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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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发展论KYX刑法国际KYX化下我国刑

法的发展论KYX刑法国际KYX化下我国刑

论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交通、通讯媒介的发达,使得我们的地球变得越来越“小”;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某些基本问题认识的趋同,则使各国共享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大。

这种“小”与大,都表明世界在不断地前进和发展。

然而,全球一体化和科技革命给人类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巨大恩惠的同时,犯罪全球化的趋势也日渐明显。

因而,刑事立法也必须正视犯罪的国际化和跨国性趋势,反映国际性对一国刑法的要求。

一、刑法国际化的内涵刑法的国际化,是指不同国家的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透,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

各国刑法具有差异性,但同时刑法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还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表现为趋同性。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法律文明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

在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

”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也是当代刑法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

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史过程。

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揭示的是刑法发展过程中各国刑法制度相互吸收、力图与国际接轨而共同性内容不断增多的趋势。

“我们断言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已呈现强劲的趋同化走势,并不意味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内容已多于差异性内容,只是说各国法律制度中共同性正在不断增加并形成一种趋势。

”因而,刑法的国际化进程则更加漫长。

因为,刑法除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背景的影响更大外,其阶级职能的存在与体现更为明显,可以说,与其他法律相比,各国间刑法的差异性突出,且差异性远远大于共同性,这就决定了刑法的国际化进程道路漫长,且颇多障碍。

二、我国刑法国际化的现状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互渗共进,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法学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

法学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

法学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国际刑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有关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范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互惠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旨在解决跨国犯罪并维护全球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进行分析。

一、国际刑法律制度1. 国际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管辖、合法国家主权、刑事法律的适用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个别性、合法程序的尊重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际刑法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 国际刑事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国际刑事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宪章》、《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章程》等。

这些法律文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刑责的认定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运作。

3. 国际刑罚的形式和限制国际刑罚的形式包括罚款、拘留和监禁等。

然而,在实践中,国际刑法律制度受到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的限制,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并不拥有直接强制执行刑罚的权力。

二、国际刑法律实践分析1.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刑事法适用于严重的国际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犯人权等。

国际刑事法主要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和审判来实现。

2. 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是主要的国际刑法实践机构,它致力于维护全球刑事正义和犯罪嫌疑人的追诉。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着司法管辖权争议、国家不合作和资源限制等挑战。

3.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刑法律实践的关键,它通过共享情报、引渡犯罪嫌疑人和互相执行判决等方式促进了国际犯罪的打击。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利益差异,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4. 国际刑法的现实挑战与发展方向国际刑法在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背景下面临着新的挑战,例如跨国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升国际刑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并加强国际刑事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

综上所述,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对于维护全球社会秩序和打击国际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初探

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初探

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初探作者:袁映钟宜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时光荏苒,历史的表盘进入21世纪。

在市场经济体制普遍确立、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各国法律的发展不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而已演变为开放且包容的国际化过程。

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进行着频繁的交流与协商、借鉴与吸收、依赖与合作,业已成为人所共知的时代特征。

基于这一时代大背景,各国法律包括刑法也在不断彼此借鉴吸收、交流合作,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肆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泛滥等问题凸显,让世界各国在共同打击犯罪的道路上任重道远,刑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已不可逆转。

关键词刑法立法刑事法律立法国际化作者简介:袁映,南昌大学法学院;钟宜华,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70-01通读我国现行刑法,我们应充分肯定立法者在国际化道路上所做的探索和努力,譬如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普遍管辖原则的增设和法人犯罪的法典化,这些进步都曾让刑事法律理论和实务两条战线上的法律工作者眼前一亮、齐声叫好。

但是,我们从此就躺在功劳簿上沾沾自喜吗,答案是否定的。

现今刑事理论发展日新月异,我国刑法立法国际化仍是任重道远、荆棘密布。

本文将基于我国刑法立法实际,综合学界对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谈到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大家难免还是会充满疑问,谈了这么多年刑法立法的国际化,究竟刑法立法国际化定义是什么;促使刑法立法国际化进程的因素有哪些;刑法立法国际化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什么,是不是将现有外国刑法典照搬照抄过来,植入中国法律的土壤。

针对上述疑问,笔者将做基本解答,以达抛砖引玉之效。

首先,关于刑法立法国际化定义的问题。

从笔者查阅资料的情况来看,学界对刑法立法国际化没有给出专门定义,一般意义上的理解都认为刑法的国际化涵盖了刑事理念国际化、刑事立法国际化和刑事司法国际化三大方面,对于刑法立法国际化概念理解需一定的逻辑推理。

