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公平、合法和稳定执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签订范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适合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劳动合同签订。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1.3 签订方式:劳动合同可以书面签订、口头约定或者以邮件、短信等形式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执行2.1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明确,普通不得超过两年。
2.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双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商议解决。
2.3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商议续签或者解除合同。
3.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商议、一方提前通知或者违约等原因解除。
3.3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4.1 变更方式: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4.2 变更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不得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3 变更通知: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经过双方书面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5.1 商议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双方应当保持沟通。
5.2 法律诉讼:若商议无果,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5.3 法律援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终止、变更和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

上海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工作地点”指甲方提供的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场所。
(2)“工作内容”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的具体工作职责。
(3)“工资”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1.2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第二章:合同期限2.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2.2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约______年。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1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______工作,并履行与该职位相关的职责。
3.2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场所,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四章:工资和福利4.1工资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福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五章:保密条款5.1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期间及终止后______年内,应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保密期限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5.3例外情况(1)该等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非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致。
(2)该等信息已由甲方事先同意披露。
(3)该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或法院、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披露。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6.1工作时间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甲方安排的工作班次履行工作职责。
6.2加班工作如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甲方安排的工作班次履行工作职责。
加班工作的时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版本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本劳动合同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
第四条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原则达成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并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双方应当各留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劳动争议解决方式;2.劳动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7.责任和违约;8.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二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劳动者同意, 可以约定不超过两年的固定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当事人可以续签合同, 但每次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合同期满后,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但一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劳动者提供再次就业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订立裁减劳动合同为前提, 辗转雇佣劳动者。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固定工资等形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应当按照劳动报酬数额的百分之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款(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劳动合同条款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合同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将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事项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不得超过3年,经劳动双方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章劳动条件与保护第六条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七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休假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休假。
年假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时间确定。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劳动条件变化,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解除补偿。
第五章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的框架下,劳动合同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是根据这一标题生成的有内涵且质量高的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劳动合同的种类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阶段。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条例,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于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5. 劳动报酬和福利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标准。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强调,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6.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劳动争议的处理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上海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双方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四)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劳动者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相关信息;(六)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七)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和用人单位的解雇、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八)其他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动双方的书面约定,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捺印,保留双方各一份。
第五条:劳动合同可以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5年,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一次,但是不得超过5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与其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者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签订方式:《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签订,但书面形式更具法律效力。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1.3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执行2.1 合同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两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约定。
2.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解除原因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者违反合同等。
2.3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法定终止条件发生等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3.1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
3.2 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3 用人单位权利: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4.1 合同备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备案,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4.2 合同解决争议: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4.3 合同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五、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检查5.1 劳动监督机构:上海市设立了劳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5.2 投诉举报渠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反映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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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围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汀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前送交)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缉项。
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作出书面答复。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无效的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三条(医疗期)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一)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末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十四条(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和解除第+五条(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的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九条(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的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至四级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的顺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项情形的,经劳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直至上述情形消失。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原执行固定用工制度的劳动者,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补偿金-般不超过其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条(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人的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末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人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不订立合同的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用工人数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订立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击任。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约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用不当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不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处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规定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违约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约赔偿额的确定原则)违约赔偿额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对未订立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三条(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