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价的合理尺度解读
浅论社会发展的合理性的评价标准

的和谐是人类 社会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和基础 , 也是评 价社会 发展的合理性 的一个维度 。其次 , 从人 与社会 关系来看 , 人是社会 的 存在物 , 因此人不仅要处理好 与 自然界 的关系 , 还要处理好与社会的 关系 , 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 。 与社会 的和谐是评价社会发展 的合理 人 性的内在要求和本质规定 。再次 , 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 它既是一种 个体关系, 也是一个集体关系 , 是个体关系和集体关系的统一。 此外, 人 是社会 中的人, 人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 而一个健全的社会或一 个 发展合理的社会, 应当处于一种人与人团结合作、 和谐共处 的状态。 所 以人 与社会 的和谐理应是评价社会发展的合理性的一个维度 。最
L g l se An o it e a t m d S ce y 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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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社 会 发 展 的 合 理 性 的 评 价 标 准
达丽美
摘 要
梁
佩
和 平与发 展 是 当今 世界 的主 题 , 随着现 代社会 的 飞速发 展 , 伴 出现 的能 源危机 , 相 环境 危机 等发 展 问题 引起 了人们
机械论或宿命论的科学分析 , 因为离开任何一个尺度都不能正确的评 价社会发展是 否合 理。 马克思要求在实践理性基础上 , 在科学 分析 与 价值评价的统一中去评价社会发展 , 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评价 社会发
展 的合 理性 。
三 、 史发展尺度 与伦理道德尺度相统 一 历 社会发展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 , 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 然的 。因此 , 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来说 , 都有它存在的理 由, 但是对 它 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 更高的条件来 说, 它就变 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 由了, 它不得不让位于更 高的阶 段, 而这个 更高的阶段也要走向衰落和灭亡。 与此 同时 , 评价 社会 发展也离不开 人类伦理道德理想,这也是人类能够超越特定历 史局 限性的主体根 据。 对社会发展合理性的评价 , 既不能成为离开“ 道德 尺度 ” 的对社会 发展不加评断的绝对 主义认 同。 又不能成 为离开“ 历史尺度” 的对社会
评价人生价值的尺度和标准

评价人生价值的尺度和标准为:
1、根本尺度:看一个人的实践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2、基本尺度:在今天,衡量人生的标准,最重要的就是坑人是否用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国家和社会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三大方法: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
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
3、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
人生价值
是指人生对于满足社会、他人和自身需要具有的意义。
它是人生观的重要方面,也是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人生的价值包括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两个方面。
任何价值都是表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人的价值也是如此。
不过在社会实践中,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客体位置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主客体的有机统一。
一个人,一方面是价值主体,他把他人和社会作为自己的价值客体,他是需要的主体,有其自身的需要,他要依靠他人和社会的活动及其成果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向社会的索取,或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
这种满足使个人得以存在和发展,从个人角度来说,这就是他的自我价值,换句话说,个人通过自身的活动从他人和社会那里获得必要的资料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所谓人生的自我价值。
另一方面,他又成为他人和社会的价
值客体,以其活动及成果,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这就是他的人生的社会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人在价值关系中是主客体的统一,人生的价值也是人生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
论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的合理性

论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的合理性德评价标准不同,对行为和行为主体的评价及结论就不同。
一般而言,道德评价标准有一般标准、具体标准和终极标准,它们与阶级标准及历史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选择道德评价标准时,我们应该遵循主体性原则、科学化原则和普遍化原则;在道德评价尺度上,力争做到合规律性、合规范性以及合人性。
关键词:道德评价;评价标准;评价尺度;合理性b--道德评价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
没有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则评价对象的善恶优劣就无从谈起。
道德评价标准不统一,则无法形成一致的社会舆论,道德评价的褒善贬恶的功能就无从发挥威力。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如何看待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道德评价标准按照层次的高低划分,主要有一般标准、具体标准和终极标准。
