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及法条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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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宗旨入手,运用相关行政法原理对该原则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现状及其适用进行阐释,在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完善该原则的建议,以期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出较全面的阐释。

标签: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行政管理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立法宗旨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是这两者有本质的差别。

一事不再罚原则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法院一审终审所作的判决,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该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決和判决的不公正,广泛运用于民事与刑事诉讼。

从立法宗旨上看,一事不再罚原则继承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精神,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法方向的子原则。

该原则一方面意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使处罚的方式和结果更加公正、具有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免受滥罚之累,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只是在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的适用方面作出的规定,并未在行政处罚法中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规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现存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处罚执行现状而提出的。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相对较为混乱,权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如果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必然会引起现实中适用的困难,但是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滥罚款现象又不得不进行规制,所以为了呼应现实的需要,在《行政处罚法》立法时规定了此款。

该规定只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微观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并没有在行政处罚领域全面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为了防止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因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我们应当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很好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学习和讨论。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行政违法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如果对它认识不全面,这就导致在实际适用这一原则时发生认识上的争执,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便逐步对这一原则的确切涵义和如何适用作出明确统一的认识,从而有利于这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既能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又不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下面,笔者试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目前,在我们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但其他的行政机关依法还可以给予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都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在我国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交叉重叠,某一违法行为常常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述评

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述评

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述评1. 引言1.1 引言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某一行为已经被惩罚过一次后,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应再被重复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对当事人的重复惩罚,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

如果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不仅会导致不合理的法律后果,也会损害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严格依照“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是维护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在本文中,将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其意义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加深对该原则在行政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意义的理解,为行政处罚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领域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一旦已经受到了处罚,就不再可以再次被处以处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中的公平和效率,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非违法作为、不罚违法事实”,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被处罚一次。

这一原则强调了对于被处罚人的法律保护,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在处罚时更加慎重和公正,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当处罚的情况发生。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常常与其他法律原则相互补充,如法律适用于当事人有利原则和法律适用于特殊情形原则等。

一事不再罚原则并非绝对适用,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情况进行判断和运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法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其合理运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2.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依据,宪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试议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试议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陈成 瑞 鄄城 2 4 0 ) 7 6 0

技 术不够成熟 、 行政理论研 究还不够细致等客 观因素 . 有争夺部 门 也 利 益方面的主观因素 . 笔者 在此试结合法理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的 般理论 、 原则提 出解决办法 。

2 解决“ 一事不再罚” 存在 客观 问题的途径

到现代行政 的复杂性 、 专门性 、 技术性特 点。由专 门的职能部 门管理 、 处罚更有利 于行为性质 的认定 、 违法行为后果 的确认 与处 罚幅度 的统 性 与科学性 。 () 2 层级低 的部 门优于层级高的部门进行管理 、 处罚的原则。 这是 考 虑到基层行政管理部 门的分 布面较广 。 更有利 于及时发现 、 处理违 反行政法律法规 的行为 . 也便利于当事人依 事后 救济程 序提起行 政复 议、 行政诉讼 的管辖 处理与裁判。 () 3 通过行政程序法 的规定 , 将法律法规 中所有出现几个行政处 罚 主体竞合的情形都整 理规范归结到 由法律 法规中规定 的几个机关 组成 的联合执法机构以共 同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 此方法可以作为上述 两个原则 的补充 。适用解决几个专门职能部 门之间 、 几个 一般 职能部 门之间、 几个 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权确定 的问题。但 这一方 法存 在的缺陷是现实 中较难操作 . 要将法律法规 中所有 出现 此种冲突的情 形 一一整理规范 、 由法律 规定授权联合执法 机构处理 . 再 实践 中将会 导致增加立法整理 的工作负担与行政人员编制膨胀等 弊端 . 以只仅 所 仅应局限作 为上述 ( ) ( ) 1 、2 两个原则的补充 。
( ) 一 对于前述第 ( ) “ 一 项 一事不再罚 ” 则缺乏处罚主体法定 唯 原 性 的缺漏 . 首先应该在立法上引起 重视 . 进而规范立法行 为 . 少不 减 必要 的“ 一权 多授 ”“ 、多部 门授权”从 而在立法设计上 防止 、 , 杜绝 此种 不符合立法科学 的缺陷 而在立法完全解决这个 问题 之前 . 以依 照 可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秦宇 2014221101120047 摘要:“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

