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一、管理要求
1、医护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规定的学分管理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学分管理期为每三年,由所在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学分完成率不得低于90%。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具体内容以学分管理活动需求为原则,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学分管理项目定制化活动。
4、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学分管理期内参加相应的学分管理活动,未及时完成学分管理,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及格”后,由原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再次安排参加学分管理活动,并在学分管理期内完成学分管理。
5、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分管理期结束后,参加学分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如果超过3次,需要重新考试获得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核要求
1、考核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涵盖《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内容,以及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
2、学分核时间每个学分管理期一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医院学分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学分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学分管理第四条学分登记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按需培训、注重实效;3.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
第五条学分类型1. 基础医学知识类;2. 临床诊疗技术类;3. 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类;4. 医疗法规与伦理类;5. 医学教育与科研类;6. 其他与医学相关类。
第六条学分获取方式1. 参加院内、外举办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2. 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发表著作;3.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等;4. 获得相关资格证书、职称晋升等。
第七条学分登记要求1.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应及时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学分等信息填写至个人学分登记表;2.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登记、统计和公示;3. 医务人员应及时更新个人学分信息,确保学分准确无误。
第三章学分审核与监督第八条学分审核1.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医务人员学分进行审核,确保学分真实、有效;2.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分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学分监督1. 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的学分监督;2. 医务人员对学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分应用与考核第十条学分应用1. 医务人员晋升、评优、评先等需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2. 医务人员参加各类竞赛、评比等活动,需具备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考核1.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医务人员学分进行考核;2. 考核不合格的,需补足相应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
2、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临床住院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其它初级卫技职务的卫技人员的学分达标要求按相应类别的卫技人员标准执行。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达标要求如下:注: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计计算,Ⅱ类学分不累计,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分类和院外学分授予标准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
四、院内学分授予标准及要求(一) 授予标准1、由院内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2、院内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不授学分。
(二)要求1、各教研室、临床科室或临床学会组织的院内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各种讲座、学术报告等),需年初向科教科提出申请备案以便统一安排学习的时间,后方可按相关标准授予院内学分。
2、科教或医务科要求必须参加人员无故缺席者每次扣0.5学分。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或考试。
具体要求按照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及有关文件办理。
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1、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取得学分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生在毕业后持续进行的学习活动,以提高医学知识和技能,促进医学发展和临床实践的职业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衡量医生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国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以中国为例,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是按照《医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医师在一定时间内应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分为两个级别:一级:Ⅰ级医院临床业务医师、Ⅱ级医院有教学职务或临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三级专科医院主任医师和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医师。
二级:Ⅰ级医院专业技术职务、Ⅱ级医院有基本教学职务或副主任医师、有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三级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和副研究员等中级职称医师。
具体要求如下:一级医师需在每个教育年度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80学分以上,其中以下由本人选择不少于40学分(其余由单位安排):1.进修学习项目(国内)2.进修学习项目(国外)3.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4.科研课题或临床病例讨论5.医学专业书刊论文阅读6.教学和指导工作7.互动课程、网上学习等其他学习途径二级医师需在每个教育年度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40学分以上,其中以下由本人选择不少于20学分(其余由单位安排):1.进修学习项目(国内)2.进修学习项目(国外)3.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4.科研课题或临床病例讨论5.医学专业书刊论文阅读6.教学和指导工作7.互动课程、网上学习等其他学习途径此外,医师还需完成每个教育年度内的培训、考试等其他相关要求,以证明其参与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为了确保医生能够持续学习,跟上医学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参加各种学习活动,医生能够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提升医疗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设立,不仅根据医生职称和岗位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也考虑到医生的工作负荷和时间安排。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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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得管理与实施工作,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得业务水平,结合张卫行[2009]28号《关于张家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得意见》及苏卫办科教[2014]9号《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得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职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学分分类
学分分为Ⅰ类学分与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得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得活动。
三、学分要求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得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20分,鼓励参加Ⅰ类学分学习;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得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参加国家级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得学分数,由主办单位授予得学分。
(二)Ⅱ类学分:
1、由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学组)名义举办得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主讲者每学时授予1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0、5分。
2、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得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等,主讲者每次授予2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5分。
参加者全年所
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与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得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月份数折合授予Ⅰ类学分与Ⅱ类学分。
4、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与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5、参加成人毕业后再教育(夜大)学习,取得得学分统一只承认继续教育Ⅱ类学分5分。
6、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得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相关报刊杂志,经市医学会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Ⅱ类学分5分。
7、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得多科室临床病例(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主讲者每次授予1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2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8、由单位或本科室组织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与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经医学会认可,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刊物类别分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
(1)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得期刊:10~8学分;(2)核心期刊:8~6学分;(3)非核心期刊:5~3学分;(4)内部期刊:3~1学分。
10、已批准得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一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1)国家级课题:10~6学分;(2)省、部级课题:8~4学分;(3)市、厅级课题:6~2学分;(4)张家港市级课题:4~1学分。
11、有书刊号得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分;出国考察报告与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分。
五、学分得登记、验证、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临床、医技、药剂人员在科教科登记,护理人员在护理部登记,并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科教科、护理部每季度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一次汇总、审验。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就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与执业再注册得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得,在聘任、执业注册时,我院将缓聘。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得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
六、奖励与处罚:
1、对支持、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与学习效果突出得科室与个人,给予奖励。
2、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或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不真实学分得,院部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与科室考核挂钩。
3、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得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与制度,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结合本院绩效考核办法,扣除本人奖金及科室考核分。
4、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分记录、学习内容虚假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
七、继续教育得补充说明
1、凡外出学习取得得学分,在回院后1月内将学分证原件交科教科、护理部进行手工录入,经医学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张家港卫生信息网上查询。
2、全院性业务培训:院部组织得全院性业务培训要求全体卫技人员积极参加,原则上每次听课率不得低于70%。
各科室每次培训到会率不得低于50%、全年平均到会率不得低于70%。
培训先签到刷身份证登记后授予学分。
出现以下情况得取消学分:无特殊原因中途离场、由她人代刷身份证。
凡科室听课率低于70%(以电脑登记为主),不达标得年终同绩
效考核挂钩。
3、全院性各类讲座选择具有一定教学经验、职称为中级及以上人员作为授课老师,医院每年对授课老师给予一定得教学补贴,其中:正高级职称400元/节课;副高级职称300元/节课;中级职称100元/节课。
年终由科教科与护理部统计课时后按照标准结算。
4、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列为科室考核内容,设专人管理,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得条件。
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得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监督与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科内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合格率要求达到100%,凡年终个人累计学分缺1分扣人民币50元,并与年终科主任绩效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