为慎重。

另外,各国还都在银行业、保险业、农业、具有推动竞争作用的卡特尔、知识产权、国际经济贸易等特定行业领域中给予豁免。

三、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豁免原因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之所以对以下行业及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豁免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与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目标存在内在一致性
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是反垄断法贯穿始终的灵魂,这与豁免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有着天然的一致。

豁免制度存在的依据就在于垄断在某些领域有合理性,即在这些领域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

可见,豁免的根本价值也正是社会本位。

第二,垄断的两面性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
竞争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并不是在任何程度上都是积极的,它也存在本身的缺陷。

在某种程度上,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

据此,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曾对英国的经济政策提出过忠告:“把一切垄断都认为是坏事是毫无充分理由的简单化,将对英国的经济发展有害无益。


而且,垄断并不绝对地排斥和抑制竞争。

即使在寡头垄断市场状态下,竞争也同样存在。

“在长期内,没有一个垄断者能确保不受到竞争者的冲击。

”垄断有合法垄断也有非法垄断之分,反垄断法所限制和禁止的只是严重危害竞争秩序的垄断,而对于合法垄断则应予以豁免。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

”故此,可以认为,垄断的两面性正是豁免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

第三,出于对本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各国设立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是豁免制度范围选择的一个现实考虑。

政治方面,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国家需要对特定的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垄断。

经济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宏观的经济秩序、提升本国的经济竞争力,与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豁免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各国通常根据本国当前的经济政策取向决定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第四,设立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动态变化
适用除外制度是贯彻保护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正如法律制度中普遍规则的适用例外制度一样,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人类设立规则的合理表现,是立法理性的升华。

所以,反垄断法通过预设豁免制度,可以更好的实现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以平衡利益冲突。

五、我国有关规定分析
我国的竞争立法始于1980年。

1993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得以颁布,担负起部分反垄断的任务。

我国2004年的反垄断法(送审稿)的第11条规定了协议的例外许可,第66条规定了不适用该法的情况包括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该法规定的,依照该法处理。

总体看来,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规定零零散散、支离破碎,缺乏共同的基础性规定,无法全面、有效的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更无法起到豁免制度对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另外,由于法出多门,导致多头执法者无法对制止垄断行为进行统筹考虑,加之执法者的专业背景知识的差异,从而很难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

六、合理有效地构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豁免制度对各国的反垄断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部分,所以,在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时,我们应吸取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其中也包括他们的豁免制度。

(一)银行业、保险业
我国应当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利息、保费以及其他方面相互进行协调和合作,避免过度竞争。

但银行、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应是有限的,不能滥用其豁免待遇,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代价。

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中,采取列举与审批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银行、保险公司享受豁免的条件及范围,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审查申请豁免的行为。

(二)自然垄断行业
鉴于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在反垄断豁免方面存在政企不分、人浮于事;经营效率低下,规模不经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弊端,因此,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必须进行相应改革,以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

我认为,改革应用新的观念界定自然垄断行业豁免的范围,进行体制改革,贯彻政企分开,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分业经营。

(三)农业方面
针对我国目前农业发展落后,基础薄弱,竞争力不强的现状,国家应采取多种保护措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农业给予豁免。

这不仅有利于发展农业,尽快提高农民收入和缩小城乡差距,而且还利于实现我国工业的现代化。

(四)卡特尔方面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卡特尔豁免的界限不能依据表面上的理由来确定。

不能因为有的企业打着“联手振兴”的旗号就可以豁免他们的价格协议,而应从反垄断法和卡特尔豁免的基本价值出发,确定可豁免的卡特尔的具体类型和事由,从而在反垄断法中加以规定。

(五)知识产权方面
明确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纳入立法宗旨,既要把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豁免,又要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垄断加以必要的规制;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中,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判断标准,列举各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在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中,增加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限制。

(六)国际贸易方面
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应当注意协调好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需要规定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某些协调、联合等行为豁免反垄断
法的适用。

这既是为了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增强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也是作为对其他国家这种做法的回应,可以说是在目前的国际条件下以垄断对付垄断的一种策略。

总之,我国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不仅是出于外在的压力,更是由于内在的需要。

在21世纪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反垄断法必须放眼全球寻找自己的适当定位。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原则要宽严适中,既要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在国际垄断等方面注意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

根据当前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坚持社会本位,立足于民族国家利益和市场化取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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