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的争议,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的,进⾏起诉的时候要注意相关的规定,不可以有妨害民事诉讼的⾏为出现,不然会有⼀定的措施要禁⽌这个⾏为,那么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的;(六)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
⼈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百⼀⼗五条规定,对个⼈的罚款⾦额,为⼈民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额,为⼈民币五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五⽇以下。
被拘留的⼈,由⼈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必须实施了妨害诉讼的⾏为。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为。
3、必须是故意的⾏为。
过失不构成妨害诉讼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诉讼参与⼈和其他⼈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在⽇常⽣活中,我们经常会有关于财产及⼈⾝权利的纠纷。
对于这些纠纷,我们有时是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解决的。
那么,对于.民事诉讼,其中的强制措施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
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①被告必须到庭⽽拒不到庭。
②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简便⽅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③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正当理由。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隐藏、毁灭证据;②指使、贿买他⼈作伪证;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④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作秩序;⑤对司法⼯作⼈员、证⼈、鉴定⼈、勘验⼈、诉讼参加⼈、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法进⾏打击报复;⑥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
上述6种⾏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包括原告、被告、第三⼈、证⼈、鉴定⼈、勘验⼈等。
由上我们知道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项规定,也懂得了民事诉讼其实就是公民或者法⼈之间因财产或者⼈⾝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民事诉讼法2015全⽂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 ⽬录 第⼀编总则 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章管辖 第⼀节级别管辖 第⼆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 第⼀节当事⼈ 第⼆节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节期间 第⼆节送达 第⼋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 第⼗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章诉讼费⽤ 第⼆编审判程序 第⼗⼆章第⼀审普通程序 第⼀节起诉和受理 第⼆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第⼆审程序 第⼗五章特别程序 第⼀节⼀般规定 第⼆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七章督促程序 第⼗⼋章公⽰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程序 第⼗九章⼀般规定 第⼆⼗章执⾏的申请和移送 第⼆⼗⼀章执⾏措施 第⼆⼗⼆章执⾏中⽌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般原则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送达、期间 第⼆⼗六章仲裁 第⼆⼗七章司法协助 (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第⼀编总则 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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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8.31•【文号】主席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https://img.taocdn.com/s3/m/4ec69c6b7e21af45b307a88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则第二十五章管辖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第二十八章仲裁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2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3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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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十章)
第1页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考点一 妨碍行为的构成
①主体条件: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
②行为条件:必须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③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④结果条件: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时间条件: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不包括起诉前、也不包括执行后。
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妨碍诉前保全的,第二,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2条(现行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二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1.拘传
条件与程序
(1)必须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合法的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2.罚款与拘留
(1)批准:罚款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2)复议: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标准: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15日以下。
3.具体适用注意下列两种案件
《民诉法》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