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中心流程图
诉前调解介绍

诉前调解介绍法院主导下诉前调解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特色制度,它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在纠纷受理前委托专门的资深调解员或者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平和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前调解的特点1、时间迅捷。
适用诉前委托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时间不超过20天,若调解不成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收费低廉。
诉前委托调解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民事、商事案件一般只有标准案件受理费的10%-20%,此外还有其他的各项优惠收费规定(详见收费标准)。
3、人员专业。
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来源于退休法官、退休警官、仲裁员、律师、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等,素质优秀,经验丰富,能够及时成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效力确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以法律文书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
二、诉前调解需提交的材料1、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及副本;2、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的原件、复印件;3、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注明具体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4、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5、其他所需的诉讼材料。
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3、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离婚案件财产总额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按件收取50元财产总额20万元以上的,按标准受理费的10%收取非财产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20%收取,一般不低于20元财产案件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的,按件收取20元诉讼标的1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10%收取商事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20%收取分家析产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50%收取诉前调解流程图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中心、街镇工业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重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对接成为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矛盾解决效率的重要途径。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有机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与诉讼流程,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确保诉调对接全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提高矛盾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诉调对接过程中各方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及决策。
- 领导小组组长:由法院院长担任。
-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司法局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等。
2.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日常工作。
- 办公室主任:由法院副院长担任。
- 办公室成员:包括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等。
3. 调解员队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法官、律师、行业专家等组成。
四、工作流程1. 案件受理与评估:-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 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2. 调解程序:- 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员。
- 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 调解过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3. 调解协议的确认与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 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4. 调解失败的案件处理:- 调解失败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引导其依法选择诉讼程序。
-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五、保障措施1. 人员培训与激励:-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法院诉调对接ppt

(三)卷宗装订
※诉调对接卷宗原则上是装订原件,但在卷宗装订过 程中,如有诉讼卷宗内容与诉调对接卷宗内容相同的文件, 可将诉讼卷宗内容复印后装订至诉调对接卷宗。例如告知
笔录、证据、调解笔录等。
(三)卷宗装订
※卷宗所需表格与卷宗装订顺序已于2018年发送至微 信工作群,鉴于微信传输文件不利于永久保存,特设置公 共邮箱。账号: 密码:
二、依托网格管理 三、注重条块结合 四、案件实务操作
一、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图
二、依托网格管理
1 3
有效充实网格力量
2
依托网格管理,夯实诉调对接工作基础
1、合理搭配组织框架
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 30 余个乡镇、部门为成员的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 组,。 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一次性为105个行政村和
四、案件实务操作
根据上级法院对诉
调对接工作的最新要求,
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 行案件实务操作。
案件实务操作
1
3
网上录入
2
(一)案件分类
1、诉前委派调解 2、立案调解 3、专职调解 4、诉中委托调解
(一)案件分类
1、诉前委派调解 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将属 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委派给其他 有调解职能的单位、组织或公民先 行调解。
(一)案件分类
2、立案调解 法院在立案前,可以 由立案部门自行派人进行 诉前调解从而化解纠纷。
(一)案件分类
3、专职调解 法院在立案后,可以 指派现行在编的专职调解 员(不负责审判)在审判 前对案件进行调解。
(一)案件分类
4、诉中委托调解 审判部门在诉讼过 程中,可以将尚未审结的 案件委托相关调解组织或 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网上录入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8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提升诉调对接成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
第二条【定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加大程序分流力度,综合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有效解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流程管理是指明确程序分流的标准、规则和方式,规范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工作各个环节,以及与后端审判的衔接等工作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的内涵】本规定所指诉调对接工作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是指程序分流员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于立案前或立案后委派、委托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四条【速裁的内涵】本规定所指速裁工作指根据繁简分流的标准和规则,在立案阶段甄别分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审判辅助性事务集约化管理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审判程序安排,进行调解和快速审判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程序分流员及其职责】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或者由立案法官兼任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将案件导入多元调解;(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四)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五)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TE5302000-2009-007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金法[2009]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诉讼与调解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调对接包括横向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中心、街镇工业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重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法院。
诉调对接中心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在全区11个街镇、工业区设立巡回调解室,由区法院民一庭、朱泾法庭与区司法局基层科派专人负责,实现无缝对接,负责指导区联调委、各街镇和工业区、200个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流动信访、咨询接待与案件审理工作。
第五条诉调对接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一)拟定诉调对接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涉及诉调对接工作的部门协调;(三)组织开展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委托调解工作,接受各街镇和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的案件;(四)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进行司法确认;(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六)与诉调对接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七)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受理案件范围第六条下列纠纷可以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物业管理纠纷;(三)电信合同纠纷;(四)相邻关系纠纷;(五)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六)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医疗服务纠纷;(八)劳动合同纠纷;(九)消费者权益纠纷;(十)标的较小的买卖、民间借贷、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十一)土地流转纠纷;(十二)其他适合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调解的纠纷。
