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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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若干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若干问题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司法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资格更加宽泛;被告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外,公共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在起诉期限问题上,难点是确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起诉期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确认判决。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就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此,《条例》规定了对政府信息申请人以及第三方的权利保护制度。

申请人和第三方在认为其权利受到政府公开或者不公开信息侵害时,诉诸法院寻求保护,从而引发法院对政府相关行为的司法审查。

与传统行政案件相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在原告资格、被告资格以及合法性审查等各个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是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

关于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指相对人或相关人应受司法所保护的利益受到或可预见的将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其法律地位已经或将受到限制或剥夺。

’,[1]按照这一解释模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要件之一是相对人或相关人有应受司法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归结于公法上的权利,例如参与权、知情权以及受益权等等。

而《条例》第1条就规定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保护,故尔,可以认为相对人或相关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68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68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哪一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A.某市保密局制定的保密规定B.工商局保存的某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时向其递交的材料C.某公安局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D.某环保局干部小吴在办公室计算机中存储的参加研究生考试笔记2.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A.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B.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C.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D.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3.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 )A.申请人的联系方式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D.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下列哪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无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A.税费缴纳B.社会保障C.医疗卫生D.行政强制措施5.下列关于行政告知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它是指通过合理的途径将应该让当事人了解的事项及有关权利予以明确B.告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相关的事实、法律和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寻求救济的方法C.告知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义务,对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权利D.告知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6.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哪一处理?( )A.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B.裁定暂时停止公开C.判决确认公开行为违法D.判决暂时停止公开7.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B.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D.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司法部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三)在缴费期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的;(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作出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因逾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信息公开审查要点

信息公开审查要点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审查要点一、答复期限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注意问题: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期限答复,避免超期答复。

某些行政机关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甚至在文件流转过程中,将申请文件丢失,忘记做答复。

2、延期通知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告知申请人,超出15个工作日答复而不做延期,即视为逾期答复。

二、补充告知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第一条: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问题:1、申请不明确,未要求补正。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申请内容的表述有歧义,而未要求申请人加以明确,仅以自己的理解进行答复,导致最终答复有误;2、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然要求补正。

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很明确的申请要求补正,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使补正通知书成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补正告知通知书是否可诉。

原则上,如补充告知后,又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补充告知书为过程性行为,不可诉;如补充告知后,未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则补充告知作为最终产生实际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诉。

4、补正告知书应明确。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然在案件的选择方面必须进行严格的划分必须明确哪些仅仅一项法规在地位上低于行政诉讼法在它们遇到冲突案件适合用不公开审查方式切不可滥用职权将那些可以进行况会以法律为优先而忽略了法规的作用所以应当考虑在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装成不公开审查的案件侵犯了当事人熟时尽快将其上升为法律对于条例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具的知情权
( 三) 缺乏对信息公开诉讼审级和审理人 员资格 的规定

( 一) 行 政诉讼 案件 的 受理 范 围过 窄
般情 况下 , 行 政诉 讼 中的一 审案件 由基 层法 院审理 , 如遇
我 国 的行 政诉讼 存在着 一个 受案范 围, 即并 不是所有 行政 争 特 殊情 况则 由其 他层 级法 院 审理 。而在 政府 信息 公开 的行政 诉 议, 行政 相对 人都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行政诉 讼 , 只 有当行 政 争议在 讼中, 由于某些信息是存在较高的保密性, 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
可 以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提 起行 政诉 讼 。 ” 虽然 规定 可 以申请 基层 法 院审理 具有 国家 绝密 性质 的信 息 就是 不合适 的 。除 了缺
行政 诉讼 或是 行政 复议 , 但 前提 条件 却是 “ 具 体行政 行 为侵犯 其 乏对审 查机构 级别 的规定 外, 由于 信息 的特殊性 对审理人 员 的资
{ I } l J 占 缸会
2 0 1 4・2 ( 中) ◆ 政 法 论 坛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
及对策建议
王华丽
摘 要 我国在 2 0 0 7年 1 月1 7日由国务院第 1 6 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以下简称《 条 例》 ) , 并 自2 0 0 8年 5月 1日起施行。《 条例》 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增加 了政府信息公开这项义务 , 标志着国家政治

2000-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

2000-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

2012年六、(本题22分)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

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

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

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

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

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答案要点】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管辖、起诉期限【答案要点】被告为市政府。

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法释〔2011〕17号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信息公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3、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隐私,顾名思义,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隐私,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泄露别人的隐私应该受到的惩罚的种类。

信息公开,是针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而言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到的是政府部门就相关信息的公开。

小编整理了以下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一、隐私▲(一)隐私的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二)相关法律对隐私的保护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

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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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法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积极应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解答。

1.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对涉及国防、外交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除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二)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终结后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4.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答: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非常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

申请人对非常设机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设立非常设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对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政策咨询、提出合法性质疑或法律状态确认等要求,行政机关答复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人民法院经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认定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申请人申请内容实质上并非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行政机关以相关信息属于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为由,答复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一般只涉及内部管理事务,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据此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如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对外部产生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而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答:人民法院经审查,凡以党组织文号印发的信息,或者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一般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
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没有文号的其他信息,制定主体是党委部门的,可认定为党务信息。

行政机关以属于党务信息不予公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

理由的成立需要证据支持的,应提供进行合理搜索的证据。

申请人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存在状态提供线索和初步证明的,不影响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9.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已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并告知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联系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政府信息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不属于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情形,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行政机关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调整为由不予公开,或告知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公开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相关政府信息移交国家档案馆,并以此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相关政府信息移交国家档案馆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其信息公开义务应以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为准,而不以作出答复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相关政府信息移交国家档案馆,并以此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上级行政机关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申请人向其下级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答: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2.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未提交身份证明为由拒绝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答: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但未提交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以未提交身份证明为由拒绝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答: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未明示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为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诉讼过程中又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答辩的,应当认定违反法定说明理由义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对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一)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初步判断;
(二)经初步判断认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公开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履行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情况;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时,行政机关对于不予公开是否存在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审查的情况;
(四)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存在可以区分处理的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是否向申请人提供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15.行政机关答复相关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查询方式,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相关信息主动公开是否属实、主动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对应,告知的查询方式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查。

16.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援引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无对应法律条文可以援引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列明具体法律条款为由而否定其适用法律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有对应法律条文可以援引,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如果未写明法律依据,则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错误。

17.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告知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关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公开告知时未说明理由的,或者说明理由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关的,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义务,人民法院应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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