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一般来说,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总是具体的,以一定的观念形态存在。
在阶级社会,这种“观念形态”直接反映了一定阶级利益,所以善恶的评价标准与行为主体的阶级利益和阶级立场紧密相关。
正如罗国杰所说:“在阶级社会中,对每一个人来说,判断行为善恶与否,主要是以其所属的阶级利益为标准的。
”当然,不可否认,一定阶级的道德规范也具有某种全人类的因素。
例如“不随地吐痰”、“遵守交通规则”,等等。
不过,这些具有全人类因素的道德规范,在本质上也只能像列宁所说的那样,是千百年来人们就知道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
而且这些公共生活准则,在特定的场合下,如果它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不相适应或发生冲突就会马上受到限制、调整或更换。
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但是与阶级标准仍然是有区别的。
首先,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是一种稳定化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阶级标准是随着本阶级的利益的改变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在同一个社会有不同的对立阶级,在一个阶级内部还有不同的阶层,它们的利益和标准是各不相同甚至完全是相反的。
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

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
价值性辩论是一种关于道德、伦理和社会正义等议题的辩论形式。
在进行这类辩论时,评判标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决定了
辩论的胜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
并提出一些观点。
首先,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应该包括逻辑性和说服力。
辩论
双方需要提出清晰、连贯的论点,并且用事实和论据来支持自己的
观点。
评判者应该根据双方的论证能力来评定胜负,而不是根据他
们个人的观点或偏见。
其次,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还应包括对话的公正性和尊重。
辩论双方需要尊重彼此的观点,避免使用攻击性的言辞或偏见。
评
判者应该评估双方在辩论过程中的表现,包括他们的语言运用、态
度和行为举止。
最后,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还应考虑到双方的价值观和立场。
评判者需要理解双方的观点,并且在评定胜负时要尊重他们的立场。
在一些争议性议题上,评判者可能需要更加灵活地考虑双方的观点,并且在评定胜负时要更加客观。
综上所述,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应包括逻辑性和说服力、对话的公正性和尊重,以及对双方的价值观和立场的理解和尊重。
只有在这些标准下,我们才能够进行一场公正、客观的价值性辩论,并且找出真正的胜者。
评价人生价值的根本尺度和三种方法

评价人生价值的根本尺度和三种方法
人生价值的根本尺度是一个人的价值是否能够贡献于社会、家庭和自身。
人类社会是
由无数个个体构成的,每个人的贡献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人类社会需要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价值,才能够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家庭是构成
社会的基本单位,每个人的价值都会在家庭里得到体现。
自身的价值能否发挥,关系到一
个人的自尊和自信,同时也是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前提条件。
1、贡献价值法——也就是一个人在社会和家庭中产生的贡献价值。
一般而言,人们
所评价的贡献,是指那些能够带来社会积极影响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能够解决某些重
大问题的贡献,如科学家发明了某种新技术、政治家创立了某种新制度等。
2、道德价值法——道德价值是指一个人在干事情的过程中,对自己、对别人、对社
会所持恰当的道德态度及表现出来的动机、过程和结果等方面所具有的价值。
如诚实守信、勤奋努力、关心他人、尊重生命和自然等。
3、存在价值法——存在价值是指一个人在自己的生命历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个性及价值。
一个人的个性和生命智慧,必然是在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的基础之上得到发展;一个
人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个人的情感、思想、精神活动方面,还可以体现在身体、智力、技
术等各个方面。
人生价值是因人而异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也有自己的弱点和缺陷。
因此,评价人生价值要考虑到人际关系、社会背景、职业特点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全面考虑
到这些因素,才能够更加客观和全面地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
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精辟解读

2、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关系
基础 自我价值 前提 社会价值
人生价值的其他几个维度
物质价值: 客体对主体物质 需要的满足。
精神价值:
客体对主体心理、 精神需要的满足。
内在价值
体 知 能 品 魄 识 力 格
外在价值
精神价值 知识 道德 审美 价值 价值 价值 物质价值 (经济价值)
(二)人生价值的标准
一、价值观与人生价值
(一)价值观
1、价值:在哲学中,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现实的人的需 要与事物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 2、价值观: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 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3、价值观包括:价值取向、价值追求,价值目标;价值 尺度和准则。
(二)人生价值
