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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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5744+,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5744+,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5744+ 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局势(一)以项目建设推动就业。

全力抓好项目建设,重点是列入省和哈x的重点推进项目,对于进展缓慢和停工的项目,在抓好要素保障的前提下,着力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不足、x场形势变化等制约项目建设进度的关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加快建设、早日投产,生成新的就业岗位。

积极招大引强,引进财税贡献大、带动就业强的重特大产业项目,促其早日落地、投产达效,建成后成为新的x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x 发改局、x招商局、x工信局、x农业局、x商务办、x人社局。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毕业x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非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每带动x人就业一次性奖励xxx元,创业带动就业达到xx人的创业企业,给予xxxx元的奖励,带动xx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xx人给予xxxx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x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x人社局、x财政局、x工信局、x民政局、x农业局)(三)给予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x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x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x人社局、x财政局)(四)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x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x年以上的,给予xxxx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新政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南疆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推进自治区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强化促进就业主体责任。

把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量化分解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具体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机制。

把促进就业作为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时的优先考量因素。

建立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的配套衔接机制,在调整相关经济政策时优先考量是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就业创业。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将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予以优先审批。

(三)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鼓励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向我区有序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

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5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5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州的就业创业工作,实现十九大提出的提高就业质量,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加快经济发展稳增长保就业。

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用好国家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和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战略机遇,用好省委、省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带来的政策机遇,用好贵州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带来的改革机遇,用好交通区位条件变化带来的发展机遇,用好“两个宝贝”蕴藏的后发机遇,紧紧围绕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县域经济和文化经济,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稳定。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和安排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X〕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

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拉动能力。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6大生产性服务业,及旅游休闲、商贸流通、健康医疗、养老服务、文化体育、家庭服务6大生活性服务业。

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旅发委、地税局、国税局、人行X市中心支行(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实行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

围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要素成本、企业税负、涉企收费、融资成本、物流成本等方面,继续实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举措,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建设一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

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以创新券的形式,对小微企业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企业投入进行补助。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市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小微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大力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二)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

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定政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15〕1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扩大就业和全民创业为根本任务,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形成以稳增长促就业和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末,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年增长率达到2.5%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年就业率达到8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完成创业培训2万人以上,创业成功率保持在50%以上,新增创业实体2万个,每个创业实体至少吸纳带动就业人数2-3人。

实现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的劳动力至少有1名技能劳动者。

年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在60万人以上,年创劳务收入90亿元以上。

每年新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3000万元以上,新增创业担保贷款3亿元以上,还款率保持在98%以上。

全市建成15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30个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三、工作重点(一)千方百计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各项就业工作首位,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民生实事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到企业就业的服务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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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X〕41号)、《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函〔X〕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积极拓展就业创业渠道(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

坚持把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落实好。

抢抓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机遇,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聚焦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进XX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整合优化提升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布局,做大做强开发区、高铁新区,进一步提升特色小镇发展质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完善山海就业创业培训协作机制,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职能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开发区(航空小镇)管委会、高铁新区管委会](二)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

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

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活动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职能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聚焦重点未来产业发展,紧盯全球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立足XX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加快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促进技术集成、商业模式创新和重点领域产品创新,积极培育人工智能、增材制造、商用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等重点前沿领域未来产业新业态,全面融入全省“两个高水平”和XX世界名城建设。

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享受相关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职能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XX支行)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

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兴业态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

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财政局、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二、优化创业环境,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四)优化营商环境。

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全面实施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

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五)推动创业载体建设。

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等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功能作用,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及融资等全方位创业服务。

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其中每成功孵化一家未来产业经营实体的,给予5000元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将小微创业园更名为创业陪跑空间,重点人群(包括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每天1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对未来产业领域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行网上受理和流转,加快贷款申请审核和放贷速度。

对未来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贴息贷款的本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团市委、人行XX支行)三、分类精准帮扶,有效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八)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多渠道就业。

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

加大青年群体就业指导力度,鼓励建立青年职业指导和生涯规划工作室,提高人岗匹配效率,引导青年群体到基层和一线岗位就业成长。

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补贴对象调整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的灵活就业,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制定《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从事列入《目录》的岗位(工种),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月2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落实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扶持政策。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团市委)探索大学生创业见习工作。

鼓励在本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向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实践服务。

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建政函〔2016〕200号)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对创业见习项目孵化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将见习训练补贴中的招用补贴和留用补贴合并调整为招用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一次性1500元/人。

基地训练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400元/人。

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可参照本市生源大学生享受见习训练补贴政策。

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本市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对孤儿、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000元。

落实省政府关于放宽《XX 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的意见,将对象范围扩大到XX 户籍留学人才,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九)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通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促进分流职工转岗提质就业。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十)统筹推进城乡就业。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发展。

实施统一的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可在城镇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应探索在农村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均等化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做好促进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就业的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纳入市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由市本级根据项目前期进度情况,倾斜支持用地计划指标。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年2000元/人的补贴,其中属于吸纳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年4000元/人的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

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农民工创业创新培训、职业培训全覆盖。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人行XX支行)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等活动,帮助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该市场主体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十一)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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