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问题与律师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作者:练武来源:《南方企业家》2014年第06期公司章程常被称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内部治理的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是解决公司股东矛盾和公司治理问题的最高、最有效的文件。
公司从产生到运营直至最终解散,都离不开公司章程的约束。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精神。
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法》更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出资、认缴和登记等要求,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相关规定,鼓励公司对许多内外部事宜自行做出约定。
一、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记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法定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订过程中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若没有载入法定事项,说明公司章程记载存在瑕疵。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一般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非因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将发生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但如果违法,则该记载事项无效。
公司章程中没有任意事项记载的,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法定职权之外的约定职权;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通知方式、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担保数额、方式、限制;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董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财务管理、用人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律师范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由二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股东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证。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 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即将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允许予以补 发。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名 称( 姓名) 认缴出资 额 实缴出资 额 认 缴 期 限 出 资 时间出 资 方 式 出资方式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依法转让部份或者全部出资;(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本示范文本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示范文本,旨在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提供参考。
本文同时包含律师的批注,以便于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请注意,该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一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批注: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得与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
第二条公司地址第二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住所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律师批注:公司的住所地址应当清晰明确,方便相关机构和合作伙伴查找和联系。
第三条经营范围第三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XXX业务、XXX业务等,并且可以依法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
律师批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列出公司预计从事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注册资本第四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整,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
律师批注: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相应的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第五条法定代表人第五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担任期限为XXX年。
律师批注: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进行指定。
第六条出资人第六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出资人由以下股东组成: 1. 股东一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2. 股东二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3. 股东三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律师批注:应当明确列出公司的出资人,包括其姓名、认缴出资数额等信息。
第三章: 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董事会第七条示例文本: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由XXX为董事长,董事人数不少于XXX人。
律师批注: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监事会第八条示例文本: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由XXX为主席,监事人数不少于XXX人。
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欢迎来到,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首先要进行整体考察和判断,如股东人数,注册资本额,总投资额,行业、投资者经济实力、经历、知识结构和个性,投资者之间以往的合作关系和私人关系等。
下列是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范围《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没有界定,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如: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
(二)关于营业范围营业范围有市场识别的功能。
在交易活动中,章程有界定公司能力和责任范围的功能,从而使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识别公司。
公司的外部表象具有重要作用。
而这些外部表象最明显的形式就是公司对外公示的章程。
虽然各国已经先后废除了“越权无效原则”,但公司目的范围条款(营业范围条款)仍然相当重要。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目的范围条款是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设立的公司一般都在章程中规定目的范围条款,这也是各国公司法的要求。
1、它是公司对外行为能力的表征,也向世人宣传公司的能力。
2、在对外功能上,目的条款一方面保护公司的出资人,他们愿意投资这个公司,是基于知道资金运用的领域和目的,是基于对章程所订明的营业项目的兴趣、了解和信任,知道资金投向,譬如他们相信电子领域赚钱而投资,如果却今天将钱投入房地产,明天将钱投入航海,对公司出资人保护是没有保障的。
3、通过告知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来保护该第三人,第三人也因此更相信公司及愿意与公司交易,这样公司才能发展。
4、更重要的是,公司目的范围条款(营业范围条款)是公司董事、经理是否越权的重要依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董事、经理超越公司目的范围条款(营业范围条款)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作者:陶晓莉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4期摘要:有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较短,大多数公司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还未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许多公司在设立时,不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细化公司运作规范,而是直接找公司注册代办机构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化章程。
千差万别的公司,除了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等部分内容不同外,几乎千篇一律使用相同的公司章程。
当公司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难免出现运作失范、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现象。
本文将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进行个性化设计。
关键词: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公司法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个化性设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
自2013年公司法修订实施以来,从公司治理、财产出资、利润分配等方面,为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提供了可能。
本文笔者将结合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治理角度,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用于指导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和运营。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授权范围,公司股东为公司的个性化治理运营所创设的制度空间,公司章程可约定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其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方式主要有三个途径:股东会任免、董事会任免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指定。
