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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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产物。”①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宽严并 举的内在精神,丰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法内涵。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该宽则宽”“宽严协 调”的要求最终是通过从宽处理来落到实处的。从宽处理不仅落实在实体之宽,还体现在程序之宽。法院 依法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帮助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发挥了“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 果”③。办案机关依法对认罪认罚案件从简从快处理,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也减轻了被追诉人诉讼负 担。因此,从宽处理集中体现了刑罚宽缓的核心理念,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1 年第 2 期
法治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卞建林 李艳玲 *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从宽处理是核心要义。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 方面的内容,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三种形态,程序上的从宽处理表现为 适用或变更为轻缓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等形式。在认罪认 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不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或沟通后的诉讼合意。量刑 建议应当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检察机关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 言有尊重职责。《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要规范,其中,认罪认罚 轻刑案件的法庭审理对象,应当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一般应当采纳”指的是除五种例外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量刑建 议的异议处理程序中,法院应当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且检察机关调整或者维持量刑建议 是法院判决的前置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保障,同时施加一定合理限制。 以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程序的调整为契机,将带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裁量型上诉 刑事审级制度
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聚焦司改JU JIAO SI GAI制度的完善——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为视角U].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02):78-82.[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48-64.[3][4]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现状考察、制度局限以及法律帮助全覆盖⑴.政法学刊,201&35(02): 7-14.⑸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⑹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U].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6-106.[7]胡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定位及其完善----以Z省H市为例的实证分析[J].中国刑事法,2018(05): 115-126.[8]汪海燕.三畫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J].法学, 2019,40(12):12-23.[9]申来津,孙蕴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U].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01):62-69.[10]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11]李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研究----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间平衡U].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02):33-41+ 95.[12]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13]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6-106.[14]康克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9.[15]李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研究----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间平衡U].汕头天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02):33-41+ 95.〔作者:秦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王嘉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韩丹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广以来,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一项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

社 科 笔 谈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以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性探讨为切入点牟丹阳(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摘要】 辩诉交易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是否达成有罪诉讼的司法交易,它的推行对于维护相对正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司法资源的节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过程正在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推行,相应地解决了现阶段的一些刑事司法问题,但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此,必须寻找一种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案件多发、资源匮乏的难题。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认罪认罚从宽【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619(2019)36-0270-021 辩诉交易制度概述1.1 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 辩诉交易制度是发源于19世纪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自然发展阶段后,1970年在Bardy V.U.S案中首次为美国最高法院所确认,并于1974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得以制度化和法典化。
具体而言,辩诉交易制度包含两部分内容。
第一,关于控罪方面的交易(charge bargain),即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中所载的罪状,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二,于判刑方面的交易((Sentence bargian)。
在这种交易中,检察官可以向法官提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幅度较小的刑罚的具体建议,并希望法官能够采纳这一建议。
这两种交易方式均是由检察官进行主导,法官本身参与较少,且一定程度上对刑事诉讼法“正当程序”原则造成了破坏的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以更小的代价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
1.2 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缺陷 根据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批评者往往指出,这一制度可能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认罪者和拒绝认罪者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差距过大,导致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任何人不得强制其自证其罪”的基本权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告知义务

2018年11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
由此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除了实体法上“坦白”“自首”之外,还在程序法上作为逮捕社会危险性考量因素之一等从宽保障。
但是与此同时,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真实性成为一大难点。
分析各地试点总结经验报告以及相关学者提出的建议,无一例外提及应当加强认罪认罚制度的权利告知。
但是对于如何加强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哪些,以及未告知的不利后果,却鲜有学者展开充分研究。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关于刑事诉讼中权利告知的学术研究几乎还停留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例如强调侦查阶段应当充分告知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回避等等。
但是认罪认罚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略有不同,认罪认罚案件表明被追诉者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并且由于程序简化被追诉者让渡部分诉讼权利(例如庭审程序简化限制或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无罪辩护的权利),在此类案件中告知义务除了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的一般告知义务(如辩护权、回避权、上诉权),还应当充分考虑到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告知,例如上诉风险的告知、机关内部量刑指南的告知。
本文立足于认罪认罚程序,充分考虑该制度实施下相应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将试点实践中告知程序加以总结归纳,包括明确告知义务主体、扩大告知义务范围,并对立法未明确规定的程序性后果加以分析,为完善告知义务提供意见,从而指导实践。
一、权利之殇: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权利告知现状告知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有待完善的问题,例如对于案件移送情况,往往需要辩护方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
再如讯问之后除非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阅读讯问笔录,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直接要求嫌疑人签字、按指印,直接忽略对犯罪嫌疑人有核对讯问笔录权利的告知。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相对简化,告知难问题更加突出。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存在以下告知问题。
尽管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告知情况有待完善。
认罪认罚制度

