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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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初探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初探

群体形态存在的该国的国民, 并用版权制度 艺技能, 即世代相传、 技艺精湛 、 具有鲜 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 艺术表达的作者界定为 以
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 传统生产、 制作技艺等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 () 关的文化空间, 即集中体现 或展现某种特 定文化传统的区域、 场所如 文化生态保护 区等 。 予 以保护。16 9 7年伯尔尼公约会员国讨论 ‘ 伯尔尼公约》修正案时 , 印度代表提出了“ 用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作品” 的提议 , 该提议体现在 了公约修改中。《 公约》 增加 了第 l 5条第 4款( 著作人之推定)规定 : , “ 未发行的著作物 , 其作者不能证明, 但有相当的理 由足 以认定其为同
文化遗产” 传统遗产” 或“ 而被加以保护, 任何人 俗的重要礼仪 、 E、 节 l庆典活动、 游艺活动等; ) ( 有关 自 4 然界和宇宙的 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 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即天文、 地理、 自然 、 人文、 医药等 :5传统手工 ()
要想使用这种资源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一些 国家甚至将 民间文学 。
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 内核是利益, 包括财产利益和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主要 以有体物 为其载体而体现, 也包括未被物 但 质载体固定的利益, 如人们 的表演 、 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 技 格利益从道德、 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
利益 。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从上个世纪 6 年代末期至 8 年代初期, O O 一些不发达 国家先后通 过国内立法和区域性 国际条约 的形式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
4 利 益 性 .


( ) 一 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含义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指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 被各社区、 群体, 有时是个人, 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 视 观念表 述、 表现形式、 知识、 技能 以及相关的工具、 实物、 手工艺品和文化场 所” 。我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出: 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 民世代相承的、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 民俗活动、 如 表演艺术 、 传统知识和技 能, 以及与 之相关 的器具、 实物 、 手工制品等) 和文化空间。 ( ) 二 非物质 文化遗产 的范 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范围包括 :1E头传统, () l 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

政策分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政策分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政策分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其中很多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下中国近年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并重点分析这些政策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措施。

关键词:政策分析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财富。

这些文化财富,有的是以物质的形式而存在的,但更多的是靠人们的口传心授,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后者没有具体的物质形式,即独立或半独立于具体的物质形式之外,并随着传承人的逝世而消灭,这类文化遗产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早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即“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发展”。

①由上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了文化的各个方面。

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加上中华文化特有的稳定性,因此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

尽管如此,由于缺乏保护或由于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濒临失传。

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中国很早便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如建国后进行的对一些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保护工作。

然而,中国真正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在进入21世纪以后才开始的。

为了清晰地展示我国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这里用下述表格来例举几个主要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作民族的dna,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出现了某些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霸权地位对我国的文化意识领域进行侵蚀的现象,伤害了我们的民族文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本文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其保护的难点,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由,并且分析现在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模式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并为此作出积极努力。

但是这种保护以政府为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化下来,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其发展。

纵观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已经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有益探索,但是主要还是局限在著作权法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族情感,还影响了我国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本文论述了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以及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从而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的社区世代相传的、作为该杜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组成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虽然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有形物质为载体、表现形式,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它的载体有着质的差别性。

就工艺品而畜,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入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其本质为信息,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概述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概述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概述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

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

此后,在20XX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

直到20XX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文社图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文化部将于2007年6月进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这对于建立健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条件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材料(一)申报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关于申报程序(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2008年5月14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1,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与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例如神话、歌谣、谚语、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与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哪些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如下:(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3,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可以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工作。

4,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

5,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有什么评定标准?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领域中的代表作,可理解为一种具有特殊价值,无常规可循,无法以任何外在尺度衡量的文化表现形式,它体现出一个民族的表达自由和创造天才。

代表作的具体标准如下(1)适于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念,特别要符合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2)该项目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3)该项目根植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4)该项目在民族与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与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与社会作用;必须考虑到文化通常处于不断变化的这样一个事实,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能够反映相关民族当代的文化和社会生活;(5)该项目具有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6)该项目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与本国或其它地区的同类文化现象相比,该项目是一个特殊的创造;(7)该项目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迅速变革的进程、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

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综述之欧阳育创编

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综述2014-07-04查阅次数:173次发布人:admin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文献进行系统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入手,结合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现状与具体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意义、价值、保护、利用、传承的方面进行了综述,并对所引用文献中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分类和总结。

基本了解了我国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研究的方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其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

非物质文化体现了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了中华民族先人们的集体智慧和创造力。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较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2011年6月10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渐渐深入人心。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也日益增多,笔者在中国知网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篇名,搜索1999年至2011年(最后截止于2011年6月10日15点40分)以来的文献,共计1719篇。

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意义、价值、保护、利用、传承等方面,其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保护模式,利用的研究居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研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分类的依据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的定义及分类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是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按上述定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激励措施
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传 承人给予奖励和荣誉。
传承方式与手段
口传心授
传统表演艺术
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给下一代。
通过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如舞蹈、戏曲等展 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数字化技术
保护和利用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文 化空间,如古镇、古村落等。
运用数字化技术如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 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人们的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促进社会和谐 、增强社区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分布
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 实践、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 手工艺技能等。
分布
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如中国的剪纸、书法 、中国武术等,日本的茶道、花道等,印度的瑜伽等。这些 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
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 认定
申报主体与条件
申报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团体、机构等,申报者需具备相应的文化传承、保护和推广能 力。
申报条件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项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传承谱系清晰、传承人具 备传承能力等。
认定标准与方法
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独特性、历史性、传承性、活态性等方面,旨在保护和传承具有代表 性的文化遗产。
02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
评定的标准与流程
评定的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依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艺术表现、民族特色、地 域特征、传承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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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附件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

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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