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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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现代法理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和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察学生对关键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例来阐述一些常见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第一,什么是法的规范性?在法律领域,规范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性和规范性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它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或条文的堆砌,更是一种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它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能力,能够引导人们依法行事。

第二,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的产生有两个主要的途径:立法和习惯。

立法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习惯法是指社会上长期形成并被共同遵守的惯例和规则,它通过人们的实践和共识逐渐产生,并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

除了立法和习惯以外,法律还可以通过判例和国际法的形式产生。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而道德是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它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一种约束力。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种情况:法律可以引导道德,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使人们遵循某种道德标准;道德可以反映在法律中,法律往往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的具体化和表达。

第四,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在法律领域中,人们应当依法行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很多,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

第五,法律权益与法律利益有何区别?法律权益和法律利益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一、名词解释1、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2、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3、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法治国家:6、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7、法的历史传统:8、法的要素:组成法律这个系统的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局部性多样性差别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

9、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法的创制:11、法的规范性:12、自由:人在意志上对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对自身活动和行为享有独立自主权。

不受他人的妨碍。

13、人治: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14、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以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二、简答题1、中国法制创制的原则有哪些?答: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2)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2、属于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专属立法权有哪些?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理学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对法学司考、自考)

法理学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对法学司考、自考)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对2011年法学司考、自考)零号石头整理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与简答、论述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与简答、论述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

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

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

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

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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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
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学概念: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5.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
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6.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7.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
法律的实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
指示、规定。

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
发点。

10.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
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叫部门法。

1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意志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4.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
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6.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
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17.法律移植:即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18.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根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
社会规范的活动。

19.立法体系: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0.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2.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3.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简答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①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应。

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

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

④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坚持社会现象
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3.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
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的基本要素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②多样性和差别性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5.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①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内容具体而明确,着眼于主体行为的共性,
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着眼于共性和个性,要求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和裁判设定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余地②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则只适用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具有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指导性。

③适用方式不同: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中,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④价值意义
上的主次关系。

7.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①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8.法律责任的构成:①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②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③损害结果,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④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9.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①产生方式不同②体现本质不同③适用范围不同④调整内容不同⑤实施方
式不同⑥历史使命不同。

10.法律继承的内容:①法律技术概念②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③反映民主政治
的法律原则和规范④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11.立法基本特征: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
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应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12.立法的基本原则:①法治原则,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②民主
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最根本人的利益出发,立法的过程、内容、程序具有民主性③科学性,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13.执法的特征:①执法主体特定性②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③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④执法行为具有主
动性⑤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越性。

14.执法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效率性原则
15.司法的基本原则:①司法法制原则②司法平等原则③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④司法责任原则⑤司法
公正原则
16.法律解释原则:①合法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法制统一原则④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17.法治理念的内涵:①依法治国②执政为民③服务大局④严格公正司法⑤坚持党的领导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5个部分:①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
至上②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③坚持党的领导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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