最新-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 精品

最新-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 精品

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本文作者钱琛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一、国际刑法渊源概述法的渊源这一广义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其涵盖的内容既包含了习惯、风俗,又包括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包含了哲学理性,又包含了政治现实,甚至包含了人类最朴实的公平正义之理念。

如此包罗万象的概念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念格格不入,也为现代法学强调法的实际应用理念所不容。

因此学者们逐渐将法的渊源拆分、整理,试图重新定义。

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此种观点可能深受19世纪英国著名分析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影响。

其在《法理学讲义》中,指出英语中的这个词有不明确之处。

他重新解释了法的渊源一词,把法的渊源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即将法的渊源与主权者联系起来。

可见现代法的渊源的定义主要着眼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渊源,为法官所适用,而具有司法实用性。

从上述观点出发,自然引出国际刑法渊源的定义,即具有普遍承认的国际刑法效力,并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此点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映证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

如果说把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作为国际刑法的渊源尚不能完全合适,那么将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看做国际刑法渊源的权威解释可能更具有说服力。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规定1本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依次为1适用本规约、《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2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定的原则;3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世界各系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通常对该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

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

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

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国家之间的交流和互通变得愈加频繁和紧密,各国刑法之间的交流和影响也日益增强。

如何在国际交往中将各国刑法的立法、裁判和执行等方面进行协调和互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

本文就“刑法观念的国际化”的概念、意义和发展变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刑法观念的国际化概念刑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刑法的认知、理解、实践以及对罪犯、受害人、社会等事物的价值观念和态度。

随着经济、文化、信息等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交往愈加频繁和紧密,各国刑法之间的交流和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刑法观念的国际化就是指各国刑法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影响,而非单一国家的刑法观念。

二、刑法观念的国际化意义刑法观念的国际化对于全球社会的繁荣、和谐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各国刑法之间的交流和强化能够确保刑法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能保障人权和法治。

其次,刑法观念的国际化还能够促进各国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联系。

再次,它也有助于吸收和传承不同文化的刑法思想、理念和智慧,从而促进人类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观念的国际化发展变化刑法观念的国际化发展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特征,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不同。

而从前人们研究刑法时,多以自国刑法为研究对象,很少考虑到国际之间的联系与互通。

如今,随着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变得更加频繁和及时,刑法观念的国际化也就成为前所未有的重要议题。

对于国际刑法,相比较国内刑法,影响它的因素多些,其中一些是影响国际刑法的重要因素,成为目前国际刑法关注的焦点。

从以下几点来阐明:1.国际法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随着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国际刑法被越来越多地强调和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刑法的标准与规则和其对国内法的影响变得更加紧密。

特别是国际法院和国际刑法庭的判例,逐渐形成了国际刑法的重要判例,成为各国制定或修改刑法的重要参考。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国际刑法是指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用来惩治全球犯罪行为的一套法律规范和制度。

它的理念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和维护全球公正与正义国际刑法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全球公正与正义而设立的。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由于国家间的不断冲突和竞争,导致了一系列重大的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全球的和平、安全和稳定,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因此,国际刑法的理念和功能在于惩治这些犯罪,并促进公正和正义。

2. 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国际刑法的另一个重要理念和功能在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

在国际刑法制定的过程中,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刑法发挥了保护全球人权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作用。

3. 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

在过去,只有国内法律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国际刑事司法则被认为是非法干涉国家主权。

但是,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全球犯罪的影响和危害性,国际刑法逐渐得到认可和接受。

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努力,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被纳入国际刑法的适用范围。

4. 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国际刑法的理念和功能也包括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这是因为国际刑事司法需要保持中立,避免被任何一方政府或组织操纵或控制。

在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被广泛应用。

例如,在国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国际社会通过对各种意见和观点的充分讨论和辩论,确保了全球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和独立。

总结:国际刑法作为全球犯罪惩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全球公正与正义、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等多项重要职责。

可以说,国际刑法是维护全球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它的理念和功能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

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

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国际刑事司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律体系对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司法机制。

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目前国际刑事司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设立旨在维护全球公正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刑法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础,涵盖了各国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准则和国际公认的国际犯罪定义。

一、国际刑事法庭的背景和作用国际刑事法庭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永久性国际刑事法庭,于2002年开始正式运作。

其设立旨在解决传统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的局限性,提供一个独立、公正的国际平台,对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追究和惩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和公正。

国际刑事法庭的主要作用包括:1. 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追究侵犯人权等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

2. 通过正义的实施,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并向全世界发出反对犯罪的明确信号。

