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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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加快犯罪案件审理速度,减轻司法负担。

然而,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宣传,增加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目前,由于一些人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可能会出现对制度的误解和抵触,导致不愿意主动认罪。

因此,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向广大嫌疑人、被告人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政策、原则和优势,让他们理解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部分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请到律师,缺乏法律援助的支持,难以正确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身的利益。

因此,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辅助,帮助他们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时机和方法。

第三,应当加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奖励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是对悔罪认罪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认罚。

然而,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中,对于认罪认罚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不明确,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了犹豫的心理。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享受的具体优待条件,提高其对案件审理速度、量刑幅度和羁押条件的影响力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认罪悔罪,提供更多的奖励措施。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实施。

目前,一些地区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容易引发执法不公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相关的操作标准和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能够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从宽政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奖励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努力,相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更加健全、高效地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刑事司法措施,旨在加强刑事司法效果,提高对社会安全的维护能力。

以下是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促使被告快速认罪认罚。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提供降低刑罚幅度的激励,促使被告迅速主动认罪认罚,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强案件的办理效率。

这对于希望及时受到正义判决的受害人和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公众对司法判决能够更加了解和信任。

当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的过错,并愿意主动接受法律的制裁,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将得到提高。

第三,刑罚的个别化和适当性。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对刑罚进行个别化和适当化处理,使刑罚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加公正合理。

这也有助于避免对一些拖延时间、逃避责任的被告人过度宽容的问题,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四,加强被害人的赔偿权利保障。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强化被告人的赔偿义务,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被告人主动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时,被害人能够更快、更直接地得到赔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改善刑事司法的效果评估机制。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促使刑事司法机关更加注重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质证过程,加强对证据的法律分析和审查,提高案件质量。

同时,对于那些主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激励他们更加诚实地供述犯罪事实,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准确的证据和信息。

然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需要保证被告人的主动认罪和认罚是真实有效的,而不是被逼迫或误导。

其次,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免过度依赖认罪认罚从宽,导致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过轻或民事赔偿不公。

最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相衔接,如与证据收集、审查和诉讼程序等环节的配套措施进行协调,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司法体系日益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及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行为,换取从宽刑事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尊重与保护。

同时,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

2. 程序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后,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的判决。

3. 效果评估:实践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1. 制度适用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2. 辩护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导致其无法有效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有待提高:部分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未能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悔罪表现,导致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受到质疑。

五、完善建议1. 统一制度适用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该制度时的一致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做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项司法政策。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落实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做法:
1. 制度宣传教育,司法机关通过宣传教育、法治宣传等方式,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使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悔罪的积极作用,鼓励其自觉认罪认罚。

2. 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加强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充分、确凿,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认罪认罚的基础。

3. 律师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帮助当事人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减轻处罚的积极作用。

4. 法官裁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从宽裁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5. 监狱教育改造,对于认罪认罚的罪犯,监狱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为其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总之,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侦查机关、律师、法官、监狱等多方的合作和努力,同时也需要被告人自觉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的作用。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地缘优势”(最新)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地缘优势”(最新)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地缘优势”(最新)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沿着确保公正、提高效率的方向改革、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意图和内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在思想认识上注意两点:第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上,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新制度,过去主要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上,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等都属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范畴。

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此项改革任务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不是“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其之所以要“完善”是因为以往在刑事诉讼法上缺乏直接、明确的相关规定,以致刑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与其形成配套机制。

例如,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苦口婆心地给其讲政策、释法律,希望其坦白认罪,争取从宽处理,但有的犯罪嫌疑人不相信不配合;有的犯罪嫌疑人表示相信并坦白认罪,却不能获得从宽处理,以致不少人怀疑刑法上的规定。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实际上是从程序法上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完善已有实体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真正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

第二,深刻认识程序法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体法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作用。

在认罪认罚制度试点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哪些诉讼阶段的认识分歧。

本次刑事诉讼法上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刑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办案人员都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表示接受处罚的,在不同诉讼阶段以不同方式体现“从宽处理”的精神,诸如: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其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侦查终结移送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意见,对于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提出体现从宽精神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加快办案,在10至15日内起诉到法院,缩短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等候审判的时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征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征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征文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更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通过这种方式,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

从宽的形式包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首先为司法效率的提升带来了显著的积极影响。

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使一些案情较为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得到快速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减少了不必要的庭审环节和证据调查,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办理时间,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复杂、重大的案件中,提高整体司法效能。

同时,对于被告人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主动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体现了刑法的谦益性和教育改造的功能。

当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通过认罪认罚的方式表现出其悔罪态度,法律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不仅有助于促使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出于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到强迫、威胁或者误导;如何保障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何在从宽处理的幅度上做到公平合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等等。

为了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司法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查机制。

