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
DB33T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

6.1 总则 “浙江制造”产品生产企业应对产业及浙江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6.2 要求 6.2.1 企业具有对相关产业的技术引领能力,有效带动标准、产品、工艺及技术的进步。 6.2.2 企业应主动建立互利共赢的供应商合作关系。供应链中的合格供应商 50%以上应源自浙江。
7 社会责任
7.1 总则 “浙江制造”产品生产企业应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I
DB33/T 944.1—2014
引言
0.1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制造”的定义和内涵,并从品质卓越、自主创新、产业协同、社会责任四个方
面阐明了“浙江制造”的特性,提出了追求“浙江制造”企业所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 0.2 基本理念
本标准建立在以下基本理念基础上,企业应运用这些理念满足“浙江制造”要求: a) 品质卓越 “浙江制造”产品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标准,保证产品制造水平稳定,技术水平达到 国内一流,国际先进。 b) 自主创新 “浙江制造”产品生产企业应掌握产品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c) 产业协同 “浙江制造”产品生产企业应对产业及浙江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带动作用。 d) 社会责任 “浙江制造”产品生产企业应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II
DB33/T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制造”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品质卓越、自主创新、产业协同、社会责任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总部在浙江的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自我评价及认证等第三方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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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CZJM-201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
(第一版)
1.前言
为了加强对“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威性和“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信誉,制定并执行本规范。
4.2认证证书格式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一般有中、英文两种版式,一般提供中文证书,需要时可提供英文证书;当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证书为准。
4.3证书变更
5.认证标志的图案与说明
“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由方形和品字的基本图形,“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中文简写为“浙江制造”、英文简写ﻩ“ZHEJIANG MADE”组成。方形和品字象征着“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认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浙江制造”产品的质量保证。“浙江制造”表明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和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责任。
7.4未用认证标志的处理
当认证机构在第一次监督评审时,发现企业未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出具认证标志使用提示报告,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标志使用方案,必要时,进行实物或现场验证。
当认证机构在第二次监督评审时,发现企业仍未使用认证标志时,可对其证书予以暂停,并予以公示。
获证企业在三年内均未使用认证标志的,认证机构不再受理其再认证。
(1)认证证书名称应明确产品认证领域(认证制度),如“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等字样。
(2)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地址;
(3)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浙江制造”认证模式与认证要求(重改)

“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宣讲课件(二)——“浙江制造”标准制定与“浙江制造”认证实施讲义提纲一、《“浙江制造”评价规范》解读1、通用要求:什么是“浙江制造”,“浙江制造”的主要内涵,以及追求“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所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
2、管理要求二、“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研制1、产品的选取: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国际先进、掌握产品核心技术、符合当前产业发展导向2、标准的申报3、标准制定的程序(八步)4、标准的要求5、企业的对标达标三、“浙江制造”认证的实施1、“浙江制造”认证介绍1)“浙江制造”认证的意义和特点2)“浙江制造”认证流程介绍2、“浙江制造”认证要求介绍1)管理职责2)资源管理3)过程管理4)测量分析改进创新3、“浙江制造”认证的责任和权利1)认证机构的责任2)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利和责任引言:2014年,国家认监委发文明确支持我省人民政府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积极支持以认证机构联盟形式开展“浙江制造”产品认证试点工作。
2014年11月,“浙江制造”认证联盟在杭州成立。
同时,已经有包括方太厨具、雅戈尔集团、杭州汽轮机股份和浙江菲达环保公司等四家试点企业成为“浙江制造”的首批获证企业。
下面,我们就浙江制造认证模式和如何认证实施方面展开重点讲解。
一、“浙江制造”认证介绍1、“浙江制造”认证的意义和特点GB/T 27000-200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而第三方证明又是需要针对认证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对选取和确定活动及其结果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的,以证实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
我们日常认识较多的为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CCC 认证等。
从2014年,国家认监委发文明确鼓励和支持省人民政府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支持以认证机构联盟形式开展“浙江制造”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后,我省对“浙江制造”认证模式进行了创新,赋予了“浙江制造”认证显著的特点和内容。
HLTY-ZJ-11-2014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编号:HLTY/ZJ-11-20141目的为确保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2范围适用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
3职责质检部: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购买、使用记录和保管;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的粘贴、丝印及丝印标志的报废处理。
4管理规程4.1认证标志的尺寸、规格、取得及使用应符合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2认证标志的取得认证标志的取得由质检部设立的“认证联络员”负责管理。
认证联络员持申请书和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购买或使用认证标志;加贴在产品表面的认证标志可采用批量购买的方式,也可获批准后自行印刷。
4.2.1质检部认证联络员持“购买标志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购买申请。
4.2.2购买申请批准后,由认证联络员负责按规定缴纳购买或印制认证标志的工本费,并进行领取,认证联络员将购买认证标志的形式发票、标志发放明细表或标志模压批准书、购买发票复印件等存档备查。
其中ODM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由质检部认证联络员负责申请,并在通过申请后通知ODM厂家缴纳规定工本费用。
4.3认证标志的登记、领用、退回和保管4.3.1质检部认证联络员负责填写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
4.3.2购买的认证标志到货后,认证联络员应对认证标志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认证联络员登记《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
