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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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1.引言1.1 概述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院开展案件调查和审判活动,以期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

该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深刻反思,主动揭发自己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积极的法治观念。

当前,我国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规定,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和审判,提高犯罪嫌疑人的主动退赃和赔偿能力,使刑罚具有更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此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能促进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均衡发展。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本文将详细探讨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并重。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首先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简要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接着阐述文章的整体结构,向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大纲,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本文的内容。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就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正文部分将重点介绍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通过背景介绍,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

然后,详细分析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包括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和操作上的难点。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思路和依据。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专题聚焦ZHUANTI JUJIAO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力社会治理创新◎孝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何开文近两年来,孝感市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举措。

县市政法各单位要站在治国理政的大格局、大战略、大逻辑的高度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增强落实制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这项制度全面落实、有序推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要深刻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刑诉法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绝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变化,而是我国诉讼理念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为了优质高效办理案件、更好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高效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要充分领会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契合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司法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路径。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其从宽处罚,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平和的理念。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切实领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深远意义。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

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庭审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作出了详细说明,构建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形成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够取得主动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政策。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和司法机关审判,以取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犯罪成本。

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后往往采取抵赖、逃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使得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着更大的法律压力,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他们犯罪的欲望,提高了犯罪的成本,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担心被严惩而采取抵赖、逃避、转移财产等手段,导致案件审理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使得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有动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取证和审判,从而有效地减少了案件的审理时间,降低了社会关注度,减小了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法治建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彰显了法治理念,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尊重,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有利于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对于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公平公正、法治有序的社会环境。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法眼FAYAN II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实施的意义在于简化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制度从宽是宽严相济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所以在何阶段启用适用该制度并没有特别限制,进一步规范程序标准,坚持罪责刑相适用、宽严相济、证据裁判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文/谢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是执政党在政治政策方面给予的认可和确定,这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政治保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早日回归社会争取从宽处罚的合理途径而不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获得宽大处理而被迫认罪认罚的被动机制。

如果疑难问题得不到解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心可能会被利用,发挥不出其本质的优势,甚至可能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及其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得到相对从宽的刑罚处罚。

“犯罪事实”指的是犯罪的主要事实。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行为定性存在异议,也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罪”的表现可能有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表现形式。

"认罚”是指被追诉人真心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是表面的“认罚”或“认罪”,内心没有悔过,干扰证人作证,对证据做手脚或者暗地处理个人财产,逃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均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常见问题法定的案件范围不明确。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遵循着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刑事原则,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原则上没有适用的罪名和刑罚,这就使得在具体实现司法社会实践的过程中,累犯惯犯得不到严厉的惩治。

因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幅度较广,导致一些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惯犯、累犯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轻自己的刑罚,获得轻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者:姜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2期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

本文首先根据刑事价值理念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制度内涵和价值意义进行阐释与分化其次,通过对当前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明确当前对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界限认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从及从宽幅度等内容规定,再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采取怎样的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认罪认罚;被告人;司法效率;从宽;公平正义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宽严相济精神指导下应运而生的一项较为复杂刑事制度。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被追诉人主动承认罪行,诚心接受惩罚,便可获得的在实体审判中从宽处理、在程序上化繁为简的综合性刑事制度。

相对于以前的刑事政策,它具有既形象又具体、更兼具指向性与目的性,便于在实务中应用的特点,摒弃了以往刑事制度的笼统、空洞与不易于操作的弊端。

首先在实体方面,即便在以往的立法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的很多政策规定都鲜明的呈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内涵,例如:自首从宽制度等。

[1]另外在程序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诸多制度无一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的贯彻落实。

例如:速裁程序、和解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

总而言之,当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无论适用任何一种程序,都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置。

如今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与日俱增,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时制定不仅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不动摇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有效地利用了我国的公共司法资源,保证了其不过度浪费,不无故流失。

而且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被追诉人的客观需要,将不同的案件按照复杂与简单的标准分门归类,削减了相对繁琐的诉讼程序中所需的各项不必要的费用,对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程序效率的统一发挥着非同凡响的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刘坤【摘要】为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全国开展首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可以获得宽大处理的制度.通过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重点问题,结合对某直辖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总结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如下轨迹推进变革进程:适当突破依法从宽的限制、建立辩护律师必要制度以及对现有的量刑建议方式,庭审模式和程序反转进行改革.通过更完善的体系,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8(034)003【总页数】9页(P80-88)【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理论设计;改革建议【作者】刘坤【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审监督处,天津3002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审前程序过于强势,这源于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制约,而国外都是后一个程序制约前一个程序,审判程序作为最强势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主导地位。

我国在这种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下,审前程序过于强势,尤其是侦查权主导刑事诉讼,导致审判程序的作用受到限制,使得庭审活动空洞化、程序化,法院审判奉行“卷宗主义”,这也成为冤假错案的根源。

这种背景下,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目的就是回归到审判为中心、证据为依托的裁判规则,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套制度应运而生。

此外,认罪认罚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划初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我国开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2021Vol.34No.2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査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王林(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1331)[摘要]侦查阶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工作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有助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降低取证工作量,减少诉讼争端;另一方面使侦查人员短期内压力增大,存在降低案件证据质量等潜在风险。

应通过加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力推阶段性量刑优惠制度、寻求取证简化途径等工作,提升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能,推动刑事案件在“侦、诉、审”的快速流动,实现司法改革工作的目标。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工作;阶段性量刑优惠;取证简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1)02-0073-07DOI:10.19736/ki.gxjcxyxb.2021.0209刑事案件数量的高位运行使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现有司法体系运作下的一种理性选择。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常被看作起诉、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但这一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落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修订后的刑诉法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侦查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职责,这对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已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另一方面,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肩负着侦查犯罪“搜集证据的重要任务,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大多始于侦查阶段。

本文通过梳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分析其对侦查工作的双重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这一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规范运行提供理论参考。

一、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一)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逻辑起点。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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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实现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的合并,从立法的高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只有这样,才能溯本清源,在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细化适用规范、健全相关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追求公正,关注效率,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2、有利于激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程序的对抗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要求从轻处罚的权利是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同时也是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深入开展的关键因素。

3、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和改善被告人诉讼地位。

许多国家简易程序赋予被告人享有程序适用同意权,使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充分体现了尊重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

被告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有权自主作出选择,即便选择了有罪答辩,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自愿而理智”的选择。

4、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

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却一直表现出适用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

从实体结果看,坦白从宽政策在量刑中仅仅是酌定情节,对于坦白从宽者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从审判程序看,被告人坦白只是一种单方行为,被告人不可以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也不能因此获得程序上的简化;从效果看,在一些罪犯中,甚至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广泛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以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法律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以重刑;法律禁止奸滑不供,但那种无视法律钻法律空子的犯罪人却可能因案件证据不足而逃脱法网。

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坦白从宽成为骗供的同义语。

《意见》第9条的规定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基本刑事政策衍化为法律,并在程序机制的保障下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此政策的优势,有效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悔悟,实现刑罚对罪犯的矫正目的。

5、有利于通过发挥控辩双方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防止司法权过度集中化。

近年来推行的不少司法改革措施使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逐渐增大,这当然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我国没有陪审团对法官审判权的合理分割与制约,在一些法官现有素质不能适应公正司法要求的情况下容易演化成为权力的滥用。

量刑过程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等多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在规定幅度内自由审酌的量刑权力是法官的职权,但是过大的裁量幅度则既给法官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也容易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

简化审改革赋予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被告人通过放弃部分诉讼权益,参与到量刑问题的决定过程中来,并获得明文规定的从轻处罚结果。

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通过公开的程序渠道反映出来,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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