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316-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2015年

合集下载

第二章 增值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2项

第二章 增值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2项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法知识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2项● 详细描述:(一)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5项 (P97)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6项(P98)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1.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7项(P98) 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例如: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8项(P99) (三)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四)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提示: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五)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制种行业: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七)有机肥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九)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 (十)节能服务公司免征增值税 (十一)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即征即退50% (十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例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下列自产货物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政策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二十年,一个惊人变化正在发生!中废通Feijiu网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等税收数据,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实施风险分析识别,筛查具有增值税税负异常、购销品名背离、经营“两头在外”、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风险特征的企业,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准确导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异常、虚开发票风险趋高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秩序,防范税收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出现的相关税收问题,认真梳理、排查本地区存在的税收风险隐患,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业税收管理。

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加强与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二、跟踪分析收入变化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情况的持续跟踪和分析,发现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异常变动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分析,及时发现税收异常增长背后的税收风险和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三、加强行业风险分析和应对税务总局将把再生物资回收行业作为今年下半年风险分析的重点,予以持续关注,分析中发现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将及时推送各地。

各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等税收数据,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实施风险分析识别,筛查具有增值税税负异常、购销品名背离、经营“两头在外”、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风险特征的企业,进行风险任务推送,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准确导向。

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推送的风险任务,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风险应对,并及时反馈应对处理结果。

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浅析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摘要】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

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可持续发展一、再生资源的定义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简要回顾为支持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

自2001年5月对回收实行免税政策以来,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后,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回收企业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三、新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引发的问题新政策的实施引发了再生资源企业进项抵扣难、税负高、资金占用大、退税审批程序复杂等一系列的问题,给再生资源企业的生存带来巨大的压力。

(一)退税程序复杂繁琐,时间过长退税程序复杂繁琐,时间过长,占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发展。

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几个环节,程序复杂且时间周期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财经助手
微信号:ttcjz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财税[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2016.3.8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2016.3.8
规合法的回收体系尚未建成,大量从事回收的个体商贩缺乏环保意识,因此针对回收环节
的税收优惠并未解决有效的大量货源流向非法散户的问题。此次政策将税收优惠的受益方
变为拆解、利用企业,相比较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拆解利用环节有较高进入门槛。
二、进一步引导企业走循环发展之路。并不是所有利用固废资源的企业都能享受该优惠
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纳税人既可提供自主申报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fù zé )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提供由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fù zé )的检测
报告。
精品资料


六、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三年
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应如何(rúhé)适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纳税人增值税退税的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cái shuì)〔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
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精品资料




(tǒngyī)

退

式实






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
退,财税〔2015〕78号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降低税负。
财税〔2015〕78号将原有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
产原料(yuánliào)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yuánliào)中掺
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
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yuánliào)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进行清理。

对已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本公告施行后,对仍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但产品(项目)名称或者引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与《通知》内容不符,或优惠政策幅度变化的,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2015年7月1日前纳税人享受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内容没有发生改变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

二、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实行备案制,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阶段,将备案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纳税人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备注:
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
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

冶炼包括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LY/T1369—2011)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2. 综合利用的资源比例计算方式。

(1)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

其中,水泥、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重,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③对生料烧制的水泥熟料,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综合利用的资源为余热、余压的,按其占生产电力、热力消耗的能源比例计算。

3.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表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4. 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