2、章程可以自由设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别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章程中可以设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分红比例或分红模式。
公司章程个性化条款法律实务

公司章程个性化条款法律实务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规则和活动规则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的自治宪章。
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常常遭受诸如此类的不公正待遇:一是极端轻视公司章程的法律价值,认为它只不过是应付工商登记的几张纸而已,最终造成公司章程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对《公司法》的照抄照搬;二是极度滥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凌驾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之上,任意设定利已条款,损害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些现象的存在,最终造成经济关系不和谐,纠纷生成时无章可循,当事人在是是非非中难以得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年月日,我国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法在公司章程的强行性和任意性的权限分配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大量的组织规则和行为规则划归私权范畴,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公司经营者若仍然一如既往地对公司章程等闲视之,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
本文试图遵循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在全方位衡量公司章程具体内涵的基础上,对新《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设定的特殊条款进行法律考量,为公司经营者构建具有个性化的章程条款提供法律指引。
一、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优先增持新股,公司章程能否对此作出不同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理解该条,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该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其宗旨是以“实缴”的出资比例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作为分红和新股增持的参考标准。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所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何分红、如何认购新股首先考虑的应该是股东实际缴纳了多少出资,而不是股东已经认缴了多少出资。
这是《公司法》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在公司章程里改变上述基本原则?从法条来看,排除适用上述原则的条件是“全体股东约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的安排。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52条的新理解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52条的新理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律师实务领域,新《公司法》第52条作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新《公司法》52条进行解读和新理解。
我们要了解新《公司法》第52条的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条款,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议,并将会议决议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对于股东提出召集股东会议的要求,董事会应当于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并且会议的召集通知应当提前30日通知股东。
这一条款对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第52条的新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新《公司法》第52条对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公司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解读该条款,向客户解释公司董事会在召集股东会议时的程序要求,帮助客户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第52条对于股东提出召集股东会议的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规定强化了股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向小股东解释他们在公司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第52条对会议的通知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董事会提前30日通知股东会议。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避免信息不对称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解读该条款,指导董事会合理制定通知程序,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第52条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帮助客户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良好运营。
新公司法带来公司章程个性化

新公司法带来公司章程个性化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内部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约束力。
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犹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基于公司性质的不同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效力判断的依据,而辅之以强制性;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则有更多的强制性内容,但新近开始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自治性规定也留出了相当的空间。
由于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事务均仅有原则性规定,因而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及公司有效运作模式的形成,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
公司有自主选择权新《公司法》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权利,合理界定了政府管制和企业自治的权力边界,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加大了民事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的比重,扩张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自身的需要和特点做出选择和规定。
其中,新《公司法》在若干方面明确提示了公司拥有的选择权。
1、公司章程可以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来担任,改变了过去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规定。
这无疑解除了某些公司的困扰,在总经理更适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且为某些跃跃欲试实行CEO制度的公司打开了大门。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
理性投资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获得与其投资额度相符合乃至更高比例的红利回报无疑是每个投资者都乐于接受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的权利,从而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而不是一味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之间的分配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4
基本案情:
2003年底,温州公司(董事长李总)和金华公司(董事长王总)共 同发起设立了负责开发"杭州第一高楼"项目的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其中,温州公司认 缴出资6640万元,占注册资本83%;金华公司认缴出资1360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17%。各方均首期出资30%,并书面保证剩余注册资本三 年内全部到位。
19
基本案情:
2001年,余姚市的黄先生、何先生和龚先生三人均等投资设立了华昌公 司,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三个人一致同意 在章程的第十九条写入这样一款内容:‚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 须经全体股东通过‛。三人中业务能力最强的何先生被推选为执行董 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昌公司的所有经营和管理工作都由他负责。 公司经营几年后暴露了一些问题,身为股东却一直未参与公司经营活 动的黄先生和龚先生在如何使公司运作更加合理有效等诸多方面与何 先生产生了严重分歧;几经交涉后,两人提出了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另行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的要求。然而,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 者何先生却不想改变原先的状态,他搬出了上述条款,并以此作为依 据,明确拒绝了两人的主张。黄、龚二人遂诉至法院。
17
B.按照股东为公司提供资源的差异性,在章程中不按出资比例而是由
股东间直接约定一个表决权行使的比例;
C.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股股东不具有表决权的问题; 举例: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章程对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权设置
