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外事保密要求

外事接待保密要求一、外事接待工作中的保密1、接待外宾参观,要明确划分参观范围,标明禁区,规定参观路线和参观项目,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要临时擅自扩大参观范围。
2、允许参观的项目一般应允许摄影。
如有个别不允许摄影之处,应事先通知外宾,并在现场设置“请勿摄影”的中、外文说明。
3、在接待外藉人员考察实习时,应按中外双方协议和接待方案的要求,事先做好准备,写出对外介绍或提供实习范围的详细提纲,统一对外口径,做到既严守秘密,又适应涉外工作的需要。
4、不安排外藉人员去非开放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时,要由接待部门征得非开放单位和地方外办同意,确定保密措施,并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二、因公出国工作中的保密1、出国团组应设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出国前应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制定保密措施,列入出国活动方案,回国后应进行检查和总结。
2、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确因工作需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出国执行技术和设备采购签约任务的人员、执行合作研究项目的人员,不准将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4、出国人员应严格执行我驻外使馆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
在国外不准用信件、明码电报、电话向使馆或国内汇报、请示或询问秘密和不宜对外公开的问题。
5、在不宜场合,不得谈论内部事务和内部机密。
三、对外提供技术资料工作中的保密1、凡属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必须对外提供的秘密和内部技术资料、样品等,原则上可以对外提供,但应搞清其目的和用途。
提供资料的品种、数量和精度都严格限制在确实有关的范围之内,并应区别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
有关资料、样品应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股份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对外提供时,应要求对方不得将资料转交给第三方使用。
2、在商务谈判中,未经批准,严禁将机密材料提交给对方。
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提交给第三方。
3、向外提供的技术资料应统一登记立卷归档。
四、对外提供论文和通信中的保密1、送往国外的论文或讲稿,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事工作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外事工作的人员,包括出国(境)考察、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外事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外事工作保密责任人,落实保密责任。
(四)宣传教育原则:加强外事工作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保密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外事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事工作保密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外事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工作部署。
(二)制定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外事工作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四)监督检查外事工作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五)处理外事工作保密事件。
第六条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外事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制定外事工作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开展外事工作保密检查和评估。
(四)对外事工作保密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五)处理外事工作保密日常事务。
第三章外事工作保密范围第七条外事工作保密范围包括:(一)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内部事项:单位内部事务,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三)工作秘密:涉及单位工作秘密,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外事工作保密措施第八条外事工作保密措施包括:(一)加强外事工作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保密意识。
(二)制定外事工作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
(三)对外事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内部事项和工作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分级保护。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制度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防范风险。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要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工作和信息安全。
(三)分工负责。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要明确职责,实行分工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强化管理。
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一)设立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
(二)设立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设立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专家咨询组,为各项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第四条工作内容(一)开展涉外涉密领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风险。
(二)制定和实施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涉外涉密领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健全涉外涉密领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息和数据安全。
(五)开展涉外涉密领域交流合作,促进单位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五条工作流程(一)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二)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专家咨询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六条保密管理(一)单位涉外涉密领域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明确保密责任人和保密要求。
