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党的二十大作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决策,部署了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重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面有效实施,夯实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工作的法治基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定批准执法检查方案,郝明金、蔡达峰、何维、铁凝副委员长任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雒树刚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共47人组成。

5月7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论述,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听取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情况汇报,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提供了书面汇报材料。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13)-青府发[2013]2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13)-青府发[2013]2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13)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青府发〔2013〕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文广影视局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的小刀会传说、青浦水印版画、赵家豆腐干制作技艺、金泽状元糕制作技艺、练塘庄糕和圆团制作技艺五个项目列入第四批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予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对列入名录和其他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使之得以传承和发扬。

附件:第四批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2013年4月28日附件:青浦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项)序号项目名称类别申报单位1 小刀会传说民间文学白鹤镇人民政府2青浦水印版画传统美术青浦区文化馆 3 赵家豆腐干制作技艺传统技艺青浦区民间艺术协会4 金泽状元糕制作技艺传统技艺青浦区民间艺术协会5 练塘庄糕、圆团制作技艺传统技艺练塘镇人民政府——结束——。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沪经信规[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5月22日上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发布沪经信规[2009]2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年度计划任务书,委托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工作,并对相关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发掘、拯救、搜集、整理、收藏、传播和国内外交流及人才培育等;(二)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征集、收购;(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的建设和运作。

第八条上述所指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以及工艺美术大师,都必须符合《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中的有关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2
•【字号】沪府发[2009]27号
•【施行日期】200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沪府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市文广影视局制订的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45项)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5项),现予公布。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要求,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上海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45项)
四、曲艺(无)
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5项)
二、民间舞蹈(无)
五、民间文学(无)
六、杂技与竞技(无)
九、传统医药(无)
十、民俗(无)
注:本扩展项目名录的序号、编号均为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序号和编号。

上海市市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上海市市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上海市市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上海市市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以下项目:
1. 上海滩式足球:是上海地区独有的一种足球流派,以技巧性与观赏性为主要特点。

2. 上海民间太极拳:是上海地区广泛流传的一种太极拳流派,融合了本地特色和地方民间文化。

3. 上海绳跳:是上海地区一项传统的民间体育运动,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的技巧。

4. 上海象棋:是上海地区特有的一种象棋流派,其规则和玩法与传统中国象棋有一定的差异。

5. 上海小球运动:是上海地区特有的一种体育运动,包括踢毽子、玩吊球等多个小球类项目。

6. 上海民间龙舟赛:是上海地区传统的龙舟竞赛活动,具有良好的民俗文化内涵。

7. 上海舞蹈篮球:是上海地区一个独特的体育舞蹈项目,融合了篮球动作和舞蹈动作,展示了运动的美感。

8. 上海杂技:是上海地区独特的一种杂技表演形式,包括许多特色技巧和表演项目。

这些项目具有上海地区独特的体育文化特色,通过保护和传承,体现了上海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名录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名录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名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名录包括以下项目:
1. 长阳腔
2. 青浦县龙凤戏
3. 松江区木偶戏艺术
4. 闵行区太平湖花鼓戏
5. 崇明县芦荡大戏
6. 宝山区沪剧(昆剧)
7. 虹口区泮池文人活动
8. 徐汇区齐献礼朝鲛船舶仪式
9. 浦东新区白叟肚(小蓝古)
10. 松江区声调
11. 宝山区大无为
12. 青浦县东林坊文化活动
13. 奉贤区秧歌艺术表演
14. 松江区堂山绕阳阵
15. 长宁区陈士铭太极剑
16. 黄浦区小黄人的制作
17. 嘉定区八仙戏
18. 虹口区赵家沟广场舞
19. 闵行区李贺文化艺术
20. 徐汇区茂桥边打龙舟
这些项目代表了上海市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这些项目有助于保护上海市独特的文化传统和民俗习惯。

上海的非遗项目

上海的非遗项目

上海的非遗项目上海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城市,拥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上海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致力于推动非遗保护工作。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些上海的非遗项目。

一、南翔小笼包南翔小笼包是上海的传统美食,也是享誉全国的著名小吃。

其主要特点是小巧玲珑、皮薄馅嫩、味道鲜美。

南翔小笼包的制作工艺独特,需要选取精肉、猪皮和香料为主要原料,经过多道工序制作而成。

这一制作工艺已有百年历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评弹评弹是江南地区传统的曲艺表演形式之一,也是上海的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评弹结合了歌唱、说唱和演奏的元素,通常由一位弹奏古琴或三弦的艺人伴随着歌唱和说唱。

评弹的歌曲多以民间故事和传说为题材,并通过旋律和声腔的变化表达情感,寄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上海刺绣上海刺绣是一种精湛的刺绣工艺,以其细腻、绚丽的线条和丰富的图案而闻名。

上海刺绣主要以丝线进行,多用于制作绣品和装饰品。

上海刺绣的工艺技巧非常讲究,需要手工绣制,且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的设计和精细的刺绣。

上海刺绣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四、金枪鱼竹编金枪鱼竹编是一种独特的竹艺工艺,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传统渔民文化。

这种竹编传统上用于渔民制作捕鱼用的渔具和生活用品,后来演变为一种艺术品。

金枪鱼竹编以鲜艳的颜色、精细的工艺和独特的造型而闻名,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

该项目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泥塑泥塑是一种古老的手工艺术,用黏土塑造各种形象和艺术品。

上海的泥塑艺术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夏商时期,其历史悠久、技艺精湛。

上海的泥塑作品以塑像、人物、动物和建筑等形象为主,通过精细的塑造和细腻的表达传递出深厚的文化内涵。

泥塑艺术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除了以上介绍的非遗项目,上海还有许多其他非遗项目,如沪剧、老式传统民居“石库门”等。

这些非遗项目代表了上海的传统文化和艺术精神,彰显了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6.10【实施日期】2010.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各区、县文化(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我局于2010年3月组织开展了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经各区、县和有关单位申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最终确定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30名,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

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130名)二О一О年六月十日附件: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130名排名不分先后)一、民间音乐(11名)二、民间舞蹈(4名)三、传统戏剧(31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评估对象是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评估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三年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

第八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订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标准。

第十条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初步评估和最终审定。

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对区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对本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及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评估工作方式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地考察等。

第十二条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情况;
(二)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
(三)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
(四)围绕市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
(五)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艺状
况等。

(二)传艺情况,包括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情况,参加非遗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

(三)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四)项目实践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及核心技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活动。

(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集、保存相关实物或者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活动等。

(六)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七)其他相关情况,包括在项目所在地社区开展传承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社区认同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经由相关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可以不参加评估。

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保留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

第十五条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
不合格;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和丧失传承能力。

第十六条经评估,发现保护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实践活动的;
(二)无故拒绝为相关传承人或者传承人群开展传承实践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
(三)对既有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不加以妥善维护和管理,导致严重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市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规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经评估,发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的;
(二)拒不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的;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本人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市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经评估,保护单位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年。

整改期间,该保护单位不得申请当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

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条经评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年。

整改期间,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申请当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

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对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情形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程序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动态
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