1、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们在生活实践 中形成的关于人生意义的看法和评价标准,也就 是关于什么样的人生目的最值得去追求、人怎样 生活才最有意义的观点。 2、人生价值在整个人生观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 深层次上影响、制约和指导人们的实践,为人生 目的和人生态度的选择提供依据。
1、人生态度 2、人生态度与人生观
1、人生态度
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 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 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
人生态度
2、人生态度与人生观
(1)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 人生观决定人生态度; • 人生态度制约和影响人生观。
(2)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二)端正人生态度
1、人生须认真
二、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一)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二)人生价值的标准 (三)人生价值的评价方法
(一)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1、人生价值包括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 值 人 生 价 值 社会价值: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 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自我价值 :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 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与方法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与方法
人生的价值评价是一个复杂而主观的问题,没有一种固定的根本尺度和方法。
不同的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观、目标和经历来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价人生价值的方法:
1. 成就与贡献: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可以考虑他们在职业、家庭、社会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例如,一个成功的商人可能会被认为有较高的人生价值,因为他们创造了财富并提供了就业机会。
2. 人格与品德:人的人格与品德也是评价人生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
诚实、正直、善良、勇敢等品质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可以增加一个人的人生价值。
3. 快乐与幸福:人生价值也可以从个体的幸福感和快乐程度来评价。
如果一个人过上了他认为快乐和满意的生活,可以认为他的人生价值较高。
4. 自我实现与个人发展:评价人生价值也可以考虑一个人是否实现了自己的潜力和追求个人发展的努力。
个人是否能够积极地发展自己的技能、兴趣和激情,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也是重要的评价标准。
5. 关系与影响力:人际关系和影响力也是评价人生价值的一个方面。
一个人是否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他人产生积极的影响可以被认为是有价值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生的评价是主观的,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标准,因此人生价值的评价也是多元化和个体化的。
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价值观来评价自己和他人的人生价值。
价值评价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文德尔班把价值当作是一种联系和关 系,并认为是诸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而不是专指人类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和关系,即任何有联系的事物之间都 可能存在价值,这样价值就成了联系和关系的代名词,从而混淆了主体与客体的本质区别。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然而,这种观点并 没有解释“意义”或“需要”本身又是什么内涵,因此这种观点只能是两个名词之间的“同义反复”,没有多少 实际意义。
简介
如果把价值归结为利益,只能产生功利性的价值观。虽然“是”不等于“应该”,它本身却蕴含了“应该” 的维度。为了使价值与评价进入良性循环,我们更应当**“价值评价”与“价值创造”的统一。努力以正价值主 导负价值,变垂直式的价值向度为多向多维的价值向度。充分考虑“仓廪实”、“衣食足”之后,人们的精神需 要和容易滋生的问题。
近些年来,价值观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是,作为价值观核心概念的“价值”及相关概念,在国 内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许多似是而非的看法,影响了我们对价值观问题的理解,因而有必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和命 题。关于价值概念的理解现代价值观的“价值”概念,直接来自于经济学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但就其拉丁词 的本义和现代哲学语境中的涵义而言,却远远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是一个包含伦理学、美学、宗教学、政治学 所指涉的具体价值形态,与“善”通用的概念。因而,价值首先指的是人们所希冀和追求的“好”生活,表征着 人的存在的目的性;经济学意义的含义只是第二位的。
二者关系
价值离不开人的感觉和意识的感受、判断、赏析即评价,并正是经由鉴赏与评价,价值才成为“现实的 ”价 值,即显现于、实现于人的生活的价值。美属于有美感的眼睛,音乐属于有音乐感的耳朵。对象的意义总是以人 们感觉和意识的能力为限。这不是主张“主观”价值论,而是说价值表征着人们与其对象之间的契合、共鸣、交 融的关系,而评价则是对这种“关系”的感知与显示。一些重要的价值或一些将来大放光彩的价值,许多人却不 看重或看不懂,这是常有的现象。当我们基于这些现象强调价值是客观的、评价是主观的时候,我们其实是站在 社会“总体”的立场和历史“前进”的向度上,力求让人们的感觉和意识超出短浅的狭隘的视野,能够通达和把 握这些价值。无疑,人的感知、意识特别是情感有着很强的个体性,面对同一对象,他们的感受或理解不会完全 相同,这十分正常。问题在于如何使这种差异构成张力,使人与对象和人们自身的关系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变 化。**认为,为了使价值与评价进入良性循环,我们更应当**“价值评价”与“价值创造”的统一。只有那些价 值形态——感人的文学艺术、公平正义的规则、善的行为、人性的光辉——的创造者,才是价值最好的阐释者和 评价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生价值评价尺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生价值评价尺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12个价值观念。