4.3.3生产部门领用标志时,按每日生产计划领用认证标志,并填写《认证标志领用登记表》,认证联络员与领用人签字确认,认证联络员予以发放标志,并登记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
4.3.4生产部门每日工作结束时,将当日未用完认证标志交回认证联络员处,双方清点数目,并填写《认证标志领用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认证标志管理员同时登记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
4.3.5认证联络员每月月底对认证标志进行盘点并与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 1目的 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 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 认证证书的使用 3.1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3.2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 4 认证标志的使用 4.1 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
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4.2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3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 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 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4.5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
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
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 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 5.1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
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
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 5.2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意见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持续打好高质量发展组合拳,打响“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现就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品牌目标定位(一)优化品牌培育目标。
坚持“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定位,以高端产品引领中高端消费市场,大力培育终端消费品企业,覆盖“专精特新”企业,助力出口型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二、完善标准研制(二)完善标准研制机制。
针对我省制造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全面构建各产业领域“浙江制造”标准体系,制订实施标准研制计划。
面向全省公开征集标准体系构建和具体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广泛吸收各级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参与。
(三)创新标准表达方式。
创新“浙江制造”标准编写格式,力求通俗易懂、更具可操作性。
提炼“浙江制造”标准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形成与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
全面推行“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随产品在经营场所展示,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示,提高“浙江制造”市场认可度。
(四)加大标准实施力度。
督促参与“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的企业在标准发布实施后一年内,履行对标达标成为“品字标”企业、规范贴标、明示“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等主体责任。
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定期报告未履行责任的企业信息,省市场监管局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通报标准研制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财政及有关部门。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

应对品牌进行定位,确定品牌核心价值,制定品牌中长期规划,制定品牌传播推广的措施并有效实 施。
7.2 设计和开发
7.2.1 设计和开发策划
7.2.1.1 应制定年度产品开发计划,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 7.2.1.2 产品设计开发时应采用先进质量工具,可包括质量功能展开(QFD)、失效模式和效果分析 (FMEA)、故障早期激发改进(FSI)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融入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开发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产品。
2014 - 11 - 27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944.2—2014
前言
DB33/T 94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第2部分 管理要求。 本部分为DB33/T 944的第2部分。本部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部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前雪、丁德祥、汪钢、周坚锋、李臣、冀晓东、施建华、吕继响。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6.3 生产环境
提供和维护生产所需的环境,包括员工所处的环境,确保产品的符合性和顾客满意。
6.4 检验、试验和测量装置
应根据产品检测和工艺的要求,配置检验、试验和测量装置,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和测量能力 相一致。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对其使用、维护、搬运、贮存等做出规定。
6.5 信息和知识
6.5.1 企业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收集来自市场、员工、供方、合作方等的信息,并及时传递,以提高 整体效率和反应能力。 6.5.2 应建立或逐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可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管理系统(CRM) 等,以推动企业在产品设计方法、生产工艺和管理模式的创新,提高管理的效率。 6.5.3 应营造学习知识的氛围,建立知识管理的信息平台用于学习和交流,收集和传递来自员工、顾 客、供方和合作伙伴的知识,可包括:图纸、文件、专利、攻关成果、技术革新、法律法规等,将知识 转化为效益,促进知识资产的不断增值。
“浙江制造”认证模式与认证要求(重改)资料

浙江制造认证模式与认证要求1. 简介“浙江制造”是浙江省政府为推动浙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推出的品牌,旨在提高浙江制造业在全国和全球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其中,浙江制造认证是对浙江省内企业的产品、服务和管理能力进行全方位检测、评估和认证,是企业获得“浙江制造”品牌的重要途径之一。
2. 认证模式浙江制造认证采用“统一认证、动态监管、分类评估、分类推广”的认证模式。
•统一认证采用单一的标准和程序,对浙江省内的企业产品、服务和管理能力进行认证。
•动态监管对已认证企业实行年度或日常监管,并在必要时进行复核、重审和公示。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须重新申请认证。
•分类评估根据企业性质、规模和特点,分为企业基础评估、品牌建设评估和高端品牌评估三个评估类别。
•分类推广根据不同类别的企业特点,采取多种多样的推广方式,如专题报道、品牌展示、广告宣传等。
3. 认证要求浙江制造认证分为三个类别,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有不同的认证要求。
3.1 企业基础评估企业基础评估是对浙江省内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的认证,认证要求如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已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2 品牌建设评估品牌建设评估是对浙江省内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的认证,认证要求如下:•具备较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持续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视野和品牌竞争力;•有较强的研发和创新能力,能够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3 高端品牌评估高端品牌评估是对浙江省内优秀的企业进行的认证,认证要求如下:•在自身产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是行业的领军企业;•产品或服务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影响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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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
