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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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草案”破啼

“直销法草案”破啼

“直销法草案”破啼作者:焦艳来源:《中国经贸》2005年第09期在直销法规出台前漫长的讨论过程中,企业和政府的博弈一直没有停顿。

然而这并没有改变政府的初衷,如何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避免直销容易被非法传销利用的特点,协调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是中国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有消息透露,在国务院原则通过审议之后,将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联合商务部和工商管理总局,对条款细则进行最后的审议微调,直销法的“尊容”很快就会呈现公众。

对于期待已久的直销法,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两部条例均“严”字当头,主要起到规范行业起步发展的作用,清晰地划分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这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个利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直销企业内部人士表示,“该法的出台有望给在中国做直销的企业提供法律依据。

”中国式直销模式成形从1998年的全面禁止到2001年的承诺开放,到2004年9月10日商务部在厦门组织召开的中国直销立法研讨会,再到现在直销法草案的获原则性通过,中国的直销业在经历了初次相识的混乱与镇痛之后,在长达7年的试探性摸索后,再一次面临新的十字路口。

在直销法出台前漫长的讨论过程中,企业和政府的博弈一直没有停顿。

然而这些并没有改变政府的初衷,如何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避免直销容易被利用的特点,协调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是中国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

“直销条例表明政府选择是走中国特色的销售模式。

即‘店铺+直销员’的单层直销模式,这不同于国外一些‘无店铺+直销员’的单层直销,更否定了日前国际流行的多层直销模式。

”北京市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直销问题研究专家王义明确指出这是此次立法的基本特点。

对于马上要出来的条款细则,各方一致都表示“从严”是基本的标准,这也符合中国目前直销行业的发展现状。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直销业的进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截了当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截了当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能够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能够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诈、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体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打算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直销行业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直销人员。

第三条直销是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销售方式,其中直销人员通过直销渠道与终端消费者进行沟通、推介及销售。

第四条直销活动应遵循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直销许可管理第五条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申请直销许可。

第六条申请直销许可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向直销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直销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获得直销许可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开展直销活动。

许可范围和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直销人员管理第九条直销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条直销人员应当遵守直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强行销售。

第十一条直销人员不得使用违法手段进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产品功效、隐瞒产品风险、强制购买等行为。

第十二条直销人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得进行骚扰式销售,不得在消费者不同意的情况下滞留或强行进入其住所。

第十三条直销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章直销产品管理第十四条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使用伪劣商品或虚假标识。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对直销产品进行质量把关,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直销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有效期等重要信息,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判断。

第十七条直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八条直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直销(3篇)

法律规定直销(3篇)

第1篇一、引言直销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直销行业一度出现了许多乱象,如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传销等。

为了规范直销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直销的相关内容。

二、直销的定义与特点1. 直销的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方式。

直销企业通常不设立专卖店、商场等传统销售渠道,而是通过直销员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

2. 直销的特点(1)直接性:直销企业直接与消费者建立联系,缩短了销售环节,降低了成本。

(2)个性化:直销员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3)关系营销:直销员与消费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

三、我国直销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直销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对直销企业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

”3.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是我国直销行业的主管法规,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直销员的管理、直销产品的范围和禁止事项等内容。

4. 《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8月23日发布,旨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该条例对传销的定义、禁止事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5. 《关于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该通知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打击传销的政策措施。

四、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与审批程序1. 设立条件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完善的直销员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5)有符合规定的产品和服务;(6)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
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5.16
•【文号】商办建函[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
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商办建函〔200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询问,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即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现答复如下: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及《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向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核查结果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直销企业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因此,仅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尚不能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只有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后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企业备案情况可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直销法

直销法

《直销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直销管理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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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文档Direct sell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直销管理条例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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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直销的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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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草案全文直销法 2006-12-26 17:15:29 21623直销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第十条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

第三章直销企业的责任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

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

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

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

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

第十九条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

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一)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二)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三)保证金缴纳情况;(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十二)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十三)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十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推销员推销合同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

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2)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3)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

(4)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5)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6)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章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第三十条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

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

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二)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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