在审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时,不仅要关注其口供的内容,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证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同时,应当赋予被告人反悔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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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理 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指 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同时也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矛盾。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 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旨在总结和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经验教 训,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 义,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问题的 认识,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认罚,不得被强迫或 威胁。
客观真实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的罪行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 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全面从宽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包括认罪认罚 、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理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乏对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律师辩护机制不完善
03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机制尚不完善,律师参与度低
的原因之一。
对策建议
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适用条件、量刑折扣 标准等具体内容,使司法实践有章可循。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和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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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怎样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理论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转型和建构,是一个政策法律化的问题,也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配套措施。

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宽处罚的依据终究要回到刑事政策上。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制度涵盖了以往已有程序,也涵盖了影响实体处理的一些实体性问题,是对已有的实体和程序制度的系统的梳理。

认罪认罚仍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并没有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加强了权利保障。

根据授权决定的各项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坚持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也不等同于欧洲的量刑折扣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讼作为一种风险博弈,为了降低成本可以实行和解与妥协,妥协是为了保证基本正义的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明晰和前置,将辩诉协商规范化、法制化,是将公正落到实处的手段。

对于效率的追求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根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刑法学意义上的量刑对策,在此基础上才可以伴随性地考虑诉讼法学意义上的效率提升,如果将这一逻辑次序颠倒,使效率判断走到了量刑理论的前面,就可能在具体运用中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丧失刑罚正当化依托的风险,
从而背离改革精神的初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它是将司法公正提升到一个更为实在、具体的层面,它实现的是实然性、偶然性的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关注司法效率,其核心还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防止冤错案件,依靠科技来解决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意义,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在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基础上,就案件处理达成的基本共识。

由于检察环节已对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达成处理意向,法院的功能是审查而非审理。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带给检察机关更大的责任、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保障义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对检察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是公诉、侦监等检察工作发展的新方向和契机。

工作效率提升与量刑规范
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的发言主要集中于两点:
一是主张通过工作机制的优化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优化审查起诉机制:就内部而言,包括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简化,办案组织的扁平化和专人化,以及办案方式的集约化;从外部角度,可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法律援助指派机制,开辟阅卷绿色通道,探索看守所合一化建设。

北京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介绍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建立繁简分流多层次的诉讼体系的做法。

区分速裁程序、建议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程序,简化工作流程。

加强与侦查、审判、辩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确保案件全程提速。

二是主张构建系统的量刑规范,提升量刑建议水平。

推进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从协商的范围、参与主体、程序机制及法律效力四个环节构建量刑协商机制,
落实“有效法律帮助”原则。

构建系统的量刑规范,借助大数据分析,形成明确、系统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重心由出庭公诉向量刑协商转变,办案导向由服务庭审向审前过滤转变,证据要求由精准求罪向精准求刑转变。

在审查起诉中要完善差异化的从宽激励机制和从宽量刑规范。

完善律师参与
对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地位问题,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同样是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作用有所不同。

当前值班律师的服务水平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师帮助陷入形式帮助和实质帮助的矛盾,重构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见证律师,建立值班律师接触案件后委托、转任回避制度,收缩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以国家公设辩护人取代援助律师。

关于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意见分歧,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关注的辩护利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为解决冲突,辩护律师应当与被追诉人充分交流,尽到告知、提醒等义务。

辩护目标和事实问题须尊重被追诉人的意志,对于辩护策略和法律问题,律师可适度独立。

证明标准调整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方法,在证明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证明的方法可从传统的严格证明转向自由证明,主要体现在但不限于刑诉法规定的8种证据,案件当中的各种信息都可以是考虑的根据;不需要进行严格的举证、质证、辩论的调查和核对程序;在心证上,要给检察官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一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现有的诉讼结构下证明标准是不能改变的,这关涉诉讼价值的问题。

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区分有一个语境的问题,是在审判阶段才讨论的问题,而审查起诉阶段是在查明真相。

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不可能有严格完整的质证,不存在严格证明的问题。

证明对象的差异化决定了证明标准的差异化,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证明对象包括自愿性、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自愿性的证明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定罪事实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刑事实可设置多元标准。

与刑法的关系
关于如何从实体法角度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确认,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有过错等辩解并不妨碍对客观行为的认可,可以肯定认罪。

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到了法庭审理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仍然可以解释为坦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量刑协商的一种办案模式。

协商的范围是量刑而不是定罪,所以既不涉及罪数协商的问题,也不涉及罪名协商的问题。

协商的程度也应有所限制,协商的是办案的模式,最后协商处理的结果能不能够突破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关键还是取决于量刑情节是法定还是酌定。

协商的方式是办案程序的简化和措施的从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决定了其价值追求,在实体从宽的幅度上仍然要坚持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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