这些价值观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也是衡量人生价值的尺度。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体现了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和物质生活水平。
一个人是否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经济上的富强,反映了他个人的价值和能力。
同时,富强也包括国家的富强,一个人是否能够为国家的繁荣做出贡献,也是衡量人生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
民主、文明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重要的价值观念。
一个人是否能够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社会规则和法律,参与社会事务,反映了他对民主、文明和法治的理解和实践。
一个有民主意识、文明素质和法治观念的人,能够在社会中更好地与他人相处,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和谐、自由和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体现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价值观念。
和谐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自由关乎个体的自由发展和权利保障,平等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个人是否能够在和谐的环境中与他人分享快乐和痛苦、成功和失败,是否能够享受自由的发展和平等的权利,也是衡量人生价值的重要尺度。
公正和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念。
一个人是否能够做到公正对待他人,以诚信为本,是衡量人生价值的重要标准。
公正体现在对待他人的公平与否,诚信体现在对待他人的真实与否。
一个有公正意识和诚信品质的人,能够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爱国和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体现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的重要价值观念。
一个人是否能够热爱自己的国家,为国家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贡献,以及是否能够对自己的事业充满热情和奉献精神,反映了他的爱国情怀和敬业精神。
爱国和敬业是衡量人生价值的重要尺度之一。
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重要的人际交往价值观念。
一个人是否能够友善待人,关心他人的需求和感受,展现出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同理心,也是衡量人生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
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
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
价值性辩论是指在辩论过程中涉及到道德、伦理、社会公正等
价值观念的辩论。
在这样的辩论中,评判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
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因此需要一套客观公正的评判标
准来衡量辩论的胜负。
首先,评判标准应该包括逻辑性和说服力。
无论是哪种价值观念,都需要有合理的逻辑推理和充分的论据来支撑。
一个辩手如果
只是凭空发表一些主观的看法而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那么他的论
点就很难被接受。
其次,评判标准还应该考虑到辩手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有深厚的学识和丰富的知识储备,还需要
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能够与队友合作,形成有力的团队。
这些都是评判一个辩手能否胜出的重要标准。
最后,评判标准还应该考虑到辩手的价值观念是否符合社会的
普遍认知。
在价值性辩论中,有些价值观念可能是相对主观的,但
是有些价值观念却是社会普遍认同的。
因此,一个优秀的辩手应该
能够站在社会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个人的主观看
法上。
综上所述,价值性辩论的评判标准应该包括逻辑性和说服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判价值性辩论的胜负,从而推动辩论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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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价的合理尺度【作者】周玉明【作者简介】周玉明衡阳师专校行政提要评价活动具有明显的主体性原则。
评价是一种揭示客体“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即客体对主体的意义的认识活动。
这种认识活动的“真”虽然具有多元性,但仍具有统一的尺度或标准。
一个合理性的评价必须是真、善、美三者的统一;把真、善、美作为,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价值评价客体主体合理尺度价值评价的尺度或标准问题是价值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当社会改革的浪潮涤荡着各种陈腐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行为,国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行为随着赖以依存的经济的转型而发生变革的时候,对于价值尺度或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深入的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评价活动的困境及走出困境的关键价值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反映的是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的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