志使用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CZJM-201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
(第一版)
1.前言
为了加强对“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威性和“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信誉,制定并执行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所有组织。
3.职责
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实施“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4.认证证书内容与格式
认证证书内容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认证合格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根据认证类别不同,“浙江制造”认证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应明确产品认证领域(认证制度),如“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等字样。
(2)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地址;
(3)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5)认证标准;
(6)认证模式;
(7)产品名称;
(8)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
(9)发证机构公章、“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公章及签发人。
认证证书格式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一般有中、英文两种版式,一般提供中文证书,需要时可提供英文证书;当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证书为准。
证书变更
5.认证标志的图案与说明
“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由方形和品字的基本图形,“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中文简写为“浙江制造”、英文简写“ZHEJIANG MADE”组成。
方形和品字象征着“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认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浙江制造”产品的质量保证。
“浙江制造”表明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和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责任。
“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如下:
6.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1)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可在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浙江制造”认证证书。
(2)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可在认证合格产品及其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
使用方法可依据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制定的《“浙江制造”品牌规范手册》规定要求进行。
(3)获证企业应保持获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持续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
认证产品变更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标志。
(4)获证企业应保证发生法律法规、生产场所、认证产品、组织结构等影响证书有效性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发证机构,并接受监督评审,监督评审前及监督评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标志。
(5)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可申请补发。
(6)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部分出示或部分复印。
(7)获证企业应确保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应包括有效期内的年检证明),确保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合同的合法有效。
(8)企业在使用“浙江制造”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一般不得改变标志颜色,如必须改变颜色,则仅可使用纯白色或纯黑色标志。
(9)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
7.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监督途径
(1)获证方的信息报告;
(2)定期、不定期的监督评审和再认证;
(3)顾客/市场、新闻媒介、政府机关的信息。
误用认证证书或标志类型
(1)在认证范围以外的场合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
(2)未经许可使用认证证书与标志;
(3)发证后发现认证产品有危险。
具体包括:
a)认证标准不适当;
b)未预料到产品的最终用途;
c)制造缺陷。
(4)在任何资料中发现有对证书的不正确宣传;
(5)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变造证书;
(6)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失效,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合同失效或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7)标志未按照规定与相关标准一起使用;
(8)在认证资格被暂停期间、注销或撤消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9)转让给其他组织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
(10)其他类型认证证书或标志的误用。
误用认证证书或标志的处理
(1)发现误用“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发证机构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继续使用,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通报纠错有效性。
(2)发证机构负责采取适当方法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无效的,按照规定暂停或撤销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权;
(3)被撤销的认证注册资格后仍继续使用证书、标志,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必要时,成员机构按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4)“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对伪造、贩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侵权行为,成员机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
未用认证标志的处理
当认证机构在第一次监督评审时,发现企业未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出具认证标志使用提示报告,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标志使用方案,必要时,进行实物或现场验证。
当认证机构在第二次监督评审时,发现企业仍未使用认证标志时,可对其证书予以暂停,并予以公示。
获证企业在三年内均未使用认证标志的,认证机构不再受理其再认证。
8.认证证书、标志的变更管理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获证组织应当重新换发证书
(1)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2)生产地址、申请人、生产企业名称变更;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描述性变更;
(4)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
换发证书程序
(1)获证组织出现上述变更,应按相关要求重新换发证书。
(2)对符合换发证书规定的,由认证机构办理证书换发,换发证书应注明换发日期,证书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