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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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生物科技公司年报工作制度

2017年生物科技公司年报工作制度

2017年生物科技公司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2)
第三章年报披露的内容 (3)
第四章年报审核程序 (4)
第五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年报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年报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和披露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年报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财务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完整性:财务报告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

(三)一致性:财务报告的编制应保持前后一致,确保可比性。

(四)及时性:财务报告应及时编制、审核和披露。

第二章年报编制第四条年报编制前,财务部门应进行全面财务清理,确保账务准确、完整。

第五条年报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和整理财务数据:财务部门应收集、整理与年报编制相关的财务数据,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二)编制财务报表:根据收集到的财务数据,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三)编制财务附注:对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关联交易等。

(四)编制审计报告: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年报审核第六条年报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财务部门内部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年报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年报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对年报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公司年报进行最终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披露第七条年报披露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披露时间: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年报,确保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二)披露方式:公司应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等渠道披露年报,确保年报的广泛传播。

(三)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年报中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 号)及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有关制度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由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由公司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关注和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有关制度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九条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后,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称“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审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师进场后,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审计师的沟通,在审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需改聘,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安排其在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审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年报催报工作制度

年报催报工作制度

年报催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度报告的催报工作,包括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年度报告的催报。

第三条公司年度报告催报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二章年报编制与提交第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交给董事会审核。

第五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财务报表;(三)公司经营情况;(四)公司重大事项;(五)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第六条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母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母公司要求提交相关年度报告材料。

第三章年报催报程序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子公司、分支机构发出年报催报通知,明确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时间及要求。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报编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按时完成。

第九条对于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董事会应当进行调查了解,督促其尽快提交。

必要时,董事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暂停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二)限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金使用;(三)调整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章年报质量控制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当确保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子公司、分支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对于年度报告中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会同独立董事,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中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报告报告审议工作制度审议工作制度审议工作制度(2008年2月5日经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0年3月22日经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修订批准后生效)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就审议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其的沟通。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第十条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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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
报审计报告。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
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监察部出具的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存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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