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冯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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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之完善研究——基于技术创新的视角

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之完善研究——基于技术创新的视角

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效 果就会大打折扣。 根据调查 , 目 前我国企业保护知识 产权 创新 成果 的力 度 和效果 并不 乐观 。 以一项 针对
深圳 市 1 0 9家企业 的调 查 为例 ,针对 知识 产权 保护 力 度这一 问题 , 有5 3 %企业认 为 保护 力度 一 般 , 1 7 %
( 一) 专i f , 1 法 的完善
利申请量剧增 ,如何在制度安排上优化专利审批程 序, 提高专利审批效率变得更加重要。同时 , 专利信 息化建 设逐 渐深 入 , 专 利 国际化趋 势不 断加强 , 专利 申请审批制度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两个特点。 第四 , 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
党的 “ 十八 大”报 告提 出要 建立 创新 驱动 型经
2 2 %, 其 中只有一 家企 业认 为保 护力 度 已很 强① 。 因 此, 强化知 识产 权执 行也是 实践 的需 要 。

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就要求
在 技 术 创 新 和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实 施 方 面 继 续 稳 步 推 进 。而 知识 产权立 法 、 执法 与 司法 、 知 识产湖南长沙人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 济法学院教授 , 博士 , 博士生导师 ,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 资产管理研究 中心 主任 , 研 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 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
7 8
武 陵学刊
第 3 8卷
将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专 门法律修改的最新动态 , 分 别以专利法 、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进一步完 善 为例加 以探讨 。
就《 专利法》 而言 , 我 国在 2 0 0 8 年进行 了第 三
次 修 改 。该 次修 改 的重 要 特 点 就在 于 突 出 了专 利 法、 专 利 制度 在 我 国提 升创 新 能 力 、 促 进科 技 成 果 转化 和技术创 新 方面 的重要 作用 ,尤其反 映在第 1

第三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揭晓我刊多篇文章获此殊荣

第三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揭晓我刊多篇文章获此殊荣
( 者单 位 : 庆师 范学 院政 法 学院 ) 作 安
“ 著作权 与思 想 、 息 、 信 知识 的表 述 和 现 ,我 国著作 权 法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 的合理使 用 制
第兰 届 中华优 秀出版 物奖揭 晓 我刊 多篇文章获此殊荣
本 刊讯 由 中国出版 工作者 协会 举办 的第 三届 中华 优秀 出版物 奖 , 2 1 年 9月 1 评 选揭 晓 , 于 00 31 3 共 有 6 篇作 品获 全 国优 秀出版科 研 论文 奖 。 0 我 刊推 荐的 六篇 文章 中有 四篇获 奖 , 分别是 : 其 杨牧 之 的 《 编辑 要有 国 际视野 》 齐 峰 的 《 、 出版集 团多元 化 经 营问题 与战 略》 崔元 和 的 《 惕 中国 出版 的误 区 》 周 正兵 的 《 国出版产 业 战略投 资者 培育 的现 实思 、 警 、 我 考 之一— —基 于 出版 产业 投 资基金 的分 析》 。另有一 篇 《 新闻 出版人 才测 评指 标体 系研 究》 ( 艺真 、 炎 庄 陈
( ) 三 著作权 法 对保证 著作 权人 个 传 播有 着 密切 的关 系 。在保 障知 识创 度 、 作品 的保 护范 围 、 作财产 权 的有 著
人 利 益 的 实现 与 保 障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之 造 者权 益 的同 时 ,必 须考 虑促 进知 识 限保 护期 限 的规定 极 大程度 上 是 以实
是 确保 对 于创作 人智 力 上 的努 力 或者 国外 学 者 安 图 伊 奈 特 ・威 克 咖 指 出
是资本 投 资者 或者 劳动 者 的付 出能够 “ 统 上 , 传 著作权 保护 平衡 了两 类集 团
参 考文 献 : [】 1 罗伯特 ・ 考特 , 托马斯 ・ 尤伦 .