第一点是事实存在的犯罪证据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同意,第二点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意识到时犯罪行为,他们主动同意有罪的处罚。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怎样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达到了认罪的标准,依靠上面这两种情况来选择,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不止要自己同意,而且对自己所做的这种行为触碰的刑事罪还要同意,这两种情况哪一种都不能缺少。
我们所说的“认罪”并不是说被追诉的人可以明确的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认知到犯的是哪一种详细的罪名,这仅仅是大体程度上的认罪,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自己犯了何种罪,仅仅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意识到触碰了刑法就可以,国家并不要求行为人要明确自己犯了那种罪行,纵然被追诉的人无法确定自己详细的罪名,已经存在确定的认罪是不会因此就受到干扰的。
“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要针对的事件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刑法类型、程度还有刑法执行的措施,在这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对这些量刑建议表示同意,同时主动承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之后的不利结果。
在此我们需要重视的是,“罚”并不仅仅只有刑法,通常包含一些程序化的解决措施,比如说拘留、提起上诉等。
处于侦查过程中,“认罚”体现在承担自己认罪之后的结果,比如说被提起上诉、没有起诉或者是法院判定的刑法。
从这里体现出,诉讼的每一个过程不同,那么所体现的认罚也就不同。
另外,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的退还脏款并且赔偿,这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认罚”表现,认罪认罚体制制定的出发点是要犯罪嫌疑人个人诚心悔改,悔改罪行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个人主动的退脏、退赔,而且对于被害人来说还能安抚他们对抗的心里。
从宽主要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即实体从宽、程序从宽,实体从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嫌疑人在比较利益的得失以后从认罪认罚中所获得的同等价值,这里主要是指审判过程中的减轻、免除处罚。
程序从宽针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比较有利的过程化解决,包含了三种方式。
辩诉交易的时间限定在法院开始审理前,主要是两个关联方之间的商议,包括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协商进行的条件是检察官决定对指控撤销或者是要求法官对所判定的刑法从轻,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被告人能够换的有罪答辩,然后两者之间能够商议出均可接受的结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问题调研报告--以青岛市法院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情况为基础

作者: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1];田孝民[2];牛传勇[3];岳薇[4];岳峰婷[4]
作者机构: [1]不详;[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青岛大学;[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出版物刊名: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页码: 182-193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期
主题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启动;量刑建议与协商;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
摘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经两年试点,正式被刑事诉讼法确立为法律制度,但在分析青岛市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基础上,可看出该制度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通过侦查机关充分行使撤案权、积极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分步多轮协商等以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审判机关提高能动性和灵活性、破除现有机制障碍扩大速裁程序适用等,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适用更加流畅,以实现刑事诉讼全过程提速与分流,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司法效率的提高,进而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从宽,达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研究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研究作者:荚恒武孙静松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8期摘要: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是2016年下半年开始推行的一項重要司改举措,适用范围理论上也包括职务犯罪案件。
试点和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特殊的社会影响,其认罪认罚制度的构建也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亟需探究的课题。
本文首先论述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必要性,同时立足现行立法、司法发展态势,通过实证研究管窥运行中的不足,进而提出建构的设想和思路。
关键词: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实践困境完善路径一、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的现实意义2016 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
职务犯罪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一些争议[1]。
笔者认为,从当前职务犯罪查办的司法需要和政策背景看,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其必然性。
(一)职务犯罪查办效率的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解决长期以来困惑实务界的案多人少矛盾。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力度、规模空前,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干部大幅上升,大要案比例持续增加。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人数同比上升7.4%。
其中查办100万元以上案件上升42%,原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上升40.7%。
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力度持续不减,查办100万元以上案件同比上升22.5%,原县处级以上干部同比上升13%。
[2]而当前职务犯罪办案人员增加比例有限,員额制改革后,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法官减少,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
相较其他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需要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其资源耗费几倍于普通案件。
因此,职务犯罪案件完全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制度适用,通过程序简化和实体减让,最大幅度地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尽快认罪悔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拧成一股绳 政法合力推进认罪认罚制度落实

