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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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

内容提要: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总结和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做出一些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制度安排。改革者有可能面临“认罪”

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未决羁押制度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一系列新的难题。对于这些难题,可以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新的改革思路。一、引言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期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设想。本来,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我国已经确立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这两种审判程序。其中,简易程序是在基层法院实行的一种速决程序,适用于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014年6 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大中城市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在这一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结束后,刑事速裁程序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那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将会普遍适用更为简易、快捷的快速裁判程序。届时,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将会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并存的三元化审判程序模式。根据改革决策者的意图,“认罪认罚从宽”将是在全部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加以贯彻的改革理念。具体说

来,除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外,中级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适用这一政策; 除现行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外,现行的普通程序中也将贯彻这一政策,即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就应做出宽大的处理; 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这一标准,未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将区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二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实体上将贯彻“从宽”的处理原则,在程序上则进一步加以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不仅如此,为吸引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改革者提出了移植英美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给予公诉方与被告方进行协商的机会,也给出宽大处理的幅度和空间,使控辩双方实现“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

按照传统对策法学的研究思路,我们可以对这种新的改革设想进行合理性论证,也可以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不过,根据社会科学的基本准则,对那些尚未发生的事实进行研究,总是充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所得出的结论也往往难以经得起检验。与近年来风行一时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样,所谓“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设想,究竟如何推行,推行后能否达到改革者的预期,我们最好还是等这一制度推行一段时间后再行观察和评估。但是,我国首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改革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已经在部分地区运行了将近两年。期间,一些试点法院推出了相关

的试点评估报告。据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专项报告。而在这一改革试点中,诸如“认罪认罚从宽”之类的刑事政策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贯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区在进行改革试点中还进行了大胆的制度创新,一系列新的程序和制度相继推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试行和检验。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对这一难得的改革试验进行实证考察和理论总结呢? 既然刑事速裁程序已经贯彻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思路,那么,我们要将这一改革思路推行到全部刑事案件之中,就应当对这一改革思路在速裁程序中的贯彻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毕竟,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既为基层司法机关提供了一次探索提高效率的契机,也为“认罪认罚从宽”思路的贯彻提供了一次试验机会。有鉴于此,本文拟根据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对“认罪认罚从宽”

改革做出理论上的讨论和反思。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一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将面临一些特殊的制度困扰,

如“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流水作业”诉讼构造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

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给出理论上的分析和评价。二、“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

点该项改革的18 个城市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15% 左右; 这些案件的审查起诉周期大大缩短,平均节约两周时间; 开庭审理的时间由过去的30 分钟缩短为10 分钟以内。同时,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得到了体现,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适用缓刑、管制等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已占三分之一以上。在适用这一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率仅为2% 左右。应当说,在这些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确实得到了体现。被告人不仅认可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而且对量刑建议书所提出的量刑种类和幅度不持异议。法院基本上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出定罪量刑。整个速裁程序颇有点大陆法系国家“处罚令程序”的色彩。但是,假如将这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扩大适用到全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那么,被告人能否保持“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就可能出现问题了。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说,被告人“认罪”与“认罚”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供认”行为,前者是指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给予了认可,后者则是指被告人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在那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被告人很容易同时接受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毕竟,这种案件可能适用的刑罚本身就已经非常轻缓,被告人对检察院基于宽大处理的考虑

所提出的量刑种类和幅度,也容易形成共识。但是,这种“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思路一旦适用到所有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那么,法院要说服被告人人“认罚”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因为

经验表明,很多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的被告人,对于自己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都是非常在意的,他们之所以选择认罪,这本身就是为了追求最有利于自己的量刑裁决。更何况,那些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本身就可能存在着多方面的量刑情节。尤其是在那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存在着自首、坦白、立功、主从犯、退赔、认罪悔罪、被害人过错、前科劣迹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控辩双方很可能对是否认定这些情节都存在一定的争议。甚至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这一事实本身,究竟会对量刑造成多大程度的影响,控辩双方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在此情况下,改革决策者非要将“认罪”与“认罚”强行联系在一起,在两者保持同步存在的情况下,才给予从宽处理,这将大大限制了这种制度适用的范围。其实,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即便被告人不

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或者对量刑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异议,法院也应当对其适用宽大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的司法经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向来都是一种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或者有“悔罪”表现的,法院通常都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国的坦白、自首、缓刑、刑事和解等制度,甚至直接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之上。相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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