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研究

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研究

为 各 国商 标 法 发 展 的 共 同趋 向 。 为 何 要 对 在 先 使
用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进 行 保 护 , 者 们 已从 公 平 、 实 学 诚 信 用 、 补 注 册 制 度 所 固 有 的 缺 陷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弥 充 分 的论 证 。 由 于 本 文 重 点 在 于 探 讨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的 保 护 , 此 仅 在 学 者 已 有 研 究 在
在 先 使 用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的 保 护 研 究
冯晓青 罗 晓 霞
内容提要
商标 “ 抢注” 风潮折射 出我 国商标 注册 制度 的缺 陷, 如何在 维护 商标 权 的稳定性 与商标权取
得 的公平性之 间寻找平衡点 , 成为我 国商标 法第三次修 改关注 的重点之一。在我 国, 坚持 商标注 册制度有 其 充分 的合理 性。在 此前提 下, 在先使用有 一定 影响的未 注册商标 的保护和未注册驰名商标 的保护应成为对 注 册商标 的必要 限制。在先使用 者通过使 用所获得 的是 一种 弱于权利 的法益, 并非在商标法之外创设权利 。我
用 , 射 出 我 国 司 法 及 理 论 界 的 不 同 认 识 。 本 文 折 拟 对 在 先 使 用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从 保 护 机 理 , 其 他 未 注 册 商 标 在 法 律 适 用 上 的 区别 、 与 保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 目“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 目号 :0 1 11 、 项 2 100 2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规划项 目“ 1 竞
限 。这 种 制 度 语 境 使 在 先 使 用 的 未 注 册 商 标 保 护 缺 乏 存 在 的 空 间 。 笔 者 认 为 , 国 应 坚 持 商 标 专 我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探讨(冯晓青).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探讨(冯晓青).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探讨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7-6-24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20多年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与商品经济秩序正常运转,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法分别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标制度。

但是,该法自第二次修改以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包括两次修订中涉及的条款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因此,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

从2006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即开始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

笔者拟结合对商标法的认识,立足于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商标实践,对该法的第三次修改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一、商标法的价值定位问题与立法宗旨1.商标法的价值定位认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首先需要明确商标法的价值定位。

在我国过去的商标立法与实践中,对商标权保护从“管理”角度考虑较多。

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可谓非常典型的例子。

尽管在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标法的制定与修改中,“管理观念”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01年的修改,一个十分重要的特色便是开始重视商标权的“私权性”。

[1]这是我国商标法价值理念和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进步。

这也是适应我国参加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的需要,因为Trips 协议已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

但是,也应看到,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商标法这一修改尚不够充分,强化行政管理的“公权色彩”仍然比较明显。

[2] 此次修改商标法,在价值取向上仍应适当突出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并且在商标法宗旨条款中做出反映。

2.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法的目的具体体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

但在立法体例上有不同的特点。

例如,在1946年,美国国会报告解释《兰哈姆法》(美国商标法的双重目标是:(1保护公众,以便他们能够自信地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产品,即在购买标示了一个特定商标的商品时,他们得到的正是他们所需要获得的;(2保护所有人的投资,在商标权人投入了精力、时间和金钱以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付出的投资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

我国商标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1993-2011年颁行的商标法律规范为视角

我国商标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1993-2011年颁行的商标法律规范为视角


要: 我 国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执 法 的 模式 是依 据 相 应 的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规 范 依 法 行 政 。近 些 年 来 , 随 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完善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的 作 用 日益 提 高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中 , 与 商 标 有 关 的 内容 较 为 广 泛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规 范 也 在 较 大 的 程度 上表 现 为 商 标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 。 通 过 对 近 些 年 来 我 国 颁 行 的 商 标 法 律 规 范 的 清 理 和 分 析 , 既可 以 比较 全 面 地 了解 我 国 商标 制 度建 设 的概 貌 , 也 可 以在 相 当程 度 上 折 射 出我 国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规 建设 的 状 况 , 从 而为完善我 国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规 范体 系提 供 参 考 依 据 。
不 断地汲 取养 分 , 从实践 的直接 经验 到 间接 经 验 , 再 上升 为 理 论 去更 好 地 指导 实 践 。商 标法 的发 展 亦是 如
此, 对商标 法律 规范 的制定 与实 施情况 进行 把握 , 是推 动商标 法制 完善 的必经 之路 。值此商 标法第 三 次修改
之际, 通 过研 究商标 法前 两次修 改 以后 主管 机关 就实践 中产生 的 问题进 行 的宏 观调 控 政 策和 颁行 的规 范性
学 基金 重大 项 目“ 国家 知识产 权文献 及信 息资料 库建设 研 究” , 系统地 收集 到了相关 文献 。因此 , 本文 在研究 近些年 来我 国商标 法律 规范体 系建设 方 面有着 较优越 的条 件 。

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作者: 冯晓青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出版物刊名: 新疆社科论坛
页码: 63-68页
主题词: 商标法 公共利益 促进竞争 消费者利益
摘要:商标法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联系。

