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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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016年5月1日(最新最全)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表

2016年5月1日(最新最全)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表

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
(新增)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服务Array
销售服务
服务(新
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
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的规定征免增值税。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新增)
销售不动
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016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

2016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

2016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等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

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幅度内具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十起征点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2016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2016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文章2016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II法规·解读Regulations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解读:上述两条明确了36号文件对归属于“贷款”税目的具有利息收益兴致的金融产品,对今后金融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有了新的更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但根据36号文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产品在到期前的转让,还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下按差额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文件规定的理解,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与3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从原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见与36号文中附件3 第四条) 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36号文附件3第一条 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

增值税2016年36号文

增值税2016年36号文

增值税2016年36号文一、背景介绍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流转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

在中国,增值税是主要的间接税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起着重要的税收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税收改革的需要,中国政府不断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政策,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36号文就是其中的重要文件。

二、增值税政策调整1. 增值税税率调整根据增值税36号文,2016年5月1日起,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3%;其他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这一调整旨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特别是针对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加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2. 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增值税36号文还对小微企业做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首先,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不计算销售额缴征增值税;其次,销售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这项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业务,并且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小微企业。

3. 发票管理改革根据增值税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票管理进一步改革,实行电子发票替代纸质发票的方式。

这一改革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减少了发票的印刷和管理成本,同时也方便了纳税人的发票开具和管理。

三、影响和意义1. 降低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通过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对小微企业实施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36号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

特别是减税政策在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释放,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2. 优化税收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增值税36号文中的减税政策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

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可以促进这些行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产业升级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

营改增最新政策(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最新政策(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最新政策(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详解

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详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面小编分享关于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2016年修订版) 今天,⼩编给⼤家介绍的是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2016年修订版),如有变动,以官⽹为准。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最早于1993年12⽉13⽇发布实施。

本版为2016年1⽉13⽇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版本。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销售或者进⼝货物,除本条第(⼆)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销售或者进⼝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植物油; 2.⾃来⽔、暖⽓、冷⽓、热⽔、煤⽓、⽯油液化⽓、天然⽓、沼⽓、居民⽤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出⼝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条规定外,纳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于当期进项税额不⾜抵扣时,其不⾜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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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增值税的内容了解,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2016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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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6、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8、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1、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12、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3、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

14、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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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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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增值税优惠。

2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25、黄金、钻石交易增值税免税优惠。

26、血站增值税优惠。

27、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优惠。

28、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

29、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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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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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

38、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

3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优惠。

40、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增值税优惠。

41、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42、撤销金融机构清算增值税优惠。

4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44、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4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

46、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47、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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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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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

52、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优惠。

53、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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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美国ABS 船级社增值税优惠。

56、电影产业增值税优惠。

5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优惠。

5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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