专题聚焦ZHUANTI JUJIAO拧成一股绳政法合力推进认罪认罚制度落实◎戴小巍/2020年5月,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该案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既需要检察机关发挥好主导作用,更需要广泛凝聚政法各家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事实上,在推进初期,个别地方一度出现了检察机关“一头热”的现象。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省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和省委领导下,通过更新理念、完善配套、推动制定规范性文件、搭建常态化沟通平台等方式,广泛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这项制度的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稳步提升,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减少了司法诉累,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介绍,我省检察机关审结的案件中,2019年这项制度的适用率是63.7%;今年前7个月,我省检察机关克服疫情造成的巨大困难,适用率仍然达到77.3%,7月单月达81.2%o2019年,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84.5%,今年1至7月已经达到90%以上。
从更新理念到完善配套做足衔接准备让协调更顺畅日前,阳新县检察院检察官石磊向记者介绍了其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邀约多人持凶器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微伤。
案发后,经多方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为了提出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石磊向湖北检察机关自主研发的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借力”,根据系统对全国各地尤其是湖北省、黄石市类案判决结果进行的大数据分析,他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石磊的量刑建议被采纳。
为了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我省检察机关从2018年以来,持续研发智慧刑检办案系统的子系统——智能量刑辅助系统。
郑青介绍,该系统把规范量刑和大数据量刑方法结合起来,为60个罪名提供量刑辅助,是办案实务与新兴科技深度融合的“尖板眼”。
目前,该系统已经在全省使用。
该系统还被评为全国“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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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真诚承认犯罪、自愿接受惩罚并且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认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接受可能给予惩处的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简化诉讼程序、适时分流部分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价值,为各界所关注和认可。
我国部分城市正在试点,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已成为热点话题。
一、如何界定“认罪”
如何界定“认罪”,需要进一步探讨。
笔者对“认罪”认定提出以下三点看法:一是认罪与否的界定。
认罪必须是真实,从认罪真实性判断认罪与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必须是真实的,因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这与鼓励罪犯悔改、节约司法成本的所谓功利性目的和做法是一致的。
行为人真诚认罪、悔罪,在实体法上具备从宽处罚的依据,在客观上会带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法律效果。
如果行为人不是真诚认罪,可否因为行为人口头表示认罪而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仅仅是口头表示认罪,但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主要事实、重点环节避重就轻、敷衍塞责,那么,对其不能适用认罪从宽。
二是认罪程度的判断。
从广义的“认罪”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自首、坦白作
出具体规定,除了自首中的认罪、坦白中的认罪表现之外,还有不构成自首或坦白的认罪,其不仅与自首中的认罪、坦白中的认罪存在层级上的不同,且其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层级和认罪的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对认罪程度进行层级或阶梯式分析和分类,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认罪程度不同,作出从宽处罚幅度刑罚。
三是“认罪从宽处罚”是否包括不定罪?笔者认为包括不定罪,审查起诉环节,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对其“认罪从宽”的处理结果之一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微罪不诉),在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意义上,酌定不起诉可以被认为是不定罪。
二、“认罪”判断方法
刑法及相关规定对自首、立功、坦白认定作出详细规定,容易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个性异性,如何判断认罪?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法:一是裁判者亲临或倾听审判。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运用“望闻问切”的方法,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情、眼神、语言、动作及其他的肢体语言等微表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等的表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的认罪作出判断。
二是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经验法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石。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认可了经验法则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界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
一项要求就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因此,经验法则可以运用于认罪的判断中。
认罪的动机、方式多种多样,经验法则同样丰富多彩,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根据案件需要,会本能地选择具体的经验知识,对案件进行识别和判断。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理论上、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普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轻微案件,将适用范围和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划等号,或者规定适用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有的学者认为重大案件不适用,有的学者认为适用五年以下法定刑的案件,有的学者认为适用所有案件。
笔者认为,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重罪案件。
适用所有案件,例外情形为“罪行极为严重,没有从宽余地”的案件不适用,即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处理结果不产生影响的案件。
理由如下:司法追求公平、正义,只有轻罪、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平等适用从宽制度,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