及表决权安排
D. 将表决权让渡给其他股东行使的问题(干股股东转让表决权、股 东争夺控制权时一致行动人的协议)
20
法院裁判:
合议庭经过反复讨论,终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判令将公司章程中的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改为‚股东会决策重大事 项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并不是具体的分则法条,而是相对抽象和原则 的立法精神,下面所引的是判决书中的三段原话: 1、《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该法的立法精神在于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实现《公司法》的宗旨,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来实现‚多数资本决‛这一各国公司法都通行的根本制度。
15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低迷原因,开发资金出现重 大缺口。温州公司主动将出资全部到位,金华公司王总却以与李总个 人曾有约定不再投入资金为由,拒绝继续出资。双方协商未果,温州 公司与项目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强制金华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然 而,开庭前金华公司却以持有项目公司17%(认缴出资比例)表决权 的股东身份起诉,要求解散项目公司,同时申请中止对前案的审理并 得到法院裁定认可。随后,温州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金华公司 在项目公司按其实缴出资比例(5.1%)行使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等。
18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问题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人民法院网报道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公司章程条款撤销纠纷案
问题: 该条规定能否推出‚如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公司登记机关
有权不予进行设立登记‛的结论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22
3、在本案中,华昌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虽然在形式上并不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但实质上与立法精神相悖,是对《公司法》‚多数资本决 ‛的否定,客观上造成少数股东的意见左右股东会甚至决定了股东会 的意见,以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的局面,故依法应予变更。
23
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表决程序与律师实务: 在公司设立非诉项目作为小股东的律师,适时地向委托人提出除《公
1)召集程序:发出通知主体、通知方式、通知时间
问题: A.对于存在众多职工股的股东会开会通知的有效送达问题; B.会议通知期限不够,未参会股东能否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问题
13
2)表决权行使: A.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问题;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8
在该行政诉讼进行过程,A公司为C公司从B公司(小贷公司)借 款2000万元向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B公司发放贷款前,核查 了A公司在工商局存档的公司章程,未见异常规定,为稳妥起见,在 要求A公司提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后, B公 司与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发放了2000万元借款。随后,甲将所 持有的A公司80%股权转让给了丙(未披露担保的事项),离开了公 司。
2
一、公司章程个性化的必要性
1、法律依据:除《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外,任意性规范(授权 性规范)均可由股东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设定。 2、现实需求:不同类型的公司尤其是人合性非常强的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对某些事项作出特殊安排、制定详细的规则,以实现股东各方设 立公司的目的。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规则制定的越详细、越完备,给 拟违约方的设定违约成本越高,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公司法与律师实务
——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问题的法律思考
主讲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锐律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1
引 言
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公司法》 司法 解释的陆续出台,私法自治原则在我国在民商事立法、司法政 策上得以更加充分的体现。在公司法领域,私法自治原则最集 中的表现是公司章程自治。从历史沿革来看,公司制度是商人 为更好地开展营利性活动所创设的,公司章程是商人之间运用 公司这一平台进行营利性活动所制定的“游戏规则”,是公司 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经营目的和经营活动方式的多样 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个性化”。个性化的公司章程难以通 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示范性公司章程文本解决。股东之 间在律师参与下形成个性化公司章程,对于化解、减少公司纠 纷,破解公司治理僵局的难题,十分有益。本人结合律师执业 过程中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的问题,谈一些自 己的体会和思考。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我的理解: 公司章程本身不是公司登记事项,除了公司章程中涉及的登记事项的 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登记机关不宜拒绝受理申请人报 送的公司章程,做备案登记即可。此种处理方式,符合各国关于商事 登记仅做形式审查、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的通行做法。至于登记机 关未进行实质审查所可能存在的登记内容合法性的风险,则由市场参 与主体自行判断和承担。
9
行政诉讼案经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股东拟定并报送的公司章程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工商局不予登记的行为违法,并 责令其重新登记并更换制式公司章程文本。
B公司2000万元借款到期后,C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且已无偿债能力。B 公司遂将A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以公司章 程中有特殊规定做出抗辩,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
16
法院裁判:
经两次审理,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温州公司等的请求 ,判决金华公司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期间按5.1%行使股东表决权和分 红权。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全体股东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法虽未对表决权的行使加以‘必须实际缴纳出资’的限制, 且项目公司的章程中有股东‘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的约定, 但从公平公正的原则角度考虑,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 有股东相应的权利。这也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 原则的具体体现。金华公司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期间的表决权应受限 制。
11
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1、当事人在接受以公司为交易对象的担保提供、股权受让时,律师 如何提出更好的风险防范措施? 2、工商机关公司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设权性登记、宣示性登记) 及当事人对登记行为不服的法律救济手段?
12
三、公司章程个性化在律师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对股东会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的规定
3
二、个性化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要求的协调问题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申请材料中的公司章
程必须采用其“制式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关于公司设立登记中工商机关对公司章程的审查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增加约定其他需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情形的建议,如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房屋销售方案的确定等等,以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
保护。
24
5)《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
21
2、本案公司章程条款由全体股东参加制定,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章程作为全体股东的契约,每一股东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但 是,由于本公司的章程条款内容的特别规定,在公司运作过程中,遇 到了根据公司章程内容无法实现公司管理的异常情况,这显然是不利 于实现《公司法》的宗旨和基本价值目标的,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的开展,章程中的这种阻碍公司正常运作和管理的条款应该加以修 改和完善。当然,根据本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 由全体股东通过,被告作为掌控公司的经营者不愿意变更公司章程内 容,导致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两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签订了公 司章程这一特定的合同,他们无法行使公司的重要权利,从合同法的 角度来说,显工商机关仍坚持公司章程“制式文本”的登记办法,可能面 临的法律风险:被法院撤销错误登记行为乃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