商标法的公共利益体现为确保消费者利益和促进有效竞争,从而增进公共利益。

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商标法是通过防止和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实现公平竞争秩序来实现这一公共利益目标的。

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商标法确保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一致的商品,消费者则在零售环境中确认它们来实现的。

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作者:蒋伦王洪友来源:《决策探索》2021年第22期【摘要】商标承载着商誉,商标保护一直存在扩张的趋势。

但商标持有人、消费者、竞争对手的各方价值取向的多重性决定了商标法必须平衡各方利益。

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历程表明,商标法持续关注着商标相关方利益的平衡。

实现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机制包括确立商标正当使用制度、规定五年撤销权行使期间、确立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等。

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不仅具有公平价值更具有秩序价值。

【关键词】商标法;演进;利益平衡一、商标法适用中的利益共识商标是一种经营信息标识,它不单单是由文字、图形等组成的符号,更为关键的是商标把产品或服务信息与经营者的商誉结合起来,为经营者在抢占市場、扩大竞争优势、完善市场布局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标保护提高了市场效率,在琳琅满目的商品市场中,消费者通过商标能够更准确地将信息与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换言之,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准确地表达出自己认为可取的产品或服务功能、质量和价格等不同组合的偏好和品位。

商标保护的历史就是一部商标权扩张的历史。

自17世纪以来,无论商标立法还是商标司法,都积极回应了商人最大限度维护商标持有人利益的需求,商标保护已由传统的反欺诈之诉转化为反混淆之诉,进而发展到反淡化之诉。

商标保护的这一主张在美国已经得到商标所有人、国会和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

权利是有边界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进而威胁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在过去的十年左右,为防止商标权的无限扩张,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已经开始试图限制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亦考虑了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因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具有多重性,在商标法上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实属必须。

二、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商标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规范商业贸易中对商标的使用,避免商标所有人被竞争者违法转移权利人交易机会,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起初,美国法院通过承认财产权来保护生产商免受非法转移贸易的影响。

论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动作用

作 用机制 与表现 , 有利 于通过 制度创新促 进 中国技术 创新, 特别是 通过完 善知识产权 制度 为 中国技术 创新 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主要 目 的是保护知识创新者对知识利用的专有性控 制, 并试图建构知识共享与知识垄断之间的平衡机制。 通过 赋予和确认 私权 , 知识 产权制 度激励 和保 护创新 者的创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知识创新和知 识创造 , 为技术创新源头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资源和 财产。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 了一种内在
引 言
根据新经济增 长理论 , 一个 国家的技 术进步 和知 识创新对于其经济增 长具有 核心驱动作用 。新 增长理 论的重要贡献是 , “ 改变 了我们关于增长途径 和公共政 策的思维方式 。如果 技术水平不 同是导致各 国生活水
平差异 的主要原 因 , 且 假定技术 是一个 可 以重 生出来
知识产权限制在总体上是实现知识产权业培养创新型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因为通过法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专有权的调整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创新成果的适当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必要接近合理归属和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激发创新型人才投入技分享从而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
2 0 1 3年 3月
济发 展过程 中是相互促 进 的 , 两者 之间有较强 的相互 依赖性 。技术 与制 度变迁 成为社 会经济 演进 的核 心 ,
市场为导向、 企业为主体 、 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
系, 是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要模式。 在中国企业技 术创新 政策体 系 和系统 中 , 为企业 组织创新和调整创新活动的法律规范体 系从 制度保 障 及制度激 励层面保 障 了技 术创新 活动 的运 转 , 其 中知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在信息时代下更为迅速方便,这使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兼顾公众利益来达到利益平衡成为一个难题。

一、著作权网络侵权严重的原因1.民众版权意识薄弱文学、音乐、视频等网民最经常下载使用的网上资源,常常都涉及侵犯版权的问题,大多数网民都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涉及到侵权,常常认为这是网络免费资源,并没有付费意识。

百度文库、微博、视频网站等都可以看到各种转载、分享,网民对此习以为常,甚至将使用付费归结为网络乱收费。

在传统中国文化下,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民众更多的是抱有孔乙己式“窃书不算偷”的想法。

现代版权的观念尚未形成,使得多数公众习惯于在“免费午餐”的感召下,以人人上传、人人下载的模式来“无偿”分享他人作品,这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最大阻力之一。

