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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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1]26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1]26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年10月30日京高法发[2001]261号)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要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特提出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是负责组织实施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制度的专门机构。

流程管理以“三个分立”为基础,以审限跟踪管理为核心,以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为内容。

二、对案件审理流程基本环节的跟踪管理(一)案件审理流程的基本环节案件审理流程分为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归档等阶段。

立案、结案、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归档等阶段的工作,均应按照诉讼法、最高法院和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庭前准备阶段,应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特点,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在开庭审理阶段,案件开庭审理时间应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二十日内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一审自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六十日内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十日内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二十日内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根据重审时适用的程序,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
式》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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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20〕261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适应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文书规范性,提高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

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本文件的内容予以修订完善。

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完善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组织实施机制。

二是做好配套系统集成。

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主动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推动将试点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完善配套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协同高效。

三是强化对下政策指导。

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和操作指引,建立问题建议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鼓励基层创新,强化跟踪督导,适时开展评估。

四是完善培训宣传机制。

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编印试点工作解读材料,帮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试点精神、提升办案能力。

持续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宣传导向,积极展示试点成效,推动凝聚改革共识。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一、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试点法院可以调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条文共六条,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一并调整适用,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京高法发〔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97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部署要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现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司法确认程序应坚持促进非诉调解和依法确认相结合,方便快捷和防范虚假诉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快速化解纠纷的功能。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案件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大小,将案件划分为繁简不同的类别,并采取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期限,以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为规范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以及二审民事、行政案件。

三、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1. 案件性质: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利益,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其他案件属于简案件。

2. 争议大小:当事人之间争议金额较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争议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一般属于简案件。

3.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复杂、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案件,一般属于繁案件;法律适用简单、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案件,一般属于简案件。

4. 审理难度: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多次开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一般属于繁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只需一次开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一般属于简案件。

5. 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一般属于简案件。

四、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程序1. 案件立案审查:立案庭在审查案件时,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初步确定案件类别。

2.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案件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立案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定案件类别。

3. 立案庭决定:立案庭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和当事人申请,决定案件类别。

4. 法庭审理:根据案件类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期限。

(1)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般不少于6个月审结。

(2)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一般不超过3个月审结。

五、案件繁简分流的管理与监督1.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管理制度,明确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程序和责任。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8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提升诉调对接成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

第二条【定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加大程序分流力度,综合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有效解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流程管理是指明确程序分流的标准、规则和方式,规范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工作各个环节,以及与后端审判的衔接等工作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的内涵】本规定所指诉调对接工作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是指程序分流员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于立案前或立案后委派、委托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四条【速裁的内涵】本规定所指速裁工作指根据繁简分流的标准和规则,在立案阶段甄别分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审判辅助性事务集约化管理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审判程序安排,进行调解和快速审判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程序分流员及其职责】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或者由立案法官兼任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将案件导入多元调解;(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四)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五)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3篇)

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种新型的审判模式——繁简分流。

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大小,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审判资源。

本文将从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实施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行政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行政诉讼法也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送达方式、诉讼费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简易案件提供了操作依据。

二、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实施意义1. 提高审判效率繁简分流能够将简易案件从普通案件中分离出来,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复杂案件,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繁简分流能够使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审理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

3. 节约司法资源繁简分流能够使人民法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案件繁简分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法院面临的案件压力日益增大。

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实行了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案件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繁案和简案,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标准。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案件繁简分流的法律规定。

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等因素,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行政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规定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单民事、行政案件时,适用较为简化的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审理期限缩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比普通程序缩短一半。

(2)审判组织简化: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3)证据规则简化:简易程序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相对较低。

(4)审理方式灵活:简易程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审理方式。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复杂民事、行政案件时,适用一般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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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
理规定
首部分:引言(约200字)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民事案件办理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以《规定》为基础,详细
介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流程(约400字)
《规定》明确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流程的具体管理规定。

首先,
案件接收环节,法院接收到民事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繁简分流,并标注
案件繁简性质。

其次,案件归类环节,法院根据《规定》明确的指标和标准,对繁简案件进行相应的分类。

然后,案件移送环节,根据案件所属类别,将繁简案件移交给相应的审判庭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最后,案件审理
环节,确保繁简案件在相应审判庭进行审理,并及时传唤相关当事人。

第三部分: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约400字)
《规定》还明确了民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的具体管理规定。

首先,案件立案环节,法院应当及时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进行庭外调解。

其次,调解环节,法院应当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
事人。

如果调解不成功,应当及时作出调解不成书,并依法进行审判。

最后,审判环节,法院应当严格执行诉调对接工作规定,优先安排已经调解
不成的案件进行审理,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第四部分:工作流程管理规范(约400字)
《规定》除了明确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的具体管理
规定外,还对工作流程的管理规范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首先,规范了案件
流转和交接的程序,确保案件办理过程的畅通无阻。

其次,规定了对案件
信息的管理和保密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后,规范了工作人员
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最后,规定了工作过
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和申诉渠道,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结尾部分:总结(约200字)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的
实施,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管理规范。

通过合理的繁简分
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能够提高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
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然而,《规定》的实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
累经验并不断完善,以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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