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
武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现状及治理对策

猱艺科枚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23卷第2期2021年1月武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现状及治理对策万秦娟,杨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湖北430079)摘要:指■出了生活垃圾的分类及减量是破解垃圾围城问题和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
垃圾分类及减量的数率主要体现为集体行为,提高城市居民的环境行为认知、意向和行为能力对城市的循环经济发展有深远意义。
阐述了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现状,分析了目前武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国内外垃圾分类和减量的经验,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通过政府强制手段培育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的意识;其次,扶持民营企业参与垃圾分类及减量的源头治理,建立完整餉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链;最后,结合社会力量,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的集体活动,自行建立环境行为规范监督体系。
关键词:政府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力量;生活垃圾减量及分类;武汉中图分类号:X7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21)02-0142-021生活垃圾分类现状生活垃圾分类是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总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全民参与的关键环节。
通过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可以更高效快速的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随者城市化的进展,大城市的生活垃圾总量呈稳步增加的态势,“垃圾围城”问题是多数城市亟待解决的难题。
武汉市中心城区当前生活垃圾产量平均为每天8348t,年产量12274万t,人均日产量为1.21kg.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随着城市居民经济收入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不断增加,武汉市生活垃圾中餐厨等有机垃圾增至30%、可回收垃圾约占25%、灰渣等无机物约占10%,其他类约占35%,生活垃圾的年均增长率为14.7%。
在新冠疫情期间,武汉市生活垃圾每天的处理量为6000t左右,且无害化处理率100%(常住人口有所减少,人均生活垃圾产出量下降,生活垃圾的清运量与往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特别是采取封闭管理措施以后,公共区域餐饮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减少很多)。
初中政治中考复习 道德与法治-(湖北武汉卷)2020年中考考前最后一卷(全解全析)

2020年中考考前最后一卷【湖北武汉卷】道德与法治·全解全析1.【答案】B【解析】材料中孔子的“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无则加勉....”.......也”;朱熹的“日省其身,有则改之说明自省有利于我们检视自己的不足,从而纠正不足端正自己的行为,实现不断进步不断发展。
故①③的说法正确且符合题意;发扬自己的长处有利于增强自信心,保持健康的心理,②④与题意不符;故选B。
2.【答案】D【解析】根据教材所学分析题文:梦想是人生航程的灯塔,实现青春的梦想,需要我们树立远大的目标,规划好青春路径,积极进行青春探索,迸发激荡的青春活力,培养自信的青春热情,树立自强的青春态度,积极追梦,所以①②③④符合题意;故选D3.【答案】B【解析】材料中的儿子认为自己学习不算好,将来就没有出息。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是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表现。
因此爸爸应鼓励孩子,告诉孩子要正确认识自己。
B的说法正确且符合题意,应入选。
AD的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C的说法错误,我们应合理调控情绪,但不是发泄情绪。
故该题选B。
4.【答案】A【解析】“役其所长,则事无费功;避其所短,则世无弃材矣”这说明我们要善于利用自己优点与长处,才能最大限度的展示最好的自己,做更好的自己,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优势,A正确。
我们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也要看到自己的短处,B错误。
题干材料没有体现激发潜能的内容,C错误。
我们既不能盲从,也不能忽视,D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5.【答案】A【解析】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朋友的认识,题文中卡耐基的观点和少男少女的观点都体现了友谊的重要性,因为朋友是我们生命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朋友见证了我们一起走过的成长历程,朋友对一个人的影响很大,朋友让我们体悟生命的美好等,①②③观点正确;④夸大了朋友的作用,观点绝对化,是错误的,所以正确答案选A。
6.【答案】B【解析】该题考查对亲情相关诗词的理解。
A表达了诗人对美景的喜爱之情。
武汉生活垃圾实施方案

武汉生活垃圾实施方案武汉市生活垃圾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武汉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针对武汉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我们将采取分类收集的方式。
通过设立不同的垃圾分类回收站点,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门别类的收集。
在居民区域内设置分类垃圾桶,引导居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我们将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在武汉市各个区域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中心,配备先进的垃圾处理设备和技术,实现垃圾的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同时,加大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改造力度,提高处理效率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我们将加强对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和举办垃圾分类知识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最后,我们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同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和推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总之,武汉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们将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宣传教育和监管机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为打造清洁、整洁、美丽的城市环境作出我们的努力和贡献。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政策法规出台情况汇编垃圾处理行业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其市场属于政策驱动型市场,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走向直接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汇总。
图表1: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1图表2: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2图表3: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3图表4: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政策汇总-4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2018-2036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
▲ 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从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以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好的做法和模式扩大至全区、全市范围。
制定完善示范片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武政〔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强化精治、法治、共治、善治,下足绣花功夫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努力让城市更干净、更有序、更安全、更有品位。
(二)工作目标。
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理念、手段、模式,完善“四全”(全周期、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四化”(精细化、网格化、智能化、常态化)管理体系,推动形成城市管理“问题发现—整改落实—反馈核查—考核评价—通报问责”全链条闭环流程,坚持“平、明、绿、美、净、齐”标准,用3年时间,实现武汉城市环境、市容秩序、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市民对城市环境认同感、满意度显著提升,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大幅提升的目标。
——2021年,精细化管理创新提升年。
启动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创新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标准,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城市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创建精致环卫“武汉标准”、垃圾分类“武汉模式”和立面景观“武汉示范”等系列精细化品牌,城市环境实现街净巷洁、灯明景靓、路平桥安、秩序井然。
——2022年,精细化管理效能提升年。
武汉市垃圾分类收集屋的标准要求
武汉市垃圾分类收集屋的标准要求
1. 垃圾分类收集屋的规模和建设要求:按照当地垃圾分类政策相关要求,确定收集屋的规模、建筑面积、布局等。
2. 垃圾分类收集屋的位置选择:选择合适的位置,离居民区、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多的区域较近,便于居民投放垃圾。
3. 垃圾分类收集屋的设施设备:收集屋内应设有分类投放垃圾的容器、垃圾袋、分类标识牌、宣传资料等设施和设备。
4. 垃圾分类收集屋的管理制度:制定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制度,明确收集屋的管理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并加强对投放居民的相关宣传和指导。
5. 垃圾分类收集屋的维护和清运:确保垃圾分类收集屋的清洁、整齐,及时清理、清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6. 垃圾分类收集屋的安全措施: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减少火灾、盗窃等安全隐患,保障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标准要求,具体要求会根据当地的垃圾分类政策、环境条件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控新增、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城市。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生态系统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制订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2018年底之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之前重点掌握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印染、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下简称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渣场用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武政办〔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3日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至2020年底,形成全市生活垃圾从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全方位覆盖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
着力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单位(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8%以上。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农村建成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0%以上,社区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全面取缔敞口垃圾池,完成已停用的农村老旧简易填埋场生态修复。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3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经2021年3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一次修改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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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组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设施,对全市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社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本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投放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七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本市鼓励环境卫生、物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开展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按照垃圾类别和数量收取费用。
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有机融合,扶持低价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性和便利性。
第九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汉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
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管的居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权属及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开办单位或者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帐,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第十二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三)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探索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满足危险废物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有害垃圾在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以及有害垃圾收集至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的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分类暂存管理及后续运输、处置工作。
本条规定的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运:
(一)实行密闭化分类收运,收运车辆应当显著标示所收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二)将生活垃圾收运至符合要求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三)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收运沿途不得丢弃、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分类收运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照要求分类,经多次教育、劝导,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收运。
第十六条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