诉调对接 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诉调对接是指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是推进诉调衔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诉调对接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确定。
本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实现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纠纷案件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更新、查询和共享,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支持。
2. 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司法机关和调解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调解等专业能力。
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诉调对接的重要性,掌握相关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投入。
加大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包括加强技术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2.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诉调对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效果的实现。
3. 加强评估。
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工作。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2. 加强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纠纷解决工作的顺利开展。
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区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区法院、区司法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区法院、司法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区法院、区司法局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1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室和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的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当地。
调解工作室是指由区司法局指派、在区法院及人民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诉至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其他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调解员。
第四条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三个阶段。
诉前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
关于诉调对接的有关暂行规定
《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暂行规定》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与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辖区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可按有关规定的方式进行互动交叉调解。
具体包括:引导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指导调解、确认调解等。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诉调对接主体范围第一条诉讼调解的主体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人民调解的主体是指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以下简称诉调)对接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含适用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
第三条下列情形的纠纷不属诉调对接的范围:1、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调解的纠纷;2、不属本地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民商事纠纷;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争议;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诉调对接方式要求第四条人民法院立案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引导当事人到所在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纠纷,可以暂不予立案。
主要是引导到区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或基层司法所,由司法所具体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引导调解具体要求:1、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专用接待登记薄册,登记薄册载明接待时间、地点、接待人、当事人自然状况、联系方式、简要争议内容、当事人解决争议意见、接待人处理结果;2、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调解;3、接待人员可以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函)等便捷方式联系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4、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应当在接到调解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解,对于疑难、复杂的特殊纠纷可延长至15日;5、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需要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将调解协议原件移送人民法院立卷归档,对不需要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原件由人民调解组织立卷归档备查;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返回人民法院按程序立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法院诉调对接是指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合作,通过信息共享、案件转办等方式,实现诉调衔接,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
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和完善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推动诉调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能。
二、总体原则1.加强沟通合作。
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调,确保双方之间的有效配合和资源共享。
2.依法独立公正。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诉调对接过程中都应依法进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注重效率和质量。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4.保护隐私和保密。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诉调对接过程中要严格保守案件信息,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具体措施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在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诉调工作的数据互通,方便双方做好案件转办、调解结果反馈等工作。
2.制定案件转办标准和程序。
明确案件转办的标准和程序,规定转办的时限和方式,确保案件在诉调之间的流转顺畅和及时。
3.加强人员培训。
对法院和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加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效果。
4.推行电子化诉讼和调解。
通过电子化诉讼和调解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和调解机构的合作。
5.建立案件协助机制。
建立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的案件协助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互相支持的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6.加强评估和监督。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四、工作推进1.组织调度力量。
在法院和调解机构中组织专门的工作力量,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推进和协调。
2.制定工作计划。
立即制定诉调对接工作的详细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目标,确保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京高法发〔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8〕136号,2018年3月19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提升诉调对接成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
第二条【定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加大程序分流力度,综合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有效解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流程管理是指明确程序分流的标准、规则和方式,规范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工作各个环节,以及与后端审判的衔接等工作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的内涵】本规定所指诉调对接工作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是指程序分流员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于立案前或立案后委派、委托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四条【速裁的内涵】本规定所指速裁工作指根据繁简分流的标准和规则,在立案阶段甄别分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审判辅助性事务集约化管理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审判程序安排,进行调解和快速审判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程序分流员及其职责】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或者由立案法官兼任程序分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