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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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0年36号文件 解读

财税2020年36号文件 解读

财税2020年36号文件解读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新政: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新政: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国财税政策将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挑战。

特此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具体内容如下:一、增值税政策调整针对新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下企业进行增值税减免:1.1 受疫情影响积极参与防控和抗疫工作的医药、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物流企业等,免征增值税。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企业,减按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3 受疫情严重影响并出现连续不及预期增长的企业,减按1%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个税政策调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标准月收入为5000元。

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将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缴纳。

三、营业税政策调整由于增值税率调整,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带动经济增长,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具体如下:4.1 新兴产业企业在前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从第6年开始,新兴产业企业可享受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4.3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可全额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情况,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5.1 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设备购置等开支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合理降低纳税金额。

5.2 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优质服务、创新科技等方面的支出,可享受额外的税收减免和优惠。

六、税务合规奖励为鼓励企业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增加税收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推出税务合规奖励政策,具体如下:6.1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1%的税收优惠。

6.2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8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0.5%的税收优惠。

2020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互联网经济和实体经济交替的年代,很多服务行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而且服务行业的利润相当的高,一些企业利润高,所得税压力比较大,对于企业来说想解决这块的税收压力,高薪去做税收筹划也很难得到解决,最后一些朋友铤而走险的选择去买增值税发票来解决这块的利润这样的方式方法是不正确的,而且对于企业来说风险是非常大的,出事的企业也很多。

税收洼地的一些服务行业,服务类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外包到个人独资企业享受这部分利润的核定。

事实上,近几年国家出台了非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比如小型微利政策,可以让企业所得税降至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可以让企业每季度30万销售额(一年可以实现120万销售额)免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可以最高抵扣100%的企业所得税二、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园区税收扶持高达90%,有效减轻企业税负选择合适的园区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实际利润,更可以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让企业更安全的享受到政府的税收扶持和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是一种安全可靠,合理合法的筹划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核定方式按照五级累进制或者直接核定所得税1.2%再生资源以及煤炭,一般纳税人也可享受核定!入驻园区的企业,可享受按每月的税收返还: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40%-90%的当地政府税收返还奖励政策个人独资企业一些类型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尤其对于那些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成本账务难做、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来说,采用查账征收意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高额的,入驻园区申请核定征收的话,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综合税率最高在5.18%左右。

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企业0.5%-2.1%,一般纳税人0.5%-3.1%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留存的40%-70%左右举个例子某企业18年缴纳增值税5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入驻园区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园区一级财政,增值税地留50%,企业所得税地留40%,在此基础上,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高达70%的当地政府税收返还资金扶持。

2020年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2020年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2020年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最近,增值税又有了新的变化。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分别为13%、9%、6%和0%。

具体适用哪个税率取决于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类型。

对于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粮食等其他货物,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以及销售技术等无形资产,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而对于出口货物、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以及跨境销售规定的无形资产,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计税时需要将销售额除以(1+3%),然后再乘以3%。

不过,对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等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则为5%。

此外,在特殊阶段减免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1%的增值税税率,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但湖北省除外。

在计税时,需要将含税销售额除以(1+1%)。

总的来说,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以便在税收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

2020年最新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目)及税率,简单、清晰,记住不再困难!

2020年最新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目)及税率,简单、清晰,记住不再困难!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
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 9%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
温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 9%
服务征收增值税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4 个二级子税目。
二级子税目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三级子税目或注释
税率
通过陆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
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 9%
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2019 年 3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规 定: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 年 4 月 1 日起,国务院决定将制造业等 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 9%;保持 6%一档的税率不变。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销售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及其子税目
释义: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一直是增值税的传统领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 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进口货物则是指从境外输入有形动产。 税目及子税目: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子税目有 2 个,分别为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
增值税税目
增值税一级税目一共有 5 个,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为“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销售劳务即为原增 值税条例所说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本质上也是销售劳务,之所以另取名 目,主要是为了和营改增之前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区别。至于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 不动产,属于内容比较单一的税目。

2020年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2020年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2020年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这些减税降费政策将延续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原文【人社部发〔2020〕11号】①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②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①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②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第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放水养鱼,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

前期出台六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2020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0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0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众创宝财税把2020年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个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一、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

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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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

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

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

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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