(二)对涉外涉密领域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外工作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外工作活动,包括对外交流、合作、谈判、会议、培训等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涉外工作保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监督涉外工作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外工作保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涉外工作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保密制度、组织保密培训、开展保密检查等。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涉外工作的保密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保密范围与等级第七条涉外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范围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涉外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二)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四)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五)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六)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九条在涉外工作中,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泄露;(二)加强涉密载体管理,严格控制涉密文件的制作、传递、使用和销毁;(三)加强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管理,确保涉密会议和活动的安全;(四)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五)加强保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涉外工作中,应遵守以下保密纪律:(一)不得擅自泄露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二)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三)不得使用非保密通信设备传输涉密信息;(四)不得私自复制、留存涉密文件或资料;(五)不得将涉密载体携带出境或转交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行为,维护在国外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行为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权利、义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职责概述】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依法维护在驻在国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具体方式包括:向其提供利用可行渠道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信息和建议;向驻在国政府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向驻在国政府提出交涉,敦促公正、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条【履责区域】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辖区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辖区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务。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履责原则】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驻在国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充分考虑驻在国各方面客观因素,为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相应方式和程度的领事保护与协助。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协助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不得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袒护其违法行为。
如驻在国法律或者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对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构成限制,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向有关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说明。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权利义务】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维护其正当权益的需要,享有请求驻外外交机构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的权利。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共3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院各部门涉外交流、合作与谈判等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涉外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交往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人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技处负责涉外活动审查工作。
第六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出国出境管理。
第七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方案和重要涉外活动的现场监督。
第八条组织外事活动的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制度内容及要求第九条涉外活动的种类。
(一)根据涉外活动的性质,涉外活动主要分为:1.因公出国(境):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2.因私出国(境):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3.因公涉外接待: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4.召开涉外会议:含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5.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给国(境)外人员;6.其他与境外人员进行接触的涉外活动。
(二)根据涉外活动的重要程度,涉外活动分为:1.重要涉外活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要涉外活动界定为国(境)外人员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较为敏感的涉外活动;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密涉外活动。
2.一般涉外活动:除重要涉外活动以外的其它涉外活动。
第十条涉外保密管理策划(一)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
因公出国(境),组织部门和出国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出国(境)保密提醒》内容(具体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涉外接待、涉外会议等活动,组织或主要参与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提醒要求》(见附件1)。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与目的涉外活动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与外国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洽谈、合作交流、学术研讨、文化交流、考察访问和人员培训等活动。
为了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的安全利益,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并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涉外活动中的信息保密工作,确保涉外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组织的所有涉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国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业务洽谈、合作交流、学术研讨、文化交流、考察访问和人员培训等活动。
三、保密责任1.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保密政策和保密要求;2. 保密责任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严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且签署保密承诺书;3. 保密责任人员需对所知悉的涉外活动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四、涉外活动保密措施1. 保密审查所有涉外活动计划在实施前,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活动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其他敏感信息;2. 信息加密涉外活动中的涉密信息应进行加密传输,确保不被非法获取;3. 会议保密涉外活动中的会议或研讨会应限制参加人员,确保只有经过审批的人员才能参与,并签署保密承诺书;4. 文件保密涉外活动中产生的涉密文件应妥善保管,限制阅览和复制,并在使用后及时销毁;5. 访客管理访问单位内部的外国人员应进行身份审核,限制其进入与涉密信息相关的办公区域;6. 网络安全涉外活动中使用的网络设备和系统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关键信息和系统进行加密和备份。