[1]2.高昂的“维权成本”和并不高昂的赔偿不成正比在现今赔偿机制下,高昂的“维权成本”和并不高昂的赔偿使得选择进行网络维权的著作权人很少。

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是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

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

[2]网络信息量庞大,转载、分享量大要证明有没有侵权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

虽然已经出现了类似作品比对识别技术等防备技术,但并没有起到行之有效的作用。

且赔偿程序周期长,赔偿常常只按稿酬标准,往往著作权人费时费力得到的只是与维权付出不成正比的赔偿。

权利人综合考虑之下,选择维权的少之,由于这种维权困难,又反过来使网络侵权更为严重。

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所带来的问题近年来,数字化图书馆的出现又提出了新的问题。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等著作权的限制。

有人认为数字图书馆协调了读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就当前而言,对于不少馆藏资源可以在网上公布书目、索引、文摘和经授权的部分重要作品全文,并在网上提供读者获得所需全文的线索,使数字资源和纸质资源联结起来,使虚拟图书馆和物理图书馆交相辉映。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3-21关键词: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公平正义/专有性/公共利益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其本身具有利益平衡机制,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财产权理论看,这一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它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引言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来说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1]。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法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该矛盾的彼此消长。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功能,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否则,或者可能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知识产品的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通过对知识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知识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无从实现;或者可能是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使知识产品生产原动力不足,这同样会使知识产权法目的不能实现。

利益平衡理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这一思路和理论建构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一、利益平衡的一般考察(一)利益平衡的概念与内涵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为进一步理解利益平衡的概念,需要对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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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7-12-25关键词: 商标法目的/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商标专用权内容提要: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

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

商标法有其特有目的。

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中表述各异,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的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目的方面,应当说是基本相同的。

本文将从商标法的目的入手研究商标法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商标法的目的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而商标保护原理却与专利和著作权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

不过,商标法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而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和目的。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使两者的利益在商标法中各得其所。

当然,基于商标权客体与专利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性质,商标法的目的在具体表现上有着自己的独到特点。

如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众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利益。

在认识商标法目的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

商标法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

如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通过商标保护、管理和在确保商品及服务质量基础之上的对商标信誉的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商标法的根本宗旨。

由于商标法确保的利益主体尚包括商标权人在市场中的竞争对手,商标法的目的还体现为促进有效的竞争。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这也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

有关商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都是围绕商标专用权而展开的。

商标立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即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商标专用权予以确认,并在使用和管理上予以切实保护的法律基本准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保护商标专用权是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则,调整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一般手段。

如果不确认和保护,假冒和仿冒等各种破坏他人商标标识识别性的行为就会猖獗,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无法区分,从而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是维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须的。

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监督商品的质量,实现市场经济真正的等价交换,而这是在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

第三,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促进我国商品生产的发展。

商标在形式上体现的是商品信誉,在实质上体现的则是企业信誉。

保护商标专用权就能在法律上对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劳动承认差别。

承认这种差别,就能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名牌战略,因而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体现为商标立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这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

商标立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

消费者是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失去了消费者和消费需求,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将会失去动力,商品销售无从谈起。

商标法之所以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重要目的,是因为商标与消费者具有特别密切的联系,通过确保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欺骗,才谈得上商标法的其他一切价值目标。

否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失去意义,商标法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也无从谈起。

甚至可以说,消费者行为是商标法建立的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在消费者的利益中,这是一个牢固的法律原则。

通过商标作为媒体对作为购买者的公众的保护的强调,保护消费者的主张与商标法是一致的。

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动机和目的。

不过,商标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保护上,利益的重心还是偏向于后者的。

从商标法的结构可以看出,主要的利益是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厂商关注的是其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被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以及在商标中的实质性的投资不被损害。

这种保护的重心不是消费者,是因为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毕竟是通过规制商标侵权而产生的误认误购行为而间接实现的。

各国的商标法也没有明确地赋予消费者根据商标权保护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任何权利。

以我国为例,当消费者因为商品原因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加以救济。

不过,也不能因为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这种间接保护而否认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商标法毕竟与消费者利益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离开了对防止消费者被混淆或欺骗的保护,商标法存在的意义将是成问题的。

有判例指出,“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保护的原理相一致,为了确认商标侵权,原告必须寻求它旨在获得保护的商标的有效性,并且需要证明被告近似商标的使用可能产生混淆”,[1]这体现了防止消费者被混淆在商标保护中的重要性。

(三)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制止不正当竞争,也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现代的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确保商品质量一致性的作用。