3. 促进国际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为国际犯罪行为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体系。

二、国际犯罪的范围和特征国际犯罪是指侵害人类的所有基本权利,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

常见的国际犯罪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迫害和迫害罪、强奸和性奴隶罪以及海盗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权利,也涉及到全球公共利益和国际秩序。

国际犯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国性: 国际犯罪行为跨越国界,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

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犯罪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关联。

2. 严重性: 国际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别恶劣,对人类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这些行为通常具有残酷、暴力和反人类的特点。

3. 国家责任: 国际刑法追究国家间的责任,以此打击国家级的犯罪行为,保护全体国际社会的利益。

4. 国际合作: 因为国际犯罪的特点,各国需要进行广泛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犯罪行为。

新时期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解析

新时期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解析
o n i mpr o v i n g p r e v e n t i o n t he is r k o f e c o n o mi c c im e r .
Ke y w o r d s : e c o n o m i c c i r mi n a l l a w; i n t e na r t i o n li a z a t i o n ; b a s i c f e a t u r e s ; l e g i s l a t i v e o i r e n t a t i o n ; j u s t i c e
经济风险 的共 同 目标 , 逐渐形 成许 多共性 , 在法 律理念 、 法
律价值 、 法律 需求 甚 至法律 技术 等方 面 达成 一致 , 即称 为 经济刑法发展 的趋 同性。这 种趋 同性 表现 在价 值追 求 的 相似 , 法律反应机制效益 的提 升 以及 司法跨 国协助 的需求 相 同等方 面。我 国经济 刑法 的 国际化 进路 也具 有 以上 趋
济刑法因其担负全球经济发 展风 险防御 的共 同使命 , 将 会 更加凸显 国际化 的现象 。作为 维护 国家 经济 发展 的重 要
法律制度 , 我 国经 济刑 法 也不 会 例外 。我 国经济 已在 经
济、 法治 、 民主政治和文化传播 等 因素共 同作 用下 , 走 向了
国际化的发展进 路 。但 是 如何 在 当今 社会 生 活风 险泛 存 的新时期 , 进一 步完 善 国际 化进 程 , 是学 界和 实务 界都 无
立 法 转 化 等 途 径 促 进 其 国 际化 。在 进 入 2 1 世 纪后 , 包括经
同性 。由此可 见 , 我 国经 济刑法 国际化进 路 的基 本 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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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
作者:卢浩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刑法理论与观念的内涵
刑法理论与观念指的事公民对于本国刑法的性质、机能、作用、刑罚等基本问题的基于理性的认识。

在刑法体系结构中,刑法的理论与观念是具有深层次的意义的。

某种程度上,刑法理念与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不一定保持一致,但却控制着刑法规则与操作的结果与功效。

刑法理论与观念作为对刑法内涵发展规律的某种宏观的认知,与刑法观念、刑法表象、刑法意识等相比,也属于更高的层次。

刑法理念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使刑法的规定可以形成合理的发展。

在刑法理念的内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念应具有以下几点功能:包括中介外化功能、提前预测功能、是非批判功能、导引功能等等。

具体来说就是,在刑法编制过程中,当公民的生活对刑法制定的需求转化成为立法动因之后,立法动机随即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理论与观念就构成了国家立法规范与公民需求之间重要中介环节。

刑法是随着社会劳动生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基于科学的刑法理论对于刑法自身规范的制定具有预测和指导功能。

任何刑法规范都不是毫无瑕疵的,其本身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同时对于刑法的评价、批判,无不是通过刑法理念来进行实现的。

刑法理念引导着公民的守法行为和用法行为。

科学的法律理念能够帮助消除落后的法律文化,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进一步形成适合社会发展的科学的法治环境。

因此,现代法律理念不但是进行法律运作的价值的基础,同时也是进行法律
活动的基本观念动力。

刑法理论与观念发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刑法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中,最重要的是敢于对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与观念的超越。

这也是因为刑法理念具备的功能所决定的。

所以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就是进行刑法国际化,而且这种国际化应该不仅停留在在制度层面,同时还应该在精神层面上建立对与之相一致的刑法理念运作层的国际化。

刑法理念自身具有中介外化功能、提前预测功能、是非批判功能、导引功能等功能,同时它影响并制约符合新需求的刑法制度的确立及有效施行,一个国家刑法理念的国际化发展的程度也决定着其现有刑法规范可以达到何种国际化程度。