五、保密违规处理1. 对于涉外活动中的保密违规行为,将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聘用合同以及法律追究;2. 对于故意泄露涉外活动保密信息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 对涉孙外活动中泄露保密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究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7-14【正文】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及所属驻外各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之全体员工。
第 3 条本细则之规定,应由本部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以高度警觉亲自督导所属切实遵守。
第 4 条机密文电应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承办单位或驻外机构依机密程度区分为(一) 绝对机密 (二) 极机密 (三) 机密 (四) 密等四级。
前项机密等级之区分得因机密程度之增减或消失,随时变更或注销。
各级密件应依其机密程度,由各单位或机构之首长或其指定人员处理之。
第 5 条所有公文,均应于办公室内处理之,非经主管首长核可不得携出办公室外。
第 6 条办公室内所废弃之纸张,均应撕碎。
集中放置,由各单位或各机构之首长派员于每日适当时间监督焚毁。
第 7 条机密文件或图表之复制,应由指定人员亲自监督,并应编号登记。
第 8 条所有文卷,应于离去办公室前,收入公文箱柜或办公桌抽屉内,妥加封锁。
第 9 条各级机密,概不摘由,其机密等级,应标示于公文显著位置。
第 10 条密件之封发,应使用双封套,内封套加盖机密等级,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外封套不得标示机密等级或其他足以显示内容之注记。
第 11 条内封套盖有机密等级及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者,应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员亲自封启。
各级密件启封时,应详细检查密封签戳标识或火漆有无损害;如发现可疑情事,应立即通知原发文机构或单位。
第 12 条受文机构或单位使用信箱或代号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第 13 条呈判及会办之机密文稿,应由承办人亲自或密封送达,其送请译缮及送回时亦同。
第 14 条机密文电之译缮校对,应由译缮单位之主管亲自处理,或监督指定人员在其办公室内办理之;但在办公时间以外或公假日,得迳由其指定之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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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7-14
【正文】
外交部暨驻外机构保密实施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部及所属驻外各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之全体员工。
第 3 条
本细则之规定,应由本部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以高度警觉亲自督导所属切实遵守。
第 4 条
机密文电应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承办单位或驻外机构依机密程度区分为 (一) 绝对机密 (二) 极机密 (三) 机密 (四) 密等四级。
前项机密等级之区分得因机密程度之增减或消失,随时变更或注销。
各级密件应依其机密程度,由各单位或机构之首长或其指定人员处理之。
第 5 条
所有公文,均应于办公室内处理之,非经主管首长核可不得携出办公室外。
第 6 条
办公室内所废弃之纸张,均应撕碎。
集中放置,由各单位或各机构之首长派员于每日适当时间监督焚毁。
第 7 条
机密文件或图表之复制,应由指定人员亲自监督,并应编号登记。
第 8 条
所有文卷,应于离去办公室前,收入公文箱柜或办公桌抽屉内,妥加封锁。
第 9 条
各级机密,概不摘由,其机密等级,应标示于公文显著位置。
第 10 条
密件之封发,应使用双封套,内封套加盖机密等级,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外封套不得标示机密等级或其他足以显示内容之注记。
第 11 条
内封套盖有机密等级及书明“亲启”或“密启”字样者,应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员亲自封启。
各级密件启封时,应详细检查密封签戳标识或火漆有无损害;如发现可疑情事,应立即通知原发文机构或单位。
第 12 条
受文机构或单位使用信箱或代号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第 13 条
呈判及会办之机密文稿,应由承办人亲自或密封送达,其送请译缮及送回时亦同。
第 14 条
机密文电之译缮校对,应由译缮单位之主管亲自处理,或监督指定人员在其办公室内办理之;但在办公时间以外或公假日,得迳由其指定之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 15 条
机密文电,非经部次长批示,主管单位或机构首长同意,不得抄送其他机关或单位。
第 16 条
所有文卷,非经主管单位或机构首长之同意,不得外借,借出时应挈取借据。
机密文件之调阅,并应将调阅情形摘要登记。
第 17 条
参加本部及驻外机构会报或会议人员,以主持人认为必须参加者为限。
参加机密会议人员,非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委讬他人代为出席。
第 18 条
机密会议场所四周应先行检查,必要时应派员警戒,以防窃听或其他意外,参加会议以外之人员,非事先获得主持人同意,不得进入会场。
第 19 条
机密会议分发之机密资料,应先编号登记,会后无携出必要者,应即收回。
第 20 条
机密会议之与会人员对于该会议所涉各事项,应负保密责任。
第 21 条
机密公务,不得使用电话商谈。
第 22 条
本部暨所属驻外各机构员工,对于经办公务应绝对保守秘密,并不得偷窥他人经办之文件,或探问其处理经过及内情。
第 23 条
个人通信,或对外发表言论或著作,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尤不得透露因其职权获悉之机密消息或资料;但经主管长官核准或奉命办理者,不在此限。
第 24 条
保密检查,由各单位及驻外机构首长督饬安全负责人员经常实施。
保密检查项目如左:
一机密文件、书刊、档案等之处理与保管,是否遵照规定办理。
二废弃字纸是否按时焚化,有无遗置情事。
三各单位办公处所地形与建筑,是否合于保防要求。
四各种保防设备,是否周密完备。
五门窗、办公桌、公文箱、柜,是否妥为关锁。
六办公桌及箱柜所用之锁具,是否符合保密标准,及有无损坏情形。
七所属员工对保防规定之遵守,是否进达满意程度。
八其他有关项目。
第 25 条
部内外各单位或机构首长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违反保密事件,应即通知政风处查处,并研采补救办法。
第 26 条
保密检查结果应由政风处拟具处理意见,并于签奉部次长核定后办理。
驻外各机构应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如发现泄密情事,并应呈报本部核办。
第 27 条
本部员工发现他人有违反本细则情事时,应即呈报主管单位主管移请政风处查处,驻外机构员工发现上项事情时,应报请机构首长报部查处。
第 28 条
本部及所属驻外机构员工违反本细则者,依左列规定予以惩处:
一宣泄公务机密,致生损害于国家,或对公务发生不利之影响者,除涉及刑事部份者,移送治安或司法机关依法侦办外,并得视情节轻重,另予申诫、记过、记大过或依法予以免职等处分。
二离去办公处所,未将文卷妥为封锁,致发生泄密情事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申诫、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
三承办机密文件,于呈判、会签过程中,既未亲送,又未密封,而迳交工友传递者,予以警告、申诫或记过等处分。
四未经主管长官许可,擅将机密文卷携出办公室外,或借予他人查阅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五私自窥阅他人经办之文件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六工友于传递公文途中,窃窥机密文件,或将应行销毁之文件私自留存,或流露于外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扣薪或开除,主管如有疏忽,应负连带责任。
七各单位负责监督焚毁废纸之职员及工友,对当日废纸疏于焚化者,予以警告或申诫。
第 29 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悉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办理之。
第 30 条
本细则于呈奉部次长核定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