价值作为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体现着客体对主体的某种意义。
所谓价值评价,就是主体依据一定的尺度或标准对客体所具有的意义进行的一种评判活动。
客体对主体所显示出来的意义,既与客体的属性有关,也与主体的需要有关。
评价活动中主客体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决定了价值具有明显的主体性原则。
这就是说,在评价活动中,不同的主体总是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运用自己的尺度或标准来评判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
这种评价尺度的多维性和变化性使人们对于客体意义的评判有可能出现下如情况: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个客体所赋予的意义是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同一个主体在不同场合或不同时期对于同样的客体所赋予的意义也会出现上述情况。
这似乎向人们表明,在评价系统中统一的尺度是不存在的。
于是,评价活动陷入了困境。
怎样才能走出这种困境呢?我们认为最关键的是要把握评价活动的特质。
目前,学术界对于评价活动的本质的理解和界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称之为“情感、态度说”。
这种观点认为评价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情感、态度、意向和选择。
持此观点的论者大都只从广义的认识意义上肯定评价活动是认识活动。
他们认为狭义的认识只属于知的领域,而评价不属于知的领域,只表征主体的情感、态度和意向。
另一种观点称之为“认识说”。
这种观点认为,评价是主体意识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即客体对主体的意义的反映,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认识活动。
评价这种认识,与事实认识相比,虽然在反映的对象、形式上有其特殊性,但本质上仍然是意识对存在的反映①。
它反映的内容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反映的方式是主体对客体意义的揭示和判定。
本文支持的是“认识说”的观点。
一般认为,认识活动包括认知活动、评价活动和审美活动。
认知活动的特质在于把握事物的现象、属性、本质和规律。
认知活动的结果是获得知识。
评价活动的特质在于揭示客体“为我而存在”的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的把握。
评价活动的结果是揭示客体的意义。
审美活动的特质是主体在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②,是主体对主客体之间的融洽和和谐的体验和感知。
审美活动的结果是引起主体的情感愉悦。
与认知活动、评价活动、审美活动相对应的是知识、意义和美感。
认知活动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由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的对立统一,因此,认识活动的结果必定有真假之分。
相对而言,评价活动的真假要比认知活动的真假复杂得多。
认知活动的真只能是一个,是一元的,而评价活动的真可以是多个,是多元的。
这是因为,对于同一客体,不同主体可以作出不出的评价,而这些评价都可能是真的。
但是,真与合理性不是同义语。
评价活动的真不一定是合理的,而评价活动的假不一定是不合理的。
这就提出了关于评价的合理性问题,其实质是关于评价的尺度问题。
二、评价的合理尺度什么样的评价才是合理的呢?它是否有确定的、统一的尺度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首先,评价的合理性的尺度应该是一种客观的尺度。
客观尺度的合理性在于“真”。
有的论者认为,评价只与主体的情绪、态度有关。
而情绪因人因时而异、因而评价也只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无确定性的个人体验。
这种观点把评价排斥在认识领域之外,当然也就谈不上评价的“真”的可能性。
“真”指谓的是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主观与客观的符合。
评价活动的真包含有相互联系的两层意思。
一是主体对客体本身的事实,即客观事物的属性、功能、结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把握。
二是主体对客体的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的正确把握。
价值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虽然不能离开主体而独立存在,但意义也是一种事实,即涉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的事实。
这种事实同样具有客观性。
所谓一个评价是合理的,它必须对客体本身和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的事实的把握都是准确的,是真的。
不能设想,在对客体本身的属性、结构、功能、本质和规律及其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毫无所知或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能对客体的价值作出正确的、合理的评价。
“真”的尺度是主体活动必须遵循的第一个尺度,由于它是由人以外的客观事实设定的,故称之为外在尺度或物的尺度。
其次,评价的合理性的尺度是一个至善的尺度。
至善尺度的合理性在于“善”。
在这里,“善”的含义是强调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始终贯串着主体的功利原则。
人的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创造性活动,它表现为对现存的客观事物的不满足。
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改变世界。
人类的伟大不在于它能够不受物的客观规律的奴役,而在于他能自觉和正确地认识、掌握客观事物的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按照自身需要的内在要求,去改变客观事物的存在形式,从而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就是说,人类活动的目的就是对于价值的执著追求。
