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上海海事局关于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沪海通航[2004]429号【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事局关于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海通航﹝2004﹞429号2004年6月30日)各有关单位:为保证船舶通航安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等规定,结合上海港水域的具体情况,现将通航安全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向上海海事局递交《船舶进出上海港动态报告书》(见附表1),上海海事局根据其报告内容认为其行为可能会妨碍水上交通安全或危害通航环境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船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离港或改航:1.通航船舶超航道设计船型和设计吨位;2.通航船舶超黄浦江大桥限制高度;3.靠泊船舶超所靠码头设计等级和宽度;4.大型船舶在黄浦江内实施掉头作业;5.船舶拖带作业超过航道设计规定;6.限于吃水船通过吴泾深水航道;7.船舶锚泊超过规定时间;8.其他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
上述内容所涉及的规定或标准均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上述报告中超高、拖带作业的报告应提前72小时递交,其他应提前24小时递交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二、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有下列情形的,须提前24小时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递交《船舶进出上海港动态报告书》(见附表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海海事局可以对所报船舶实施强制护航的特别安全措施:1.运载有一级危险品或A、B类物质的船舶;2.来访的外国军舰或大型体育运动船舶;3.1000总吨以上无动力船舶在黄浦江内拖带航行。
三、黄浦江杨浦大桥与卢浦大桥之间水域是上海市的水上观光游览区,属于水上交通密集区,未经主管机关核准航线的游览船若需进入该水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游览船从事放烟火、大型广告活动的,每次活动实施前24小时必须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递交《黄浦江通航密集水域游览船航行动态报告书》(见附表2),上海海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其报告内容和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统一实施交通组织或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口南岸(五号沟~南汇咀)水域规划线的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口南岸(五号沟~南汇咀)水域规划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口南岸(五号沟~南汇咀)水域规划线的公告为适应近年来长江口南岸(五号沟~南汇咀)自然河势变化以及岸线开发利用的使用需求,根据《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市港口局组织对长江口南岸(五号沟~南汇咀)水域规划线进行了修订,修订成果经港口、规划、水务、航道、海事等部门共同审查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水域规划线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长江口南岸(五号沟~南汇咀)水域规划线一、长江口南岸(五号沟~南汇咀)水域规划线长江口南岸(五号沟~南汇咀)水域规划线自长江口南岸的五号沟至南汇咀汇角止,与杭州湾北岸水域规划线相接。
根据该区域的岸线情况,岸线分为以下三段,各段的水域规划线分述如下(有关水深沿用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6年7月关于该区域的水下地形测量资料):1、五号沟~九段(电厂利民灰场)该区段位于南北槽分流口上段,岸线总长约9km,属于南港10m深槽尾部,岸滩较稳定。
驳岸规划线与原规划基本一致,不作调整;码头前沿控制线作局部调整,水深在8m~10m左右。
2、九段(电厂利民灰场)~浦东国际机场段该区段属于南槽进口段及南槽中上段,岸线总长约20km,易受上游下泄水沙影响,河床断面变化幅度较大。
结合规划的浦东机场圈围等工程,驳岸规划线和码头前沿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和修订,并与上下段平顺相接,水深在6m~10m左右。
3、浦东国际机场~南汇咀段该区段属岸滩微淤段,岸线总长约54km,因南汇边滩及南汇咀是泥沙堆积的主要场所,南槽边滩及南汇咀处于缓慢淤涨状态。
结合规划的南汇咀控制工程和相关圈围工程,水域规划线进行全面调整并与杭州湾北岸水域规划线相顺接,其中驳岸规划线基本沿2m等深线布置(南汇咀处位于“汇流点”附近),码头前沿控制线布置在驳岸规划线外侧300~400m。
上海港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上海港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上海港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上海港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以下简称“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深水航道延伸段”,是指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至浏河口港界线之间,总长约25海里,底宽350米至460米的水域(见附件)。
深水航道延伸段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路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海图上用DW表示,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见附件);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深水航道延伸段中心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吴淞口、宝山和浏河口警戒区。
第五条航行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可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但不应妨碍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通航分道内航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在通航分道边界线内侧100米水域范围内航行。
同一通航分道内禁止大型船舶三船并排航行。
第六条追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内禁止追越。
当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追越船舶应当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实施追越,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频道向附近船舶通报,必要时应当向吴淞VTS报告动态。
第七条航速除经核准的客船和高速(客)船外,船舶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两侧通航分道内的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文件
沪海通航〔2010〕683号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
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定于2011年1月8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通航定线制深水航道规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沪海通航〔2008〕448号关于公布施行《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局制订了《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希各有关单位、船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通航管理办法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附件: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超宽交会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通航能力,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航行时进行超宽交会的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及有关单位。
“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交会的两艘船舶总宽度80<B1+B2≤90(米)情形。
该情形不同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对遇局面”,也不适用于船舶追越。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会船舶要求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申请2名符合条件的引航员进行引航。
拟超宽交会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前,必须具备良好的操纵性能及航行条件,引航员应当要求所引领船舶做好船机设备检查;超龄海船(按照交通部《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船龄18年以上的散货船或20年以上的集装箱船等海船为超龄海船)禁止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超宽交会。
超宽交会时须有一艘船舶为集装箱船,另一艘船舶可为集装箱船或散货船。
超宽交会时散货船(空载除外)为主船,如两船均为集装箱船则进港船舶为主船;相向航行船舶为副船。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
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
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沪海航[]号上海海事局现行有效 XP10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XX年x月x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XX年x月x日
起实施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附件1:《长江口船
舶定线制》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XX年x月x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
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一、警戒区 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31°06′″N °29′″E;31°07′″N °30′″E;31°07′″N °33′″E;31°05′″N °33′″E;31°05′″N °30′″E;31°06′″N °29′″E 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31°00′″N °29′″E;31°00′″N °30′″E;31°00′″N °33′″E;30°58′″N °33′″E;30°58′″N °30′″E;30°59′″N °29′″E 二、分隔带
A分隔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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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
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0.06.23
•【字号】上海海事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0.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
关事宜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通告2020年第2号2020年6月23日政策解读:https:///zcjd/76215.jhtml
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实现了南槽灯船至南北槽分流口圆圆沙灯船之间长86.2千米、水深6.0米(当地理论最低潮面)航道的贯通。
其中,人工建设段为NAN CAO 1至NAN CAO 21之间水域,底宽600米,维护水深为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以下6.0米,其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北边界线:NAN CAO 1至NAN CAO 9、NAN CAO 13至NAN CAO 21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NAN CAO 2至NAN CAO 20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为充分发挥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效能,升级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整体通航产能和通航效率,提高通航管理质量,维护水上交
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人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吃水小于8米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
吃水大于6米的船舶可以使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下行。
二、长兴高潮前7.5小时至长兴高潮前4小时内,上行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航速不得低于8节。
三、只要安全可行,LNG船舶和船宽大于47米的其他船舶,应当尽可能从南槽航道下行。
四、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五、只要安全可行,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因受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
六、拟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或者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遵守《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