但是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仍有分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简单,这直接导致了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的相关争议,对“一事不再罚”的内涵、实施一事不再罚的意义和我国当前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与解读。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重复处罚;法规竞合引言:近年来,围绕“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涵义,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

由于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导致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混乱、重复处罚,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更多的问题。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自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已有诸多著述对这一问题作了研究阐述。

行政法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而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中所指“罚”应当是指行政处罚,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对此,在我看来,“一事不再罚”只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罚款这一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一事不再罚的涵义“一事不再罚”由古罗马共和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演变而来,在刑法上的适用并没有什么异议,但其在行政法上是否同样适用却有可商榷之处。

该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根基于人权的保护,同时又涉及到人性尊严,法的安定性,等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一事不再罚原则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原则,它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二是可以避免使行为人遭受与其行为不相当的处罚。

穿行于一罚和多罚之间——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一)

穿行于一罚和多罚之间——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一)

穿行于一罚和多罚之间——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一)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在学界颇具争议。

本文由一真实案例引出,引入行政处罚效益、比例原则和法安定性原则对“一事”即“一个行为”的判定标准进行探讨,同时结合“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对“不再罚”进行解读,从而实现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内涵的深入探讨。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内涵;一个行为;不再罚一、引言2004年8月,田某驾驶小型客车途经104国道线时,因超速行驶分别被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绍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执勤大队、绍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区执勤大队的监控设备拍照记录,时间分别为15时19分、15时23分、15时25分。

后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为由,对其处罚款200元,绍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同样理由对其两次处罚款200元。

田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绍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在申请复议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田某6分钟内连续3次超车应认定为一事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罚一次,也有人认为应认定为多事而排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可以多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经提出即成为颇具争议和分歧的行政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也缺乏统一。

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规则缺乏统一的认识,本文拟就该原则的内涵和具体的适用规则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揭开覆盖在该原则上的层层面纱,呈现其本来的面目。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的各观点评析凡是论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著述一般都会对其内涵的不同表述罗列一番,由此可见“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的界定确实存有很大的争议。

综合起来,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其一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其二指“同一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其三指“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能用一次行政处罚”,其四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律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之含义与适用的再认识(一)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之含义与适用的再认识(一)摘要]目前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认识混乱。

对于何谓“不再罚”存在不同观点。

正确认识“不再罚”的关键在于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来自于程序上“一事不再理”的强制性要求,“不再罚”的含义应为同一违法行为仅能进行一次处罚。

在出现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两部以上行政法律规范时,原则上应采取重罚吸收轻罚的做法,不得分别处罚。

为减少吸收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应规范立法,避免或减少竞合的可能,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不再罚;一事不再理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一直存在颇多争论,导致在制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时候采纳了一个折衷方案,即在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严格地说,这只是“一事不再罚款”制度,并未真正树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样的过渡之举,并未平息理论界对这一原则具体含义的争论。

这一制度在具体操作时也遇到了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上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的“待遇”却经常不一样,有的被处一罚,有的被处二罚甚至多罚。

这一法条甚至成为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处罚的金牌令箭。

因此,理论界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统一认识。

“一事不再罚”包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一事”;二是如何理解“不再罚”。

本文因篇幅有限,仅就同一违法行为前提下对如何理解“不再罚”进行探讨。

一、学界围绕“不再罚”的含义与适用的不同观点及局限性对“不再罚”的含义与适用在理解上发生分歧的焦点为: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的时候,能否并科?也就是行政处罚竟合时对同一行为可否科处二次以上处罚的问题。