评价活动的对象虽然是客观事物,但其尺度的核心却是人自身。
从人类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客观事物进行评价,表明价值尺度是至善的。
“善”的尺度是人类活动必须遵循的又一个尺度。
它是由人的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设定的尺度。
这种尺度对人来说是内在地起作用的,属于人自身的尺度,故称之为内在尺度或人的尺度。
再次,评价的合理性的尺度是一个尽美的尺度。
尽美尺度的合理性在于“美”。
“美”是感性地显现在客体中的“人的本质力量”,是主体感受到主客体之间的融洽与和谐,从而产生的情感愉悦。
这种情感愉悦在主体内形成美感,同时赋予客体以美。
人类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性活动,不仅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以及人类自身需要的内在要求来进行创造,同时“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事物③,因此人们也必须按照美的尺度来进行评价活动。
什么是美?黑格尔曾经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
这显然是从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出发对美的解释。
马克思指出“劳动创造美”。
就是说,人类在劳动过程中把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变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
“物”与“我”之间的融洽与和谐,便是“美”。
因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感性显现。
评价活动中美的尺度的核心就是客观事物与人类自身之间的关系的融洽。
评价活动中的美的尺度是真与善的统一。
首先,美与真是相通的。
对客观事物的属性的意义的虚假认识不能达到“物”与“我”之间关系的融洽与和谐,因此不能引起主体美的感受。
美是一种更高的真。
当主体关于客观事物的属性和意义的真知上升到美的高度时,就会获得更全面、更深刻的真理。
其次,美与善也是相通的。
对人表现出恶的属性和意义的客观事物表明“物”、“我”关系的不融洽和不和谐,它不可能引起主体的美感。
美是一种更高的善。
审美活动作为人“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的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自我”,即当主体关于客体的评价上升到美的高度时,它就能摆脱自我狭隘的需要,而从全面发展的需要上,从眼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的结合上,从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的融洽中来对客体进行评价,全面而深刻地领悟事物的意义④。
真、善、美作为评价的合理尺度,是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对客体所具有的意义进行评价,三者相互区别,又内在地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一个合理的评价,必须既真又善且美,缺一都不能算作是合理的。
真是评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外在尺度,即物的尺度;善是评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内在尺度,即人的尺度;美是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的有机统一。
三、合理尺度的绝对与相对由于真、善、美都是全面的、具体的、历史的,而不是片面的、超时空、超历史的,这就提出了合理尺度的绝对与相对的问题。
用辩证的眼光看,合理尺度应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某个客体是否真的对主体有意义,即是否能实际地满足人的需要,不是由人主观地决定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客观的。
人们总是从自身具体的、实际的需要出发,运用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的、实际的尺度对客体所具有的意义进行评价,因此,承认了价值关系的客观性,也就承认了评价尺度的绝对性。
但是,某物是否对于主体有意义,及意义的大小如何,又不是无条件的、不变的,而是有条件的、可变的。
这就表现出价值的相对性。
价值的相对性主要是由以下两种情况造成的。
第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属性、结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有限的、相对的,因而,对于某物究竟能在多大的程度、方面和范围内满足人的需要,即对客体实际价值的认识和把握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因此,使物对人的价值表现出相对性。
第二,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人们的需要也是具体的、有限的,他们对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利用不可能是无条件的,这也使物对人的价值表现出相对性。
价值关系的这种相对性必然要反映到价值评价中来。
前面已经谈到,主体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评判,是主体对客体意义的观念把握,是对价值关系的认识活动。
价值认识表现出明显的主体性原则,是主体运用一定的尺度对存在于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客体意义的评判。
这就揭示出评价尺度的相对性。
从评价尺度的三个层面来看,真,作为对事物及其价值关系的正确认识,即真知或真理,无论其广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相对的;善,作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因而也是有限的和相对的。
美,作为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一种感性的具体存在。
这种存在是真与善的统一。
真与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因而,美也是有限的、相对的。
总之,对于每一个时代、每一个社会的人来说,所谓真、善、美都是相对于这一历史条件而言的。
在这一历史条件下认为是真、善、美,在另一历史条件下未必仍然认为是真、善、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评价,被认为是合理的,在另一历史条件下未必仍然认为是合理的。
即使在同一历史条件下,同属合理的评价,也会因为真、善、美的程度不同而在量上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