在这种作用的基础之上则形成了厂商的商标信誉。

厂商凭借商标信誉,特别是通过创立驰名商标,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光顾自己的商品,达到占领和扩大市场、击败竞争对手的目的。

商标就其本义来说,只是区别不同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

但它与企业联系起来后,作为企业开拓产品市场的先锋,其含义已经远远超过了产品或者服务标记本身,而成为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信誉、知名度的载体,凝结了厂商投入的智慧、心血和投资,构成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并成为开拓市场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2]商标被认为是“商战利器”,保护商标的商标法具有促进竞争的目的。

当然,商标本身只是一种市场符号,通过商标实现促进竞争目的的实现要看它在市场中是怎样被使用的。

商标这种商战利器对其所有人的价值来自于它被投入使用,而不是直接来自于法律的保护。

从促进竞争的角度看,商标法中的商标的区别性功能为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提供了一种手段。

商标通过赋予消费者选择的能力而成为一种增进竞争的设计。

商标区别了竞争者的商品。

商标作为商品的一种特定符号,这种符号建构起了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桥梁。

商标也是消费者把产品和厂商联系起来的手段,是识别产品的一种手段。

消费者是使用商标来识别产品,排除他们不需要的,并识别他们再次需要的产品的。

成功商标的声望能增加厂商的市场分享。

市场竞争的本质是竞争性产品就其自身优势获得公众认可的能力,没有商标,竞争性产品的公众识别和认可将很难进行,并且,当消费者购买商品而无法获得有关识别产品的信息时,将不会存在有意义的竞争。

这些识别手段即依赖于商标法的建立。

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产生的商标认知和商标情结,使消费者能够光顾于某一特定的商标商品,从而进一步激发生产者进行这类商标产品的生产。

仅仅是作为一个纯粹的商品来源的指示器,商标允许消费者在竞争性商品之间做出区分,商标的区别性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竞争性选择提供了可能,这反映了商标的竞争本质。

确实,商标服务于促进有效竞争的公共利益目的,使得在一个复杂、非个人化市场中有效的竞争成为可能。

从竞争的角度看,商标的基本目的是便利于竞争性的商品的流通,通过增进竞争而提高经济效益,而不应该被作为反竞争行为而受到攻击——商标固有地限制了自由竞争制度。

商标本身也促进了竞争,特别是作为有效的市场准入的设计时。

竞争者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他们通常对现有产品的不同品质确定不同的价格,对不同的市场进入渠道采用不同的商标。

从商标促进竞争的角度看,商标可以被厂商魑杂Χ约ち业氖谐【赫?已成为现代厂商的重要策略。

由于商标本身不是市场,而只是一种标记,商标作为一种竞争手段需要由厂商不断地投资以培植商标信誉。

一个由商标引导的成功的产品是在商标的作用下将竞争性产品引入市场的。

成功商标获得的市场优势正表明,商标促进了有效的竞争,这对消费者利益是有益的。

二实现商标法目的的利益平衡机制对商标法目的的分析表明,商标法服务于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促进有效竞争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

商标法目的体现的利益平衡的机制主要是,商标权人、消费者、商标权人以外的生产、经营者等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和商标权人以外的市场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性利益的平衡关系。

就商标权人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来说,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的保护与促进消费者利益是一致的、相互联系的,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骗的利益就是建立在商标专用权的充分保护之上。

另一方面,商标权人通过销售商标商品的利益也离不开对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骗的利益的保障。

商标专用权保护越充分,消费者利益实现的程度也越大,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才越能被满足。

如果商标专用权保护不力,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欺骗的利益将受到影响。

或者,当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发展到对消费者利益构成威胁时,将出现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失衡——通用化商标的保护就是一个例子。

通用化商标由于它变得如此成功以至具有反竞争效果,这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商标权人的竞争者来说都有害。

在出现商标通用化的情况下,商标的保护就应受到严格的限制,甚至被取消。

这样才能维持商标法中利益平衡关系。

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一种阻止竞争对手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专有权,商标保护必然是对市场竞争对手销售商品构成障碍,因而从商标法的目的来说,促进有效竞争必须平衡商标权人与商标权人以外的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围绕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营销的竞争性利益的平衡。

为实现商标法的上述目的,这种竞争性利益的平衡是非常必要的。

实际上,商标法已设计了很多的具体制度实现这一平衡。

如商标显著性要求就是一个重要的制度。

商标法既要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构成不公平的垄断。

可见,商标法中涉及竞争性利益平衡问题。

注释:[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 现代商标法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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