对此存在很多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如应松年教授认为:“有时,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都有调整,形成对同一违法行为有数个法律规范规定的现象,这就是‘法条竞合’。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就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文就通过案例来理解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标签: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案情介绍2007年5月24日,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A维修店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5月26日,经调查取证,该处认定A维修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对A店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A店缴纳了罚款。

2007年6月22日,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维修店仍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一)本案体现的两个问题1.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该道路运输管理处在2007年6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A店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二)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理知识1.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再罚

论文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根源于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及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等。

而且“一事不再罚”原则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 是指一个而且是完全相同的一个犯罪事实,而不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

区分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一般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是指再度受刑罚处罚,即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两次以上的刑罚处罚。

虽然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总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实质上理解,即经过审判对同一犯罪定罪量刑后,不得再次通过审判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形式上理解为,对同一犯罪已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判。

后一方面的理解,目前我们不能接受。

在我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量刑畸轻的判决,仍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有罪或者科处适当刑罚。

但这都没有以同一犯罪事实为根据科处双重刑罚处罚。

所以,在目前的我国对“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从实质上理解。

关键词:一事、双重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

换言之,对同一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英语法律格言一罪不可两治表达的也是同一思想。

适用于一切法领域的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再度承受痛苦的法律格言,适用于刑事法领域里时,也是指“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根据(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

刑法的机能一方面是针对犯罪人的恣意保护国家、社会与他人的法益,另一方面是针对国家的恣意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在没有刑法的时代,也可以给犯罪人以刑罚处罚,可以迅速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但却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机关的恣意,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权利。

浅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目的是使相对人以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本文想予以探讨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

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与此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

与此同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的原则。

如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2 《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有的法规规章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

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

所以,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明,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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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上 出 现 4 不 同 的 意 见 , 别 是 :按 种 分
照 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处罚 、 按 政 立 法 形 式 上 的 多 层 ( 律 、 法 规 和 的消 除在 行政处 罚 中与其 他行政执 法 法 照 认证认 可条例 》处罚 、按 照 特 规章 )导 致的规范之 间的冲 突甚至 抵 部门尤其与工 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撞车 , 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和 认 证认可 触 , 内容 上 部 门 利 益 驱 使 下 的 规 范 之 早 在 18 年国务 院就 下发 了 《 99 关于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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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行政处罚 法 行使行 政处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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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 力 则 集 中表 现 为 对 行 政 处 罚 背 后 的 于如何认 定质 量监督检验 检疫部 门在
事不再罚 ” 的把 握 和 行 政 处 罚 量 罚 行 政 立 法 尤 其 是 立 法 冲 突 乃 至 抵 触 的 产品 流通 领域 中行 政管理职权 问题 的
梯 整 机 和 电 梯 控 制柜 在 转 厂 后 未 做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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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型 式 试 验 和 电梯 控 制 柜 未 进 行 3 C 认 证 等 4种 违 法 行 为 , 由于 违 法 行 为 的多样性从 而造成该局 案审会 围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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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多罚 ” 。在 部 门之 间 ,集 中体 现 法 法 , 立 了 低 层 次 法 律 规 范 的 备 案 疫总局 负责生 产领 域 的产品质量监督 确
为 多 个 部 门 对 同一 相 对 人 的 一 次 违 法 制度和效力 冲突 的裁决程序 。在行政 管理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负责流 行 为 根 据 各 自执 行 的法 律 给 予 两 次 以 执 法 上 ,则 采 取 推 行 “ 对 集 中行 政 通 领域产 品质量监 督管理 。有关部 门 相 上 处 罚 ;在 同 一 个 部 门 内部 ,则 体 现 处 罚权” 的联 合执法模 式和 “ 查处在 在 行使行政 管理职权 时 ,应 当以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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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 与 “ 事 ” 的 纠 结 ,究 其 原 因 对 包括 行政处 罚在 内的所 有行政 执法 江 苏、湖南 等省份 的高 级法 院,甚至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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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再罚”及法条的选择适用
仇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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