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无线电频率管理办法

无线电频率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年09月05日】【来源:无线电管理局】【字号:大中小]1_ ..........................................................................................................................................................................................信部无〔2005〕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九月五日网址:http://202.106.121.66/n11293472/n11295310/n11297428H1637344.html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 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9kHz-50kHz 72dB 卩A/m(10 米处)(准峰值)50kHz-190kHz 72dB^ A/m(10米处)(每倍频程下降3dB)(准峰值)B类设备1. 使用频率:1.7-2.1MHZ , 2.2-3.0MHZ ,3.1-4.1MHZ , 4.2-5.6MHZ ,5.7-6.2MHZ ,7.3-8.3MHZ ,8.4-9.9MHZ2. 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卩A/m(准峰值)。

3. 频率容限:100X 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 6.765-6.795MHZ , 13.553-13.567MHz , 26.957-27.283MHZ2. 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 y A/m(准峰值)。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通知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 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 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 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3.频率容限:75kHzG类设备1. 使用频率:24.00-24.25GHz2. 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话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787MHz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等类型设备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 导航、 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 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遇 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 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 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 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 ) 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 《进口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 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 D ”)。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 ( 区、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

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 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 加大发射功率 ( 包 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 ,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 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 整或控制。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凡进口、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由国家或所 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进口、生产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在其设备说明或使用手册中未刊印本 规定第十三条内容的,由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 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 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 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 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 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45.000 45.025 45.050 45.075 45.100 45.125 45.150 45.175 45.200 45.225 45.250 45.275
45.300 45.325 45.350 45.375 45.400 45.425 45.450 45.475 48.000 48.025 48.050 48.075 48.100 48.125 48.150 48.175 48.200 48.225 48.250 48.275 48.300 48.325 48.350
2.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 成生产事故; 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 用;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在北京辖区内不得使用 229.0-235.0MHz 频率的设 备。

我国近年来出台的无线电管理重要业务规章

我国近年来出台的无线电管理重要业务规章

年 .全球 无线 射频 技术 ( I R D)在 商业 、物 流等广 阔 F 的领 域 得 到 应 用 ,创造 了 巨大 的 商 业 价 值 .尤 其 在
H频 FD 集群 通信 主 要 用于 内部 通信 和 调度 ,随着 技术 发 U F 段 R I技 术 蕴 藏 了 巨 大 的 使 用 价 值 。 随 着 物 D F 展 和市 场变化 ,世界各地模拟集 群网被数字集 群网所取 与 物 ” 通 信 的 发 展 ,R I 的 应 用 还 将 日 益 广 泛 。 在 这
进行 了频 率规 划 ,是我 国在uW B 术应 用的基 础性 文 技
件。
3 3 频 率 规 划 G
为支持 我国3 发展 ,部 无线 电管理局2 0 年 即完成 G 02
率 ( 距离 )无线 电设备 的管理 ,防止 微 功率 ( 距 短 短
离 )无 线 电设备 对 广播 电视 、导 航 、移 动通 信等 无线 了3 频率 规划 ,之后制定 了一 系列政策 为3 频率使 用、 G G
面 起 到 了积 极 作 用 .是 我 国 无线 电 频 率 、设 备 使 用 的 基 线 电 设 备 进 行 了 定 义 .从 技 术 指 标 上 对 其 发 射 频 率 、 本 依 据 。 尤 其 是 近 几 年 来 ,部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针 对 数 字 集 发 射 功 率 等 进 行 了 规 范 . 成 为 各 类 微 功 率 ( 距 离 ) 短
群 3 运营 、R I 、U 等无线产业发展热点和发展趋 无 线 电 设 备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依 据 及 时 避 免 了 当 时 越 来 G F D WB 势进行 了深入 的调研 ,出台了一 系列重要 的业 务规章 . 越 多 的微 功率 ( 距 离 )无线 电设 备 与其 他设 备可 能 短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3.频率容限:100×10-6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E类设备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1.使用频率:2.频率容限:75kHzG类设备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等类型设备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 在满足传输数据时,其发射机工作时间不超过5秒的条件下,470-510MHz频段可作为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使用频段;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避免对生物医学遥测设备产生干扰,在医院内,不得使用无线传声器;无线传声器生产厂商须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这项规定;1.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1.使用频率:87-108 MHz1.使用频率:四生物医学遥测设备五模拟式无绳电话机 1.使用频率:1米;六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1.使用频率:-2.平均等效全向发射功率限值:25mW3.频率容限:20×10-64.工作于~频段的数字无绳电话必须采用跳频工作方式,且跳频信道至少为75个;任意信道1分钟内平均驻留时间不大于秒;七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生产事故;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1.使用频率:,,,,,,,,,,,八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九无线数据传送设备十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1.使用频率及占用带宽:1使用频率:,,,,占用带宽:不大于50kHz十一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十二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用于无线电波遥控的航空模型飞机,水面模型船只、地面模型汽车等非载人的模型、玩具,不得用于其它类型无线电设备;1.使用频率26~27MHz频段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 ,,,, , ,, ,,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7.模型遥控器不得发射语音通信信号; 8.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的期间、区域内,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模型遥控器;十三公众对讲机十四车辆测距雷达 1.使用频率为:76-77GHz2.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55dBm二、通用要求 1.杂散辐射发射测量频率范围:2.杂散辐射发射限值杂散辐射与带外辐射的分界点为载波频率±倍的信道带宽;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对讲机。