国际化的进程对于刑法规范而言较为容易实现,不过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刑法理念作为支撑,与之相反的是,如果把它当作一个不同于己的东西,那么,这种刑法制度和规范就不过只是一个空壳,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也得不到有效的运行。

刑法的理论与观念一经形成,就会具有较强的沿袭性,所以在科学的刑法规范与制度确立之后,之前的理念依然持久地存在,新的相应的刑法理念还难以为广大公民内化并确信,所以引进的刑法规范和制度酒很难见成效。

综上所述,刑法的理论与观念的国际化,是我国刑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不仅能够指导并评价我国刑法规范的国际化程度,同时还影响并制约着司法运作的国际化发展,所以刑法理念的国际化也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我国刑法理论与观念的国际化
(一)刑法性质国际化刑法性质国际化要求我国的刑法从政治刑法转变为到市民刑法。

公民对于刑法性质的认知,需要一定的社会形态。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一元社会向二元社会的转变,刑法性质也从所谓的政治刑法逐渐转变成了市民刑法,所以公民对刑法性质的理解也应从政治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

在早期的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市民国家并未分化,两者都具有相当高程度的同一性。

政治国家即是市民社会,相反也是一样的道理,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特定的领域都带有身份浓厚的政治色彩,几乎所有的公民活动都被烙上鲜明的政治印记。

在这样政治色彩鲜明的社会结构中,刑法性质必然为政治刑法,公民的刑法性质观也无可奈何的变为政治刑法观。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开始了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结构开始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结构。

我国的刑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推进并完善从政治刑法体制到市民刑法体制的转换。

要完成这一使命,我国就必须转变公民中的政治刑法观念,并大力倡导进而确立市民刑法理念。

(二)刑法机能国际化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同时也是专制统治下所谓家国一体组成的宗法社会,所以我国的刑法文化尤其强调对社会秩序的坚定维护以及对君权统治的绝对服从。

而相应的刑法机能只能是以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为主要的价值。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社会结构依然单一,更加上中国传统文化的惯性思维,我国公民所具有的刑法机能观依旧是简单的社会保护观。

在我国的刑法理念国际化进程中,刑法机能观最主要的
任务还是尽快抛弃重于所谓社会保护所代表的刑法机能观,进一步树立人权保障高于一切同时兼顾社会保护的基本观念。

牢固确立人权保障高于一起辅以社会保护性质的刑法机能观,对于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以及刑法国际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最根本需要。

同时在法治国家中,相应的国家权力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中的刑罚权尤其应当受到限制。

尊重人权是以法治国的内涵,以法治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支点。

所以应充分重视刑法的内部限制机能而不是扩张机能,牢固树立以人权保障为最高优先级的观念。

同时刑法要压制的对象不是某个犯罪人,公民不是处在刑法的对立面,最重要的是把刑法作为镇压犯罪活动的主要工具,继而成为保障人权的最重要手段。

我国应树立人权保障为优先的刑法机能观,这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治基本要求。

(三)刑法作用国际化世界各国的刑法从万能主义到谦抑主义,可以说人类对刑法作用的逐步认识,是经历了一个由完全相信刑法万能到独立主张刑法谦抑的渐变的发展过程。

公民对刑法万能的依赖与迷信,直接在立法上导致了刑法的泛化。

在欧洲就经历了一个所谓“刑法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整合社会基本关系之外,并且超越了对意识的统治”。

中世纪之后,刑法谦抑主义开始普遍在欧洲被大批的启蒙思想家倡导。

贝卡利亚认为“刑法作为重要的政治约束,其作用只是当人们为了满足个人欲望时发生相互冲突时阻止灾难性后果的发生,国家的立法者只应把在较严重程度上损害社会共存的、而且只有依靠刑罚才能使之得到有效制止的行为定义为犯罪”。

卢梭也认为刑法是一切
法律的强制控制力量,他指出了刑法应具有的补充性以及第二次性。

所以树立刑法谦抑观,主要还是体现在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法权的有效制约上。

现今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都不能符合我国对于当前刑事立法的重要实践,不过非犯罪化同非刑罚化中蕴含的所谓刑法谦抑的思想还是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中所应吸收的。

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还应警惕对犯罪化的过度热情。

解决之法就是吸取非刑罚化的刑法在国际立法潮流中所体现的刑之谦抑的思想,这也是对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以及刑事司法轻刑化的改革。

这里所说的轻刑化,首要还是减少我国现有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尤其是是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刑事立法者应该在充分权衡罪与刑罚的相互协调问题,切记不要简单的以两者之间较高的刑罚为定刑为基本基准,而是应该以其中较低的刑罚为定刑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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