第二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对讲机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D”)。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

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第十二条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见附件。

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视具体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术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使用下列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无线传声器、生物医学遥测设备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2.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生产事故;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在北京辖区内不得使用229.0-235.0MHz频率的设备。

3.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限在工业厂房(或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

4.无线数据传送设备限在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在北京辖区内不得使用229.0-235.0MHz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5.防盗报警无线控制设备每次电波发射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1分钟;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6.通用无线遥控设备必须具有自动控制装置,使周期性工作的无线控制设备的电波发射持续时间不超过1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60分钟;或使非周期性工作的设备每次电波发射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60分钟;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7.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限单向控制;不得在机场附近及航空管制区内使用;不得在军事管制区内使用;第十三条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应刊印下述有关内容:1.标明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范围,说明所有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2.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3.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4.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5.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

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凡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违反本规定者,或擅自改变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频率、发射功率者,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凡进口、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由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凡进口、生产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在其设备说明或使用手册中未刊印本规定第十三条内容的,由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地下管线探测设备:一种用于寻找、测定埋在地下的各种电缆、管道及类似结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该设备使用时将无线电射频信号耦合至电缆、管道等上面,并在地面用接收机来探测这些电缆的位置。

1.使用频率:14.0-95.0kHz;105.0-200.0kHz;2.发射功率:在14.0-45.0kHz(不含)内,其(峰值)功率≤10W;在45.0-200.0kHz内,其(峰值)功率≤1W;3.调制方式:任意非话音调制。

二、通用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用于玩具、车门、车库门、防盗、报警、数据传送、无线话筒等用途的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1.700-2.100MHz,2.200-3.000MHz, 3.100-4.100MHz,4.200-5.600MHz,5.700-6.200MHz,7.300-8.300MHz, 8.400-9.900MHz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5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3.频率容限:≤100×104.6dB带宽不得超过200kHz(二)、B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0020μV/m(采用准峰值检波);3.频率容限:≤100×10(三)、C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00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3.频率容限:≤100×10(四)、D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40.66-40.70MHz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0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3.频率容限:≤100×10(五)、E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24000-24250MHz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2500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3.杂散发射功率衰减:≥60dB三、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用于各种窗、门的无线遥控及各种遥控开关等。

1.使用频率:470.0-566.0MHz,606.0-798.0MHz;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25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3.杂散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25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4.占用带宽:≤1.0MHz;四、无线传声器:一种通过无线方式传送声音的无线电收发设备,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

1.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1)使用频率:88.0-108.0MHz,发射功率:≤3mW;2)使用频率:75.4-76.0MHz,84.0-87.0MHz发射功率:≤10mW;3)使用频率:470.0-510.0MHz,702.0-798.0MHz发射功率:≤50mW;2.调制方式:F3E3.占用带宽:≤200kHz4.频率容限:≤100×105.杂散发射功率衰减:≥30dB(对84-87MHz频段为≥40dB)五、生物医学遥测设备:一种用于传送人类或动物生理现象测量信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仅限医院或医学研究机构内使用。

1.使用频率:175.0-215.0MHz2.占用带宽:≤200kHz3.频率容限:≤100×104.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5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5.杂散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5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六、无绳电话机:1.使用频率:信道序号座机发射频率(MHz) 手机发射频率(MHz1 45.000 45.0252 45.050 45.0753 45.100 45.1254 45.150 45.1755 45.200 45.2256 45.250 45.2757 45.300 45.3258 45.350 45.3759 45.400 45.42510 45.450 45.47511 48.000 48.02512 48.050 48.07513 48.100 48.12514 48.150 48.17515 48.200 48.22516 48.250 48.27517 48.300 48.32518 48.350 48.37519 48.400 48.42520 48.450 48.4752.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不得大于20mW;3.最大频偏为:5kHz;4.占用带宽:≤16kHz;5.杂散发射功率:≤25μW;6.频率容限:≤1.8kHz;7.邻道功率:≤0.5mW;8.占用带宽以外的调制产物必须衰减40dB以上(与没有调制的载波电平相比);9.天线与座机或手机的联接必须是永久固定式的,其长度不得大于1米。

七、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遥控设备:1.使用频率:230.700MHz,223.700MHz,230.975MHz,223.975MHz, 231.600MHz,224.600MHz,232.325MHz,225.325MHz,230.100MHz,223.100MHz,232.025MHz,225.025MHz2.发射功率不得大于20mW;3.占用带宽:≤16kHz;4.杂散发射功率:≤2.5μW;5.频率容限:≤4×10八、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1.使用频率及占用带宽:1)使用频率:223.300MHz,224.900MHz,230.050MHz,233.050MHz,234.050MHz;占用带宽:≤50kHz;2)使用频率:450.0125MHz,450.0625MHz,450.1125MHz, 450.1625MHz,450.2125MHz,占用带宽:≤20kHz;2.发射功率不得大于50mW;3.杂散发射功率:≤2.5μW;4.频率容限:≤4×10九、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用无线方式传送遥控信息的无线电收发设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